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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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之定義,研究史學與社會學者,各有不同,大别之可分為二:(1)視文化之範圍過狹。僅以學術、文學、美術、宗教等為文化。若文化人、文化事業等名詞,頗通行于社會,成文化之通俗意義。實則不然。蓋社會之種種,不在狹義文化中者頗多。僅注意學術等一方面,即不能将社會作為整個的研究。(2)視文化之範圍過廣。凡一切人為之事,概謂之文化現象。其意即謂有意的。然有意之事,不僅人為,一切生物之所為,亦莫不有意。既不聞有動物文化等語,則凡屬有意之舉動,亦不能謂之文化現象。今依據相當之理由,折中言之,而得以下之文化定義。

    人的特色,使用工具,故不待機體的進化。其所以能使用工具,由于:(1)手足分工。(2)手之拇指與餘指相對。又人之腦特别發達,能構成概念。人之發音器官發達,能造成繁之語言——其擴大者為文字。故人不但能改變自己以适應于環境,且能改變環境使适應于自己,是謂控制環境。又人系一種社群動物(對家庭動物而言),凡事皆以群力為之。——此為人與猿極重要的區别,幾與四手及手足之區别相等,因猿之群居本能,比之于人,殊不足數。

    文化者,人有特殊之禀賦,能制造使用工具,有良好之交通工具(語言)所造成之控制環境之共業(見商務本《文化進化論》)。因而人之行為純粹從機體來看,不在文化範圍之内。但人之行為之殆全部機體都隻供給能力,其以何形式而出現,幾全視乎其文化。故文化之範圍極廣。

    前人以為天下之事,一動一靜,故社會亦一治一亂,為不易之真理。實則其過重視機體,而混超機體與純機體為一。蓋整個社會可以此動而彼靜,一治一亂,僅能謂之社會之病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