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關燈
小
中
大
,尚有蘇忿生、史佚,而畢、榮皆不甚顯;畢公雖見於《逸周書》,而與衛叔、毛叔同舉,何所見十人之必為畢、榮而無他人者?既無明文,不如缺之為是。
【附錄】“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蘇公,式敬爾由獄,以長長王國。
茲式有慎,以列用中罰。
’”(《書立政》) 【補】“有攸不為臣,東征。
綏厥士女,匪厥玄黃,紹我周王見休,惟臣附于大邑周。
”(《孟子》) △“東征”非伐纣 按:此文雲“有攸不為臣”,則非伐纣之事明矣;纣安能為周之臣哉!《僞武成篇》采此文於武王伐纣之時而又患其不合,乃删其首句及末句“臣”字以求合於其事。
若然,則《孟子》何故增此數字,使其文理不通乎?至引《泰誓》之文,特以證“取殘”之意,原不必即為此事;況《泰誓》既亡,安知當日之非追述往事邪?自武王即位至伐纣凡十一年,其間豈能絕無征伐,故《史記》有觀兵之文,而金仁山以戡黎為武王之事。
此或即《書》之“戡黎”,或即《史》之“觀兵”,均未可知;要之當在伐纣之前。
故次之於此。
【備覽】“九年,武王上祭於畢,東觀兵,至於盟津。
”(《史記周本紀》) 【備覽】“諸侯不期而會盟津者八百,皆曰‘纣可伐矣!’武王曰:‘女未知天命未可也。
’乃還師歸。
”(同上) 此與“東征”未知為一事,為兩事;姑附次於此。
△觀兵與伐纣之年 《僞孔傳》以伐纣為十三年,而《序》之“十有一年,武王伐殷”為觀兵於孟津。
《蔡傳》駁之雲:“十一年者,十三年之誤也,《序》本依仿《經》文,無所發明;偶‘三’誤而為‘一’,漢孔氏遂以為十一年觀兵,十三年伐纣。
武王觀兵,是以臣脅君也。
張子曰:‘此事間不容發:一日而命未絕,則是君臣;當日而命絕,則為獨夫。
’豈有觀兵二年而後始伐之哉!司馬遷作《周本紀》,因亦謂十一年觀兵,十三年伐纣。
訛謬相承,展轉左驗,遂使武王蒙數千百年脅君之惡。
一字之誤,其流害乃至於此哉!”餘按:《僞孔傳》以一事而誤分兩年,故以《序》之十一年伐殷為觀兵。
《蔡傳》駁之,當矣;然謂武王未嘗觀兵,謂《史記》承孔氏之訛謬亦謂十一年觀兵,十三年伐纣,則猶未免於考之未詳而論之未審也。
《史記》雲:“九年,武王上祭于畢,東觀兵,至於盟津。
”是觀兵自在九年,不在十一年,非以伐殷而觀兵也。
《史記》雲:“居二年,聞纣昏亂暴虐滋甚,乃東伐纣。
”是伐殷元在十一年,不在十三年,非以《序》之十一年伐殷為觀兵也。
以伐纣為在十三年者,乃《漢志》所載劉歆《三統曆》之說;撰《僞泰誓經傳》者因之,故以《序》之“十有一年,武王伐殷”為觀兵,其說與《史記》正相悖。
蔡氏不詳閱《史記》本文,乃謂《史記》亦言十一年觀兵,十三年伐纣,疏矣!不知《僞泰誓》之十三年乃襲《三統》之誤,而反謂《史記》之觀兵為襲《僞孔傳》之誤,抑又慎矣!孟子曰:“有攸不為臣,東征。
”而說者亦或謂戡黎為武王事。
然則武王未伐纣前十年之中不無用兵之事,或河、洛間有諸侯無道者,武王伐之,因而會於孟津,此固理之所有;不得遂以觀兵為伐纣也,不得因武王之先二年未嘗伐纣遂謂武王先二年亦不應觀兵也。
