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之下

關燈
不喪,疆圉不蹙,謂之善禦寇。

    戰勝之後,長于經畫,侵已成之功不自堕壤,敵人畏之,複可當一師之捷,謂之善師者不陳。

    守險以道,勝于金湯,克敵以義,優于堅利,謂之善陣者不戰。

    其或無禮于人而責其不服,報忿憾而過當,赴人之急而解緩其行,老師費财,遷延虛次,耿介自用,不納忠直之谏,因人之力而自為功,懷利國之心而托定亂之名,皆君子所不予。

    不予者,謂其為失正也。

    輕小敵而不設備,使大敗于小,尊敗于卑,為謀不審,釁尤已構,鋒刃既交,乃行區區之仁,崇小信,避小嫌,以自取傷敗,身為賢辟,天下所觀望,鄰國有亂,不教戒易置而貪取并吞,朝有恺歌之奏,野有哭泣之聲,雖畫宮而吊,求死事之孤而重賞之,亦痛心之事也。

    如是者,君子諱之。

    諱之者,諱其傷痛也。

    無故而搜軍實,兵氣之動也。

    以娛耳目、悅愛寵為尤其焉。

    天子不親征下土,諸侯不親征叛邑,所以秉綱撮要,先儒謂啟征甘扈,非至德之舉也。

    内虛國本,以搏外寇,逞一朝之忿,結累世之怨,長驅鄰境而不假道,視地主若無人,久戍不解,使吏士放縱,内地疲苦,盜賊不戒而日繁,舉動輕躁,尊卑無禮,思慮不密,待敵不豫,如是者君子危之。

    危之者,所行不義,雖無害而有危道也。

    結怨深禍,報償無已,務勝不休,利心數動,至于伏屍流血,上下不安,社稷幾危,間人父子兄弟君臣使相賊殺,背德棄信,乘賢者之困而陵之,如人之有創而再創焉,越境背殡,邀于險道而盡殪之,如是者惡之。

    惡之者,謂其大為人害,若虎豹豺狼之不可近也。

    逆王命而助黨與,翼篡弒以伐有道,貪貨賂而成禍亂,與人相約,不崇禮讓而相引為不仁,開道異族,使為害于骨肉,強梁之臣貪出師以作威,攬兵權以抗孱弱之主,家藏甲而公室分,民食其惠而歸惡于上,如是者誅之。

