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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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将引即行截角于擇吉開行之後。
仍有駕船插旗江河行走者。
即為查拿解究。
務盡根株。
每年營銷舊引克期報繳不得留藏本商。
以滋影射夫竈丁不賣餘鹽掣所嚴查夾帶則私鹽不得出場引目照例截繳私販盡法窮究則商人無所容奸此借引行私之弊可以立清矣而又何難乎。
夫四者之弊既除。
官鹽無壅。
額引可銷、 國課亦因之而裕矣然貧窮遊手無以資生聊借升鬥之私以少延性命。
故律有、貧難軍民、肩挑背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之文。
今緝役舍大夥而專拿此輩。
有司遵 功令而并究貧人。
此亦狥法之太過乎。
語雲、律設大法、理順人情、況又律文所宥。
而非馱載射利者比吾願一切置之以昭盛世寬大之風可也 ○承審欽件 凡 欽部憲件、類皆命盜疑難大案。
上司以某州縣為首才而特為批審。
然而有情勢阻撓之嫌。
有展轉逾限之罰。
有核拟駁審之煩有問失出入之處分事為他人代庖而咎則本身自任且或會勘之奔馳适悞地方之公務。
殊屬無益。
何必擅能。
莫若托故以婉辭。
免緻勞神而受過 ○額外雜辦 夫雜辦者、于正賦之外而因事以起者也。
如奉部文搬運采買等事、雖雲用過、準動正項開銷、然錢糧起解存留。
俱有定欵難容那借。
若再行渎請。
上司又以本官無才。
緻生輕厭且限期甚廹。
非一手足可辦。
不得不委之各裡、分頭整備、俟用過之後、另文報銷、如鴻在郯時、奉部文采買炮車木料一事、鴻即傳請紳衿于城隍祠公議、先發庫銀四十兩、合該年裡長公領、照來文按數均派、采買運解、其用過若幹、俟大部允銷、即從應納大糧扣抵、買完、本縣出具批文、四鄉佥議老成裡耆各一人赴部投交、然而榆木大者甚少。
采買斷制。
及水腳諸費。
巳不下百餘金。
及解至大部停閣不收。
書辦作官等、通同作弊。
必須用價買彼見成之料。
而其價較本地采買昂溢數倍。
否則謂解來木料違式無用。
仍行駁換以遲悞軍需查參。
夫彼見成之料。
乃各處采買數多浮于所用故經管諸人。
因之轉售分肥。
是則奸書猾役于行文之始早己籌及于此也乃解木之人不得不多方揭貸。
除售值及一切使費。
又不下二百餘金。
迨年終奏銷。
僅準開銷七兩有奇。
則前後所費之三百餘金。
将何着落乎以為派之民間民已知動項之有文以為賠之有司有司廉俸之有限乃止以允銷七兩之數分發于民比之所用。
已不啻什佰倍蓗。
而欲民之不疑官長之克扣者幾何哉。
于時各州縣之刁民紛紛上司具控、以不肖之名、妄加官長、夫諸如此類地方常有雖民間多費。
固屬可矜。
若動令官長受謗何以居此而無媿乎。
鴻于開銷到曰傳集紳衿出部文相示比前發之四十除扣抵大糧尚須補庫三十餘兩。
但念民費實多。
鴻為捐俸代償庫項。
然又慮百姓之不為彼陳情也于是複以買價多費情形、詳請院司、懇乞題增。
及院司批詳既下、榜示通衢。
夫紳衿百姓。
亦諒父母之心殚而卒不緻如他處之啧啧者。
以既發現銀。
即前後所用皆裡耆經手。
而縣官絕未寓目也。
然為民父母者。
知百姓實多窮。
困租稅力役。
已疲于水旱之頻仍。
而意外之輸将。
及加之借端之苛斂。
奸胥猾役。
需索誅求。
百姓脂膏。
甯有幾乎。
譬之子嬰痛苦。
為父母者方且拊摩顧複之無已若又從而笞之豈忍也哉故凡地方不得已而際此飛差惟是官無染指而嚴禁裡胥科擾則蘇民免謗其庶幾乎。
○申報災傷 夫地方遇有水旱蝗蝻、印官即宜親查。
或阖境為災。
或偏耦受害。
裡地公呈舉報。
便須傳集紳耆共議。
凡經申報上司、一面據詳具 題、一面委員踏勘、其間供應有費。
規禮有費。
上房紙張造冊有費。
大部承行覆免有費要當計所報災傷分數與應觸錢糧分數若幹。
較之各項。
使費共若幹若費少而蠲多。
則宜報。
若費多而蠲少。
則慎勿輕舉以滋勞擾而無利于百姓宜更取裡地不成災。
免報公呈存案免緻羣口反議印官之不上陳也。
若災宜申報立即具詳查遲報災傷一月以外例有處分。
至幹踏勘、例亦上司委員。
固無俟印官先踏勘而後申報。
以緻遲延自贻其咎也【所雲一月、就裡地具呈以及印官申報到院司之日要不出一月以外耳否則例有參罰印官聞災應先單騎速勘方準裡地具呈須幹三日内具申、庶無違例之愆非雲州縣止據呈轉申而不必踏勘也】若先經申報具題。
後勘不成災仍可據不成災題結若既成災、照例按分蠲免、部文一到宜嚴查真荒。
