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全書卷之五
關燈
小
中
大
、籲請撥補買馬、以蘇驿困事切照驿逓之設、原以供 皇華往來、及承舍赍奏、有工料以給圉牧、有馬匹以副星馳、此實郵傳急需、缺一不可、念郯邑當東路未開用馬稀少、猶可勉支、自豫撫 題定之後、一切使客差員。
大半皆由東路。
送往迎來。
日無甯晷郯邑接南省實為山左首驿。
查卑縣裡甲及紅驿兩處額設之馬、止一百二十匹、而郯南至峒峿、北至沂、皆一百二十裡、西至峄則一百八十裡、站長則有奔馳竭蹶之虞馬少又無休息更番之術以緻倒斃不堪見額動阙。
時須買補。
疲驿之重困。
職為此也。
伏查中路、滕縣滕臨二驿、鄒縣邾界二驿、與昌平新加等驿、每站相去隻四五十裡、工料之外。
又有糧佥買馬。
今郯之站遠。
較之中路。
不啻三倍。
止有工料銀兩。
并無買馬錢糧欲那買馬則工料系額設養馬及驿使廪給與馬夫口糧必有不給欲盡工料則差多馬少恐急切奏章及緊要差使又緻羁程即雲加意節省。
其如站遠。
馬力難支。
倒斃既甚。
買補必多安能以額内有限之錢糧為額外無窮之購買且大差一到。
少有不敷。
則驿書牌子。
鞭撻交加、勢不得不揭借買馬以供差使。
即卑職去年六月受事以來、除料理棚廠槽■〈算刂〉、繁費不論外、約計一年之内、所買補之馬、已四百餘匹、其倒斃者、又已過半、見今逼索馬價。
接踵盈門又安能有點金之術而清償之此下吏之賠累。
無從申訴。
而疲驿此後之弊壞。
實有難支者也。
伏乞 憲台念郯邑山左門戶。
站遠差煩之苦。
慨賜轉詳。
于工料之外添設買馬錢糧準于地丁正項銷算。
若以添設不便具 題。
則查建曠銀兩。
曾奉 部文留為沖邑撥補買馬之需。
亦乞咨達 部台。
準于建曠銀兩動支買馬。
永為定例。
此卑職實從驿逓重務。
萬分苦。
難起見非敢私于成法之外。
妄行幹請。
以渎 憲聽也、【後蒙 部議東路十三站俱照郯邑每站撥補買馬銀柒百餘兩永為定額】 請免投誠移駐官兵 為報明僞統領将軍、投誠官兵分别人伍歸農事、蒙布政司憲票前事、内開蒙 巡撫部院袁、 淮 兵部咨前事奉旨安插投官兵左都督林 等、在沂費郯等處、築房開荒、劄付等因到縣、蒙此切照移駐投誠官兵、欲安插得所必有可墾之荒。
可廬之地。
即其始至地方。
便須房屋安置。
使其所至如歸。
斯兵民兩便。
可以相安。
茲奉 司行。
預查房屋空閑處所并荒地堪以屯種、及修築房屋之處、此誠計慮周詳。
而于朝廷柔遠之恩。
更加以安輯兵民之至意也。
卑職伏查郯邑自罹地震之後。
房屋坍塌。
十室而九。
本境在先逃亡之民。
方欲歸無所。
縱一二破敗寺觀。
久為防兵占住。
此外民居草房。
寥寥相望。
即卑職與衙官。
俱僦民、間數椽。
風雨不蔽城邑如是。
村落可知此空閑處所并無房屋可以暫居也。
又查郯之荒田未嘗不蕪萊在望。
然附城近村之處。
漸見開墾。
閑有零星荒地。
尚多有主。
惟邑之東北、土傍諸山。
多雜沙石。
西北則濱湖之地。
勢若窪下稍有旱潦。
顆粒無收。
