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經并序
關燈
小
中
大
待他忙時,徑進步大起棍,從小門去打他手,不論中不中,須急退丁字回。
他決進我小門來傷我,此時我一揭一進,壓剃落,打他手,決中矣。
○侵他二尺,低打抵揭,連幾下,待他忙時,急退丁字一步,急大進步,吊剪他手。
急收回原勢立,他進來打我,我就大門下起接。
他一大剪,急變扁身,中攔殺。
○兩人小門,對打對揭,須急變(急變時,勿使他揭着,揭着則不及矣),大門下起接大剪(或順勢打),中攔殺,或于揭時即用小剪變大剪,中攔殺。
○兩人大門對打,不進前腳,不折後腳,不能勝(須知有順勢折腳,是逃閃之法)。
○兩人大門齊對打,我且将棍提在高(連腳抽回些),遲斯須進步壓打下,即進變扁身中攔。
若我打去,他棍提回讓我,我須勿将棍尾打下,隻進步對他胸喉,直殺去。
○我從大門順用單鞭深入,他用力來抵(若迫近),大剪我,離了子午,若迫近,我急抽,就下面過小門,挂他手上一殺。
他用小剪,我一揭一殺,或急抽過,大門剪殺。
或又過小門倒牽,若不迫近,即打下小門,作敗狀。
○我從大門順入,他用力來抵,大剪我,離了子午。
我大進步,就小門急起,滴水去捧他,如前第三段者。
○我起流水漸進,他決來打我手。
我将腳坐下,直對他手一捧,或殺皆可。
又他來打我手,我從小門一揭接,或大門一起接,要在我右手前七八寸之間,與他棍尾相磕,一響為度。
二門起,俱繼以剪,急變扁身,中攔殺。
○兩人大門對打,棍尾在地下。
讓他先起,穿他小門手上(須兩手捧高,使打不小)。
○兩人大門對打,我讓他先起,就揭他小門,用小剪變大剪(即鐵門)殺。
若他小門來壓,我急就下面,過大門剪殺。
○兩人大門對打,他弱我用強,他強我弱讓,兩在高讓。
他先打下,我便進壓,兩在低讓。
他先提起,我便進,接連打殺。
李良欽師父每每用此二步。
○喜鵲過枝有四:他直高打來,我将棍抽過,大門讓他,下随用大剪,一也;他直高打來,我将棍抽過小門,讓他下,對胸殺去,二也;他直平打來,我坐腳,過枝進步,小門殺他,三也;他平直殺,或打來,我折後腿(即順勢),大門剪殺,四也。
以上過枝,俱在下面,過入他棍,二尺即過。
○治伏棍、低棍,須用小剪,離他手前,一尺之間,他急過大門,我或揭進打亦可(飛風箭亦可);急變大剪殺亦可(又我小剪他,他抽走,我急進步,起高棍打他,須二步折過小門)。
○他打來臨身,在小門則趁棍走一打。
在大門則走馬回頭,丁字步一打,順棍上一殺。
又一大剪,扁身中攔殺。
○大門接兇棍有五:扁身中攔接,一也;高捧接,二也;下起磕,三也;我棍略橫,離前手一尺受他,打一下,四也;待他打将到身,用手前一尺,磕他一下,五也。
各接後,須用大剪,繼之以殺。
○他雞啄我,須起兇棍,入剪他手前二尺之間。
他連起,我連剪;我雞啄,他起兇棍;我讓他先起,穿他小門手上(我接兇棍步亦可)。
○他直殺來,須進腳向小門剪,或向他棍尾,小門起變大剪,或端的直破,閃腰剪幾剪後,須用進殺,都不如定四步,坐直趕上。
○凡小門一揭一打,一打又一揭,終無結尾,必須乘揭用小剪(如鐵門),過大門結尾。
或将身抽退,他打來,我就大門下,起接剪打殺,結尾。
○凡起手要打要殺,俱要在他門内,一尺之間,未可将手勢發盡,待他趕來傷我,他手勢已盡。
