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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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家無益,況無理耶。
此平情之論,保家之策。
三複斯言,必無好訟之事。
治家 居家在山村僻靜之地,須于周圍要害去處,置立莊屋,招樸實之人居之,火燭竊盜,可以即相救應。
凡夜犬吠,盜未必至,亦是盜來探試,不可以為他而不警。
夜間遇物有聲,亦不可以為鼠而不警。
屋之周圍,須令有路可以往來。
夜間遣人十數遍巡之。
居于城郭,無甚隙地。
亦為夾牆,使邏者往來其間。
若屋之内,則子弟及奴婢,更疊巡警。
夜間覺有盜,便須直言有盜。
徐起逐,盜必且竄。
不可乘暗擊之,恐盜之急,以刃傷我,及誤擊自家之人。
若持燭見盜,擊之猶庶幾。
若獲盜而已受拘執,自當準法,無過毆傷。
劫盜雖小人之雄,亦自有識見。
如富家平時不刻薄,又能樂施,又能種種方便,當兵火擾攘之際,猶得保全,至不忍焚毀其屋。
凡盜所快意于焚掠污辱者,多是積惡之人。
富家各宜自省。
居家或有失物,不可妄猜疑人。
猜疑之當,則人或自疑,恐生他虞。
猜疑不當,則真竊者反自得意。
況疑心一生,則所疑之人,揣其行坐辭色,皆若竊物,而實未嘗有所竊也。
或已形于言,或妄有所執治,而所失之物偶見,或正竊者方獲,則悔将若何。
居宅不可無鄰家,慮有火燭,無人救應。
宅之四圍,如無溪流,當為池井。
慮有火燭,無水救應。
又須平時撫恤鄰裡有恩義。
有士大夫,平時多以官勢殘虐鄰裡。
一日為仇人火其屋宅,鄰裡更相戒曰:若救火,火熄之後,非惟無功,彼更訟我以為盜取他家财物,則獄訟未知了期。
若不救火,不過杖一百而已。
鄰裡甘受杖,而坐視其大廈為煨燼。
此其平時暴虐所緻也。
富人有愛其小兒者,以金銀珠寶之屬飾其身。
小人于僻靜處,壞其性命,而取其物。
雖聞于官而置于法,何益。
人之居家,井必有幹,池必有欄。
深溪急流之處,峭險高危之地,機關觸動之物,必有禁防。
不可令小兒狎而臨之。
脫有疏虞,歸怨于人,何及。
人家有仆,當取其樸直謹願,勤于任事。
不必責其應對進退之快人意。
人之子弟,不知溫飽所自來者。
不求自己德業之出衆,而獨欲仆俏黠之出衆。
費财以養無用之人,甚而生事為非,其害不細。
奴仆小人,就役于人者,天資多愚。
作事乖舛背違,不能有便當省力之處。
如頓放什物,必以斜為正。
如裁截物色,必以長為短。
若此之類,殆非一端。
又性多忘,囑之以事,全不記憶。
又性多執,自以為是。
又性多狠,輕于應對,不識分守。
所以顧主于使令之際,常多叱咄。
其為不改,其言愈辨。
顧主愈不能耐,于是棰楚加之。
或失手而至于死亡者,有矣。
凡為家長者,于使令之際,有不如意,當雲小人天資之愚如此,宜寬以處之。
多其教誨,省其嗔怒,可也。
如此,則仆可免罪,主者胸中亦安樂,省事多矣。
至于婢妾,其愚尤甚。
婦人既多褊急狠愎,暴忍殘刻,又不知古今道理。
其所以責備婢妾者,又非丈夫之比。
為家長者,宜于平昔,常以待奴仆之理谕之,其間必自有曉然者。
人之居家,凡有作為,及安頓什物,以至田園倉庫廚廁等事,皆為之區處。
然後三令五申,以責付奴仆。
猶懼其遺忘,不如吾志。
今有人,一切不為之區處。
凡事無大小,聽奴仆自為謀。
不合己意,則怒罵鞭撻繼之。
彼愚人,止能出力以奉吾令而已,豈能善謀,一一暗合吾意?若不知此,自見多事。