猶是商與周也,猶是纣與武王也,苟先二年觀兵即為脅君,則後二年伐纣安在遂得為無過乎!況《史記》言“諸侯皆曰‘纣可伐’,武王曰‘未可’”,則是此舉乃武王不伐纣之明證,正得聖人之心,而何謬之有哉!故今删節其文而仍存之,以見武王不忍伐商之至德。
十一年之非誤,《三統》謂在十三年之謬,說并見後《伐殷訪範條》下。
當日命絕之非是,詳見後《甲子條》下。
△辨白魚赤烏之說 《尚書大傳》雲:“太子發升于舟;中流,白魚入于舟中;跪取,出以燎。
群公鹹曰:‘休哉!休哉!’有火流於王屋,化為赤烏三足。
武王喜,諸大夫皆喜。
周公曰:‘茂哉!茂哉!’”《史記周本紀》雲:“為文王木主,載以車,中軍;武王自稱‘太子發’,言奉文王以伐,不敢自專。
渡河;中流,白魚躍入王舟中;武王俯取以祭。
既渡,有火自土複于下,至於王屋,流為烏,其色赤,其聲魄雲。
”餘按:孟津,河津,河南河北皆可謂之孟津(今孟津縣在河南岸);武王既自孟津還師,必不渡河而北,複渡河而南也。
白魚赤烏,其事荒誕不經,君子之所不道。
蓋漢人尚谶緯,是以其言如是;《大傳》、《本紀》不知其謬而誤采之耳。
且伐商之役,武王即位久矣,孔子曰“名不正則言不順”,武王安得變而稱“太子發”也哉!果稱“太子”,《牧誓篇》中何以又稱為“王曰”也?故今并不錄。
【附論】“孔子曰:‘周之德其可謂至德也已矣!’”(《論語泰伯篇》) △“至德”不專屬文王 《注》采範氏言雲:“孔子因武王之言而及文王之德,且與泰伯皆以‘至德’稱之,其旨微矣。
”餘按:孔子但言“周之德”,未嘗言文王之德也。
“周”也者,文、武之統稱,何由而知其專屬文王?況上文所記者武王之言,則以為論武而兼文也可;若以為論文而删武,則上下之文不相屬矣。
範氏之意,但以武王嘗伐商,故改而屬之文王,以曲入武王之罪耳。
不知武王牧野以前,其不忍伐商而服事之心初與文王不異;而孔子之言亦非謂纣之終不可伐也,但謂其勢足以代商而不革命,必待纣惡既盈,萬不得已,然後伐之為“至德”耳。
奈何反以伐商罪周也哉!嗟夫,孔子斥臧文仲不仁不知,而宋儒曰“數其事而責之,其所善者多也”;孔子稱子産有君子之道,而宋儒曰“數其事而稱之,猶有所未至也”;孔子稱周德至,而宋儒曰“以至德稱周者,以伐商罪周也”;凡孔于之所褒務貶之,所貶務褒之,以此為尊信聖人,吾不信也!故今以“服事”之文系之文王伐崇作豐以後,“至德”之論系之武王觀兵還師之時,以見自作豐至此,無時非不忍伐商之心,庶不至歧文、武而兩視之也。
說并詳後《甲子條》下。
△“三分”以下不可斷為一章 朱子《集注》此章末雲:“或曰,宜斷‘三分’以下,别以‘孔子曰’起之,而自為一章。
”餘按:此章本通論周事:上節論周之才,此節論周之德,皆兼文、武言之。
《書》雲:“武王維茲四人,尚迪有祿。
”則武王之臣大半皆文王所遺,十人至武王時始備耳。
其章首記武王言者,但為後文“九人而已”張本;因有“唐、虞之際”一語,故并記舜五臣;正如《左傳》記宋攻蕩氏事,先稱“二華,戴族;司城,莊族;六官,桓族”,不過為後魚府“是無桓氏”一語張本耳。
其實孔子自專論周事,非泛論古今人才,故曰“於斯為盛”,不曰“於周為盛”;不得因章首記舜武王之臣,遂割上節屬之,而此又别為一章也,亦不得謂上節自論武王而此自論文王也。
【補】“惟一月壬辰,旁死霸,若翌日癸巳,武王乃朝步自周,于征伐纣。
”(《逸書武成》) △辨使人候殷之說 《呂氏春秋》雲:“武王使人候殷;反報岐周曰:‘殷其亂矣!’武王曰:‘焉至?’對曰:‘讒慝勝良。
