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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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溫公《居家雜儀》
(公名光,字君實,宋時宰相,谥文正。
) 宏謀按:正倫理,笃恩義,辨上下,嚴内外,居家之要道也。
溫公正色立朝,為有宋第一等人物。
而正身以正一家,法肅意周,可為古今儀則。
所著家範,父子、祖孫、兄弟、叔侄、夫婦,一家之中,各盡其道。
皆有懿行以實之。
堪與小學并傳,限于卷帙,不及附刊。
得此而遵循不越,亦足以整齊門内,無愧型家之道矣。
凡為家長,必謹守禮法,以禦群子弟及家衆。
分之以職,謂掌倉廪、廄庫、庖廚、舍業、田園之類;授之以事,謂朝夕所幹及非常之事,而責其成功。
制财用之節,量入以為出。
稱家之有無,以給上下之衣食及吉兇之費。
皆有品節,而莫不均一。
盡其所有而均之,雖粝食不飽,蔽衣不完,人無怨心。
裁省冗費,禁止奢華,常須稍存赢餘,以備不虞。
凡諸卑幼,事無大小,無得專行。
必咨禀于家長。
易曰,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
安有嚴君在上而其下敢直行自恣不顧者乎。
雖非父母,當時為家長者,亦當咨禀而行之。
則号令出于一人,家政始可得而治矣。
凡為子為婦者,毋得蓄私财。
俸祿及田宅所入,盡歸之父母舅姑。
當用,則請而用之。
不敢私假,不敢私與。
凡子事父母,孫事祖父母同。
婦事舅姑,孫婦亦同。
天欲明,鹹起,盥洗手也。
漱栉梳頭,總所以束發,具冠帶。
昧爽,天将明也。
适父母舅姑之所,省問。
此即禮之晨省也。
父母舅姑起,子供藥物。
藥物乃關身切務。
人子必當親自供進,不可但委婢仆。
婦具晨羞,俗謂點心。
供具畢,乃退,各從其事。
将食,子婦請所欲于家長。
卑幼各不得恣所欲。
退具而供之。
尊長舉箸,子婦乃各退,就食。
丈夫婦人,各設食于他所。
依長幼而坐。
其飲食必均一。
幼子又食于他所。
亦依長幼,席地而坐。
男坐于左,女坐于右。
及夕,食亦如之。
既夜,父母舅姑将寝,則安置而退。
此即禮之昏定也。
居閑無事,則侍于父母舅姑之所。
容貌必恭,執事必謹。
言語應對,必下氣怡聲。
出入起居,必謹扶衛之。
不敢涕唾喧呼于父母舅姑之側。
父母舅姑不命之坐,不敢坐。
不命之退,不敢退。
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記而佩之。
時省而速行之。
事畢,則反命焉。
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則和色柔聲,具是非利害而白之。
待父母之許,然後改之。
若不許,苟于事無大害者,亦當曲從。
若以父母之命為非,而直行己志,雖所執皆是,猶為不順之子,況未必是乎。
凡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谏。
谏若不入,起敬起孝。
悅則複谏。
不悅,與其得罪于鄉黨州闾,甯熟谏。
父母怒,不悅,而撻之流血。
不敢疾怨,起敬起孝。
凡為人子弟者,不敢以富貴加于父兄宗族。
加,謂特恃其富貴,不率卑幼之禮。
凡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有賓客,不敢坐于正廳,或坐書室。
無書室,坐于廳之旁側。
升降不敢由東階。
上下馬。
不敢當廳。
凡事不敢自拟于其父。
楊氏複曰:告與面同,反言面者。
從外來,宜知親之顔色安否。
為人親者,無一念而忘其子,故有倚闾倚門之望。
為人子者。