壽昌胡倅彥特之家,子弟不得自打仆隸,婦女不得自打婢妾。
有過,則告之家長,家長為之行遣。
婦女擅打婢妾,則撻子弟。
此賢者之家法也。
婢仆有過,既已鞭撻。
而呼喚使令,辭色如常,則無他事。
蓋小人受杖,方内懷怨。
而主人怒不之釋,恐有輕生而自殘者。
婢不厭多,教之紡績,則足以衣其身。
仆不厭多,教之耕種,則足以飽其腹。
大抵小民有力,足以辦衣食。
而力無所施,不能自活,故求就役于人。
為富家者,能推恻隐之心,蓄養婢仆,乃以其力還養其身,其德大矣。
而此輩既得溫飽,雖苦役之,彼亦甘心焉。
婢仆宿卧去處,皆為檢點,令冬時無風寒之患。
以至牛馬豬羊貓狗雞鴨之屬,遇冬寒時,各為區處牢圈栖息之處。
此仁人之用心,視物我為一體也。
飛禽走獸之與人,形性雖殊,而喜聚惡散,貪生畏死,其情則與人同。
故離群,則向人悲鳴。
臨庖,則向人哀号。
為人者,既忍而不之顧,反怒其鳴号者,有矣。
胡不反己以思之。
物之有望于人,猶人之有望于天也。
物之鳴号有訴于人,而人不之恤,則人之處患難死亡困苦之際,乃欲仰首叫号,求天之恤耶。
大抵人居病患不能支持之時,及處囹圄不能脫去之時,未嘗不反複究省,平日所為,某者為惡,某者為不是。
其所以改悔自新者,指天誓日可表。
至病患平甯,及脫去罪戾,則不複記省。
造罪作惡,無異往日。
餘前所言,若言于經曆患難之人,必以為然。
猶恐痛定之後,不複記省。
彼不知患難者,安知不以吾言為迂。
族人鄰裡親戚,有狡狯子弟,能恃強淩人,損彼益此,富家多用之以為爪牙,且得目前快意。
此曹内既奸巧,外常柔順。
子弟責罵狎玩,常能容忍。
為子弟者亦愛之。
他日家長既殁之後,誘子弟為非者,皆此等人也。
大抵為家長者,必自老練,又其智略,能駕馭此曹,故得其力。
至于子弟,須賢明如其父兄,則可無慮。
中材之人,鮮不為其鼓惑,以緻敗家。
唐史有言,妖禽孽狐,當晝則伏息自如,待夜乃出為祟,正謂此曹。
若平昔延接淳厚剛正之人,雖言語多拂人意,而子弟與之久處,則有身後之益。
所謂快意之事常有損,拂意之事常有益,凡事皆然。
宜廣思之。
國家以農為重,蓋以衣食之源在此。
然人家耕種,出于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為重?遇其有生育婚嫁,營造死亡,當厚赒之。
耕耘之際,有所假貸,少收其息。
水旱之年,察其所虧,早為除減。
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有非時之役。
不可令子弟及幹人,私有所擾。
不可因其仇者告語,增其歲入之租。
不可強其稱貸,使厚供息。
不可見其自有田園,辄起貪圖之意。
視之愛之,不啻如骨肉。
則我衣食之源,悉藉其力矣。
池塘,陂湖,河埭,蓄水以溉田者。
須于每年冬月水涸之際,浚之使深,築之使固。
遇天時亢旱,雖不至大稔,亦不至于全損。
今人往往于亢旱之際,方思修治。
至收刈之後,則忘之矣。
諺所謂三月思種桑,六月思築塘,蓋傷人之無遠慮如此。
池塘,陂湖,河埭,有衆享其溉田之利者,田多之家,當相率倡。
令田主出食,佃人出力,遇冬時修築。
及用水之際,遠近高下,分水必均。
非止利己,又且利人,其利豈不溥哉。
今人當修築之際,靳出食力。
及用水之際,奪臂交争。
有以鋤耰相毆至死者。
縱不死,亦至坐獄被刑,豈不可傷。
然至此者,皆田主悭吝之罪也。
桑果竹木之屬,春時種植,甚非難事。
十年二十年之間,即享其利。
今人往往于荒山閑地,任其棄廢。
至于兄弟析産,或因一根荄之微,忿争失歡。
