●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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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存,鎮冀則王,魏博則羅紹威,易定則王處直,盧龍則劉守光,皆唐時藩鎮,唐亡而諸鎮未滅,則應與吳越等分注于紀年甲子之下,不宜竟從删削,而專書吳越等五鎮也。
若謂河朔諸鎮皆曾受梁封爵(梁以王為趙王,羅紹威邺王,劉守光燕王,王處直北平王),不異梁之屬郡,故不複分注。
則吳越諸鎮何嘗不受梁封爵乎?(梁以錢謬為吳越王,馬殷楚王,高季昌渤海王,王審知閩王,劉隐南海王,隐卒,又以其弟岩襲封。
)況高季昌又朱溫所授節度使,當溫時并未竊據,乃已列之為鎮。
而河朔各自擁兵據地者,反不書鎮乎?若謂錢&Alpha之吳越王,審知之閩,馬殷之楚,高季昌之南平(初封渤海),劉岩之南漢(初封南海,又封越),皆有國号,則之趙,守光之燕,紹威之邺,處直之北平,又何嘗無國号乎?說者又謂:《綱目》本據歐陽公《五代史。
十國世家》為斷,有世家則書,無世家則不書,故吳越等分注,而河朔諸鎮獨從略。
然李茂貞之王岐,歐陽史并無岐世家,而《綱目》列之梁、晉之下,何以獨遺河朔乎?《綱目》之意但以吳越等皆曆數傳,茂貞亦稍久,而河朔諸鎮,則唐亡後不數年皆以次夷滅,是以分别如此。
然既列之為鎮,則吳越等固鎮,而河朔亦鎮,不應于未滅時即不書鎮也,似宜于紀年甲子之下一例分注。
如天四年丁卯歲下,則雲是歲唐亡,梁、晉、岐、淮南、西川凡五國,鎮冀、魏博、易定、盧龍、吳越、荊南、湖南、福建、嶺南凡九鎮。
以後某鎮于某年滅,則于某年下注某鎮亡(魏博壬申年滅,盧龍癸酉年滅,鎮冀、易定俱辛巳年滅),較為得實。
又高季昌至梁末帝時始絕貢獻,自為一鎮,則丁卯以後五六年不應即書荊南為一鎮,應于梁末帝時始列為鎮耳,又夏州李仁福一鎮,曆五代至宋迄元始滅,則五代紀年下似亦不可不列之諸鎮也。
○西平王後唐莊宗同光四年殺李繼麟(即朱友謙),時李紹琛(即康延孝)在蜀,其所将河中兵,河中将焦武等号哭于軍門曰:“西平王何罪,合門屠脍!我輩歸則同誅,決不複東矣!”紹琛遂反。
《質實》雲:郭崇韬追谥西平王。
按此說非也。
是時崇韬甫遭枉害,莊宗絕無恤典,安得有西平王之追贈?諸将所稱,乃謂朱友謙耳。
友謙自朱溫時鎮河中,後附于晉,晉封為西平王,郭崇韬并無此封爵也。
《五代史。
康延孝傳》載友謙舊将之辭曰:“朱公無罪,二百口被誅。
”其文明白如此,而《質實》妄指為崇韬,杜撰亦甚矣。
○遼複号改号《綱目續編》:宋英宗治平三年,契丹複改國号曰遼。
按石敬瑭天福二年,契丹改号遼,朱子大書于冊。
然自後有事止書契丹,故《續編》亦仍之。
迨隆緒之初立也,複國号曰大契丹(太宗太平興國七年)。
閱八十馀年,而洪基複改稱遼,自後遂以遼書之矣。
夫改号、複号,國之大事。
今耶律氏兩改而中複,則當特書複号契丹于前,繼書而改稱遼于後,其事乃有序而可稽。
隆緒之複号契丹,何以不特書于太平興國中,而僅見于分注也? ○夏人、遼人哲宗元符元年,夏人寇平夏城,章大敗之。