以故居民流散。
其地竟成古荒。
數十年來。
無有過問。
此荒地之無可屯種者也。
至于築室畔田。
所以便于農作倘地可營居而于荒田異處則耕作之奔走為勞倘土可墾開而于版築非宜則婦子之甯止何賴今郯荒田。
多近山湖之地。
素苦旱潦于耦耕聚處正兩有相妨此荒田附近并無可修築房屋之處也。
抑卑職更有陳者。
郯邑屢被奇災。
殘黎無幾。
蒙朝廷蠲赈。
各憲台撫綏。
流移之氓。
稍稍複業今一聞安插投誠官兵。
颛愚無知。
合境洶駭。
惟恐将來受其騷擾。
久處者猶思遠徙以避在外者又安望其複歸是使郯邑一安新集之兵而反失土著之民矣且郯系山左邊隅小邑。
賓與南省海贛邳宿沐陽地土相錯。
最為奸宄出沒。
設有匪類。
與不肖兵丁。
彼此橫行互相影射非如腹内大地可以控制防禦尤不可不為鰓鰓過計者。
卑職處此殘疆。
日與二三鸠形鹄面之小民。
相為依守。
雖加意拊循。
猶難振起。
況節年逋欠。
巳苦追呼苟更有意外驚疑恐逃亡又複見于今日卑職恭承 司檄。
謹遵前項。
逐一确查郯邑雖有荒而實非可墾之荒郯邑雖有地而并無可廬之地城鄉内外煙井蕭條而亦無閑房可以安置之處以此揆之安插既難得所墾屯切屬非宜緣系安插投誠事理、其地方情形、不得不冐陳憲聽伏乞 憲台、俯垂電察。
速賜轉詳。
則官兵荷綏輯之休。
而殘邑亦無驚擾之虞矣。
【蒙 院憲批準郯邑免其安插】 議覆委勘沂州江風口沙壓荒地 為急豁民災等事、蒙 本府火票前事、内開蒙 廵撫部院袁 布政司憲票雲雲等因、蒙此、卑職于某月某日遵奉 憲委、随申沂州、定期會同踏勘去後、不意連日大雪、彌漫遍野、疆界不分、實難履畝、巳于十二月初七日具文懇 請展限矣、然又慮事關 院件、未敢久遲、乃于十二月二十五日、單騎赴沂、會同本州島羅知州、親詣江風口、馬門口地方、時積雪未消。
沙深氷厚。
汲及馬腹。
未能逐畝勘明。
然觀其大勢江馬門二口、皆在沂河西岸、相距約二十裡、而峯山社唐莊等十二村地、并在兩口之内。
每遇河水大漲。
水從外入。
交彙其中。
十一村地俱受其害。
近口之處水沖激而刷地成渠平衍之區水泛濫而積沙成洲其唐莊地近江風口故受害獨深。
緣江風口沖囓之堤。
數倍馬門故水之入勢大而流亦長。
自唐莊迤南。
浸淫二十裡。
直接馬門口。
峯山私十一村實受之。
馬門口水之入。
勢雖少殺亦助江風為虐。
而相近菜村等地實受之兩口之水為害雖有重輕而十二村之地被災原無差别故舉昔膏腴之壤盡成沙碛之場此、卑職之所目擊。
而災黎之所急為呼籲者也然猶恐以額外沙灘。
指為承糧熟地。
與夫被災二十五年錢糧何以全完。
康熙三年奉文清丈何以不行詳請。
誠有如 憲檄之所駁者。
卑職細加诘問、據原呈鄭洪禮、裡老孫應才等供稱、峯山社并無額外餘地。
當先造冊、因地主逃荒、尚有遺漏。
未經開報。
原冊沙壓一百一十頃五十畝九分之數、尚未足以盡之。
何敢複有假冒。
二十五年以來雖遭水患、然在前被災尚輕。
阖社猶可包賠。
如順治十六年之大水泛入、沙壓稍淺問有花地可種。
故康熙三年、奉文清丈、小民畏法急公。
苟可勉強支持。
未敢遽為告免。
