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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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昏禮篇》正先配而後祖。

    然則鄭人昏禮,先配後祖;陳人昏禮,先祖後配也。

    果周公所制之禮頒行天下,不應陳人獨不知;即不知,亦不當反以此為譏也。

    王穆後崩,太子壽卒,晉叔向曰:“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

    ”今《喪服篇》為妻期年。

    叔向博通古今,楚欲傲以所不知而不能;果周公所制之禮,叔向何容不知!叔向不知,天下之人又誰知之!蓋古者父、母、妻、長子,其體略同,又皆主人自主喪:妻之子為母三年,長子之子為父三年,故主喪者亦三年、其後蓋以婦人之故,不欲以大喪行之,故減而為期;其子亦降為期。

    故《喪服篇》“父在為母期”,為是故也。

    說者拘於此篇為周公所制,乃曲為之說,謂“天子絕期,故改而為三年”。

    夫位尊則服降,尊尊也,重正統也;今以絕期之故,反改期為三年,以尊故而加服,豈不倒行逆施矣乎!《記》曰:恤由之喪,哀公使孺悲學士喪禮於孔子,《士喪禮》於是乎書。

    ”是《士喪禮》之文於孔子也。

    以一反三,則他篇亦必非周公之筆。

    蓋自周衰,禮樂散佚,聖賢采列國之文獻,參互考訂。

    故孔子曰:“吾自衛反魯,然後樂正,雅頌各得其所。

    ”樂既有之,禮亦宜然。

    故曰:“多聞,擇其善者而從之,多見而識之,知之次也。

    ”然今《士喪禮篇》亦未必即孔子之所書。

    司馬氏之《史記》,褚先生補之,後漢人續之矣。

    劉向之《列女傳》,後漢人續之矣。

    許慎之《說文》,徐铉更定之矣。

    況於秦火以前,安能必其為當日之原本!猶不敢必為孔子之書,況欲笃信其為周公之書乎!惟是此書周密詳備,學者藉是可以考經傳之遺文,可以識三代之聲名文物,而聖人之大經大法亦於是焉可以得之,如是而已。

    儒者必欲執為周公之制,遂使世之人疑古禮之斷不可複行於後世,而是今非古者接踵而起;儒者亦不得不分其咎也。

    故今十七篇之作不載於《周公》之篇,而附論之如此。

     △《周官》作於戰國之世 西漢末,《周官》一書出,向、歆之徒皆崇尚之;然猶以為記,未以為經也。

    迄東漢末,鄭康成注之,名曰《周禮》,與《禮經》、《戴記》并行,於是世之學者鹹以《周官》為經,且以為周公所作;雖有宋諸大儒,莫不信之不疑。

    餘按:此書條理詳備,誠有可觀,然遂以為周公所作,周一代之制,則非也。

    九州之内,約方三千餘裡;外盡四海,不過五千裡。

    故孟子曰:“海内之地,方千裡者九。

    ”《記》曰:“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裡。

    ”《書》曰:“弼成五服,至于五千;州十有二師;外薄四海,鹹建五長。

    ”今《周官》封國之制,諸公方五百裡,侯方四百裡,伯三百裡,子二百裡,男百裡;天子邦畿之外,分九畿,畿每面五百裡:通計為方萬裡。

    四海之内,安所得如許地而封之,而畿之!今自洛陽東際海,西逾積石而西,亦不過五千馀裡,經傳之文較然可征,《周官》之誣亦已明矣。

    國家之建,必本大而末小。

    天子於諸侯,君臣也;公、侯、伯、子、男,伯仲也。

    故天子之地百諸侯,公侯倍伯,伯倍子男,本末之别也。

    今《周官》天子之地僅四諸公,而諸公之地乃二十五倍於男邦,正賈誼所謂“胫大如腰,指大如股”者,豈先王“辨上下,定民志”之大法乎!且春秋時列國吞并之馀,宋、魯猶不過二三百裡,鄭、許猶不過一二百裡,其故墟具在而可按也。

    故孟子曰:“今魯,方百裡者五。

    ”當封國之初必小於是,不大於是,明矣。

    魯即今曲阜,若果方四百裡,則曹、邾、滕、薛皆在境内,何容複有此四國乎!《春秋》宣十五年,“初稅畝”。

    《公羊傳》曰:“古者什一而藉。

    ”又曰:“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

    ”孟子曰:“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是三代取民之制未有過於十一者也。

    今《周官》乃雲“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其非周公之法明矣。

    孟子曰:“廛無夫裡之布,則天下之旅皆悅而願為之氓矣。

    ”是三代正賦之外未有絲毫課於民也。

    今《周官》乃雲“宅不毛者有裡布;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其非周公之法又明矣。

    後儒乃曲為之解,謂“戰國時宅雖毛,亦有裡布;民雖有職事,亦有夫家之征。

    孟子所謂‘無夫裡之布’者,謂宅毛及民有職事者耳,非謂一概無之也。

    ”夫不毛無職事而使出夫裡之布,是有夫裡之布乎?是無夫裡之布乎?孟子謂“無夫裡之布”而儒者謂“有夫裡之布”,吾未見其可信也!蓋此書撰於戰國之時,彼固見當時有此法而遂以為其初固然耳,不必強取孟子之言以曲就之也。

    《書》雲:“越三日丁巳,用牲于郊,牛二,越翼日戊午,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

    ”《記》雲:“郊特牲而社稷太牢。

    ”又雲:“帝牛不吉,以為稷牛。

    ”又雲:“郊社之禮所以事上帝也。

    ”是古者止有一郊,祭天乃於郊,而祭地則於社也。

    今《周官》乃雲“冬至祭天於南郊,夏至祭地於北郊。

    ”果爾,則周公於洛何以止一郊?即兼祭天地,亦不當同日而郊。

    況如此巨典,記禮者尤不應竟無一人知之也。

    《春秋》中書“郊”者凡九,皆但書郊,未有書南北郊者。

    果有兩郊,不應混而同之。

    則其說之出於後人所臆度明矣。

    統言之,則曰“朝”;切指之,則曰“觐”。

    故《書》曰“群後四朝”;詩曰“君子來朝”;《春秋》曰“公朝於王所”。

    觐,猶“見”也。

    故書曰“乃日觐四嶽群牧”;《詩》曰“以其介圭,入觐于王”;《春秋傳》曰“王觐為可”;又曰“受策以出,出入三觐”。

    朝之外别無所謂觐也。

    “遇”者,不期而值之謂,故《春秋》曰“公及宋公遇于清”。

    諸侯修歲事於天子,不可謂之遇也。

    《書》曰“江漢朝宗于海”,朝即朝廷之朝,宗即宗子之宗;《記》所謂宗人莫之宗”、《史記》所謂“學者宗之”是也。

    朝者,君臣之事;宗者,族姓之事。

    以人喻水,故謂之“朝宗”;非諸侯于天子又有所謂“宗”者也。

    今《周官》之文乃以為“春朝,夏宗,秋觐,冬遇”:經傳有此事乎!有此文乎!蓋撰此書者亦當夫籍去之後,故不得其實而妄以意度之也。

    若夫土圭之法,景朝景夕之言,尤為乖謬,蓋景但有長短之殊,并無朝夕之異。

    今東去數百裡則日出入先一刻,西去數百裡則日出入後一刻;無論何地,置表待晝漏之半,日莫不在正南:安得有所謂景朝景夕者!此必不通曆法,不遊四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