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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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昏禮篇》正先配而後祖。
然則鄭人昏禮,先配後祖;陳人昏禮,先祖後配也。
果周公所制之禮頒行天下,不應陳人獨不知;即不知,亦不當反以此為譏也。
王穆後崩,太子壽卒,晉叔向曰:“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
”今《喪服篇》為妻期年。
叔向博通古今,楚欲傲以所不知而不能;果周公所制之禮,叔向何容不知!叔向不知,天下之人又誰知之!蓋古者父、母、妻、長子,其體略同,又皆主人自主喪:妻之子為母三年,長子之子為父三年,故主喪者亦三年、其後蓋以婦人之故,不欲以大喪行之,故減而為期;其子亦降為期。
故《喪服篇》“父在為母期”,為是故也。
說者拘於此篇為周公所制,乃曲為之說,謂“天子絕期,故改而為三年”。
夫位尊則服降,尊尊也,重正統也;今以絕期之故,反改期為三年,以尊故而加服,豈不倒行逆施矣乎!《記》曰:恤由之喪,哀公使孺悲學士喪禮於孔子,《士喪禮》於是乎書。
”是《士喪禮》之文於孔子也。
以一反三,則他篇亦必非周公之筆。
蓋自周衰,禮樂散佚,聖賢采列國之文獻,參互考訂。
故孔子曰:“吾自衛反魯,然後樂正,雅頌各得其所。
”樂既有之,禮亦宜然。
故曰:“多聞,擇其善者而從之,多見而識之,知之次也。
”然今《士喪禮篇》亦未必即孔子之所書。
司馬氏之《史記》,褚先生補之,後漢人續之矣。
劉向之《列女傳》,後漢人續之矣。
許慎之《說文》,徐铉更定之矣。
況於秦火以前,安能必其為當日之原本!猶不敢必為孔子之書,況欲笃信其為周公之書乎!惟是此書周密詳備,學者藉是可以考經傳之遺文,可以識三代之聲名文物,而聖人之大經大法亦於是焉可以得之,如是而已。
儒者必欲執為周公之制,遂使世之人疑古禮之斷不可複行於後世,而是今非古者接踵而起;儒者亦不得不分其咎也。
故今十七篇之作不載於《周公》之篇,而附論之如此。
△《周官》作於戰國之世 西漢末,《周官》一書出,向、歆之徒皆崇尚之;然猶以為記,未以為經也。
迄東漢末,鄭康成注之,名曰《周禮》,與《禮經》、《戴記》并行,於是世之學者鹹以《周官》為經,且以為周公所作;雖有宋諸大儒,莫不信之不疑。
餘按:此書條理詳備,誠有可觀,然遂以為周公所作,周一代之制,則非也。
九州之内,約方三千餘裡;外盡四海,不過五千裡。
故孟子曰:“海内之地,方千裡者九。
”《記》曰:“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裡。
”《書》曰:“弼成五服,至于五千;州十有二師;外薄四海,鹹建五長。
”今《周官》封國之制,諸公方五百裡,侯方四百裡,伯三百裡,子二百裡,男百裡;天子邦畿之外,分九畿,畿每面五百裡:通計為方萬裡。
四海之内,安所得如許地而封之,而畿之!今自洛陽東際海,西逾積石而西,亦不過五千馀裡,經傳之文較然可征,《周官》之誣亦已明矣。
國家之建,必本大而末小。
天子於諸侯,君臣也;公、侯、伯、子、男,伯仲也。
故天子之地百諸侯,公侯倍伯,伯倍子男,本末之别也。
今《周官》天子之地僅四諸公,而諸公之地乃二十五倍於男邦,正賈誼所謂“胫大如腰,指大如股”者,豈先王“辨上下,定民志”之大法乎!且春秋時列國吞并之馀,宋、魯猶不過二三百裡,鄭、許猶不過一二百裡,其故墟具在而可按也。
故孟子曰:“今魯,方百裡者五。
”當封國之初必小於是,不大於是,明矣。
魯即今曲阜,若果方四百裡,則曹、邾、滕、薛皆在境内,何容複有此四國乎!《春秋》宣十五年,“初稅畝”。
《公羊傳》曰:“古者什一而藉。
”又曰:“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
”孟子曰:“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是三代取民之制未有過於十一者也。
今《周官》乃雲“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其非周公之法明矣。
孟子曰:“廛無夫裡之布,則天下之旅皆悅而願為之氓矣。