《發明》雲:夏稱人,貶之也。
夏人輕舉入寇,不為無罪,曲在夏而直在宋矣。
二年,遼人為夏請和。
《發明》雲:遼有救災恤鄰之意,故特進而稱人,予在夷狄則責在中國矣。
夫曰曲在夏,則既以宋之應兵為無過;曰責在中國,又似以宋之加兵為不仁,何其予奪之靡常也?且一人字耳,于夏曰貶,于遼曰進,然則夏人來歸永樂之俘(元元年),斯何罪而貶之?遼人複來議疆事(神宗熙甯八年),又何德而進之哉?蓋夏人、遼人,皆恒辭也,周氏之說轉鑿矣。
○昏德公、重昏侯建炎二年,金主吳乞買廢上皇為昏德公,靖康帝為重昏侯,徙之韓州。
紹興十一年,金追封昏德公為天水郡王,封重昏侯為天水郡公。
按朱子《綱目》,晉雲懷帝永嘉五年書漢人遷帝于平陽,封平阿公。
六年又書漢封帝為會稽郡公,不仁降封平阿公為會稽郡公也。
五代漢高祖天福十二年,書契丹封晉主重貴為負義侯,徙之黃龍府。
隐帝乾二年,又書契丹遷故晉主重貴于建州,不雲遷負義侯重貴于建州也。
夫紀所封,以著其實,而仍故号,以存其體,朱子之權度精矣。
今《續編》書法如此,較諸前書義例,迥不劃一。
○留夢炎及第理宗淳四年,賜禮部進士留夢炎及第。
《發明》雲:《綱目》凡書賜及第,分注或載其同榜之人,或載其所上之策,今皆略而不存,是必同榜之人皆不足紀,或所上之策不足錄耳。
周氏此說非也。
國士遇我,國士報之。
今者及第出于上賜,是以國士遇夢炎也。
其後樞務,晉台司,實基于此。
乃立人本朝,毫無匡救,似道專則順之而已矣,國勢危則逃之而已矣,敵兵至則降之而已矣,國士之報,果安在耶?《綱目》特筆書之,明其進身之始,受恩至重,而他日之反顔事仇,真狗彘弗若也,奚暇計其對策之常談,與綴行之衆士乎!或曰:是則然矣。
寶四年文天祥及第,其書法與夢炎一例者何居?曰:信公亦狀元宰相也,特書其賜第,正以明其不負科名也。
若謂河朔諸鎮皆曾受梁封爵(梁以王為趙王,羅紹威邺王,劉守光燕王,王處直北平王),不異梁之屬郡,故不複分注。
則吳越諸鎮何嘗不受梁封爵乎?(梁以錢謬為吳越王,馬殷楚王,高季昌渤海王,王審知閩王,劉隐南海王,隐卒,又以其弟岩襲封。
)況高季昌又朱溫所授節度使,當溫時并未竊據,乃已列之為鎮。
而河朔各自擁兵據地者,反不書鎮乎?若謂錢&Alpha之吳越王,審知之閩,馬殷之楚,高季昌之南平(初封渤海),劉岩之南漢(初封南海,又封越),皆有國号,則之趙,守光之燕,紹威之邺,處直之北平,又何嘗無國号乎?說者又謂:《綱目》本據歐陽公《五代史。
十國世家》為斷,有世家則書,無世家則不書,故吳越等分注,而河朔諸鎮獨從略。
然李茂貞之王岐,歐陽史并無岐世家,而《綱目》列之梁、晉之下,何以獨遺河朔乎?《綱目》之意但以吳越等皆曆數傳,茂貞亦稍久,而河朔諸鎮,則唐亡後不數年皆以次夷滅,是以分别如此。
然既列之為鎮,則吳越等固鎮,而河朔亦鎮,不應于未滅時即不書鎮也,似宜于紀年甲子之下一例分注。
如天四年丁卯歲下,則雲是歲唐亡,梁、晉、岐、淮南、西川凡五國,鎮冀、魏博、易定、盧龍、吳越、荊南、湖南、福建、嶺南凡九鎮。
以後某鎮于某年滅,則于某年下注某鎮亡(魏博壬申年滅,盧龍癸酉年滅,鎮冀、易定俱辛巳年滅),較為得實。
