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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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重,不肖必輕捷;賢者必樂底,不肖必喜敗;賢者必韬晦,不肖必表暴;賢者必寬厚慈良,不肖必苛刻殘忍;賢者嗜欲必淡,不肖勢利必熱;賢者持身必嚴,不肖律人必甚;賢者必從容有常,不肖必急猝更變;賢者必見其遠大,不肖必見其近小;賢者必厚其所親,不肖必薄其所親;賢者必行浮于言,不肖必言過其實;賢者必後己先人,不肖必先己後人;賢者必見善如不及,樂道人善,不肖必妒賢嫉能,好稱人惡;賢者必不虐無告,不畏強禦,不肖必柔則茹之,剛則吐之。

    若此等類,正如白黑冰炭,昭然不同,總不外公私義利而已。

     古者易子而教,後世負笈從師,要無不教其子者。

    天子之子,特重師傅之選,為國家根本在是也。

    下自公卿大夫以逮士庶,顯晦貧富不同,其為身家根本,一而已。

    雖有美質,不教胡成,即使至愚,父母之心,安可不盡。

    中等之人,得教則從而上,失教則流而下。

    子孫賢,子以及子,孫以及孫;子孫弗肖,傾覆立見,可畏已。

    近日師道不立,為子孫計者,孰知尊師崇傅之道,甚之生子不複延師,盍思為人父母,将以田宅金錢遺子之為愛其子乎?抑以德義遺子為愛其子乎?司馬溫公謂積陰德于冥冥之中,亦必求賢師教之于昭昭之際,古稱民生于三,事之如一。