”是三代正賦之外未有絲毫課於民也。
今《周官》乃雲“宅不毛者有裡布;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其非周公之法又明矣。
後儒乃曲為之解,謂“戰國時宅雖毛,亦有裡布;民雖有職事,亦有夫家之征。
孟子所謂‘無夫裡之布’者,謂宅毛及民有職事者耳,非謂一概無之也。
”夫不毛無職事而使出夫裡之布,是有夫裡之布乎?是無夫裡之布乎?孟子謂“無夫裡之布”而儒者謂“有夫裡之布”,吾未見其可信也!蓋此書撰於戰國之時,彼固見當時有此法而遂以為其初固然耳,不必強取孟子之言以曲就之也。
《書》雲:“越三日丁巳,用牲于郊,牛二,越翼日戊午,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
”《記》雲:“郊特牲而社稷太牢。
”又雲:“帝牛不吉,以為稷牛。
”又雲:“郊社之禮所以事上帝也。
”是古者止有一郊,祭天乃於郊,而祭地則於社也。
今《周官》乃雲“冬至祭天於南郊,夏至祭地於北郊。
”果爾,則周公於洛何以止一郊?即兼祭天地,亦不當同日而郊。
況如此巨典,記禮者尤不應竟無一人知之也。
《春秋》中書“郊”者凡九,皆但書郊,未有書南北郊者。
果有兩郊,不應混而同之。
則其說之出於後人所臆度明矣。
統言之,則曰“朝”;切指之,則曰“觐”。
故《書》曰“群後四朝”;詩曰“君子來朝”;《春秋》曰“公朝於王所”。
觐,猶“見”也。
故書曰“乃日觐四嶽群牧”;《詩》曰“以其介圭,入觐于王”;《春秋傳》曰“王觐為可”;又曰“受策以出,出入三觐”。
朝之外别無所謂觐也。
“遇”者,不期而值之謂,故《春秋》曰“公及宋公遇于清”。
諸侯修歲事於天子,不可謂之遇也。
《書》曰“江漢朝宗于海”,朝即朝廷之朝,宗即宗子之宗;《記》所謂宗人莫之宗”、《史記》所謂“學者宗之”是也。
朝者,君臣之事;宗者,族姓之事。
以人喻水,故謂之“朝宗”;非諸侯于天子又有所謂“宗”者也。
今《周官》之文乃以為“春朝,夏宗,秋觐,冬遇”:經傳有此事乎!有此文乎!蓋撰此書者亦當夫籍去之後,故不得其實而妄以意度之也。
若夫土圭之法,景朝景夕之言,尤為乖謬,蓋景但有長短之殊,并無朝夕之異。
今東去數百裡則日出入先一刻,西去數百裡則日出入後一刻;無論何地,置表待晝漏之半,日莫不在正南:安得有所謂景朝景夕者!此必不通曆法,不遊四方者
然則鄭人昏禮,先配後祖;陳人昏禮,先祖後配也。
果周公所制之禮頒行天下,不應陳人獨不知;即不知,亦不當反以此為譏也。
王穆後崩,太子壽卒,晉叔向曰:“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
”今《喪服篇》為妻期年。
叔向博通古今,楚欲傲以所不知而不能;果周公所制之禮,叔向何容不知!叔向不知,天下之人又誰知之!蓋古者父、母、妻、長子,其體略同,又皆主人自主喪:妻之子為母三年,長子之子為父三年,故主喪者亦三年、其後蓋以婦人之故,不欲以大喪行之,故減而為期;其子亦降為期。
故《喪服篇》“父在為母期”,為是故也。
說者拘於此篇為周公所制,乃曲為之說,謂“天子絕期,故改而為三年”。
夫位尊則服降,尊尊也,重正統也;今以絕期之故,反改期為三年,以尊故而加服,豈不倒行逆施矣乎!《記》曰:恤由之喪,哀公使孺悲學士喪禮於孔子,《士喪禮》於是乎書。
”是《士喪禮》之文於孔子也。
以一反三,則他篇亦必非周公之筆。
蓋自周衰,禮樂散佚,聖賢采列國之文獻,參互考訂。
故孔子曰:“吾自衛反魯,然後樂正,雅頌各得其所。
”樂既有之,禮亦宜然。
故曰:“多聞,擇其善者而從之,多見而識之,知之次也。
”然今《士喪禮篇》亦未必即孔子之所書。
司馬氏之《史記》,褚先生補之,後漢人續之矣。
劉向之《列女傳》,後漢人續之矣。
許慎之《說文》,徐铉更定之矣。
況於秦火以前,安能必其為當日之原本!猶不敢必為孔子之書,況欲笃信其為周公之書乎!惟是此書周密詳備,學者藉是可以考經傳之遺文,可以識三代之聲名文物,而聖人之大經大法亦於是焉可以得之,如是而已。
儒者必欲執為周公之制,遂使世之人疑古禮之斷不可複行於後世,而是今非古者接踵而起;儒者亦不得不分其咎也。
故今十七篇之作不載於《周公》之篇,而附論之如此。
△《周官》作於戰國之世 西漢末,《周官》一書出,向、歆之徒皆崇尚之;然猶以為記,未以為經也。
迄東漢末,鄭康成注之,名曰《周禮》,與《禮經》、《戴記》并行,於是世之學者鹹以《周官》為經,且以為周公所作;雖有宋諸大儒,莫不信之不疑。