至七年、忽遭地震、男婦壓死甚多、加以浃月霪雨。
沂河驟漲水口以沖決而漸大河流以彌漫而漸廣于是平地水深丈餘。
室廬田畝。
盡
大半皆由東路。
送往迎來。
日無甯晷郯邑接南省實為山左首驿。
查卑縣裡甲及紅驿兩處額設之馬、止一百二十匹、而郯南至峒峿、北至沂、皆一百二十裡、西至峄則一百八十裡、站長則有奔馳竭蹶之虞馬少又無休息更番之術以緻倒斃不堪見額動阙。
時須買補。
疲驿之重困。
職為此也。
伏查中路、滕縣滕臨二驿、鄒縣邾界二驿、與昌平新加等驿、每站相去隻四五十裡、工料之外。
又有糧佥買馬。
今郯之站遠。
較之中路。
不啻三倍。
止有工料銀兩。
并無買馬錢糧欲那買馬則工料系額設養馬及驿使廪給與馬夫口糧必有不給欲盡工料則差多馬少恐急切奏章及緊要差使又緻羁程即雲加意節省。
其如站遠。
馬力難支。
倒斃既甚。
買補必多安能以額内有限之錢糧為額外無窮之購買且大差一到。
少有不敷。
則驿書牌子。
鞭撻交加、勢不得不揭借買馬以供差使。
即卑職去年六月受事以來、除料理棚廠槽■〈算刂〉、繁費不論外、約計一年之内、所買補之馬、已四百餘匹、其倒斃者、又已過半、見今逼索馬價。
接踵盈門又安能有點金之術而清償之此下吏之賠累。
無從申訴。
而疲驿此後之弊壞。
實有難支者也。
伏乞 憲台念郯邑山左門戶。
站遠差煩之苦。
慨賜轉詳。
于工料之外添設買馬錢糧準于地丁正項銷算。
若以添設不便具 題。
則查建曠銀兩。
曾奉 部文留為沖邑撥補買馬之需。
亦乞咨達 部台。
準于建曠銀兩動支買馬。
永為定例。
此卑職實從驿逓重務。
萬分苦。
難起見非敢私于成法之外。
妄行幹請。
以渎 憲聽也、【後蒙 部議東路十三站俱照郯邑每站撥補買馬銀柒百餘兩永為定額】 請免投誠移駐官兵 為報明僞統領将軍、投誠官兵分别人伍歸農事、蒙布政司憲票前事、内開蒙 巡撫部院袁、 淮 兵部咨前事奉旨安插投官兵左都督林 等、在沂費郯等處、築房開荒、劄付等因到縣、蒙此切照移駐投誠官兵、欲安插得所必有可墾之荒。
可廬之地。
即其始至地方。
便須房屋安置。
使其所至如歸。
斯兵民兩便。
可以相安。
茲奉 司行。
預查房屋空閑處所并荒地堪以屯種、及修築房屋之處、此誠計慮周詳。
而于朝廷柔遠之恩。
更加以安輯兵民之至意也。
卑職伏查郯邑自罹地震之後。
房屋坍塌。
十室而九。
本境在先逃亡之民。
方欲歸無所。
縱一二破敗寺觀。
久為防兵占住。
此外民居草房。
寥寥相望。
即卑職與衙官。
俱僦民、間數椽。
風雨不蔽城邑如是。
村落可知此空閑處所并無房屋可以暫居也。
又查郯之荒田未嘗不蕪萊在望。
然附城近村之處。
漸見開墾。
閑有零星荒地。
尚多有主。
惟邑之東北、土傍諸山。
多雜沙石。
西北則濱湖之地。
勢若窪下稍有旱潦。
顆粒無收。
以故居民流散。
其地竟成古荒。
數十年來。
無有過問。
此荒地之無可屯種者也。
至于築室畔田。
所以便于農作倘地可營居而于荒田異處則耕作之奔走為勞倘土可墾開而于版築非宜則婦子之甯止何賴今郯荒田。
多近山湖之地。
