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中部伍營陣

關燈
諸兵士将戰,身已.弱,不勝衣甲。

    又戎具所施,理須堅勁,須簡取強兵,并令試練器仗。

    兵須勝舉衣甲,器仗須徹劄陷堅,取甲試令斫射,然後取中。

    每營中兩廂,置土馬十二匹,大小如常馬,具鞍。

    令士卒擐甲胄,.弓矢,佩刀劍,持矛盾,左右上下,以便習其事。

    諸大将出征,且約授兵二萬人,而即分為七軍。

    如或少,臨時更定。

     中軍四千人,内揀取戰兵二千八百人,五十人為一隊,計五十六隊。

    戰兵内:弩手四百人,弓手四百人,馬軍千人,跳蕩五百人,奇兵五百人。

    左、右虞候各一軍,每軍各二千八百人,内各取戰兵一千九百人,共計七十八隊。

    戰兵内:每軍弩手三百人,弓手三百人,馬軍五百人,跳蕩四百人,奇兵四百人。

    左、右廂各二軍,軍各有二千六百人,各取戰兵一千八百五十人,共計一百四十八隊。

    戰兵内:每軍弩手二百五十人,弓手三百人,馬軍五百人,跳蕩四百人,奇兵四百人。

    馬步通計,總當萬四千人,共二百八十隊當戰,餘六千人守辎重。

     諸圍三徑一,尺寸共知。

    複造幕,尺丈已定。

    且以二萬人為軍,四千人為營在中心。

    左、右虞候,左、右廂四軍,共六總管,各一千人為營。

    兵多外面逐長二十七口幕,橫列十八。

    六面援中軍。

    六總管下各更有兩營。

    其虞候兩營兵多,外面逐長二十七口幕,橫列十八口幕。

    四總管有營,外面逐長二十二口幕,橫列十八口幕。

    四步下計,當千一百三十六步。

    又十二營街,各别闊十五步,計當一百八十步。

    通前當千三百十六步。

    以圍三徑一,取中心豎徑,當四百二十九步以下。

    下營之時,先定中心,即向南北東西,各步二百四十步,并令南北東西及中心标端。

    四面既定,即斜角更安四标準,南北令端。

    從此以後,分擘配營極易。

    計二萬兵,除守辎重六千人,馬軍四千人,步兵令當二百隊。

    别取六步三尺二寸地,并衡塞總盡。

    若地土寬廣,不在城庭,即五步以上幕準算折。

    若地狹安置不得,即須逐角長斜,算計尺寸,一依下營法。

     凡以五十人為隊,其隊内兵士,須結其心。

    每三人自相得意者,結為一小隊;又合三小隊得意者,結為一中隊;又合五中隊為一大隊。

    餘欠五人:押官一人,隊頭一人,執旗副隊頭一人,左右亻兼旗二人。

    即充五十。

    至于行立前卻,當隊并須自相依附。

    如三人隊失一人者,九人隊失小隊二人者,臨陣日仰押官、隊頭便斬不救人。

    陣散,計會隊内少者,勘不救所由,斬。

     諸軍将伍旗,各準方色。

    赤南方火,白西方金,皂北方水,碧東方木,黃中央土。

    土既不動,用為四旗之。

    而大将行動,持此黃旗于前立。

    如東西南北有賊,各随方色舉旗,當方面兵,急須裝束。

    旗向前亞方面,兵急須進。

    旗正豎即住卧,即回審細看大将軍所舉方旗,須依節度。

    諸每隊給一旗,行則引隊,住則立于隊前。

    其大總管及副總管,則立十旗以上;子總管,則立四旗以上。

    行則引前,住則立于旗帳側。

    統頭亦别給異色旗,拟臨陣之時,則辨其進退。

     駐隊等旗别樣别造。

    令引辎重,各令本軍營、隊識認其旗。

    如兵數校多,軍營複衆,若以異色認旗,遠看難辨,即每營各别畫禽獸,自為标記亦得。

    不然,旗身旗腳,但取五方色回互為之,則更易辨。

    惟需營營自别,務使指麾分明。

    諸教戰陳,每五十人為隊。

    從營纏槍幡至教場左右廂,各依隊次解幡立隊。

    隊别相去各十步,其隊方十步,分布使均。

    其駐隊塞空,去前隊二十步。

    列布訖,諸營十将一時即向大将處受處分。

    每隔一隊,定一戰隊,即出向前各進五十步。

    聽角聲第一聲絕,諸隊即一時散立;第二聲絕,諸隊一時捺槍卷幡,張弓,拔刀;第三聲絕,諸隊一時舉槍;第四聲絕,諸隊一時籠槍跪膝坐,目看大總管處大黃旗,耳聽鼓聲。

    黃旗向前亞,鼓聲動,齊唱“嗚呼”“嗚呼”,齊向前至中界,一時齊鬥,唱殺齊入。

    敵退敗訖,可趁行三十步。

    審知賊徒喪敗,馬軍從背逐北。

    聞金钲動,即須息叫卻行,膊上架槍,側行回身,向本處散立。

    第一聲絕,一時捺槍便解幡旗;第二聲絕,一時舉槍;第三聲絕,一時簇隊。

    一看大總管處兩旗交,即五隊合一隊,即是二百五十人為一隊。

    其隊法及卷幡、舉槍、簇隊、鬥戰一依前法。

    一看大總管處五旗交,即十隊合為一隊,即是五百人為一隊,其隊法及舉幡、舉槍、簇隊、鬥戰法并依前。

    聽第一角聲絕,即散二百五十人為一隊。

    第二角聲絕,即散五十人為一隊。

    如此三度,即教畢,諸十将一時取大将賞罰進止。

     第三角聲絕,即從頭卷引還軍。

    教戰練兵,中間隊須知加減。

    審看大總管處白碧兩旗交,跳蕩隊、戰鋒隊、駐隊,每色三隊合為一隊,添入中隊,計會使稀稠均,即是一百五十人為隊。

    如不須更合隊,便即交戰,一準前捺槍、解幡。

    如須加兵合隊,即看大總管處,赤皂兩旗交,諸隊各依本色,又三隊合為一隊,準前添入中隊,使稀稠均,即是四百五十人為一隊。

    如須教戰,卷幡、舉槍、簇隊并依前。

    教戰了,欲散還營,看大總管處兩旗卧,即分散卻為一百五十人隊,各依舊立。

    又兩旗卧,即散五十人為一隊,還依舊初立。

    聽角聲第一聲絕,一時捺槍便解幡;第二聲絕,一時舉槍;第三聲絕,一時簇隊,聽還營進止。

    如放散,更聽一會角聲,即依軍伍次發引還營。

    其應前進而不進,應卻退而不退,應坐而不坐,應起而不起,應簇而不簇,應散而不散,應捺而不捺,應卷而不卷,應合隊而不合隊,應擘而錯擘入他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