此時或大或小,或剪或接,或自大下起接,各将他棍死了。
然後進步,扁身中攔,結尾無不勝也。
法曰:後人發,先人至。
知此決不可一發便要傷人,徒使自勢發盡,為他人反傷,戒之,戒之。
○棍初交則下起者,有勢;棍深入則上壓者,取嬴。
○我單鞭,他變馬前斬草,我且大進一步,硬用手力,他棍自輸。
○小剪,是棍中至要,人所不疑者。
○凡棍動時,須要把極堅固,方有力。
○凡大小門直破打,不分粘他棍不粘他棍,務對他手,直起直落,任他揭打。
或我揭打他,我棍亦不離他身五寸,即離亦須即直。
○凡日間将棍一打一揭,自習打揭,俱要自聲,久則自有力,高不過目,低不過膝。
○凡小門殺,須在他手上,方無後患,大門亦然。
○三腳峙打,須要習(有大僻),又定四打要習。
○彼抽退,勿急追;彼急進,勿遽離。
○腰力為上,後手力次之,前手力又次之。
○棍提起手,陽殺去,及打去俱手陰。
陰陽俱要識透。
○他棍頭略起,我不意向大門二尺位坐腳,一破剪進殺,又或不意用獻花破進。
○兩人侵入之際,他滴水捧我,急用倒頭。
○我滴水入他小門,他用倒頭;我坐後腳,急殺去,認定他胸。
○他大剪,我壓他;他用滴水捧,我進步将棍取正挂,然後倒頭。
○插他金槍,變坐腳殺。
腳殺。
○他起高攔若迫進,趕上對胸殺。
○他起高攔,我徑趕上迫他(如殺狀),打下前五步,大門接,随時用俱可,抽讓亦可(有抽讓,有不抽讓,須知之)。
急折腳,順勢剪一步,更妙。
○他小門打來,或低殺來,急折進前腳,橫壓他棍尾,然後二步折打他。
○他閉大門,我折後腳,就下起,徑殺他大門(略剪意)。
他閉小門,我進前腳,就下揭起,徑鑿他小門。
○他起流水
他決進我小門來傷我,此時我一揭一進,壓剃落,打他手,決中矣。
○侵他二尺,低打抵揭,連幾下,待他忙時,急退丁字一步,急大進步,吊剪他手。
急收回原勢立,他進來打我,我就大門下起接。
他一大剪,急變扁身,中攔殺。
○兩人小門,對打對揭,須急變(急變時,勿使他揭着,揭着則不及矣),大門下起接大剪(或順勢打),中攔殺,或于揭時即用小剪變大剪,中攔殺。
○兩人大門對打,不進前腳,不折後腳,不能勝(須知有順勢折腳,是逃閃之法)。
○兩人大門齊對打,我且将棍提在高(連腳抽回些),遲斯須進步壓打下,即進變扁身中攔。
若我打去,他棍提回讓我,我須勿将棍尾打下,隻進步對他胸喉,直殺去。
○我從大門順用單鞭深入,他用力來抵(若迫近),大剪我,離了子午,若迫近,我急抽,就下面過小門,挂他手上一殺。
他用小剪,我一揭一殺,或急抽過,大門剪殺。
或又過小門倒牽,若不迫近,即打下小門,作敗狀。
○我從大門順入,他用力來抵,大剪我,離了子午。
我大進步,就小門急起,滴水去捧他,如前第三段者。
○我起流水漸進,他決來打我手。
我将腳坐下,直對他手一捧,或殺皆可。
又他來打我手,我從小門一揭接,或大門一起接,要在我右手前七八寸之間,與他棍尾相磕,一響為度。
二門起,俱繼以剪,急變扁身,中攔殺。
○兩人大門對打,棍尾在地下。
讓他先起,穿他小門手上(須兩手捧高,使打不小)。
○兩人大門對打,我讓他先起,就揭他小門,用小剪變大剪(即鐵門)殺。
若他小門來壓,我急就下面,過大門剪殺。
○兩人大門對打,他弱我用強,他強我弱讓,兩在高讓。
