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内篇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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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尚氣力也。
「各」誤爲「谷」,漢《郃陽令曹全碑》「各獲人爵之報」,「各」作「」,形與「谷」相似。
「各」、「谷」,草書亦相似。
後人因加「人」旁耳。
不知「不穀食」與下文「人不弛弓,馬不解勒」,皆是狄人之俗,非獨尚氣力一事也。
《太平禦覽·兵部八十九》引此正作「各尚氣力」。
化而爲枳 「故橘樹之江北,則化而爲枳。
鴝鵒不過濟,貈渡汶而死」。
高注曰:「見於《周禮》。
」念孫案:「枳」本作「橙」,此後人依《考工記》改之也。
不知彼言「橘踰淮而北爲枳」,此言「樹之江北則爲橙」,義各不同。
注言「見《周禮》」者,約舉之詞,非必句句皆同也。
《埤雅》引此作「化而爲枳」,則所見本已誤。
《文選·潘嶽〈爲賈謐贈陸機詩〉》「在南稱甘,度北則橙」,李善注引《淮南》曰:「江南橘樹之江北,化而爲橙。
」《藝文類聚》、《太平禦覽·果部》「橘」下竝引《考工記》曰「橘踰淮而北爲枳」,又引《淮南》曰「夫橘樹之江北,化而爲橙」。
《禦覽·橙》下引《淮南》同。
然則《考工》作「枳」,而《淮南》作「橙」,明矣。
晉王子升《甘橘贊》曰:「異分南域,北則枳橙。
」此兼用《考工》與《淮南》也。
與造化者爲人 下與造化爲人 「故聖人不謀而當,不言而信,不慮而得,不爲而成,精通於靈府,與造化者爲人」。
又《俶真篇》「陶治萬物,與造化者爲人」,高注竝曰:「爲,治也。
」引之曰:高未解「人」字之義,故訓「爲」爲「治」。
人者,偶也,言與造化者爲偶也。
《中庸》「仁者,人也」,鄭注曰:「『人也』讀如『相人偶』之『人』,以人意相存偶之言。
」《檜風·匪風》箋曰:「人偶能割亨者,人偶能輔周道治民者。
」《聘禮》注曰:「每門輒揖者,以相人偶爲敬也。
」《公食大夫禮》注曰:「每曲揖及當碑揖,相人偶。
」是「人」與「偶」同義,故漢時有「相人偶」之語。
上文雲:「與造化者俱。
」《本經篇》雲:「與造化者相雌雄。
」《齊俗篇》曰:「上與神明爲友,下與造化爲人。
」曰「俱」、曰「爲友」、曰「爲人」、曰「相雌雄」,皆是相偶之意。
故《本經篇》「與造化者相雌雄」,《文子·下德篇》作「與造化者爲人」,此尤其明證矣。
《莊子·大宗師篇》「彼方且與造物者爲人」,《應帝王篇》「予方將與造物者爲人」,《天運篇》「久矣夫某不與化爲人」,竝與《淮南》同意,解者亦失之。
封壤 「昔舜耕於歷山朞年,而田者争處磽埆,以封壤肥饒相讓」。
念孫案:「封壤」二字義不相屬,「封壤」本作「封畔」,此後人以意改之也。
封、畔,皆謂田界也。
《周官·保章氏》注、《呂氏春秋·孟春》《樂成》二篇注,竝雲:「封,界也。
」《説文》:「畔,田界也。
」《史記·五帝紀》:「舜耕歷山,歷山之人皆讓畔。
」本岀《韓子·難一》。
《大雅·緜》傳亦雲:「耕者讓畔。
」「封畔」與「肥饒」相對爲文。
下文「以曲隈深潭相予」,「曲隈」、「深潭」亦相對爲文。
《覽冥篇》雲「田者不侵畔,漁者不争隈」,此雲「田者以封畔肥饒相讓,漁者以曲隈深潭相予」,其義一也。
《太平禦覽·皇王部六》《爾雅·釋草》疏,引此竝作「封畔」。
後者蹷之 屬腸 「先者上高,則後者攀之。
先者踰下,則後者蹷之。
先者隤陷,則後者以謀。
先者敗績,則後者違之」。
高注曰:「蹷,履也。
音『展』,非展也。
」念孫案:「展」與「蹷」聲不相近,「蹷」皆當爲「」,字之誤也。
,女展反,履也。
言後者履先者而上也。