’武王曰:‘尚未也。
’又複往;反報曰:‘賢者出走
【附錄】“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蘇公,式敬爾由獄,以長長王國。
茲式有慎,以列用中罰。
’”(《書立政》) 【補】“有攸不為臣,東征。
綏厥士女,匪厥玄黃,紹我周王見休,惟臣附于大邑周。
”(《孟子》) △“東征”非伐纣 按:此文雲“有攸不為臣”,則非伐纣之事明矣;纣安能為周之臣哉!《僞武成篇》采此文於武王伐纣之時而又患其不合,乃删其首句及末句“臣”字以求合於其事。
若然,則《孟子》何故增此數字,使其文理不通乎?至引《泰誓》之文,特以證“取殘”之意,原不必即為此事;況《泰誓》既亡,安知當日之非追述往事邪?自武王即位至伐纣凡十一年,其間豈能絕無征伐,故《史記》有觀兵之文,而金仁山以戡黎為武王之事。
此或即《書》之“戡黎”,或即《史》之“觀兵”,均未可知;要之當在伐纣之前。
故次之於此。
【備覽】“九年,武王上祭於畢,東觀兵,至於盟津。
”(《史記周本紀》) 【備覽】“諸侯不期而會盟津者八百,皆曰‘纣可伐矣!’武王曰:‘女未知天命未可也。
’乃還師歸。
”(同上) 此與“東征”未知為一事,為兩事;姑附次於此。
△觀兵與伐纣之年 《僞孔傳》以伐纣為十三年,而《序》之“十有一年,武王伐殷”為觀兵於孟津。
《蔡傳》駁之雲:“十一年者,十三年之誤也,《序》本依仿《經》文,無所發明;偶‘三’誤而為‘一’,漢孔氏遂以為十一年觀兵,十三年伐纣。
武王觀兵,是以臣脅君也。
張子曰:‘此事間不容發:一日而命未絕,則是君臣;當日而命絕,則為獨夫。
’豈有觀兵二年而後始伐之哉!司馬遷作《周本紀》,因亦謂十一年觀兵,十三年伐纣。
訛謬相承,展轉左驗,遂使武王蒙數千百年脅君之惡。
一字之誤,其流害乃至於此哉!”餘按:《僞孔傳》以一事而誤分兩年,故以《序》之十一年伐殷為觀兵。
《蔡傳》駁之,當矣;然謂武王未嘗觀兵,謂《史記》承孔氏之訛謬亦謂十一年觀兵,十三年伐纣,則猶未免於考之未詳而論之未審也。
《史記》雲:“九年,武王上祭于畢,東觀兵,至於盟津。
”是觀兵自在九年,不在十一年,非以伐殷而觀兵也。
《史記》雲:“居二年,聞纣昏亂暴虐滋甚,乃東伐纣。
”是伐殷元在十一年,不在十三年,非以《序》之十一年伐殷為觀兵也。
以伐纣為在十三年者,乃《漢志》所載劉歆《三統曆》之說;撰《僞泰誓經傳》者因之,故以《序》之“十有一年,武王伐殷”為觀兵,其說與《史記》正相悖。
蔡氏不詳閱《史記》本文,乃謂《史記》亦言十一年觀兵,十三年伐纣,疏矣!不知《僞泰誓》之十三年乃襲《三統》之誤,而反謂《史記》之觀兵為襲《僞孔傳》之誤,抑又慎矣!孟子曰:“有攸不為臣,東征。
”而說者亦或謂戡黎為武王事。
然則武王未伐纣前十年之中不無用兵之事,或河、洛間有諸侯無道者,武王伐之,因而會於孟津,此固理之所有;不得遂以觀兵為伐纣也,不得因武王之先二年未嘗伐纣遂謂武王先二年亦不應觀兵也。
猶是商與周也,猶是纣與武王也,苟先二年觀兵即為脅君,則後二年伐纣安在遂得為無過乎!況《史記》言“諸侯皆曰‘纣可伐’,武王曰‘未可’”,則是此舉乃武王不伐纣之明證,正得聖人之心,而何謬之有哉!故今删節其文而仍存之,以見武王不忍伐商之至德。
十一年之非誤,《三統》謂在十三年之謬,說并見後《伐殷訪範條》下。
