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荀子

關燈
家之論。

    第一節即駁法家。

    然第二節論湯、武非篡,義不如《孟子》之精,而持論實與法家相近。

    第三節駁象刑,則彌與儒家反矣。

    要之此書雖駁法家,然其思想實與法家近也。

    篇末駁子宋子,頗可借考宋钘學說。

     《禮論》第十九 此篇有精語。

    然大體與《大戴禮·禮三本》、《史記·禮書》同(又有同《谷梁》及《禮記·經解》三年問處)。

     《樂論》第二十 此篇同《禮記·樂記》,而多增人辟墨子語,(《史記·禮書》亦同。

    按《史記》八書皆亡,蓋後又取他書補之)可見《荀子》書中辟他家之語,有後來增入者。

    亦足為《非十二子》中辟子思、孟轲之語,為後人增人之一證也。

    (又一段同《禮記·鄉飲酒》義)此篇注亦亡。

     《解蔽》第二十一 此亦《荀子》書極精者,足與《天論篇》媲美。

    《僞古文尚書》“人心唯危,道心唯微,唯精唯一,允執厥中”十六字,原出此篇。

     《正名》第二十二 此篇論名學哲學極精。

     《性惡》第二十三 按荀子“性惡”之論,為後人所訾。

    然此篇首句曰:“人之性惡,其善者僞也。

    ”《楊注》曰:“僞,為也,矯也,矯其本性也。

    凡非天性而人作為之者,皆謂之僞。

    故為字人旁為,亦會意字也。

    ”則僞非僞飾,其義皦然。

    《禮論篇》:“故曰:性者,本始材樸也;僞者,文禮隆盛也。

    無性則僞之無所加,無僞則性不能自美。

    ”《正名篇》:“心慮而能為之動,謂之僞;慮積焉、能習焉而後成,謂之僞。

    ”尤不啻自下界說。

    以為真僞之僞,而妄肆诋,真不必複辯矣。

    (“為”之本義為母猴。

    蓋動物之舉動,有出于有意者,有不待加意者。

    其不待加意者,則今心理學家所謂“本能”也;其必待加意者,則《荀子》書所謂“心慮而能為之動,慮積焉、能習焉而後成”,《楊注》所謂“非天性而人作為之”者也。

    動物舉動,多出本能。

    唯猿猴知識最高,出乎本能以外之行動最多,故名母猴曰“為”。

    其後遂以為人之非本能之動作之稱。

    故“為”字之本義,本指有意之行動言之,既不該本能之動作,亦不涵僞飾之意也。

    古用字但主聲,為、僞初無區别。

    其後名母猴曰“為”之語亡,“為”為母猴之義亦隐,乃以“為”為“作為”之為,“僞”為“僞飾”之僞。

    此自用字後起之分别,及字義之遷變爾。

    若拘六書之例言之,則既有僞字之後,非為僞飾,皆當作僞,其作為者,乃傳形成聲耳)然性惡之論,究與法家相近,而非儒家尚德化之義,則亦不容曲辨也。

    此篇本二十六,楊升。

     《君子》第二十四 此篇言人君之事,無甚精義。

    本第三十一,楊升。

     《成相》第二十五 此篇大體多以三七言成文。

    俞樾謂“相”即《禮記·曲禮》“鄰有喪舂不相”之相,為古人樂曲之名,蓋是也。

    《漢志》賦分四家,《成相雜辭》十一篇,與《隐書》并附于雜賦之末。

    此篇蓋即所謂成相。

    而下《賦篇》,每先雲“爰有大物”、“有物于此”,極陳其物,然後舉其名,蓋即所謂隐書矣。

    或謂後世彈詞文體,實出《成相》。

    此篇本第二十八,楊降。

     《賦篇》第二十六 此篇之體,頗類《漢志》所謂隐書,已見前。

    然《漢志》亦有《孫卿賦》,不知其究誰指也。

    “天下不治,請陳佹詩”一節,文體與前不同。

    然末節文體與此同,《戰國策·楚策》載之,亦謂之賦。

    蓋“不歌而誦”,則皆謂之賦也。

    此篇本第二十二,楊降。

     《大略》第二十七 此篇雜,楊雲“弟子雜錄荀卿之語”。

    按以下諸篇,多與他傳記諸子同。

     《宥坐》第二十八《子道》第二十九《法行》第三十《哀公》第三十一《堯問》第三十二 楊雲:“此以下皆荀卿及弟子所引記傳雜事,故總推之于末。

    ”《堯問篇》末一段,為他人論荀子之語,楊雲:“荀卿弟子之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