素苦旱潦于耦耕聚處正兩有相妨此荒田附近并無可修築房屋之處也。
抑卑職更有陳者。
郯邑屢被奇災。
殘黎無幾。
蒙朝廷蠲赈。
各憲台撫綏。
流移之氓。
稍稍複業今一聞安插投誠官兵。
颛愚無知。
合境洶駭。
惟恐将來受其騷擾。
久處者猶思遠徙以避在外者又安望其複歸是使郯邑一安新集之兵而反失土著之民矣且郯系山左邊隅小邑。
賓與南省海贛邳宿沐陽地土相錯。
最為奸宄出沒。
設有匪類。
與不肖兵丁。
彼此橫行互相影射非如腹内大地可以控制防禦尤不可不為鰓鰓過計者。
卑職處此殘疆。
日與二三鸠形鹄面之小民。
相為依守。
雖加意拊循。
猶難振起。
況節年逋欠。
巳苦追呼苟更有意外驚疑恐逃亡又複見于今日卑職恭承 司檄。
謹遵前項。
逐一确查郯邑雖有荒而實非可墾之荒郯邑雖有地而并無可廬之地城鄉内外煙井蕭條而亦無閑房可以安置之處以此揆之安插既難得所墾屯切屬非宜緣系安插投誠事理、其地方情形、不得不冐陳憲聽伏乞 憲台、俯垂電察。
速賜轉詳。
則官兵荷綏輯之休。
而殘邑亦無驚擾之虞矣。
【蒙 院憲批準郯邑免其安插】 議覆委勘沂州江風口沙壓荒地 為急豁民災等事、蒙 本府火票前事、内開蒙 廵撫部院袁 布政司憲票雲雲等因、蒙此、卑職于某月某日遵奉 憲委、随申沂州、定期會同踏勘去後、不意連日大雪、彌漫遍野、疆界不分、實難履畝、巳于十二月初七日具文懇 請展限矣、然又慮事關 院件、未敢久遲、乃于十二月二十五日、單騎赴沂、會同本州島羅知州、親詣江風口、馬門口地方、時積雪未消。
沙深氷厚。
汲及馬腹。
未能逐畝勘明。
然觀其大勢江馬門二口、皆在沂河西岸、相距約二十裡、而峯山社唐莊等十二村地、并在兩口之内。
每遇河水大漲。
水從外入。
交彙其中。
十一村地俱受其害。
近口之處水沖激而刷地成渠平衍之區水泛濫而積沙成洲其唐莊地近江風口故受害獨深。
緣江風口沖囓之堤。
數倍馬門故水之入勢大而流亦長。
自唐莊迤南。
浸淫二十裡。
直接馬門口。
峯山私十一村實受之。
馬門口水之入。
勢雖少殺亦助江風為虐。
而相近菜村等地實受之兩口之水為害雖有重輕而十二村之地被災原無差别故舉昔膏腴之壤盡成沙碛之場此、卑職之所目擊。
而災黎之所急為呼籲者也然猶恐以額外沙灘。
指為承糧熟地。
與夫被災二十五年錢糧何以全完。
康熙三年奉文清丈何以不行詳請。
誠有如 憲檄之所駁者。
卑職細加诘問、據原呈鄭洪禮、裡老孫應才等供稱、峯山社并無額外餘地。
當先造冊、因地主逃荒、尚有遺漏。
未經開報。
原冊沙壓一百一十頃五十畝九分之數、尚未足以盡之。
何敢複有假冒。
二十五年以來雖遭水患、然在前被災尚輕。
阖社猶可包賠。
如順治十六年之大水泛入、沙壓稍淺問有花地可種。
故康熙三年、奉文清丈、小民畏法急公。
苟可勉強支持。
未敢遽為告免。
至七年、忽遭地震、男婦壓死甚多、加以浃月霪雨。
沂河驟漲水口以沖決而漸大河流以彌漫而漸廣于是平地水深丈餘。
室廬田畝。
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