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舊史宜注意之點
關燈
小
中
大
所以供作史者之取材;後者則以供閱讀。
前者愈多愈好,故并要有增加材料的辦法(亦可謂之保存)而撰述既成,所據材料仍須保存勿失,以便他人可以校勘或重作。
章實齋之《文史通義》,涉史學者,幾于全部發揮此思想。
正史所根據之材料,自《漢書》以下,大緻相同,即皆以史官所記為本,此顯而易見,不待論。
惟《史記》所據,較為難明,以鄙意觀之,重要者有四:(一)左史,《春秋》類,記事;(二)右史,《尚書》類,記言,其流為“語”,如《國語》、《論語》,此類書由記言擴及記行,為列傳所本;(三)《系世》,合此及左史,大緻為本紀、世家所本;(四)典志,八書所本,表原于古代的譜,乃一種著述的體例,内容無定。
凡正史,愈後愈近于客觀,因所據者:(一)愈多書面而非口說,難于走樣;(二)愈多官書,注重事之外形,而不以意測度其内容;即私家著述,亦因史學程度之增高,大體上後代較前代為翔實,但歐、宋改作文字有失真處為例外。
以為正史文字古奧難解,此乃誤解。
反之,正史均甚接近其時之口語。
晉、南北朝、隋、唐之史,雖所載文字頗多靡麗,叙事處亦不然。
歐、宋為例外,然宋之文為澀體,歐亦不然。
讀正史所應謹慎者,特在其中多時代語、方俗語、官書語,或難解,或易誤解也。
正史非初治史學者急讀之書,因其以人為系統,将事實拆散。
初學最要者,讀《通鑒》及在《文獻通考》中擇讀切于政治經濟者十餘門,此最為基本,《通鑒》須連《考異》與胡注讀。
昔人論史之書如《日知錄》、《廿二史考異》、《廿二史劄記》、《十七史商榷》等,可泛濫,略見昔人治史之法。
關于正史(下) 表——表之為用甚廣,後世國史亦均用之,約舉如下: 表 表世系者——如《史記·三代世表》。
表國者——如《史記·六國表》、《唐書·方鎮表》、《遼史·屬國表》。
表事者——如《遼史·遊幸表》、《金史·交聘表》。
表地者——如《五代史·職方表》。
表人者——如《遼史》《王子表》、《公主表》、《元史·後妃表》。
表官者——如《漢書·百官公卿表》。
書所以記載典章制度,《史記》中凡八篇,《漢書》以下概稱志,志之重要者: 志 河渠(溝恤) 地理(郡國、州郡、地形、郡縣) 平準(食貨) 刑法(刑、刑) 藝文(經籍) 百官(職官)(《魏書》官氏) 選舉 兵(《遼史》營衛、兵衛) 以上各志河渠地理,治曆史地理者必讀,其餘則普通治史者,皆不可不讀也。
世家以記有土之君,但其德行功業甚高,本身雖非諸侯,而子孫受爵榮譽,可比一國之君者,亦列世家,《史記·孔子世家》是也。
除《史記》外,後世用之者甚少,《晉書》之載記,亦可稱世家之變例。
列傳載帝王君主以外之人,可分兩種: (一)依時代之先後,順次編排,不另立名目者,是為類傳。
此例亦起于《史記》,如《刺客列傳》、《貨殖列傳》是也。
後世沿用其例者甚多,普通如《儒林傳》、《文苑傳》等是,特殊者如《五代史》之《伶官傳》、《元史》之《釋老傳》等是。
類傳與普通之傳不同者,以其不與時代先後編排也。
但普通之傳,雖不立名目,亦有具類似之性質者,如開國時群雄之傳,必排在最前,叛臣逆臣必排在最後是也。
此外以同類相從者尚多,但仍以時間先後為标準耳。
傳中最特别者,為外國傳。
普通之傳,皆以傳人,外國傳,則以傳國。
《晉書》另載記,亦可稱外傳之變例也。
正史者列于學官之史也,立于學官,本漢人語。
漢時“官”與“宮”通立于學宮之意,即當時學校中所刊之課本也。
後世學校僅存其名,然在法律上,課程有常所習之書,亦有規定應科舉者亦然。
經之立于學官者,謂之正經,史之立于學官者,謂之正史,正史之名,由是而起也。
立于學官之史,原不必拘定體裁,但在事實上所立,皆為《史》、《漢》等一種體裁之史。
正史固立于學官之名,非體裁之名也。
以體裁名之者,或謂之表志紀傳體;世家少,故略去。
但正史二字沿用已久,表志紀傳之名,又輕累重,故用者甚少。
立于學官之史,何故專取此一種體裁乎?厥故有二: 一向來史家紀事,注重理亂興衰、典章經制兩種現象。
(馬端臨《文獻通考·自序》說,此非馬氏之私言,足以代表一般人之意見)我國曆史記載者,除正史外,尚有編年、紀事本末、政書三者,但各有所偏,即編年史以時為系統,紀事本末以事為系統,專記理亂興衰,政書專記典章經制是也。
惟表志紀傳之史,兩者兼赅。
立于學官之書,必求完備,不容偏于一方面,此專取此種體裁之故一也。
二讀史當然以最初之本為佳,與其讀第二、第三次所編訂者,毋甯讀第一次原本。
蓋第二、第三次所編之史,必以第一次之原本為根據,故原本實為原料,原則上原料恒不誤也。
吾國習慣後一朝必修前一朝史,所修皆為表志紀傳體,故原料之史,恒屬此體,此亦其得立于學官之一因也。