比鄰山地,偶有竹木在兩界之間,則興訟連年。
甯不思使向來天不産此,則将何所争。
若以争訟所費,傭工植木,則一二十年之間,所謂材木不可勝用也。
其間有以果木逼于鄰家,實利有及于其童稚,則怒而伐去之者,尤無所見也。
人有田園山地,界至不可不分明。
異居分析之初,置産典買之際,尤不可不仔細。
人之争訟,多由此始。
且如田畝,有因地勢不平,分一丘為兩丘者。
有欲便順,并兩丘為一丘者。
有以屋基山地為田,又有以田為屋基園地者。
有改移街路水圳者。
官中雖有經界圖籍,壞爛不存者多矣。
況又從而改易,不經官司鄰保驗證,豈不大啟争端。
人之田畝,有在上丘者,若常修田畔,莫令傾倒。
人之屋基園地,若及時築疊,園牆才損即修。
人之山林,若分明挑掘,溝塹才損即修。
有何争訟。
惟其鹵莽,田畔傾倒,修治失時。
屋基園地,止用籬圍。
年深壞爛,因而侵占山林。
或用分水,猶可辨明。
間有以木為石,以坎為界,年深不存。
及以坑為界,而外又有一坑相似者。
未嘗不起紛紛不決之訟也。
更有典買山地,幸其界至有疑,故令元契稱說不明,因而包占者。
此小人之用心,遇明官司,自正其罪矣。
人有求避役者,私分财産甚均,而阄書砧基,則妝在一分之内,令一人認役。
其他物力低小,不須充應。
其子孫有欲執書契而掩有之者,遂興訴訟。
官司欲斷從實,則于文有礙。
欲以文為斷,而情則不然。
此皆俗曹初無遠見,規避于目前,贻争于身後。
可不鑒此。
人有已分财産,而欲避免差役,則冒同宗有官之人,為一戶籍者。
皆他日争訟之端由也。
凡田産有交關違條者,雖其價廉,不可與之交易。
他時事發到官,則所費或十倍。
然富人多要買此産,自謂将來拼錢與人打官司。
此其癖不可救,自遺患,與患及子孫者甚多。
凡交易必須項項合條,即無後患。
不可憑恃人情契密,不為之防。
或有失歡,則皆成争端。
如交易取錢未盡,及贖産不曾取契之類。
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
有錢則買,無錢則賣,買産之家,當知此理。
不可苦害賣産之人。
蓋人之賣産,或以阙食,或以負債,或以疾病死亡、婚嫁争訟,己有百千之費,則鬻百千之産。
若買産之家,即還其值。
雖轉手無留,且可以了其出産欲用之一事。
置産本非周濟,然常存此心,則窮人陰受其益,與周濟無異。
而為富不仁之人,知其欲用之急,則陽距而陰鈎之,以重厄其價。
既成契,則姑還其直之什一二,約以數日而盡償。
至數日而問焉,則辭以未辦。
又屢問之,或以數缗授之。
或以米谷及他物,高估而補償之。
出産之家,必大窘乏。
所得零微,随即耗散。
向之所拟以辦某事者,不複辦矣。
而往還取索,夫力之費,又居其中。
彼富家方自喜以為善謀。
不知天道好還,有及其身而獲報者。
有不在其身,而在其子孫者。
富家多不之悟,豈不迷哉。
貧而變産者,層層可憫。
富而置産者,種種作難。
良心何在。
為富不仁,決無久享之理。
兼并之家,見有産之家,子弟昏愚不肖,及有緩急,多是将錢強以借與。
或始借之時,設酒食以媚悅其意。
或既借之後,曆數年不索取。
待其息多,又設酒食招誘,使之結轉,并息為本,别更生息。
又誘勒其将田産抵還。
法禁雖嚴,多是幸免。
惟天網不漏。
諺雲,富兒更替做,蓋謂疊相酬報也。
如此處心積慮,與攘奪何異。
有輕于舉債者,不可借與。
必是無藉之人,已懷負賴之意。
凡借人錢谷,少則易償,多則易負。
故借谷至百石,借錢至百貫,雖力可還,亦不肯還。
甯以所還之資,為争訟之費者多矣。