    世人但知不可生而無父,豈知尤不可生而無師乎? 大凡人之心,多隻向好成不邊希望,至于老死不已。

    貧想富,賤想貴,勞想逸,苦想樂,轉轉憧憧,無所紀極。

    且思天下,豈有人人富貴逸樂之理,亦豈有在我盡受富貴逸樂。

    在人盡受貧賤勞苦之理,妄想如此,是以分内全不思省,宜其禍患猝乘不意也。

    天地間人,各有分内當修之業,當修而不修,缺失不知幾何。

    念及分内所缺所失,自不得不憂,不得不懼,知憂知懼,尚何敢肆意恣行,以取禍敗。

     人生飲食衣裳,以及冠婚喪祭,饋問慶吊,俱不能無資于貨财。

    然其源不可不清,其流不可不治。

    源則問其所由來,義乎?流則問其所自往,稱乎?仰過與不及乎?果其取之天地,成之筋力,如君子之勞心,祿入是也。

    小人之勞力,稼穑桑麻畜牧是也。

    下此,則百工執藝之類。

    又下,則商賈負擔之類,皆義。

    外是,非義也。

    果其量入為出,權輕重,審緩急先後,宜豐;不儉,宜寡;不多,斯為稱。

    否則非當用而不用,即不當用而用矣。

    世人不治其流,求其源清,固不可得;其源不清,欲其流治,亦不可得也。

    君子赢得為義,不言利而利存;小人赢得為利,利未得而害伏。

    愚哉。

    如此用财。

    純是至理。

    何必諱言财貨。

     親友慶吊,稱情量力,以誠為主,世俗浮奢,非禮之禮,不足循也。

    稱情者,親親則有殺,尊賢則有等;厚其所宜薄,薄其所宜厚,逆情倒施也。

    量力,則稱家之有無;富而吝财,非禮也,貧而求備,亦非禮也。

     有子不教,不獨在己薄其後嗣,兼使他人之女,配非其人,終身受苦。

    有女失教,不特自贻他日之憂,亦使他人之子,娶非其偶,累及家門。

    詩雲:恩斯勤斯,育子之闵斯。

    凡為父母,莫不如是,故劬勞也。

    婿之與婦,夫非盡人之子與,坐令失所,夫何忍。

     兄弟手足之義,人人所聞,其實未嘗深體力求,盍思手足一體,持必均持,行必均行,适必皆适,痛必皆痛,偏廢必弗甯,骈枝必兩礙,是以為分形連氣也。

    方其幼時,無不相好,及其長也,漸至乖離。

    古人謂孝衰于妻子。

    孝衰,悌因以俱衰。

    人能長保幼時之心,勿令外人得以傷吾肢體,庶可永好矣。

    世人嘗言,一人不能獨好,意将歸惡兄弟也。

    即此一言,不好情形盡見。

    果然一人獨好,同父母之人,豈有不好之理乎。

     古者父母在,不有私财。

    蓋私财有無,所系孝悌之道不小,無則不欺于親,不欺于兄弟,大段已是和順。

    若是好貨财,私妻子,便将不順父母,而況兄弟。

    不孝每從此始。

    近世人子,多有父母在而蓄私财,及父母在而結私債,均是不肖所為,甚或父母以偏私之心,陰厚以财與不恤其苦,啟其手足之釁,為害尤大。

     骨肉構難,同室操戈,天必兩棄,從無獨全之理。

    蓋天之生物,使之一本,未有根本既傷,而枝葉如故者。

    其有或全,必其弱弗克競,而深受侮虐者也。

     女子既嫁,若是夫家貧乏,父母兄弟,當量力周恤,不可坐視。

    其有賢行,當令女子媳婦敬事之;其或不幸夫死無依,歸養于家可也。

    俗于親戚富盛則加親,衰落遂疏遠,斯風最薄,所宜切戒。

     古者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其婚姻之訂,多在臨時。

    近世嫁娶已早,不能不通變從時,男女訂婚,大約十歲上下,便須留意。

    不得過遲,過遲,則難選擇。

    選擇當始自舊親,以及通家故舊,與裡中名德古舊之門,切不可有所貪慕,攀附非偶。

     人于兄弟叔侄,以及婚姻親黨之間,猶以私意行之。

    陰謀詭計,求利于己,罔恤彜倫,得禍最速。

    視之他人為尤酷,蓋人之不仁,至是益甚也。

    世人隻利害人我之私,牢不可破,所以更無挽救。

    抑思利人者人恒利之,害人者人恒害之。

    他人尚爾,況所親乎。

     鳏寡孤獨廢疾之人,窮而無告。

    他人遇此,猶将恻然矜恤,況在族人,而可漠不相關。

    若不幸有之,自應加意,捐衣衣之,捐食食之,衣食不足,曲為之所。

    凡有可為,勿惜餘力,均為祖宗遺體,苦樂何忍絕異。

    養其肩背,而斷其一指,能無痛乎。

     禦仆人之道,嚴其名分,而寬其衣食;警其惰遊,而恤其勞苦,要以孝悌忠信為先。

     貧家役使之人,第一是勤;貴家役使之人,第一是謹。