無一念而忘其親,故有出告反面之禮。
生則出告反面,沒則告行飲至,事亡如事存也。
凡父母舅姑有疾,子婦無故不離側。
親調嘗藥餌而供之。
父母有疾,子色不滿容。
不戲笑,不宴遊。
一切不得如平時,甚則不交睫,不解衣,舍置餘事。
專以迎醫檢方合藥為務。
疾已,複初。
凡子事父母,父母所愛,亦當愛之。
所敬,亦當敬之。
至于犬馬盡然,而況于人乎。
凡子事父母,樂其心,不違其志。
樂其耳目,安其寝處。
以其飲食忠盡己之為忠,養之。
幼事長,賤事貴,皆仿此。
凡子婦未敬未孝,不可遽有憎疾,姑教之。
若不可教,然後怒之。
若不可怒,然後笞之。
屢笞而終不改,子放婦出。
然亦不明言其犯禮也。
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出。
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
沒身不衰 凡為宮室,必辨内外。
深宮固門,内外不共井,不共浴堂,不共廁。
男治外事,女治内事。
男子晝無故不處私室,婦人無故不窺中門。
男子夜行以燭,婦人有故,出中門,必擁蔽其面,如蓋頭面帽之類。
男仆非有繕修,及有大故,謂水火盜賊之類。
不入中門。
入中門,婦人必避之。
不可避,亦必以袖遮其面。
女仆無故,不出中門。
有故出中門,亦必擁蔽其面。
小婢亦然。
鈴下蒼頭,但主通内外之言,傳緻内外之物。
毋得辄升堂室,入庖廚。
凡卑幼于尊長,晨亦省問,夜亦安置。
坐而尊長過之,則起。
出遇尊長于途,則下馬。
不見尊長,經再宿以上,則再拜。
五宿以上,則四拜。
賀冬至正旦,六拜。
朔望,四拜。
凡拜數,或尊長臨時減而止之,則從尊長之命。
凡受女婿及外甥拜,立而扶之,外孫則立而受之可也。
凡節序,及非時家宴,上壽于家長。
卑幼盛服,序立,如朔望之儀,先再拜。
子弟之最長者一人,進,立于家長之前。
幼者一人,執酒盞,立于其左。
一人執酒注,立于其右。
長者跪,斟酒,祝曰,伏願某官,備膺五福,保族宜家。
尊長飲畢,授幼者盞注,反其故處。
長者俛伏,興,退,與卑幼皆再拜。
家長命諸卑幼坐,皆再拜而坐。
家長命侍者遍酢諸卑幼,諸卑幼皆起,序立如前,俱再拜。
就坐,飲訖。
家長命易服,皆退,易便服。
還,複就坐。
凡内外仆妾,雞初鳴,鹹起。
栉,總,盥漱,衣服。
男仆灑掃廳事,及庭。
鈴下蒼頭,灑掃中庭。
女仆灑掃室堂。
設椅桌,陳盥漱栉靧洗面。
之具。
主父主母既起,則拂床襞疊衣。
衾。
侍立左右,以備使令。
退而具飲食,得閑,則浣濯紉縫,先公後私。
及夜,則複拂床展衾。
當晝,内外仆妾,惟主人之命。
各從其事,以供百役。
凡女仆,同輩兄弟所使。
謂長者為姊。
後輩諸子所使。
謂前輩為姨。
務相雍睦。
其有鬥争者,主父主母聞之,即诃禁之。
不止,即杖之。
理曲者,杖多。
一止一不止,獨杖不止者。
内則雲,雖婢妾,衣服飲食,必後長者。
鄭康成曰,人無貴賤,不可以無禮,故使之序長幼。
凡男仆,有忠信可任者,重其祿。
能幹家事者,次之。
其專務欺詐,背公徇私,屢為盜竊,弄權犯上者,逐之。
凡女仆,年滿不願留者,縱之。
勤奮少過者,資而嫁之。
其兩面二舌,飾虛造讒,離間骨肉者,逐之。
屢為盜竊者,逐之。
放蕩不謹者,逐之。
有離叛之志者,逐之。
朱子《增損呂氏鄉約》 (呂氏兄弟四人,大中、大防、大約、大臨。
宋時人。
) 宏謀按:藍田呂氏兄弟,皆從學于伊川、橫渠兩先生。
德行道藝,萃于一門,為鄉人所敬信,故以此為鄉人約。
可見古人為學,不肯獨善其身。
亦不必居官,始可以及人也。
其綱止于四條,備列其目,則已舉人生善惡功過,可法可戒之事,無不具備。
一鄉之中,睦姻任恤,休戚相關,何其風之淳且厚欤。
餘重有望于鄉人,更重有望于居鄉之賢者,推己及人,為善于鄉,媲美呂氏之高風也。