可為貪取重利,盤剝窮人者戒。
凡人之敢于舉債者,必謂他日之寬餘可以償矣。
不知今日之無寬餘,他日何為而有寬餘。
譬如百裡之路,分為兩日行,則兩日皆辦。
若欲以今日之路,使明日并行,雖勞苦而不可至。
凡無遠識之人,求目前寬餘,而那積在後者,無不破家也。
凡有家産,必有稅賦。
須是先截留輸納之資,卻将赢餘,分給日月。
歲入或薄,隻得省用,不可侵支輸納之資。
臨時為官中所迫,則舉債認息,或托攬戶兌納,而高價算還,是皆可以耗家。
大抵曰貧曰儉,自是美稱,切不可以此為愧。
若能知此,則無破家之患也。
有甘于破家,而以貧為羞、以儉為鄙者,亦可歎也。
鄉人有糾率錢物,以造橋修路,及打造渡船者,宜随力助之,不可謂舍财不見獲福而不為。
且如道路既成,吾之晨出暮歸,仆馬無疏虞,及乘輿馬,過橋渡,而不至惴栗者,皆所獲之福也。
人之經營财利,偶獲厚息,以緻富盛者,必其命運亨通,造物者陰賜至此。
有見他人獲息緻富,欲以人事強奪天理,如販米而加以水,賣鹽而雜以灰,賣漆而和以油,賣藥而易以他物。
目下多得赢餘,其心便自欣然。
而不知造物者,随即以他事取去,終于貧乏。
況又因假壞真,以虧本者,多矣。
大抵轉販經營,須是先存心地。
凡物貨必真,又須敬惜,又須不敢貪求厚利。
任天理如何,雖目下所得之薄,必無後患。
起造屋宇,最人家至難事。
起造之時,必先與匠者謀。
匠者惟恐主人憚費而不為,則必小其規模,節其費用。
主人以為力可辦,銳意為之。
匠者則漸增廣其規模,至數倍其費,而屋猶未及半。
主人勢不可中辍,則舉債鬻産。
匠者方喜興作之未艾,工镪之益增。
餘嘗勸人起造屋宇,須十數年經營,以漸為之。
先議基址,或平高就下,或增卑為高,或築牆穿池。
次議規模之高廣,材木之若幹。
細至椽桶籬壁竹木之屬,必籍其數。
逐年買取,随即斫削。
次議瓦石之多少。
皆預以餘力,積漸而儲之。
雖僦雇之費,亦不取辦于倉卒。
故屋成而家富自若也。
此平情之論,保家之策。
三複斯言,必無好訟之事。
治家 居家在山村僻靜之地,須于周圍要害去處,置立莊屋,招樸實之人居之,火燭竊盜,可以即相救應。
凡夜犬吠,盜未必至,亦是盜來探試,不可以為他而不警。
夜間遇物有聲,亦不可以為鼠而不警。
屋之周圍,須令有路可以往來。
夜間遣人十數遍巡之。
居于城郭,無甚隙地。
亦為夾牆,使邏者往來其間。
若屋之内,則子弟及奴婢,更疊巡警。
夜間覺有盜,便須直言有盜。
徐起逐,盜必且竄。
不可乘暗擊之,恐盜之急,以刃傷我,及誤擊自家之人。
若持燭見盜,擊之猶庶幾。
若獲盜而已受拘執,自當準法,無過毆傷。
劫盜雖小人之雄,亦自有識見。
如富家平時不刻薄,又能樂施,又能種種方便,當兵火擾攘之際,猶得保全,至不忍焚毀其屋。
凡盜所快意于焚掠污辱者,多是積惡之人。
富家各宜自省。
居家或有失物,不可妄猜疑人。
猜疑之當,則人或自疑,恐生他虞。
猜疑不當,則真竊者反自得意。
況疑心一生,則所疑之人,揣其行坐辭色,皆若竊物,而實未嘗有所竊也。
或已形于言,或妄有所執治,而所失之物偶見,或正竊者方獲,則悔将若何。
居宅不可無鄰家,慮有火燭,無人救應。
宅之四圍,如無溪流,當為池井。
慮有火燭,無水救應。
又須平時撫恤鄰裡有恩義。
有士大夫,平時多以官勢殘虐鄰裡。
一日為仇人火其屋宅,鄰裡更相戒曰:若救火,火熄之後,非惟無功,彼更訟我以為盜取他家财物,則獄訟未知了期。
若不救火,不過杖一百而已。
鄰裡甘受杖,而坐視其大廈為煨燼。
此其平時暴虐所緻也。
富人有愛其小兒者,以金銀珠寶之屬飾其身。
小人于僻靜處,壞其性命,而取其物。
