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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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者、遍身多青紫、口眼開、唇或微綻、手不握拳、中暑多在五六七月、眼合、面皮白色總以身無别様傷痕為凖、○針炙死者、須另勾醫人、驗針炙處、是否穴道、有無錯悞緻死情由、○其有雖在與人鬬毆之後、保辜未滿、而原傷巳是平複。

    别無行風入瘡痕迹。

    另患他病者、将醬人取問确由結狀。

    亦拟辜内他疾身死。

    無抵償之理。

    不可狐疑不決也。

     附醫救法 附醫救法 附醫救法 凡人卒死、皆一時血氣凝滞、脈絡閉塞、故也、宜用皂角為末、吹入鼻竅、得嚏則氣通血活。

    可徐按症用藥。

    ○中暑暴死、以胡麻一升、炒黑攤冷為末、汲新水調灌、鴻在都中、見浙江吳振公治、一旗下大老、暑月自朝回、忽發狂、将刀亂砍人、家仆皆不敢近、其弟延太醫數十人、皆不知何症、又不能胗視、因有薦振公者家人飛騎相請、既至、振公命強有力者數人進縛之。

    置一榻卧其上。

    以繩連榻束使不得動。

    此公猶大罵不絕聲、乃命燒百沸湯一大盂、俟可入口、以磁匙徐徐灌之。

    複覆以重棉被。

    良久乃睡熟。

    囑家人俟被熱氣上蒸。

    宜漸減上層被聽睡不可驚動、醒後着人聞之于予、遂去、諸太醫愕然相訝、及五更、此公果醒、言語如常、稱身痛、因去所縛、腹中餓索食、遂飲以薄粥、因問家人曰、我病乎、家人對以病症、并請振公視治之故、此公大驚、且喜曰振公真神醫也、命急請振公至、問之、振公曰、公無他病、因暑氣閉伏于内。

    不得出。

    因發狂。

    但得汗即解京師俗所謂汗别者是也。

    遂厚謝之、于是名重一時、鴻并附之、知暑伏之宜汗解雲、○凡針折肉中、用陳腌肉皮、取紅活美好者、同肥細剉濃、以象牙及人、所退甲、共為細末、拌勻再剉、務相和合、厚敷針穴周圍、折針自出拔箭簇亦可用 △檢骨 屍或久遠消化法、應檢骨、骨有前後數目次序、不可不知、更有男女不同之處。

    亦宜詳辨、庶無舛混、○人周身有三百六十五骨節、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之數、男子骨白、婦人骨黑。

    髑髅骨、男子自項及耳并腦後、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者腦後橫一縫、當正下至發、别有一直縫、婦女止六片。

    有腦後橫縫無正下直縫。

    牙有二十四、或三十二、三十六不盡同、胸前骨三條、心骨一片、狀如錢、項與脊骨共十二節、自項至腰共二十四、髓骨上有大髓骨、肩後左右飯匙骨各一片、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條、八條長、四條短、婦女十四條、男子兩腰、各有一大骨如掌、有八孔作四行八字、婦女則無。

    手腳骨、各二段、左右手腕、及左右臁肕骨、兩膝頭各有□骨、隐在其間、大如指、手腳大指各二節、餘十六各三節、屍橫骨如豬腰子、仰在骨節下、男子綴脊處凹、兩邊皆有尖瓣、如棱角、周布九竅、婦女綴脊處平直、周有六竅、大小便處、各有竅、兩手指甲相連者小節、小節後中節、中節後本節、本節後肢骨、肢骨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後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連生者臂骨、輔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繼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臑骨、臑骨上生者肩髃、肩髃前者橫髃骨、橫髃骨前者髀骨、髀骨中陷者血盆、血盆之上者頸、頸之前者颡喉、颡喉之上者結喉、結喉之上者颏、颏兩旁者曲颔、曲颔兩旁者頤、頤兩旁者頰車、頰車上者耳、耳上者曲鬓、曲鬓上行者頂、眉際之末者太陽穴、大陽穴前者目、目兩旁者兩小眦、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腦角、腦角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橫生者髋骨、髋骨兩旁者钗骨、钗骨下中者腰門骨、钗骨下連生腿骨、腿骨下可屈曲者■〈月曲〉■〈月秋〉、■〈月曲〉■〈月秋〉上生者膝葢骨膝葢骨下生者胫骨、胫骨傍生者■〈骨行〉骨、■〈骨行〉骨下左起高大者兩足外踝、右起高大者兩足内踝、胫骨前垂者、兩足肢骨、肢骨前者足本節、本節前者小節、小節相連者足指甲、指甲後生者足前趺、趺後凹陷者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後生者踵骨、踵骨後生者腳跟也、 △檢枯骨 須擇晴明天氣、先以水洗淨、用麻依次穿成形骸、以簟子鋪定、開一地窖、深二尺許、長短與簟等、以柴炭燒窖紅、去火、用好酒二升米醋五升、潑之、乘熱扛簟骨入窖、覆以草薦、蒸一二時、俟地冷取出平明處、将紅油傘遮日照勘、 骨有被打處、即露紅色微蔭。