凡鄉之約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
衆推有齒德者一人,為都約正。
有學行者二人副之。
約中月輪一人為直月,都副正不與。
置三籍。
凡願入約者,書于一籍。
德業可勸者,書于一籍。
過失可規者,書于一籍。
直月掌之。
月終,則以告于約正,而授于其次。
德業相勸 見善必行,聞過必改。
能治其身,能治其家。
能事父兄,能待妻妾。
能教子弟,能禦童仆。
能事長上,能睦親故。
能擇交遊,能守廉介。
能廣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難。
能導人為善,能規人過失。
能為人謀事,能為衆集事。
能解鬥争,能決是非。
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
至于讀書,治田,營家,濟物,畏法令,謹租賦,好禮樂射禦書數之類,皆可為之。
非此之類,皆為無益。
上件德業。
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
會集之日,相與推其能者書于籍,以警勵其不能者。
過失相規 犯之過六。
不修之過五。
酗,博,鬥,訟。
酗,謂縱酒喧競。
博,謂賭博财物,鬥,謂鬥毆罵詈。
訟,謂告人罪惡。
意在害人,誣賴争訴,得已不已者,若事幹負累,及為人侵損而訴之者非。
行止逾違。
逾禮違法,衆惡皆是。
行不恭遜。
侮慢齒德者,持人短長者,恃強陵人者,知過不改,聞谏愈甚者。
言不忠信。
或為人謀事,陷人于惡。
或與人要約,退即背之。
或妄說事端,熒惑衆聽者。
造言誣毀。
誣人過惡,以無為有,以小為大。
面是背非。
或作嘲詠。
匿名文書,及發揚人之私隐。
無狀可求,及喜談人之舊過者。
營私太甚。
與人交易,傷于掊克者。
專務進取,不恤餘事者。
無故而好幹求假貸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以上犯義之過。
交非其人。
所交不限士庶,但兇惡及遊惰無行,衆所不齒者。
而己朝夕與之遊處,則為交非其人。
若不得已而暫往還者非。
遊戲怠惰。
遊,謂無故出入。
及谒見人,止務閑适者,戲,謂戲笑無度。
及意在侵侮,或馳馬擊鞠,而不賭财物者。
怠惰,謂不修事業,及家事不治,門庭不潔者。
動作無儀。
謂進退太疏野,及不恭者。
不當言而言,及當言而不言者。
衣冠太華飾,及全不完整者。
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臨事不恪。
主事廢忘,期會後時,臨事怠惰者。
用度不節。
謂不計有無,過為多費者。
不能安貧,非道營求者。
以上不修之過。
右件過失。
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
小則密規之,大則衆戒之。
不聽,則會集之日,直月告于約正,約正以義理誨谕之。
謝過請改,則書于籍以俟。
其争辨不服,與終不能改者,聽其出約。
禮俗相交 尊幼輩行。
與父同行,及長于己三十歲以上,曰尊者。
長于己十歲以上,與兄同行,曰長者。
年上下不滿十歲,曰敵者。
少于己十歲以下,曰少者。
少于己二十歲以下,曰幼者。
以上凡五等。
造請拜揖。
凡少者幼者,于尊者長者,歲首,冬至,四孟月朔,辭見賀謝,皆為禮見。
此外候問起居,質疑白事,及赴請召,皆為燕見。
尊者受谒。
不報。
長者歲首冬至,具牓子報之。
餘令子弟以己名牓子代行。
凡敵者,歲首冬至,辭見賀謝,相往還。
凡見尊者長者,門外下馬,俟于外次。
升堂,禮見四拜。
燕見不拜。
退則主人送于庑下。
凡見敵者,門外下馬,俟于庑下,禮見則再拜,退則主人請就階上馬, 請召迎送。
凡請尊長飲食,親往投書,既來赴,明日親往謝之。