雖聞于官而置于法,何益。
人之居家,井必有幹,池必有欄。
深溪急流之處,峭險高危之地,機關觸動之物,必有禁防。
不可令小兒狎而臨之。
脫有疏虞,歸怨于人,何及。
人家有仆,當取其樸直謹願,勤于任事。
不必責其應對進退之快人意。
人之子弟,不知溫飽所自來者。
不求自己德業之出衆,而獨欲仆俏黠之出衆。
費财以養無用之人,甚而生事為非,其害不細。
奴仆小人,就役于人者,天資多愚。
作事乖舛背違,不能有便當省力之處。
如頓放什物,必以斜為正。
如裁截物色,必以長為短。
若此之類,殆非一端。
又性多忘,囑之以事,全不記憶。
又性多執,自以為是。
又性多狠,輕于應對,不識分守。
所以顧主于使令之際,常多叱咄。
其為不改,其言愈辨。
顧主愈不能耐,于是棰楚加之。
或失手而至于死亡者,有矣。
凡為家長者,于使令之際,有不如意,當雲小人天資之愚如此,宜寬以處之。
多其教誨,省其嗔怒,可也。
如此,則仆可免罪,主者胸中亦安樂,省事多矣。
至于婢妾,其愚尤甚。
婦人既多褊急狠愎,暴忍殘刻,又不知古今道理。
其所以責備婢妾者,又非丈夫之比。
為家長者,宜于平昔,常以待奴仆之理谕之,其間必自有曉然者。
人之居家,凡有作為,及安頓什物,以至田園倉庫廚廁等事,皆為之區處。
然後三令五申,以責付奴仆。
猶懼其遺忘,不如吾志。
今有人,一切不為之區處。
凡事無大小,聽奴仆自為謀。
不合己意,則怒罵鞭撻繼之。
彼愚人,止能出力以奉吾令而已,豈能善謀,一一暗合吾意?若不知此,自見多事。
壽昌胡倅彥特之家,子弟不得自打仆隸,婦女不得自打婢妾。
有過,則告之家長,家長為之行遣。
婦女擅打婢妾,則撻子弟。
此賢者之家法也。
婢仆有過,既已鞭撻。
而呼喚使令,辭色如常,則無他事。
蓋小人受杖,方内懷怨。
而主人怒不之釋,恐有輕生而自殘者。
婢不厭多,教之紡績,則足以衣其身。
仆不厭多,教之耕種,則足以飽其腹。
大抵小民有力,足以辦衣食。
而力無所施,不能自活,故求就役于人。
為富家者,能推恻隐之心,蓄養婢仆,乃以其力還養其身,其德大矣。
而此輩既得溫飽,雖苦役之,彼亦甘心焉。
婢仆宿卧去處,皆為檢點,令冬時無風寒之患。
以至牛馬豬羊貓狗雞鴨之屬,遇冬寒時,各為區處牢圈栖息之處。
此仁人之用心,視物我為一體也。
飛禽走獸之與人,形性雖殊,而喜聚惡散,貪生畏死,其情則與人同。
故離群,則向人悲鳴。
臨庖,則向人哀号。
為人者,既忍而不之顧,反怒其鳴号者,有矣。
胡不反己以思之。
物之有望于人,猶人之有望于天也。
物之鳴号有訴于人,而人不之恤,則人之處患難死亡困苦之際,乃欲仰首叫号,求天之恤耶。
大抵人居病患不能支持之時,及處囹圄不能脫去之時,未嘗不反複究省,平日所為,某者為惡,某者為不是。
其所以改悔自新者,指天誓日可表。
至病患平甯,及脫去罪戾,則不複記省。
造罪作惡,無異往日。
餘前所言,若言于經曆患難之人,必以為然。
猶恐痛定之後,不複記省。
彼不知患難者,安知不以吾言為迂。
族人鄰裡親戚,有狡狯子弟,能恃強淩人,損彼益此,富家多用之以為爪牙,且得目前快意。
此曹内既奸巧,外常柔順。
子弟責罵狎玩,常能容忍。
為子弟者亦愛之。
他日家長既殁之後,誘子弟為非者,皆此等人也。
大抵為家長者,必自老練,又其智略,能駕馭此曹,故得其力。
至于子弟,須賢明如其父兄,則可無慮。
中材之人,鮮不為其鼓惑,以緻敗家。
唐史有言,妖禽孽狐,當晝則伏息自如,待夜乃出為祟,正謂此曹。
若平昔延接淳厚剛正之人,雖言語多拂人意,而子弟與之久處,則有身後之益。
