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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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富但難出其套中若印官有風力者。
總是阖縣糧米眼同運官親為掣廒受兌不得任憑旗甲揀廒。
及倉胥私撥零分。
如前積棍、嚴拿重責枷示則花派買幫之害可除矣。
米色刁難 凡弁丁水次領兌正米之外、例有耗米又有耗外贈貼及負重、厓駁等費其如橫甲刁軍、因改官收官兌。
無處苛求糧裡。
但至臨倉之時串通管兌經承倉蠹故嫌米色不堪勒令曬揚加貼。
以緻押差保歇乘機講兌官贈之外。
另派私津。
及吃茶會話、制斛、洗澡、種種名色恣意摉剝稍不遂意動辄鼓噪。
以惡糧壓派挾制縣官以遲兌悞漕恐吓愚裡有司恐礙考成。
隻得妝聾作啞。
任其魚肉。
近雖有監兌廳尊。
不過下倉點卯。
樣米呈驗。
安能代令襄勞。
自取煩擾、以故小民一石之糧。
費用浮于正數。
其善為計者。
惟在糧戶上納印官不時親臨面驗米色委系幹圓潔凈方準交收。
稍或雜碎。
務須倍加揚扇不得狥情受賄倘有倉胥得。
錢濫收及倉蠹侵偷私攙糠粃抽廒盤驗重究枷革仍令賠補庶不緻臨兌贻累經裡。
而旗丁亦無釁可乘矣。
嚴勒開幫 凡值開兌将近印官先期出示将一應漕兌事宜。
照舊規預為料理齊備。
否則運船一到。
擁擠河幹。
旗丁水手。
千百成羣。
騷擾喧嘩。
殊非法紀。
印官宜谕地方探報、随到随兌。
兌畢、即取弁丁印甘結狀申報開行日期。
催攢遠離口岸不得阻塞河路庶人少勢孤。
勿緻恃衆橫行。
克其受兌。
可免逗留滋擾矣。
◆雜課部 總論 顔料匠班 當稅 田房稅 牛驢雜稅 牙稅 門攤稅 漁課 鹽課 蘆課 軍田 新墾 牧地 更名地 學租 私鹽變價 贓罰 積谷 雜征餘論 ○總論 雜課亦有全書開載者但有額無額之分耳。
各處欵項不一、征收亦不一、其中有解司解、府者有增入地丁一例起運者、大抵無額之項、除起解外、稍有羨、餘為廉吏以佐公用、但經承歲有常規、大半為其侵蝕、若加意厘清是亦泰山不讓土壤之道耳 ○顔料匠班 顔料、藥材曆日、榜紙、狐皮牛角匠班等項、載在全書、歲有定額、然各處有無不同、但該承、指稱解費盤腳、科派頗重、舊從地丁派征者責在排裡不得濫派。
舊從本色目人等派征者責在經承毋許私索。
至由排裡征收者、隻宜附入條編單内一同催比不必另差。
以省煩擾。
○當稅 當稅、每鋪原例五兩、甲寅軍興、增倍、每鋪十兩、另批起解若本商自解佥名領批按限掣繳又有私押暗當。
未經納稅、經承陰受其賂。
瞞官不報。
宜出示曉谕。
現在納稅者。
即為官當。
許鋪門懸牌。
将典名并商人姓名。
造冊送查存案。
如不納稅。
即為私當許諸色人等首告。
究實、仍照漏稅律治罪。
如鄉曲貧民。
以農具器用押貸米谷糧食者。
不在此例。
○田房稅 田房稅契、隐漏尤多若遇編審之年、推收過戶、閑有以田契稅印者、又州縣離任之時、紳衿讨情、衙役乞恩、以田房二契用白印者、此陋弊處處皆然、不可破也、以太縣之田房交易、何日無之、日以百金計。
歲即數萬。
計稅銀當不下千金。
