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 古代哲學的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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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者,名形者也。

    形者,應名者也。

    ……故必有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疑當作“名以檢事,事以正名”)……善名命善,惡名命惡。

     故善有善名,惡有惡名。

    聖賢仁智,命善者也。

    頑へ兇愚,命惡者也。

    ……使善惡盡然有分,雖未能盡物之實,猶不患其差也。

    ……今親賢而疏不肖,賞善而罰惡。

    賢、不肖、善、惡之名宜在彼;親、疏、賞、罰之稱宜在我。

    ……名宜屬彼,分宜屬我。

    我愛白而憎黑,韻商而舍徵,好膻而惡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愛、憎、韻、舍、好、惡、嗜、逆,我之分也。

     定此名分,則萬事不亂也。

     這是尹文的法理學的根本觀念。

    大旨分為三層說:一是形,二是名,三是分。

     形即是“實”,即是一切事物。

    一切形都有名稱,名須與實相應,故說:“名者,名形者也;形者,應名者也。

    ”尹文的名學好像最力于儒家的正名主義,故主張名稱中須含有褒貶之意,所以說:“善名命善,惡名命惡,……使善惡盡(疑當作畫)然有分。

    ”這完全是寓褒貶,别善惡,明貴賤之意。

    命名既正當了,自然會引起人心對于一切善惡的正當反動。

    這種心理的反動,自然會引起人心對于一切善惡的正當反動。

    這種心理的反動,這種人心對于事物的态度,便叫做“分”。

     例如我好好色而惡惡臭,愛白而憎黑:好色、惡臭、白、黑是名;好、惡、愛、憎是分。

    名是根據于事物的性質而定的,故說“名宜屬彼”。

    分是種種名所引起的态度,故說“分宜屬我”。

    有什麼名,就該引起什麼分。

    名不正,則分不正。

     例如匈奴子娶父妻,不以為怪;中國人稱此為“”,為“亂倫”,就覺得是一樁大罪惡。

    這是因為“”與“亂倫”二名都能引起一種罪惡的觀念。

    又如中國婦女纏足,從前以為“美”,故父母狠起心腸來替女兒裹足,女兒也忍着痛苦要有這種“美”,的小腳。

    現今的人說小腳是“野蠻”,纏足是“殘忍非人道”,于是纏足的都要放了,沒有纏的也不再纏了。

    這都因為“美”的名可引起人的羨慕心,“野蠻”、“殘忍”的名可引起人的厭惡心。

    名一變,分也變了。

    正名的宗旨隻是要“善有善名,惡有惡名”;隻是要善名發生羨慕愛做的态度,惡名發生厭惡不肯做的态度。

    故說“定此名分,則萬事不亂也”。

     以上所說,尹文的法理學與儒家的正名主義毫無分别(參觀第四篇第四章,第十一篇第三章)。

    但儒家如孔子想用“春秋筆法”來正名,如荀卿想用國家威權來制名,多不主張用法律。

    尹文便不同了。

    《尹文子》道: 故人以度審長短,以量受多少,以衡平輕重,以律均清濁,以名稽虛實,以法定治亂。

    以簡治煩惑,以易禦險難,以萬事皆歸一,百度皆準于法。

    歸一者,簡之至;準法者,易之極。

    如此,頑へ聾瞽可與察慧聰明同其治也。

     從純粹儒家的名學一變遂成純粹的法治主義。

    這是中國法理學史的一大進步,又可見學術思想傳授沿革的線索最不易尋,決非如劉歆、班固之流畫分做六藝九流就可完事了的。

     三、許行、陳相、陳仲當時的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最為切要,故當時的學者沒有一人不注意這些問題的。

    内中有一派,可用許行作代表。

    許行和孟子同時。

     《孟子·滕文公篇》說: 有為神農之言者許行,自楚之滕,踵門而告文公曰:“遠方之人,聞君行仁政,願受一塵而為氓。

    ”文公與之處。

    其徒數十人,皆衣褐,捆屢,織席以為食。

     ……陳相見孟子,道許行之言曰:“滕君則誠賢君也,雖然,未聞道也。

    賢者與民并耕而食,饔飧而治今也。

    滕有倉廪府庫,則是厲民而以自養也。

    惡得賢?”這是很激烈的無政府主義。

    《漢書·藝文志》論“農家”,也說他們“以為無所事聖王,欲使君臣并耕,讠孛上下之序”。

    大概這一派的主張有三端:第一,人人自食其力,無有貴賤上下,人人都該勞動。

    故許行之徒自己織席子,打草鞋,種田;又主張使君主與百姓“并耕而食,饔飧而治”。

    第二,他們主張一種互助的社會生活。

    他們雖以農業為主,但并不要廢去他種營業。

    陳相說:“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為也。

    ”因此,他們隻要用自己勞動的出品與他人交易,如用米換衣服、鍋、甑、農具之類。

    因為是大家共同互助的社會,故誰也不想賺誰的錢,都以互相輔助、互相供給為目的。

    因此他們理想中的社會是: 從許子之道,則市價不貳,國中無僞。

    雖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

    布帛長短同,則價相若。

    麻縷絲絮輕重同,則價相若。

    五谷多寡同,則價相若。

    屦大小同,則價相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