所謂快意之事常有損,拂意之事常有益,凡事皆然。
宜廣思之。
國家以農為重,蓋以衣食之源在此。
然人家耕種,出于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為重?遇其有生育婚嫁,營造死亡,當厚赒之。
耕耘之際,有所假貸,少收其息。
水旱之年,察其所虧,早為除減。
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有非時之役。
不可令子弟及幹人,私有所擾。
不可因其仇者告語,增其歲入之租。
不可強其稱貸,使厚供息。
不可見其自有田園,辄起貪圖之意。
視之愛之,不啻如骨肉。
則我衣食之源,悉藉其力矣。
池塘,陂湖,河埭,蓄水以溉田者。
須于每年冬月水涸之際,浚之使深,築之使固。
遇天時亢旱,雖不至大稔,亦不至于全損。
今人往往于亢旱之際,方思修治。
至收刈之後,則忘之矣。
諺所謂三月思種桑,六月思築塘,蓋傷人之無遠慮如此。
池塘,陂湖,河埭,有衆享其溉田之利者,田多之家,當相率倡。
令田主出食,佃人出力,遇冬時修築。
及用水之際,遠近高下,分水必均。
非止利己,又且利人,其利豈不溥哉。
今人當修築之際,靳出食力。
及用水之際,奪臂交争。
有以鋤耰相毆至死者。
縱不死,亦至坐獄被刑,豈不可傷。
然至此者,皆田主悭吝之罪也。
桑果竹木之屬,春時種植,甚非難事。
十年二十年之間,即享其利。
今人往往于荒山閑地,任其棄廢。
至于兄弟析産,或因一根荄之微,忿争失歡。
比鄰山地,偶有竹木在兩界之間,則興訟連年。
甯不思使向來天不産此,則将何所争。
若以争訟所費,傭工植木,則一二十年之間,所謂材木不可勝用也。
其間有以果木逼于鄰家,實利有及于其童稚,則怒而伐去之者,尤無所見也。
人有田園山地,界至不可不分明。
異居分析之初,置産典買之際,尤不可不仔細。
人之争訟,多由此始。
且如田畝,有因地勢不平,分一丘為兩丘者。
有欲便順,并兩丘為一丘者。
有以屋基山地為田,又有以田為屋基園地者。
有改移街路水圳者。
官中雖有經界圖籍,壞爛不存者多矣。
況又從而改易,不經官司鄰保驗證,豈不大啟争端。
人之田畝,有在上丘者,若常修田畔,莫令傾倒。
人之屋基園地,若及時築疊,園牆才損即修。
人之山林,若分明挑掘,溝塹才損即修。
有何争訟。
惟其鹵莽,田畔傾倒,修治失時。
屋基園地,止用籬圍。
年深壞爛,因而侵占山林。
或用分水,猶可辨明。
間有以木為石,以坎為界,年深不存。
及以坑為界,而外又有一坑相似者。
未嘗不起紛紛不決之訟也。
更有典買山地,幸其界至有疑,故令元契稱說不明,因而包占者。
此小人之用心,遇明官司,自正其罪矣。
人有求避役者,私分财産甚均,而阄書砧基,則妝在一分之内,令一人認役。
其他物力低小,不須充應。
其子孫有欲執書契而掩有之者,遂興訴訟。
官司欲斷從實,則于文有礙。
欲以文為斷,而情則不然。
此皆俗曹初無遠見,規避于目前,贻争于身後。
可不鑒此。
人有已分财産,而欲避免差役,則冒同宗有官之人,為一戶籍者。
皆他日争訟之端由也。
凡田産有交關違條者,雖其價廉,不可與之交易。
他時事發到官,則所費或十倍。
然富人多要買此産,自謂将來拼錢與人打官司。
此其癖不可救,自遺患,與患及子孫者甚多。
凡交易必須項項合條,即無後患。
不可憑恃人情契密,不為之防。
或有失歡,則皆成争端。
如交易取錢未盡,及贖産不曾取契之類。
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