又高季昌至梁末帝時始絕貢獻,自為一鎮,則丁卯以後五六年不應即書荊南為一鎮,應于梁末帝時始列為鎮耳,又夏州李仁福一鎮,曆五代至宋迄元始滅,則五代紀年下似亦不可不列之諸鎮也。
○西平王後唐莊宗同光四年殺李繼麟(即朱友謙),時李紹琛(即康延孝)在蜀,其所将河中兵,河中将焦武等号哭于軍門曰:“西平王何罪,合門屠脍!我輩歸則同誅,決不複東矣!”紹琛遂反。
《質實》雲:郭崇韬追谥西平王。
按此說非也。
是時崇韬甫遭枉害,莊宗絕無恤典,安得有西平王之追贈?諸将所稱,乃謂朱友謙耳。
友謙自朱溫時鎮河中,後附于晉,晉封為西平王,郭崇韬并無此封爵也。
《五代史。
康延孝傳》載友謙舊将之辭曰:“朱公無罪,二百口被誅。
”其文明白如此,而《質實》妄指為崇韬,杜撰亦甚矣。
○遼複号改号《綱目續編》:宋英宗治平三年,契丹複改國号曰遼。
按石敬瑭天福二年,契丹改号遼,朱子大書于冊。
然自後有事止書契丹,故《續編》亦仍之。
迨隆緒之初立也,複國号曰大契丹(太宗太平興國七年)。
閱八十馀年,而洪基複改稱遼,自後遂以遼書之矣。
夫改号、複号,國之大事。
今耶律氏兩改而中複,則當特書複号契丹于前,繼書而改稱遼于後,其事乃有序而可稽。
隆緒之複号契丹,何以不特書于太平興國中,而僅見于分注也? ○夏人、遼人哲宗元符元年,夏人寇平夏城,章大敗之。
《發明》雲:夏稱人,貶之也。
夏人輕舉入寇,不為無罪,曲在夏而直在宋矣。
二年,遼人為夏請和。
《發明》雲:遼有救災恤鄰之意,故特進而稱人,予在夷狄則責在中國矣。
夫曰曲在夏,則既以宋之應兵為無過;曰責在中國,又似以宋之加兵為不仁,何其予奪之靡常也?且一人字耳,于夏曰貶,于遼曰進,然則夏人來歸永樂之俘(元元年),斯何罪而貶之?遼人複來議疆事(神宗熙甯八年),又何德而進之哉?蓋夏人、遼人,皆恒辭也,周氏之說轉鑿矣。
○昏德公、重昏侯建炎二年,金主吳乞買廢上皇為昏德公,靖康帝為重昏侯,徙之韓州。
紹興十一年,金追封昏德公為天水郡王,封重昏侯為天水郡公。
按朱子《綱目》,晉雲懷帝永嘉五年書漢人遷帝于平陽,封平阿公。
六年又書漢封帝為會稽郡公,不仁降封平阿公為會稽郡公也。
五代漢高祖天福十二年,書契丹封晉主重貴為負義侯,徙之黃龍府。
隐帝乾二年,又書契丹遷故晉主重貴于建州,不雲遷負義侯重貴于建州也。
夫紀所封,以著其實,而仍故号,以存其體,朱子之權度精矣。
今《續編》書法如此,較諸前書義例,迥不劃一。
○留夢炎及第理宗淳四年,賜禮部進士留夢炎及第。
《發明》雲:《綱目》凡書賜及第,分注或載其同榜之人,或載其所上之策,今皆略而不存,是必同榜之人皆不足紀,或所上之策不足錄耳。
周氏此說非也。
國士遇我,國士報之。
今者及第出于上賜,是以國士遇夢炎也。
其後樞務,晉台司,實基于此。
乃立人本朝,毫無匡救,似道專則順之而已矣,國勢危則逃之而已矣,敵兵至則降之而已矣,國士之報,果安在耶?《綱目》特筆書之,明其進身之始,受恩至重,而他日之反顔事仇,真狗彘弗若也,奚暇計其對策之常談,與綴行之衆士乎!或曰:是則然矣。
寶四年文天祥及第,其書法與夢炎一例者何居?曰:信公亦狀元宰相也,特書其賜第,正以明其不負科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