    骨斷處、兩頭各暈血色。

    以之照、日細看紅活者生前傷。

    若無血暈。

    雖有損折。

    乃死後痕也。

     折骨必看芒刺。

    毆折者刺在裡。

    斫折者傷處有幹血。

    毆傷者有青紫黑等暈。

    照前分輕重。

    長者是棍。

    圓者是拳腳。

    大者是頭撞。

     如陰雨不能待晴。

    始用煮法。

    以甕一口為鍋、入以醋鹽白梅、同骨煮千百沸、取出、用水洗淨、向明處照看、其形即現、 煮骨不可見錫。

    見錫則暗。

     仵作作弊有将藥物置鍋内、其骨有傷處反白者甘草汁解之。

     枯骨經多次煮洗、其色白、與無損者同、當以油灌之、凡骨大者有縫、小者有竅、待油溢出拭幹、損處則油沁不幹、 又法、用濃墨搽骨上、待幹、揩去墨、凡損折處、則墨浸入、必有黑紋、 附滴血 附滴血 附滴血 父母骸骨在他處、子女欲相認、令以身上刺血出、滴骨上、親生者則血入骨、非則否、 又親子兄弟離别日久不相識認、令各剌血出、滴一器之内、真則共凝為一、否則不凝也、但生血見鹽醋則無不凝者。

    故有以鹽醋先擦器皿、作奸朦混、須将所用之器、當面洗淨、或取新器。

    則奸自破矣。

    【鴻聞一前輩雲、昔有夫與人同夥生理、去未數日、而同夥獨歸妻問其夫、雲行至次日、遇彼某親、邀同他處生理、□因無件、故歸耳、未幾某路傍塘中、有一死屍不知為誰其塘适夫與同夥者前所經之道妻疑之、往視屍已潰不可辨、但其屍身長短、與夫相似、妻遂控之官、雲系同夥者謀死而取其則官鞫不招、乃命妻滴血屍骨上血辄入、官怒其狡嚴刑拷之、□誣服以謀财害命拟辟系獄未決、一日其夫忽歸妻疑以為鬼也細問之、乃知同夥之言非謬因詳釋其罪、由此觀之、則滴血之事、又未可盡憑也、咐識于此、以俟 高明者酌奪之、】 按前檢驗諸死傷、皆出洗冤錄中、其醫治之法、又多潘君象承摘洗冤錄之要、而增輯于所著之未信編内、夫詳載諸傷、惟恐檢而不辨則生死蒙冤廣附醫方、倘尚有生機則以之療救、是皆仁人君子之用心也。

    故鴻亦樂為并集以成其美念雲。

     △保辜 凡鬬毆、當時殒命者、自應依鬬毆殺人律抵罪若毆傷人未至于死。

    則其人之死與否。

    尚未可知。

    難即定罪。

    于是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保已之罪也夫毆人者、彼此相争、因而失手、豈無後悔之心。

    保而治之。

    當不遺餘力。

    即素有怨嫌。

    當官保治。

    設有不痊。

    彼又焉能逃死。

    其望人之生正所以自生救人亦必不遺餘力。

    是一紙保辜可活兩人命不亦司牧者之所樂許乎。

    無如近例。

    雖摘取犯人辜狀而人不與醫仍是傷親領去夫親非父子其幸災樂禍者不少矣。

    未必能如保辜者。

    望其生而救之之心切也。

    鴻以為宜遵律内、責令犯人醫。

    治六字方見古人立法之良而為後世所生全者實多。

    若雲毆家領去。

    恐堕其奸。

    或令鄰保共為看督即不幸而死。

    彼自有抵償之律在況保辜一狀、早已定其供招夫後來之檢審。

    又可以無費詞矣。

    故立保辜責治。

    是處毆傷人者之第一要着。

     按保辜律手足及以他物毆傷人者、其傷輕、限二十日、【例加十日】次刃及湯火傷人者、限三十日。

    【例加十日】折跌肢體、及破骨堕胎者。

    無問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例加十日○以上俱以平複言】其立保、辜之時、本官先驗其傷之輕重、仍注明系某處傷、照依圓長青赤分寸、或手足、或他物、或金刃各明白依律立限狀花押。

    并取有身家及毆人親屬、等的保狀。

    本犯領毆傷人醫治。

    領狀附卷○保辜限内平複、及限滿不平複而死、其分别拟罪、律載甚詳、茲不贅、 福惠全書卷之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