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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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其解數查照批回如批未獲即于交盤冊本項下注明其支數查照領狀通筭一年扣至卸事之日為止。
不得多支一日。
恐接任官與上司駁查。
本年錢糧微完。
應解者。
若未抵奏銷之限。
尚宜畧存。
作實在存庫銀兩。
交代新任若經征銀糧。
未抵應全完之期。
亦宜畧存。
作未完民欠。
交代新任接征。
否則新任甫莅無項可動未免見嫉前官不留餘地以此介介耳 ○查倉谷 夫倉谷、所以備赈者也、從前或捐或罰原無定額。
故官将卸事、未完者催交結件、力不贍者、注銷出示以免裡蠹原差中飽、今則常平捐納米谷。
例報藩司。
領實收呈部監。
換給執照。
每年照地畝勸輸。
谷石。
本州島縣具詳督撫彙題雖顆粒難容虧短至于出陳易新春粜秋籴則收納定要分明于卸事時。
将每年捐納勸輸。
以及粜籴之數。
有無前任舊管以及本任動用開除。
備造四柱清冊每年一様二本。
有無動支牌票領狀粘卷候代。
其實在倉谷預先自行盤驗封固更防胥役乘機偷竊如有本官那移即須買補毋令交代盤查虧少。
有等不情之人、弗待買補遽以虧少具申、則失體面矣。
○查庫貯 本官新任、有前官交下貯庫之物冊。
有無某衙門解繳。
及本任貯庫等物。
須查節年貯庫紅簿照數備造清冊、一様二本、候代、其庫物預先逐件查點明白。
如有抵換遺失即系庫書侵盜。
嚴行究追其應交代者人命之兇器。
盜賊之贓仗。
私鹽之變價。
上司之贖锾。
與 欽憲重案之應解審等物。
如系自理及無緊要存庫之物。
不必造入交盤宜将原庫簿繳銷俟交代時、聽新官盤驗。
○查稅契 地方雜稅、全書載有定額者、每年自應照額起批差解無定額者、每年止照舊例、畧為增減、起小批差解、其批俱粘存案卸事時将任内節年解過稅銀。
備造清冊一様二本候交代。
連批送驗。
其每年收稅底簿。
及更換牙帖俱宜查繳不得存留該房。
其田房稅契、奸牙平日多□狥不報。
宜于報升之後。
嚴谕官牙。
将未經稅契者、即速報稅。
須免其戥耗。
庶官牙人等攬稅者多。
至貧矜衙役。
例于印官卸事時乞恩讨印。
亦宜酌從以示加惠。
否則延匿不報。
雖卻情執法。
亦無補于事也。
無額稅銀、雖有赢餘、但以羨補不足。
而本府及經承、俱歲有常規。
州縣官、所存無幾。
然例有之規。
斷不可少。
若稍為吝惜。
非屢行駁查。
即發示申饬以長奸猾隐漏之弊。
不可不知。
故并及之。
○結欽憲件 本任内有命盜、及追贓重案事關 欽部者例有定限。
遲延參處。
若任内未完。
有礙升任。
應審報者、速行審報應追比者、速行追比若丁憂事故離任。
未完事件。
照離任官例于補官之日。
每案罰俸一年。
其批審憲件、亦宜速審詳結。
于卸事時、将 欽部未完事件。
并憲批未完事件。
各造簡明冊一樣二本。
并原卷檢明候代。
如有憲件贖锾。
應追
不得多支一日。
恐接任官與上司駁查。
本年錢糧微完。
應解者。
若未抵奏銷之限。
尚宜畧存。
作實在存庫銀兩。
交代新任若經征銀糧。
未抵應全完之期。
亦宜畧存。
作未完民欠。
交代新任接征。
否則新任甫莅無項可動未免見嫉前官不留餘地以此介介耳 ○查倉谷 夫倉谷、所以備赈者也、從前或捐或罰原無定額。
故官将卸事、未完者催交結件、力不贍者、注銷出示以免裡蠹原差中飽、今則常平捐納米谷。
例報藩司。
領實收呈部監。
換給執照。
每年照地畝勸輸。
谷石。
本州島縣具詳督撫彙題雖顆粒難容虧短至于出陳易新春粜秋籴則收納定要分明于卸事時。
将每年捐納勸輸。
以及粜籴之數。
有無前任舊管以及本任動用開除。
備造四柱清冊每年一様二本。
有無動支牌票領狀粘卷候代。
其實在倉谷預先自行盤驗封固更防胥役乘機偷竊如有本官那移即須買補毋令交代盤查虧少。
有等不情之人、弗待買補遽以虧少具申、則失體面矣。
○查庫貯 本官新任、有前官交下貯庫之物冊。
有無某衙門解繳。
及本任貯庫等物。
須查節年貯庫紅簿照數備造清冊、一様二本、候代、其庫物預先逐件查點明白。
如有抵換遺失即系庫書侵盜。
嚴行究追其應交代者人命之兇器。
盜賊之贓仗。
私鹽之變價。
上司之贖锾。
與 欽憲重案之應解審等物。
如系自理及無緊要存庫之物。
不必造入交盤宜将原庫簿繳銷俟交代時、聽新官盤驗。
○查稅契 地方雜稅、全書載有定額者、每年自應照額起批差解無定額者、每年止照舊例、畧為增減、起小批差解、其批俱粘存案卸事時将任内節年解過稅銀。
備造清冊一様二本候交代。
連批送驗。
其每年收稅底簿。
及更換牙帖俱宜查繳不得存留該房。
其田房稅契、奸牙平日多□狥不報。
宜于報升之後。
嚴谕官牙。
将未經稅契者、即速報稅。
須免其戥耗。
庶官牙人等攬稅者多。
至貧矜衙役。
例于印官卸事時乞恩讨印。
亦宜酌從以示加惠。
否則延匿不報。
雖卻情執法。
亦無補于事也。
無額稅銀、雖有赢餘、但以羨補不足。
而本府及經承、俱歲有常規。
州縣官、所存無幾。
然例有之規。
斷不可少。
若稍為吝惜。
非屢行駁查。
即發示申饬以長奸猾隐漏之弊。
不可不知。
故并及之。
○結欽憲件 本任内有命盜、及追贓重案事關 欽部者例有定限。
遲延參處。
若任内未完。
有礙升任。
應審報者、速行審報應追比者、速行追比若丁憂事故離任。
未完事件。
照離任官例于補官之日。
每案罰俸一年。
其批審憲件、亦宜速審詳結。
于卸事時、将 欽部未完事件。
并憲批未完事件。
各造簡明冊一樣二本。
并原卷檢明候代。
如有憲件贖锾。
應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