照該圖裡坵段。
原額錢糧扣免、母緻以熟作荒停貧免富使小民不得均沾□□廷實惠。
是又司牧者之責也。
福惠全書卷之三十
仍有駕船插旗江河行走者。
即為查拿解究。
務盡根株。
每年營銷舊引克期報繳不得留藏本商。
以滋影射夫竈丁不賣餘鹽掣所嚴查夾帶則私鹽不得出場引目照例截繳私販盡法窮究則商人無所容奸此借引行私之弊可以立清矣而又何難乎。
夫四者之弊既除。
官鹽無壅。
額引可銷、 國課亦因之而裕矣然貧窮遊手無以資生聊借升鬥之私以少延性命。
故律有、貧難軍民、肩挑背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之文。
今緝役舍大夥而專拿此輩。
有司遵 功令而并究貧人。
此亦狥法之太過乎。
語雲、律設大法、理順人情、況又律文所宥。
而非馱載射利者比吾願一切置之以昭盛世寬大之風可也 ○承審欽件 凡 欽部憲件、類皆命盜疑難大案。
上司以某州縣為首才而特為批審。
然而有情勢阻撓之嫌。
有展轉逾限之罰。
有核拟駁審之煩有問失出入之處分事為他人代庖而咎則本身自任且或會勘之奔馳适悞地方之公務。
殊屬無益。
何必擅能。
莫若托故以婉辭。
免緻勞神而受過 ○額外雜辦 夫雜辦者、于正賦之外而因事以起者也。
如奉部文搬運采買等事、雖雲用過、準動正項開銷、然錢糧起解存留。
俱有定欵難容那借。
若再行渎請。
上司又以本官無才。
緻生輕厭且限期甚廹。
非一手足可辦。
不得不委之各裡、分頭整備、俟用過之後、另文報銷、如鴻在郯時、奉部文采買炮車木料一事、鴻即傳請紳衿于城隍祠公議、先發庫銀四十兩、合該年裡長公領、照來文按數均派、采買運解、其用過若幹、俟大部允銷、即從應納大糧扣抵、買完、本縣出具批文、四鄉佥議老成裡耆各一人赴部投交、然而榆木大者甚少。
采買斷制。
及水腳諸費。
巳不下百餘金。
及解至大部停閣不收。
書辦作官等、通同作弊。
必須用價買彼見成之料。
而其價較本地采買昂溢數倍。
否則謂解來木料違式無用。
仍行駁換以遲悞軍需查參。
夫彼見成之料。
乃各處采買數多浮于所用故經管諸人。
因之轉售分肥。
是則奸書猾役于行文之始早己籌及于此也乃解木之人不得不多方揭貸。
除售值及一切使費。
又不下二百餘金。
迨年終奏銷。
僅準開銷七兩有奇。
則前後所費之三百餘金。
将何着落乎以為派之民間民已知動項之有文以為賠之有司有司廉俸之有限乃止以允銷七兩之數分發于民比之所用。
已不啻什佰倍蓗。
而欲民之不疑官長之克扣者幾何哉。
于時各州縣之刁民紛紛上司具控、以不肖之名、妄加官長、夫諸如此類地方常有雖民間多費。
固屬可矜。
若動令官長受謗何以居此而無媿乎。
鴻于開銷到曰傳集紳衿出部文相示比前發之四十除扣抵大糧尚須補庫三十餘兩。
但念民費實多。
鴻為捐俸代償庫項。
然又慮百姓之不為彼陳情也于是複以買價多費情形、詳請院司、懇乞題增。
及院司批詳既下、榜示通衢。
夫紳衿百姓。
亦諒父母之心殚而卒不緻如他處之啧啧者。
以既發現銀。
即前後所用皆裡耆經手。
而縣官絕未寓目也。
然為民父母者。
知百姓實多窮。
困租稅力役。
已疲于水旱之頻仍。
而意外之輸将。
及加之借端之苛斂。
奸胥猾役。
需索誅求。
百姓脂膏。
甯有幾乎。
譬之子嬰痛苦。
為父母者方且拊摩顧複之無已若又從而笞之豈忍也哉故凡地方不得已而際此飛差惟是官無染指而嚴禁裡胥科擾則蘇民免謗其庶幾乎。
○申報災傷 夫地方遇有水旱蝗蝻、印官即宜親查。
或阖境為災。
或偏耦受害。
裡地公呈舉報。
便須傳集紳耆共議。
凡經申報上司、一面據詳具 題、一面委員踏勘、其間供應有費。
規禮有費。
上房紙張造冊有費。
大部承行覆免有費要當計所報災傷分數與應觸錢糧分數若幹。
較之各項。
使費共若幹若費少而蠲多。
則宜報。
若費多而蠲少。
則慎勿輕舉以滋勞擾而無利于百姓宜更取裡地不成災。
免報公呈存案免緻羣口反議印官之不上陳也。
若災宜申報立即具詳查遲報災傷一月以外例有處分。
至幹踏勘、例亦上司委員。
固無俟印官先踏勘而後申報。
以緻遲延自贻其咎也【所雲一月、就裡地具呈以及印官申報到院司之日要不出一月以外耳否則例有參罰印官聞災應先單騎速勘方準裡地具呈須幹三日内具申、庶無違例之愆非雲州縣止據呈轉申而不必踏勘也】若先經申報具題。
後勘不成災仍可據不成災題結若既成災、照例按分蠲免、部文一到宜嚴查真荒。
照該圖裡坵段。
原額錢糧扣免、母緻以熟作荒停貧免富使小民不得均沾□□廷實惠。
是又司牧者之責也。
福惠全書卷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