召敵者以書簡,明日交使相謝,召少者用客目,明日客親往謝。
凡聚會皆鄉人,則坐以齒。
若有親,則别叙。
若有他客,有爵者,則坐以爵。
若特請召,或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為上客,如婚禮,則姻家為上客,皆不以齒爵為序。
凡有遠出遠歸者,則迎送之。
或五裡三裡,各期會于一處。
有飲食,則就飲食之。
少者以下,俟其既歸,又至其家省之。
慶吊贈遺。
凡同約有吉事,則慶之。
有兇事,則吊之。
每家隻家長一人,與同約者俱往。
其書問亦如之。
若家長有故,或與所慶吊者不相接,則其次者當之。
凡慶禮,如常儀,有贈物。
或其家力有不足,則為之借助器用,及為營幹。
凡吊禮,初喪未易服,則率同約深衣往哭之。
且助其凡百經營之事,主人成服,則相率素服,具酒果食物往奠之。
及葬,又相率緻赗,俟發引,則素服而送之。
凡喪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
上禮俗相交之事。
直月主之。
有期日者,為之期日。
當糾集者,督其違慢。
凡不如約者,以告于約正而告之,且書于籍。
患難相恤 水火。
小則遣人救之,甚則親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盜賊。
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為告之官司。
其家貧,則為之助出募賞。
疾病。
小則遣人問之,甚則為訪醫藥,貧則助其養疾之費。
死喪。
阙人則助其幹辦,乏财則赙赗借貸。
孤弱。
孤遺無依者,若能自贍,則為之區處,稽其出内。
或聞于官司,或擇人教之。
及為求婚姻,貧者協力濟之,無令失所。
有侵欺之者,力為辯理。
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于不義。
誣枉。
有為人誣枉過惡,不能自伸者,勢可以聞于官府,則為言之。
有方
) 宏謀按:正倫理,笃恩義,辨上下,嚴内外,居家之要道也。
溫公正色立朝,為有宋第一等人物。
而正身以正一家,法肅意周,可為古今儀則。
所著家範,父子、祖孫、兄弟、叔侄、夫婦,一家之中,各盡其道。
皆有懿行以實之。
堪與小學并傳,限于卷帙,不及附刊。
得此而遵循不越,亦足以整齊門内,無愧型家之道矣。
凡為家長,必謹守禮法,以禦群子弟及家衆。
分之以職,謂掌倉廪、廄庫、庖廚、舍業、田園之類;授之以事,謂朝夕所幹及非常之事,而責其成功。
制财用之節,量入以為出。
稱家之有無,以給上下之衣食及吉兇之費。
皆有品節,而莫不均一。
盡其所有而均之,雖粝食不飽,蔽衣不完,人無怨心。
裁省冗費,禁止奢華,常須稍存赢餘,以備不虞。
凡諸卑幼,事無大小,無得專行。
必咨禀于家長。
易曰,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
安有嚴君在上而其下敢直行自恣不顧者乎。
雖非父母,當時為家長者,亦當咨禀而行之。
則号令出于一人,家政始可得而治矣。
凡為子為婦者,毋得蓄私财。
俸祿及田宅所入,盡歸之父母舅姑。
當用,則請而用之。
不敢私假,不敢私與。
凡子事父母,孫事祖父母同。
婦事舅姑,孫婦亦同。
天欲明,鹹起,盥洗手也。
漱栉梳頭,總所以束發,具冠帶。
昧爽,天将明也。
适父母舅姑之所,省問。
此即禮之晨省也。
父母舅姑起,子供藥物。
藥物乃關身切務。
人子必當親自供進,不可但委婢仆。
婦具晨羞,俗謂點心。
供具畢,乃退,各從其事。
将食,子婦請所欲于家長。
卑幼各不得恣所欲。
退具而供之。
尊長舉箸,子婦乃各退,就食。
丈夫婦人,各設食于他所。
依長幼而坐。
其飲食必均一。
幼子又食于他所。