    要之不欺為本。

    有才智者,害多利少,且于義未當也。

    總不宜多畜,及輕于進退。

     立祠堂以合族屬,置公田以贍同宗,敦本厚俗,必以是為先。

    心存孝悌者,力之所及,自當勉焉。

    吾貧且賤,空言似為可恥,此心則何日可忘乎。

     墳墓不宜侈大,宜仿族葬法。

    父子祖孫,生同居,死同域。

    子孫祭埽,畢萃于斯,仁義之道也。

    深埋實築,不易之義也。

    惟夫地狹不足容棺,則更辟他所,然不可惑葬師邪說,以違前訓,自蹈不孝。

     書籍惟六經諸史,先儒理學,以及曆代奏議,有關修己治人之書,不可不珍重護惜。

    下此,則醫藥蔔筮種植之書,皆為有用。

    其諸子百家、近代文集,雖無可也。

    至于異端邪說,氵?辭歌曲之類,害人心術,傷敗風俗,嚴距痛絕,猶恐不及,而況可貯之門内乎。

    凡書籍,自己所有,不可散失。

    若他人簡冊,掩為己有,與穿窬何異?戒之戒之。

     處貧賤之日,不可輕于累人,累人則失義;處富貴之日。

    則當以及人為念,不然則害仁。

     人之享用,必視乎德。

    富貴福澤,厚吾之生,惟大德為克勝之,德薄則弗克勝,禍至無日矣。

    貧賤憂戚,玉汝于成,惟修德可以逭災,恐懼可以緻福。

    通計天下之人,苦多于樂。

    人之一生,亦當使苦多于樂。

    隻看果實,未來甘者,先必苦澀酸辛。

    是以始于苦者,常卒乎甘,未有終始皆甘者。

    人當困厄之日,不可怨天尤人,當思動心忍性,生于憂患之意。

    若遇适意,不可志驕氣滿,當懷栗栗危懼,将墜深淵之心。

     處貧困,惟有勤勞刻苦,以營本業,布衣蔬食,終歲所需無幾,何憂弗給。

    喪祭大事,稱财而行,于心為安,于義為得。

    當以窮乃益堅,自勵自勉,勿萌妄想,勿作妄求。

    妄想壞心術,妄求喪廉恥,貧窮命也。

    奚足為憂?所憂者,不克自立,辱其身以及其親耳。

     人于貧窮患難之日,在族黨,固有救恤之義;在己,越當奮厲,忍苦支撐,不可因而失足,及怨尤于人。

    此際站立得住,便有來複之機,每見人當因厄。

    辄以鹿死不擇音為解,不當為者,不惜為之,它日悔恥無及,甚使子孫受害。

    至于怨尤,非徒無益,益取困窮耳。

     人當富足,若于屋舍求其高大,器物求其精巧,飲食求其珍異,衣服求其鮮華,身殁之後,即不免饑寒失所,更有不足沒身者。

    蓋奢侈固難贻後,盈虛消息,又天道之常,果其力之有餘,便當推以予人。

    晏平仲一狐裘三十年,三黨之親,無不被其祿者,齊國之士。

    待以舉火者尤衆,儉以奉身,而厚以及物,此意可師也。

    薛文清雲,惠雖不能周乎人,而心當常存于厚,則又不問貧富,皆宜以是為心者矣。

    或曰:“常存有餘,以備不虞,不可與。

    ”曰:“存有餘以備不虞,謂宜撙節,不使空匮耳,非謂多藏也。

    ”且不虞何可勝備也,不虞之事,未必不生于多藏。

    吾見悭鄙之夫,每喪其有,至于失所者矣。

    未見好行其德之人,而一旦失所者也。

     呂東萊先生曰,大凡人資質各有利鈍,規模各有大小,此難以一律齊。

    要須常不失故家氣味,所向者正,凡聖賢前輩。

    學問操履。

    我力雖未能為。

    而心向慕之。

    是謂所向者正。

    若随俗輕笑。

    以為世法不須如此。

    不當如此。

    則所向者不正矣。

    所存者實,如己雖未免有過。

    而不敢文飾遮藏。

    又如處親戚朋友間。

    不敢不用情之類。

    信其所當信,謂以聖賢語言。

    前輩教戒。

    為必可信。

    而以世俗茍且。

    便私之論。

    為不可信。

    恥其所當恥,謂以學問操履。

    不如前輩為恥。

    而不以官職不如人。

    服飾資用不如人。

    巧詐小數不如人為恥。

    持身謙遜,而不敢虛驕,遇事審細,而不敢容易。

    如此,則雖所到或遠或近,要是君子路上人也。

    子孫茍能佩服此訓?君子路上人多,培植得幾輩,家世安得不綿長。

    正蒙雲:子孫賢,族将大。

    未有子孫不賢,家族不至傾覆者。

     子孫以忠信謹慎為先,切戒狷薄,不可顧目前之利,而忘他日之害;不可因一時之勢,而贻數世之憂。

     高忠憲公有言,子弟能知稼穑之艱難,詩書之滋味,名節之堤防,可謂賢子弟矣。

    歸安沈司空誡子孫曰:“故家之子,切戒者三:曰臭,曰滑,曰硬。