當日命絕之非是,詳見後《甲子條》下。
△辨白魚赤烏之說 《尚書大傳》雲:“太子發升于舟;中流,白魚入于舟中;跪取,出以燎。
群公鹹曰:‘休哉!休哉!’有火流於王屋,化為赤烏三足。
武王喜,諸大夫皆喜。
周公曰:‘茂哉!茂哉!’”《史記周本紀》雲:“為文王木主,載以車,中軍;武王自稱‘太子發’,言奉文王以伐,不敢自專。
渡河;中流,白魚躍入王舟中;武王俯取以祭。
既渡,有火自土複于下,至於王屋,流為烏,其色赤,其聲魄雲。
”餘按:孟津,河津,河南河北皆可謂之孟津(今孟津縣在河南岸);武王既自孟津還師,必不渡河而北,複渡河而南也。
白魚赤烏,其事荒誕不經,君子之所不道。
蓋漢人尚谶緯,是以其言如是;《大傳》、《本紀》不知其謬而誤采之耳。
且伐商之役,武王即位久矣,孔子曰“名不正則言不順”,武王安得變而稱“太子發”也哉!果稱“太子”,《牧誓篇》中何以又稱為“王曰”也?故今并不錄。
【附論】“孔子曰:‘周之德其可謂至德也已矣!’”(《論語泰伯篇》) △“至德”不專屬文王 《注》采範氏言雲:“孔子因武王之言而及文王之德,且與泰伯皆以‘至德’稱之,其旨微矣。
”餘按:孔子但言“周之德”,未嘗言文王之德也。
“周”也者,文、武之統稱,何由而知其專屬文王?況上文所記者武王之言,則以為論武而兼文也可;若以為論文而删武,則上下之文不相屬矣。
範氏之意,但以武王嘗伐商,故改而屬之文王,以曲入武王之罪耳。
不知武王牧野以前,其不忍伐商而服事之心初與文王不異;而孔子之言亦非謂纣之終不可伐也,但謂其勢足以代商而不革命,必待纣惡既盈,萬不得已,然後伐之為“至德”耳。
奈何反以伐商罪周也哉!嗟夫,孔子斥臧文仲不仁不知,而宋儒曰“數其事而責之,其所善者多也”;孔子稱子産有君子之道,而宋儒曰“數其事而稱之,猶有所未至也”;孔子稱周德至,而宋儒曰“以至德稱周者,以伐商罪周也”;凡孔于之所褒務貶之,所貶務褒之,以此為尊信聖人,吾不信也!故今以“服事”之文系之文王伐崇作豐以後,“至德”之論系之武王觀兵還師之時,以見自作豐至此,無時非不忍伐商之心,庶不至歧文、武而兩視之也。
說并詳後《甲子條》下。
△“三分”以下不可斷為一章 朱子《集注》此章末雲:“或曰,宜斷‘三分’以下,别以‘孔子曰’起之,而自為一章。
”餘按:此章本通論周事:上節論周之才,此節論周之德,皆兼文、武言之。
《書》雲:“武王維茲四人,尚迪有祿。
”則武王之臣大半皆文王所遺,十人至武王時始備耳。
其章首記武王言者,但為後文“九人而已”張本;因有“唐、虞之際”一語,故并記舜五臣;正如《左傳》記宋攻蕩氏事,先稱“二華,戴族;司城,莊族;六官,桓族”,不過為後魚府“是無桓氏”一語張本耳。
其實孔子自專論周事,非泛論古今人才,故曰“於斯為盛”,不曰“於周為盛”;不得因章首記舜武王之臣,遂割上節屬之,而此又别為一章也,亦不得謂上節自論武王而此自論文王也。
【補】“惟一月壬辰,旁死霸,若翌日癸巳,武王乃朝步自周,于征伐纣。
”(《逸書武成》) △辨使人候殷之說 《呂氏春秋》雲:“武王使人候殷;反報岐周曰:‘殷其亂矣!’武王曰:‘焉至?’對曰:‘讒慝勝良。
’武王曰:‘尚未也。
’又複往;反報曰:‘賢者出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