亦依長幼,席地而坐。
男坐于左,女坐于右。
及夕,食亦如之。
既夜,父母舅姑将寝,則安置而退。
此即禮之昏定也。
居閑無事,則侍于父母舅姑之所。
容貌必恭,執事必謹。
言語應對,必下氣怡聲。
出入起居,必謹扶衛之。
不敢涕唾喧呼于父母舅姑之側。
父母舅姑不命之坐,不敢坐。
不命之退,不敢退。
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記而佩之。
時省而速行之。
事畢,則反命焉。
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則和色柔聲,具是非利害而白之。
待父母之許,然後改之。
若不許,苟于事無大害者,亦當曲從。
若以父母之命為非,而直行己志,雖所執皆是,猶為不順之子,況未必是乎。
凡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谏。
谏若不入,起敬起孝。
悅則複谏。
不悅,與其得罪于鄉黨州闾,甯熟谏。
父母怒,不悅,而撻之流血。
不敢疾怨,起敬起孝。
凡為人子弟者,不敢以富貴加于父兄宗族。
加,謂特恃其富貴,不率卑幼之禮。
凡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有賓客,不敢坐于正廳,或坐書室。
無書室,坐于廳之旁側。
升降不敢由東階。
上下馬。
不敢當廳。
凡事不敢自拟于其父。
楊氏複曰:告與面同,反言面者。
從外來,宜知親之顔色安否。
為人親者,無一念而忘其子,故有倚闾倚門之望。
為人子者。
無一念而忘其親,故有出告反面之禮。
生則出告反面,沒則告行飲至,事亡如事存也。
凡父母舅姑有疾,子婦無故不離側。
親調嘗藥餌而供之。
父母有疾,子色不滿容。
不戲笑,不宴遊。
一切不得如平時,甚則不交睫,不解衣,舍置餘事。
專以迎醫檢方合藥為務。
疾已,複初。
凡子事父母,父母所愛,亦當愛之。
所敬,亦當敬之。
至于犬馬盡然,而況于人乎。
凡子事父母,樂其心,不違其志。
樂其耳目,安其寝處。
以其飲食忠盡己之為忠,養之。
幼事長,賤事貴,皆仿此。
凡子婦未敬未孝,不可遽有憎疾,姑教之。
若不可教,然後怒之。
若不可怒,然後笞之。
屢笞而終不改,子放婦出。
然亦不明言其犯禮也。
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出。
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
沒身不衰 凡為宮室,必辨内外。
深宮固門,内外不共井,不共浴堂,不共廁。
男治外事,女治内事。
男子晝無故不處私室,婦人無故不窺中門。
男子夜行以燭,婦人有故,出中門,必擁蔽其面,如蓋頭面帽之類。
男仆非有繕修,及有大故,謂水火盜賊之類。
不入中門。
入中門,婦人必避之。
不可避,亦必以袖遮其面。
女仆無故,不出中門。
有故出中門,亦必擁蔽其面。
小婢亦然。
鈴下蒼頭,但主通内外之言,傳緻内外之物。
毋得辄升堂室,入庖廚。
凡卑幼于尊長,晨亦省問,夜亦安置。
坐而尊長過之,則起。
出遇尊長于途,則下馬。
不見尊長,經再宿以上,則再拜。
五宿以上,則四拜。
賀冬至正旦,六拜。
朔望,四拜。
凡拜數,或尊長臨時減而止之,則從尊長之命。
凡受女婿及外甥拜,立而扶之,外孫則立而受之可也。
凡節序,及非時家宴,上壽于家長。
卑幼盛服,序立,如朔望之儀,先再拜。
子弟之最長者一人,進,立于家長之前。
幼者一人,執酒盞,立于其左。
一人執酒注,立于其右。
長者跪,斟酒,祝曰,伏願某官,備膺五福,保族宜家。
尊長飲畢,授幼者盞注,反其故處。
長者俛伏,興,退,與卑幼皆再拜。
家長命諸卑幼坐,皆再拜而坐。
家長命侍者遍酢諸卑幼,諸卑幼皆起,序立如前,俱再拜。