    ”時俗憎惡,呼為糞浸石卵,子孫類此,甯不痛心。

    予謂忠憲舉賢者以為勸,司空指不肖以為戒。

    語雖不同,其指一也。

    欲免司空所戒,當佩服忠憲之言。

    知詩書滋味,乃免于臭;知稼穑艱難,乃免于硬;知名節堤防,乃免于滑。

     子弟童稚之年,父母師長嚴者,異日多賢。

    寬者多至不肖,其嚴者豈必事事皆當;寬者豈必事事皆非,然賢不肖之分,恒于此。

    嚴則督責笞撻之下,有以柔服其血氣,收束其身心,諸凡舉動,知所顧忌而不敢肆。

    寬則姑息,放縱恣情,百端過惡,皆從此生也。

    觀此,則家長執家法以禦群衆,嚴君之職,不可一日虛矣。

     士農工商無一業,酒色财氣有一好,亡家喪身有餘矣。

    其原皆始于遊閑,成于比匪。

     世人惡聞亡命之詈,不知聲色嗜欲,一有沉溺,即以其身行殆。

    若行險僥幸,決性命之情,以饕富貴,其為亡命,不亦甚乎。

     先世存心極厚,子孫不能及,可懼也。

    予逮事王考,見王考,所存無非成人美,不成人惡之心。

    每見親黨中作一善事,如孝悌忠信。

    及睦鄰解厄之類。

    辄歎曰:美事,宜助成之。

    聞一不善事,咨嗟不已,蹙然曰:勸其不做便好。

    當時長老與往還者多有之,此風今不可得見矣。

     忠信笃敬,是一生做人根本。

    若子弟在家庭,不敬信父兄,在學堂,不敬信師友,欺詐傲慢,習以性成,望其讀書明義理,向後長進,難矣。

     唐灏儒《葬親社約》 (先生名達,浙江德清人。

    高隐不仕。

    ) 不孝之罪,莫大乎不葬其親。

    而以貧自解,加以陰陽拘忌,既俟地,又俟年月之利,又俟有餘赀,此三俟者,遷延歲月,而不可齊也,勢愈重而罪愈深。

    今集同社數十人,為勸勵之法,以七年為度。

    期于皆葬,謹陳數則如下: 宏謀按:停喪不葬之非禮,亭林先生已極論之矣。

    今世士大夫,亦不能不以為非。

    顧停棺淺厝,所在皆是,暴露經年,恬不為怪。

    推求其故,則曰為擇地也,為無力也。

    夫忍親棺之暴露,以求子孫之福蔭,擇地之非,已雜見于他編。

    惟無力,則誠難以為說耳。

    唐子以葬親為社約,醵金相助,衆擎易舉,雖極貧寒,得此亦可以舉棺矣。

    而又有不葬之罰,相規相勸,無不以葬親為事,使不葬者,無以自容。

    庶幾同社中,可無不葬親之人矣。

    其經營之善,用意之厚,不誠可以勸孝而勵俗耶。

    楊園增補之條,尤為精密。

    行呂氏鄉約者,亟當增入此約,以為救時之切務也。

     一凡欲葬其親,願入社者,各書姓氏,滿三十二人則止。

    每人詳列同社姓氏,粘諸壁間,遇有葬者,則注其下曰,某年月日,其親已葬,以觀感而愧焉。

     一凡有舉葬者,同社各出代奠三星,有力者或再從厚。

    一以為敬,一以為助,或至墓,或至家,一拜而退。

    主人惟各登拜以為謝,無纖毫酒食之費。

     一同社者衆,不能遍告促金,各随其親朋遠近,分為東西南北四宗,每宗八人,自叙長幼,輪年捱次,一為首,一為佐。

    凡所宗内,有葬日,則以語于各宗之首佐,各聚其所宗之金而函之,上書奠儀。

    注曰某宗,下書同社某某仝同拜。

    主人無答簡,宗者不失可宗之義,仁孝相勉,異姓猶同姓也。

     一每宗首佐躬拜,其餘可至可不至,或首佐有事,亦可捱代。

    如志同而地隔,度後往返不便者,不必共社,仿例别成可也。

     一所費甚薄,而貧者猶以為艱,然有為浮名社刻而費者矣,有呼盧酣宴而費者矣。

    即不然,譬有至戚,吉兇大事,不得已而多此一費者。

    又譬有泛交套儀,而其人偶受之者,今費而必酬,則是葬親之外府也。

    譬諸今日僅費三星,而親之一指,已先受葬,雖甚貧窭,可不竭力圖之乎。

    至于葬而受金,不權子母者,先葬者孝,是以輕财為義也,較諸稱貸舉會者利已多,豈有不酬之理。

    凡有葬,知期前三日,金不至者,宗首罰之,宗首犯者,旁宗首罰之。

    凡罰,于本金外加三星。

     一親未入土,禮宜疏布持齋,而大拂人情,則相從者少,今樂齋戒者。

    短長任意,惟每月朔望,及親忌日,及祀祖之日,俱不得華服茹葷。

    此僅饩羊之遺意,而尚不能者,不必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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