今州縣一年報稅、竟爾寥寥、其隐漏可勝言乎、宜将本縣官牙若幹名、造花名存案、凡有田房交易定由官牙書名畵押交易三日内。
官牙具單報縣。
每月有無交易。
官牙朔望當堂親逓甘結
總是阖縣糧米眼同運官親為掣廒受兌不得任憑旗甲揀廒。
及倉胥私撥零分。
如前積棍、嚴拿重責枷示則花派買幫之害可除矣。
米色刁難 凡弁丁水次領兌正米之外、例有耗米又有耗外贈貼及負重、厓駁等費其如橫甲刁軍、因改官收官兌。
無處苛求糧裡。
但至臨倉之時串通管兌經承倉蠹故嫌米色不堪勒令曬揚加貼。
以緻押差保歇乘機講兌官贈之外。
另派私津。
及吃茶會話、制斛、洗澡、種種名色恣意摉剝稍不遂意動辄鼓噪。
以惡糧壓派挾制縣官以遲兌悞漕恐吓愚裡有司恐礙考成。
隻得妝聾作啞。
任其魚肉。
近雖有監兌廳尊。
不過下倉點卯。
樣米呈驗。
安能代令襄勞。
自取煩擾、以故小民一石之糧。
費用浮于正數。
其善為計者。
惟在糧戶上納印官不時親臨面驗米色委系幹圓潔凈方準交收。
稍或雜碎。
務須倍加揚扇不得狥情受賄倘有倉胥得。
錢濫收及倉蠹侵偷私攙糠粃抽廒盤驗重究枷革仍令賠補庶不緻臨兌贻累經裡。
而旗丁亦無釁可乘矣。
嚴勒開幫 凡值開兌将近印官先期出示将一應漕兌事宜。
照舊規預為料理齊備。
否則運船一到。
擁擠河幹。
旗丁水手。
千百成羣。
騷擾喧嘩。
殊非法紀。
印官宜谕地方探報、随到随兌。
兌畢、即取弁丁印甘結狀申報開行日期。
催攢遠離口岸不得阻塞河路庶人少勢孤。
勿緻恃衆橫行。
克其受兌。
可免逗留滋擾矣。
◆雜課部 總論 顔料匠班 當稅 田房稅 牛驢雜稅 牙稅 門攤稅 漁課 鹽課 蘆課 軍田 新墾 牧地 更名地 學租 私鹽變價 贓罰 積谷 雜征餘論 ○總論 雜課亦有全書開載者但有額無額之分耳。
各處欵項不一、征收亦不一、其中有解司解、府者有增入地丁一例起運者、大抵無額之項、除起解外、稍有羨、餘為廉吏以佐公用、但經承歲有常規、大半為其侵蝕、若加意厘清是亦泰山不讓土壤之道耳 ○顔料匠班 顔料、藥材曆日、榜紙、狐皮牛角匠班等項、載在全書、歲有定額、然各處有無不同、但該承、指稱解費盤腳、科派頗重、舊從地丁派征者責在排裡不得濫派。
舊從本色目人等派征者責在經承毋許私索。
至由排裡征收者、隻宜附入條編單内一同催比不必另差。
以省煩擾。
○當稅 當稅、每鋪原例五兩、甲寅軍興、增倍、每鋪十兩、另批起解若本商自解佥名領批按限掣繳又有私押暗當。
未經納稅、經承陰受其賂。
瞞官不報。
宜出示曉谕。
現在納稅者。
即為官當。
許鋪門懸牌。
将典名并商人姓名。
造冊送查存案。
如不納稅。
即為私當許諸色人等首告。
究實、仍照漏稅律治罪。
如鄉曲貧民。
以農具器用押貸米谷糧食者。
不在此例。
○田房稅 田房稅契、隐漏尤多若遇編審之年、推收過戶、閑有以田契稅印者、又州縣離任之時、紳衿讨情、衙役乞恩、以田房二契用白印者、此陋弊處處皆然、不可破也、以太縣之田房交易、何日無之、日以百金計。
歲即數萬。
計稅銀當不下千金。
今州縣一年報稅、竟爾寥寥、其隐漏可勝言乎、宜将本縣官牙若幹名、造花名存案、凡有田房交易定由官牙書名畵押交易三日内。
官牙具單報縣。
每月有無交易。
官牙朔望當堂親逓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