就坐,飲訖。
家長命易服,皆退,易便服。
還,複就坐。
凡内外仆妾,雞初鳴,鹹起。
栉,總,盥漱,衣服。
男仆灑掃廳事,及庭。
鈴下蒼頭,灑掃中庭。
女仆灑掃室堂。
設椅桌,陳盥漱栉靧洗面。
之具。
主父主母既起,則拂床襞疊衣。
衾。
侍立左右,以備使令。
退而具飲食,得閑,則浣濯紉縫,先公後私。
及夜,則複拂床展衾。
當晝,内外仆妾,惟主人之命。
各從其事,以供百役。
凡女仆,同輩兄弟所使。
謂長者為姊。
後輩諸子所使。
謂前輩為姨。
務相雍睦。
其有鬥争者,主父主母聞之,即诃禁之。
不止,即杖之。
理曲者,杖多。
一止一不止,獨杖不止者。
内則雲,雖婢妾,衣服飲食,必後長者。
鄭康成曰,人無貴賤,不可以無禮,故使之序長幼。
凡男仆,有忠信可任者,重其祿。
能幹家事者,次之。
其專務欺詐,背公徇私,屢為盜竊,弄權犯上者,逐之。
凡女仆,年滿不願留者,縱之。
勤奮少過者,資而嫁之。
其兩面二舌,飾虛造讒,離間骨肉者,逐之。
屢為盜竊者,逐之。
放蕩不謹者,逐之。
有離叛之志者,逐之。
朱子《增損呂氏鄉約》 (呂氏兄弟四人,大中、大防、大約、大臨。
宋時人。
) 宏謀按:藍田呂氏兄弟,皆從學于伊川、橫渠兩先生。
德行道藝,萃于一門,為鄉人所敬信,故以此為鄉人約。
可見古人為學,不肯獨善其身。
亦不必居官,始可以及人也。
其綱止于四條,備列其目,則已舉人生善惡功過,可法可戒之事,無不具備。
一鄉之中,睦姻任恤,休戚相關,何其風之淳且厚欤。
餘重有望于鄉人,更重有望于居鄉之賢者,推己及人,為善于鄉,媲美呂氏之高風也。
凡鄉之約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
衆推有齒德者一人,為都約正。
有學行者二人副之。
約中月輪一人為直月,都副正不與。
置三籍。
凡願入約者,書于一籍。
德業可勸者,書于一籍。
過失可規者,書于一籍。
直月掌之。
月終,則以告于約正,而授于其次。
德業相勸 見善必行,聞過必改。
能治其身,能治其家。
能事父兄,能待妻妾。
能教子弟,能禦童仆。
能事長上,能睦親故。
能擇交遊,能守廉介。
能廣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難。
能導人為善,能規人過失。
能為人謀事,能為衆集事。
能解鬥争,能決是非。
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
至于讀書,治田,營家,濟物,畏法令,謹租賦,好禮樂射禦書數之類,皆可為之。
非此之類,皆為無益。
上件德業。
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
會集之日,相與推其能者書于籍,以警勵其不能者。
過失相規 犯之過六。
不修之過五。
酗,博,鬥,訟。
酗,謂縱酒喧競。
博,謂賭博财物,鬥,謂鬥毆罵詈。
訟,謂告人罪惡。
意在害人,誣賴争訴,得已不已者,若事幹負累,及為人侵損而訴之者非。
行止逾違。
逾禮違法,衆惡皆是。
行不恭遜。
侮慢齒德者,持人短長者,恃強陵人者,知過不改,聞谏愈甚者。
言不忠信。
或為人謀事,陷人于惡。
或與人要約,退即背之。
或妄說事端,熒惑衆聽者。
造言誣毀。
誣人過惡,以無為有,以小為大。
面是背非。
或作嘲詠。
匿名文書,及發揚人之私隐。
無狀可求,及喜談人之舊過者。
營私太甚。
與人交易,傷于掊克者。
專務進取,不恤餘事者。
無故而好幹求假貸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以上犯義之過。
交非其人。
所交不限士庶,但兇惡及遊惰無行,衆所不齒者。
而己朝夕與之遊處,則為交非其人。
若不得已而暫往還者非。