前者愈多愈好,故并要有增加材料的辦法(亦可謂之保存)而撰述既成,所據材料仍須保存勿失,以便他人可以校勘或重作。
章實齋之《文史通義》,涉史學者,幾于全部發揮此思想。
正史所根據之材料,自《漢書》以下,大緻相同,即皆以史官所記為本,此顯而易見,不待論。
惟《史記》所據,較為難明,以鄙意觀之,重要者有四:(一)左史,《春秋》類,記事;(二)右史,《尚書》類,記言,其流為“語”,如《國語》、《論語》,此類書由記言擴及記行,為列傳所本;(三)《系世》,合此及左史,大緻為本紀、世家所本;(四)典志,八書所本,表原于古代的譜,乃一種著述的體例,内容無定。
凡正史,愈後愈近于客觀,因所據者:(一)愈多書面而非口說,難于走樣;(二)愈多官書,注重事之外形,而不以意測度其内容;即私家著述,亦因史學程度之增高,大體上後代較前代為翔實,但歐、宋改作文字有失真處為例外。
以為正史文字古奧難解,此乃誤解。
反之,正史均甚接近其時之口語。
晉、南北朝、隋、唐之史,雖所載文字頗多靡麗,叙事處亦不然。
歐、宋為例外,然宋之文為澀體,歐亦不然。
讀正史所應謹慎者,特在其中多時代語、方俗語、官書語,或難解,或易誤解也。
正史非初治史學者急讀之書,因其以人為系統,将事實拆散。
初學最要者,讀《通鑒》及在《文獻通考》中擇讀切于政治經濟者十餘門,此最為基本,《通鑒》須連《考異》與胡注讀。
昔人論史之書如《日知錄》、《廿二史考異》、《廿二史劄記》、《十七史商榷》等,可泛濫,略見昔人治史之法。
關于正史(下) 表——表之為用甚廣,後世國史亦均用之,約舉如下: 表 表世系者——如《史記·三代世表》。
表國者——如《史記·六國表》、《唐書·方鎮表》、《遼史·屬國表》。
表事者——如《遼史·遊幸表》、《金史·交聘表》。
表地者——如《五代史·職方表》。
表人者——如《遼史》《王子表》、《公主表》、《元史·後妃表》。
表官者——如《漢書·百官公卿表》。
書所以記載典章制度,《史記》中凡八篇,《漢書》以下概稱志,志之重要者: 志 河渠(溝恤) 地理(郡國、州郡、地形、郡縣) 平準(食貨) 刑法(刑、刑) 藝文(經籍) 百官(職官)(《魏書》官氏) 選舉 兵(《遼史》營衛、兵衛) 以上各志河渠地理,治曆史地理者必讀,其餘則普通治史者,皆不可不讀也。
世家以記有土之君,但其德行功業甚高,本身雖非諸侯,而子孫受爵榮譽,可比一國之君者,亦列世家,《史記·孔子世家》是也。
除《史記》外,後世用之者甚少,《晉書》之載記,亦可稱世家之變例。
列傳載帝王君主以外之人,可分兩種: (一)依時代之先後,順次編排,不另立名目者,是為類傳。
此例亦起于《史記》,如《刺客列傳》、《貨殖列傳》是也。
後世沿用其例者甚多,普通如《儒林傳》、《文苑傳》等是,特殊者如《五代史》之《伶官傳》、《元史》之《釋老傳》等是。
類傳與普通之傳不同者,以其不與時代先後編排也。
但普通之傳,雖不立名目,亦有具類似之性質者,如開國時群雄之傳,必排在最前,叛臣逆臣必排在最後是也。
此外以同類相從者尚多,但仍以時間先後為标準耳。
傳中最特别者,為外國傳。
普通之傳,皆以傳人,外國傳,則以傳國。
《晉書》另載記,亦可稱外傳之變例也。
正史者列于學官之史也,立于學官,本漢人語。
漢時“官”與“宮”通立于學宮之意,即當時學校中所刊之課本也。
後世學校僅存其名,然在法律上,課程有常所習之書,亦有規定應科舉者亦然。
經之立于學官者,謂之正經,史之立于學官者,謂之正史,正史之名,由是而起也。
立于學官之史,原不必拘定體裁,但在事實上所立,皆為《史》、《漢》等一種體裁之史。
正史固立于學官之名,非體裁之名也。
以體裁名之者,或謂之表志紀傳體;世家少,故略去。
但正史二字沿用已久,表志紀傳之名,又輕累重,故用者甚少。
立于學官之史,何故專取此一種體裁乎?厥故有二: 一向來史家紀事,注重理亂興衰、典章經制兩種現象。
(馬端臨《文獻通考·自序》說,此非馬氏之私言,足以代表一般人之意見)我國曆史記載者,除正史外,尚有編年、紀事本末、政書三者,但各有所偏,即編年史以時為系統,紀事本末以事為系統,專記理亂興衰,政書專記典章經制是也。
惟表志紀傳之史,兩者兼赅。
立于學官之書,必求完備,不容偏于一方面,此專取此種體裁之故一也。
二讀史當然以最初之本為佳,與其讀第二、第三次所編訂者,毋甯讀第一次原本。
蓋第二、第三次所編之史,必以第一次之原本為根據,故原本實為原料,原則上原料恒不誤也。
吾國習慣後一朝必修前一朝史,所修皆為表志紀傳體,故原料之史,恒屬此體,此亦其得立于學官之一因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