有錢則買,無錢則賣,買産之家,當知此理。
不可苦害賣産之人。
蓋人之賣産,或以阙食,或以負債,或以疾病死亡、婚嫁争訟,己有百千之費,則鬻百千之産。
若買産之家,即還其值。
雖轉手無留,且可以了其出産欲用之一事。
置産本非周濟,然常存此心,則窮人陰受其益,與周濟無異。
而為富不仁之人,知其欲用之急,則陽距而陰鈎之,以重厄其價。
既成契,則姑還其直之什一二,約以數日而盡償。
至數日而問焉,則辭以未辦。
又屢問之,或以數缗授之。
或以米谷及他物,高估而補償之。
出産之家,必大窘乏。
所得零微,随即耗散。
向之所拟以辦某事者,不複辦矣。
而往還取索,夫力之費,又居其中。
彼富家方自喜以為善謀。
不知天道好還,有及其身而獲報者。
有不在其身,而在其子孫者。
富家多不之悟,豈不迷哉。
貧而變産者,層層可憫。
富而置産者,種種作難。
良心何在。
為富不仁,決無久享之理。
兼并之家,見有産之家,子弟昏愚不肖,及有緩急,多是将錢強以借與。
或始借之時,設酒食以媚悅其意。
或既借之後,曆數年不索取。
待其息多,又設酒食招誘,使之結轉,并息為本,别更生息。
又誘勒其将田産抵還。
法禁雖嚴,多是幸免。
惟天網不漏。
諺雲,富兒更替做,蓋謂疊相酬報也。
如此處心積慮,與攘奪何異。
有輕于舉債者,不可借與。
必是無藉之人,已懷負賴之意。
凡借人錢谷,少則易償,多則易負。
故借谷至百石,借錢至百貫,雖力可還,亦不肯還。
甯以所還之資,為争訟之費者多矣。
可為貪取重利,盤剝窮人者戒。
凡人之敢于舉債者,必謂他日之寬餘可以償矣。
不知今日之無寬餘,他日何為而有寬餘。
譬如百裡之路,分為兩日行,則兩日皆辦。
若欲以今日之路,使明日并行,雖勞苦而不可至。
凡無遠識之人,求目前寬餘,而那積在後者,無不破家也。
凡有家産,必有稅賦。
須是先截留輸納之資,卻将赢餘,分給日月。
歲入或薄,隻得省用,不可侵支輸納之資。
臨時為官中所迫,則舉債認息,或托攬戶兌納,而高價算還,是皆可以耗家。
大抵曰貧曰儉,自是美稱,切不可以此為愧。
若能知此,則無破家之患也。
有甘于破家,而以貧為羞、以儉為鄙者,亦可歎也。
鄉人有糾率錢物,以造橋修路,及打造渡船者,宜随力助之,不可謂舍财不見獲福而不為。
且如道路既成,吾之晨出暮歸,仆馬無疏虞,及乘輿馬,過橋渡,而不至惴栗者,皆所獲之福也。
人之經營财利,偶獲厚息,以緻富盛者,必其命運亨通,造物者陰賜至此。
有見他人獲息緻富,欲以人事強奪天理,如販米而加以水,賣鹽而雜以灰,賣漆而和以油,賣藥而易以他物。
目下多得赢餘,其心便自欣然。
而不知造物者,随即以他事取去,終于貧乏。
況又因假壞真,以虧本者,多矣。
大抵轉販經營,須是先存心地。
凡物貨必真,又須敬惜,又須不敢貪求厚利。
任天理如何,雖目下所得之薄,必無後患。
起造屋宇,最人家至難事。
起造之時,必先與匠者謀。
匠者惟恐主人憚費而不為,則必小其規模,節其費用。
主人以為力可辦,銳意為之。
匠者則漸增廣其規模,至數倍其費,而屋猶未及半。
主人勢不可中辍,則舉債鬻産。
匠者方喜興作之未艾,工镪之益增。
餘嘗勸人起造屋宇,須十數年經營,以漸為之。
先議基址,或平高就下,或增卑為高,或築牆穿池。
次議規模之高廣,材木之若幹。
細至椽桶籬壁竹木之屬,必籍其數。
逐年買取,随即斫削。
次議瓦石之多少。
皆預以餘力,積漸而儲之。
雖僦雇之費,亦不取辦于倉卒。
故屋成而家富自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