遊戲怠惰。
遊,謂無故出入。
及谒見人,止務閑适者,戲,謂戲笑無度。
及意在侵侮,或馳馬擊鞠,而不賭财物者。
怠惰,謂不修事業,及家事不治,門庭不潔者。
動作無儀。
謂進退太疏野,及不恭者。
不當言而言,及當言而不言者。
衣冠太華飾,及全不完整者。
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臨事不恪。
主事廢忘,期會後時,臨事怠惰者。
用度不節。
謂不計有無,過為多費者。
不能安貧,非道營求者。
以上不修之過。
右件過失。
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
小則密規之,大則衆戒之。
不聽,則會集之日,直月告于約正,約正以義理誨谕之。
謝過請改,則書于籍以俟。
其争辨不服,與終不能改者,聽其出約。
禮俗相交 尊幼輩行。
與父同行,及長于己三十歲以上,曰尊者。
長于己十歲以上,與兄同行,曰長者。
年上下不滿十歲,曰敵者。
少于己十歲以下,曰少者。
少于己二十歲以下,曰幼者。
以上凡五等。
造請拜揖。
凡少者幼者,于尊者長者,歲首,冬至,四孟月朔,辭見賀謝,皆為禮見。
此外候問起居,質疑白事,及赴請召,皆為燕見。
尊者受谒。
不報。
長者歲首冬至,具牓子報之。
餘令子弟以己名牓子代行。
凡敵者,歲首冬至,辭見賀謝,相往還。
凡見尊者長者,門外下馬,俟于外次。
升堂,禮見四拜。
燕見不拜。
退則主人送于庑下。
凡見敵者,門外下馬,俟于庑下,禮見則再拜,退則主人請就階上馬, 請召迎送。
凡請尊長飲食,親往投書,既來赴,明日親往謝之。
召敵者以書簡,明日交使相謝,召少者用客目,明日客親往謝。
凡聚會皆鄉人,則坐以齒。
若有親,則别叙。
若有他客,有爵者,則坐以爵。
若特請召,或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為上客,如婚禮,則姻家為上客,皆不以齒爵為序。
凡有遠出遠歸者,則迎送之。
或五裡三裡,各期會于一處。
有飲食,則就飲食之。
少者以下,俟其既歸,又至其家省之。
慶吊贈遺。
凡同約有吉事,則慶之。
有兇事,則吊之。
每家隻家長一人,與同約者俱往。
其書問亦如之。
若家長有故,或與所慶吊者不相接,則其次者當之。
凡慶禮,如常儀,有贈物。
或其家力有不足,則為之借助器用,及為營幹。
凡吊禮,初喪未易服,則率同約深衣往哭之。
且助其凡百經營之事,主人成服,則相率素服,具酒果食物往奠之。
及葬,又相率緻赗,俟發引,則素服而送之。
凡喪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
上禮俗相交之事。
直月主之。
有期日者,為之期日。
當糾集者,督其違慢。
凡不如約者,以告于約正而告之,且書于籍。
患難相恤 水火。
小則遣人救之,甚則親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盜賊。
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為告之官司。
其家貧,則為之助出募賞。
疾病。
小則遣人問之,甚則為訪醫藥,貧則助其養疾之費。
死喪。
阙人則助其幹辦,乏财則赙赗借貸。
孤弱。
孤遺無依者,若能自贍,則為之區處,稽其出内。
或聞于官司,或擇人教之。
及為求婚姻,貧者協力濟之,無令失所。
有侵欺之者,力為辯理。
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于不義。
誣枉。
有為人誣枉過惡,不能自伸者,勢可以聞于官府,則為言之。
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