餘按:此書條理詳備,誠有可觀,然遂以為周公所作,周一代之制,則非也。
九州之内,約方三千餘裡;外盡四海,不過五千裡。
故孟子曰:“海内之地,方千裡者九。
”《記》曰:“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裡。
”《書》曰:“弼成五服,至于五千;州十有二師;外薄四海,鹹建五長。
”今《周官》封國之制,諸公方五百裡,侯方四百裡,伯三百裡,子二百裡,男百裡;天子邦畿之外,分九畿,畿每面五百裡:通計為方萬裡。
四海之内,安所得如許地而封之,而畿之!今自洛陽東際海,西逾積石而西,亦不過五千馀裡,經傳之文較然可征,《周官》之誣亦已明矣。
國家之建,必本大而末小。
天子於諸侯,君臣也;公、侯、伯、子、男,伯仲也。
故天子之地百諸侯,公侯倍伯,伯倍子男,本末之别也。
今《周官》天子之地僅四諸公,而諸公之地乃二十五倍於男邦,正賈誼所謂“胫大如腰,指大如股”者,豈先王“辨上下,定民志”之大法乎!且春秋時列國吞并之馀,宋、魯猶不過二三百裡,鄭、許猶不過一二百裡,其故墟具在而可按也。
故孟子曰:“今魯,方百裡者五。
”當封國之初必小於是,不大於是,明矣。
魯即今曲阜,若果方四百裡,則曹、邾、滕、薛皆在境内,何容複有此四國乎!《春秋》宣十五年,“初稅畝”。
《公羊傳》曰:“古者什一而藉。
”又曰:“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
”孟子曰:“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是三代取民之制未有過於十一者也。
今《周官》乃雲“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其非周公之法明矣。
孟子曰:“廛無夫裡之布,則天下之旅皆悅而願為之氓矣。
”是三代正賦之外未有絲毫課於民也。
今《周官》乃雲“宅不毛者有裡布;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其非周公之法又明矣。
後儒乃曲為之解,謂“戰國時宅雖毛,亦有裡布;民雖有職事,亦有夫家之征。
孟子所謂‘無夫裡之布’者,謂宅毛及民有職事者耳,非謂一概無之也。
”夫不毛無職事而使出夫裡之布,是有夫裡之布乎?是無夫裡之布乎?孟子謂“無夫裡之布”而儒者謂“有夫裡之布”,吾未見其可信也!蓋此書撰於戰國之時,彼固見當時有此法而遂以為其初固然耳,不必強取孟子之言以曲就之也。
《書》雲:“越三日丁巳,用牲于郊,牛二,越翼日戊午,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
”《記》雲:“郊特牲而社稷太牢。
”又雲:“帝牛不吉,以為稷牛。
”又雲:“郊社之禮所以事上帝也。
”是古者止有一郊,祭天乃於郊,而祭地則於社也。
今《周官》乃雲“冬至祭天於南郊,夏至祭地於北郊。
”果爾,則周公於洛何以止一郊?即兼祭天地,亦不當同日而郊。
況如此巨典,記禮者尤不應竟無一人知之也。
《春秋》中書“郊”者凡九,皆但書郊,未有書南北郊者。
果有兩郊,不應混而同之。
則其說之出於後人所臆度明矣。
統言之,則曰“朝”;切指之,則曰“觐”。
故《書》曰“群後四朝”;詩曰“君子來朝”;《春秋》曰“公朝於王所”。
觐,猶“見”也。
故書曰“乃日觐四嶽群牧”;《詩》曰“以其介圭,入觐于王”;《春秋傳》曰“王觐為可”;又曰“受策以出,出入三觐”。
朝之外别無所謂觐也。
“遇”者,不期而值之謂,故《春秋》曰“公及宋公遇于清”。
諸侯修歲事於天子,不可謂之遇也。
《書》曰“江漢朝宗于海”,朝即朝廷之朝,宗即宗子之宗;《記》所謂宗人莫之宗”、《史記》所謂“學者宗之”是也。
朝者,君臣之事;宗者,族姓之事。
以人喻水,故謂之“朝宗”;非諸侯于天子又有所謂“宗”者也。
今《周官》之文乃以為“春朝,夏宗,秋觐,冬遇”:經傳有此事乎!有此文乎!蓋撰此書者亦當夫籍去之後,故不得其實而妄以意度之也。
若夫土圭之法,景朝景夕之言,尤為乖謬,蓋景但有長短之殊,并無朝夕之異。
今東去數百裡則日出入先一刻,西去數百裡則日出入後一刻;無論何地,置表待晝漏之半,日莫不在正南:安得有所謂景朝景夕者!此必不通曆法,不遊四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