他先打下,我便進壓,兩在低讓。
他先提起,我便進,接連打殺。
李良欽師父每每用此二步。
○喜鵲過枝有四:他直高打來,我将棍抽過,大門讓他,下随用大剪,一也;他直高打來,我将棍抽過小門,讓他下,對胸殺去,二也;他直平打來,我坐腳,過枝進步,小門殺他,三也;他平直殺,或打來,我折後腿(即順勢),大門剪殺,四也。
以上過枝,俱在下面,過入他棍,二尺即過。
○治伏棍、低棍,須用小剪,離他手前,一尺之間,他急過大門,我或揭進打亦可(飛風箭亦可);急變大剪殺亦可(又我小剪他,他抽走,我急進步,起高棍打他,須二步折過小門)。
○他打來臨身,在小門則趁棍走一打。
在大門則走馬回頭,丁字步一打,順棍上一殺。
又一大剪,扁身中攔殺。
○大門接兇棍有五:扁身中攔接,一也;高捧接,二也;下起磕,三也;我棍略橫,離前手一尺受他,打一下,四也;待他打将到身,用手前一尺,磕他一下,五也。
各接後,須用大剪,繼之以殺。
○他雞啄我,須起兇棍,入剪他手前二尺之間。
他連起,我連剪;我雞啄,他起兇棍;我讓他先起,穿他小門手上(我接兇棍步亦可)。
○他直殺來,須進腳向小門剪,或向他棍尾,小門起變大剪,或端的直破,閃腰剪幾剪後,須用進殺,都不如定四步,坐直趕上。
○凡小門一揭一打,一打又一揭,終無結尾,必須乘揭用小剪(如鐵門),過大門結尾。
或将身抽退,他打來,我就大門下,起接剪打殺,結尾。
○凡起手要打要殺,俱要在他門内,一尺之間,未可将手勢發盡,待他趕來傷我,他手勢已盡。
此時或大或小,或剪或接,或自大下起接,各将他棍死了。
然後進步,扁身中攔,結尾無不勝也。
法曰:後人發,先人至。
知此決不可一發便要傷人,徒使自勢發盡,為他人反傷,戒之,戒之。
○棍初交則下起者,有勢;棍深入則上壓者,取嬴。
○我單鞭,他變馬前斬草,我且大進一步,硬用手力,他棍自輸。
○小剪,是棍中至要,人所不疑者。
○凡棍動時,須要把極堅固,方有力。
○凡大小門直破打,不分粘他棍不粘他棍,務對他手,直起直落,任他揭打。
或我揭打他,我棍亦不離他身五寸,即離亦須即直。
○凡日間将棍一打一揭,自習打揭,俱要自聲,久則自有力,高不過目,低不過膝。
○凡小門殺,須在他手上,方無後患,大門亦然。
○三腳峙打,須要習(有大僻),又定四打要習。
○彼抽退,勿急追;彼急進,勿遽離。
○腰力為上,後手力次之,前手力又次之。
○棍提起手,陽殺去,及打去俱手陰。
陰陽俱要識透。
○他棍頭略起,我不意向大門二尺位坐腳,一破剪進殺,又或不意用獻花破進。
○兩人侵入之際,他滴水捧我,急用倒頭。
○我滴水入他小門,他用倒頭;我坐後腳,急殺去,認定他胸。
○他大剪,我壓他;他用滴水捧,我進步将棍取正挂,然後倒頭。
○插他金槍,變坐腳殺。
腳殺。
○他起高攔若迫進,趕上對胸殺。
○他起高攔,我徑趕上迫他(如殺狀),打下前五步,大門接,随時用俱可,抽讓亦可(有抽讓,有不抽讓,須知之)。
急折腳,順勢剪一步,更妙。
○他小門打來,或低殺來,急折進前腳,橫壓他棍尾,然後二步折打他。
○他閉大門,我折後腳,就下起,徑殺他大門(略剪意)。
他閉小門,我進前腳,就下揭起,徑鑿他小門。
○他起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