    誅之者,奉天子之命往讨其罪也。

    以行義出師而受賂中止,陷阱設伏,縱火決水,以邀一切,取勝而無辜之民靡所逃,詐谖谲詭,彼此相報而不知止。

    有土之君而逃義棄正為匹夫之行,罪着于上,讨顯于下,多行不義,見棄于時,會而被執,盟而齒下,内治不修,兵将不力,聞鄰警而震動,雖曰能戒,亦可醜也。

    如是者賤之,謂其辱及宗祖,恥及臣民也。

    守社稷,不死而逃遁,佚獲自免,隆刑峻法,使大臣背叛,民為寇盜,若魚爛然。

    從内而發,雖不見伐而有必亡之道,貪賂賣鄰,自取執縛,借力不義之人以弒其故君、戮其宗臣,如是者絕之。

    絕之者,雖有國如喪焉,雖幸生如死焉,雖王者起,敦興滅繼絕之義,亦不及焉。

    若此之類,非直警悟前人,所以開示後人也。

    夫行軍之法,出則少壯在前,貴勇力也。

    入則卑幼在後,複尊卑也。

    軍敗則有力者居後,禦患難也。

    是以晉侯觀師,少長有禮,知其可用,非搏戰之謂也。

    率子弟攻父母,荀子以為勝敵之術,孟子以為行仁之勸,言同而指異。

    陽處父伐楚救江,猶孫膑伐魏救趙,而公羊惡其不信,以此見後世用兵之将,所謂神妙不測者,皆聖人所謂行詐而已矣。

    故曰軍旅之事,未之學也。

     刑辟 物以秋成,秋則生意斂藏,秋而不斂藏者,災異也。

    人以刑肅,刑則惡機杜絕。

    刑而不絕惡者,亂人也。

    然秋未有不肅殺者,秋而不肅,天時不正也。

    刑未有不懲戒者,刑而不懲,綱紀不正也。

    天之育物,包含徧覆。

    聖之治人,普愛無私。

    然天有災異之降,聖有利辟之威。

    天之災異,因失道而垂象;聖之刑辟,因失道而平施。

    天心仁愛,雖肅殺之時,長養之萌在中;君德仁愛,即施刑之頃,鞠育之念在中。

    天與人通,聖人又與天通,故斷獄之法,原心定罪,探意識情,死者不抱恨入地,生者不銜怨受責。

    治外亂宜恕,治内亂宜嚴。

    不恕則遠人無以自明,不嚴則近臣日竊其柄,皆以愛民,非以殘民也。

    禽獸在野,豈不知避網羅,至于驚走,則誤入甚多。

    君子處此,每為寒心,故曰,紛驚逢羅,澘然出涕。

    民以驚惶罹罪者不少,非盡有意犯也。

    且刑罰之不中,未必皆失入,亦有失出者。

    然在下之人,非惟失入不安,即失出亦不安。

    春秋之時,法律未定,爾時之君,極其喜怒所至,持人之足,以頭築防,叩人之鼻,以血釁社,其惡如此。

    子産鑄刑書,荀寅賦鼓鐵,蓋恨末世有司鬻貨舞文,故取上世所稱善者着諸金石,使人奉行,不可謂非仁人之心。

    然律令不可有二門,民情不能無三等。

    善良者奉文而守法,頑梗者叛文而骩法,奸僞者舞文而弄法,是律令所治者其一,所不治者有二也。

    制法以範之,勒器以征之,桀黠之民知上之人不能越法以罪己,又不能屈法以施恩,是議事之制反為法令所奪而民不畏,又先事之禁必不盡括所犯,民又緣此以逃遁,上亦無以執之。

    故叔向仲尼皆以為不可也。

    漢魏以來,制為比例,夫法既不平,則比例即以藏奸,元人條格可鑒也。

    古稱漢法最簡,漢刑最清,豈非以高除三族,文禁肉刑,所謂一人有慶,兆民賴焉者乎?子産之為政也,有大略者不問其短,有厚德者不禁小疵,故其卒也,鄭人叩心流涕,三月不聞琴瑟之音。

    魯大夫臧孫為政,主于嚴猛,其病也人皆賀其死,其愈也人皆懼其生,是以著述之士皆尚寬仁,惟商韓之書導以嚴酷。

    由此觀之,宏崇晏晏,上下皆受其福;陰慘刻深,彼此皆罹其禍,亦奚取于此乎?故司刑之官,佐君為治者也。

    古之天子,必擇良士為之。

    若非其人,則鬻獄矣,畏勢矣,又必耳目無壅蔽。

    一有壅蔽,則偏聽生奸,喜怒用事矣。

    又必行法果決,不果決則礙于回惑,失于轉徙,病于煩擾矣。

    其最要者,不獨為國守法,亦當自範于法,凜然如行獨梁,不為無人,不矜其容,而後可也。

    所行之事欲施于彼,不可求諸彼也。

    當得可施之理,即在吾身,然後行之,有所禁止,亦在此身無過,而後可禁人過也。

    以此為名,以此為言,當分所名所言皆可行于己,而後以此名此言責之于人,不可名言于此,即不可責人以名之言之也。

    可名可言之事,出于此身則善果在身,而人之從善亦可在此身督之。

    若物有權衡規矩,而衆器皆受裁也。

    若以不正之身而果于用法,則暴戾恣睢,與罪人不殊,又可以相治乎?且貨财上行則天下無公是,奸邪臨下則舉世無完行,雖有銀山金穴之贓,不聞于上則無從罪之;雖果桃菜茹之饋,既挂彈章則無從白之。

    而奏與不奏,又不系事之輕重而系怒之深淺,怒與不怒又不視人之賢奸而視賄之赢縮,故盜跖肝人之肉,有以悅上即得志宦途,廉士兢兢自持,無以悅上率不免坎壈。

    大吏犯法滋多而苛察小吏,小吏犯法茲多而苛察部民。

    漢和帝诏書所雲,貨行于言,罪成乎手。

    左雄上疏所雲,髡鉗之戮,生于睚眦;覆屍之禍,成于喜怒。

    古今昔然也。

    況辇毂之下仕而歸者,重車盈道路,貨财溢裡闾,市塵滿都門,泉刀流郡園,吏議莫之及也。

    遠方下邑,聞風而争起矣,尚為有法度乎?元世祖苦官吏受賄,及将盜倉庫定為重辟,并坐言官不舉之罪,可謂嚴矣。

    然未知此兩案者皆非刑辟所能禁也,犯此兩案者皆有貨财以開解免之門,禁之彌嚴,鬻之彌奢,取之彌多,案之彌不可勝,徒以救火揚沸,取具一時,而無終朝之計,豈能有所感化乎?所以脅持細民,無敢訴冤,固結上官,互相壓迮,其始原于兩造,漸至盜賊公行,壓迮彌甚,且先誅求被盜之家以杜其口,其憂豈不大乎?善為治者,當厲廉恥以維持法度。

    廉恥之心生則貪心自息,廉恥之風盛則貪風自戢。

    雖網漏吞舟而培植甚多,禁禦亦多矣。

    先王所以禁民争心者,不但用刑辟也,五常皆用之。

    故叔向曰,閑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

    夫以仁義禮信革民非心,此後世所不講也。

    元人不重廉恥而威以刑辟,法雖嚴于外,心彌熾于内,宜其懸諸象魏。

    犯者彌衆,即稍自好,又恐一旦意外之患無可解免,先取足于無患之時,而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