「」字或作「蹍」。
《廣雅》:「蹍,履也。
」曹憲音女展反。
《莊子·庚桑楚篇》「蹍市人之足」,司馬彪雲:「蹍,蹈也。
」《淮南·説山篇》「足地而爲迹」,《説林篇》「足所者淺矣」,《脩務篇》「猶釋船而欲水也」,高注竝雲:「,履也。
」,音女展反,而訓爲「履」,故此注雲:「,履也,音『展』,非展也。
」且「攀」、「」爲韻,「謀」、「之」爲韻,「謀」古讀若「媒」,説見《唐韻正》。
若作「蹷」,則失其韻矣。
《兵略篇》:「白刃合,流矢接,涉血屬腸,輿死扶傷。
」案:「屬」、「腸」二字,義不可通,「屬」亦當爲「」,謂涉血履腸也。
《呂氏春秋·期賢篇》曰:「塵氣充天,流矢如雨,扶傷與死,履腸涉血。
」是其證也。
「」字本作「履」,其上半與「屬」相似,因誤爲「屬」矣。
脫四字 「此俗世庸民之所公見也,而賢知者弗能避也」。
高注曰:「以諭利欲,故曰『有所屏蔽』也。
」念孫案:如高注,則正文「避」字下當有「有所屏蔽」四字,而今本脫之也。
此承上文而言,言先者有難而後者無患,此庸人之所共見也。
而賢知者猶不能避,則爲争先之見所屏蔽故也,故注雲:「故曰『有所屏蔽』也。
」凡注内「故曰」雲雲,皆指正文而言,以是明之。
凝竭 「非謂其底滯而不發,凝竭而不流」。
念孫案:「竭」之言「遏」也。
《爾雅》曰:「遏,止也。
」底、滯、凝、竭,皆止也。
《爾雅》:「底,止也。
」《原道篇》注:「滯,止也。
」《楚辭·九歎》注:「凝,止也。
」《天文篇》曰「清妙之合專易,重濁之凝竭難」,《要略》曰「凝竭底滯,捲握而不散」,皆其證也。
《道藏》本、朱本、茅本皆作「凝竭」。
劉績不知其義,而改「竭」爲「結」,莊本從之,謬矣。
無好憎 「大包羣生而無好憎,澤及蚑蟯而不求報」。
引之曰:「無好憎」本作「無私好」,此後人以意改之也。
《文子·道原篇》正作「無私好」。
此承上文「生萬物,成百事」而言,言水之利物,非有所私好而然也。
下句「澤及蚑蟯而不求報」,亦是此意。
加一「憎」字,則非其指矣。
且「好」與「報」爲韻,上下文皆用韻。
若作「無好憎」,則失其韻矣。
劉本作「無所私」,亦非。
忽區 「動溶無形之域,而翺翔忽區之上」。
高注曰:「忽怳之區上也。
」《精神篇》「同精於太清之本,而遊於忽區之旁」,高注曰:「忽區,忽恍無形之區旁也。
」引之曰:「忽區」二字,文不成義。
兩「區」字皆當作「芒」。
隷書「芒」字作「」,與「區」相似而誤。
《太平禦覽·地部二十三》引《原道篇》已誤作「區」。
忽芒,即忽荒也。
《莊子·至樂篇》「芒乎芴乎,而無從出乎。
芴乎芒乎,而無有象乎」,釋文:「芒,音荒,又呼晃反。
芴,音忽。
」是「芒」與「荒」同。
《爾雅》「太歲在巳曰大荒落」,《史記·曆書》「荒」作「芒」。
《三代世表》「帝芒」,索隱:「芒,一作荒。
」上文「遊微霧,騖忽怳」,高注曰:「忽怳,無形之象。
」《文選·七發》注引作「騖忽荒」。
「忽芒」乃無形之貌,故曰「動溶無形之域,而翺翔忽芒之上」也。
《人閒篇》曰:「翺翔乎忽荒之上,析惕乎虹蜺之閒。
」是其明證矣。
賈誼《鵩賦》:「寥廓忽荒兮,與道翺翔。
」亦謂翺翔於忽荒之上也。
此篇及《精神篇》之「忽芒」,高注亦當雲「忽芒,無形之象」,而今本雲「忽怳之區上」、「忽恍無形之區旁」,則後人以已誤之正文改之也。
損 「去其誘慕,除其嗜欲,損其思慮」。
念孫案:「損」當爲「捐」,字之誤也。
「捐」與「去」、「除」同意,作「損」則非其指矣。
《文子·道原篇》正作「捐其思慮」。
又《精神篇》:「忘其五藏,損其形骸。
」「損」亦當爲「捐」。
「捐」與「忘」意相近,即《莊子》所謂「外其形骸」也。
作「損」則義不可通矣。
又下文「殘亡其國家,損棄其社稷」。
案:社稷可言棄,不可言損,當亦是「捐」字之誤。
不與物散 「不與物散,粹之至也」。
高注曰:「散,亂。
」又《精神篇》「精神澹然無極,不與物散,而天下自服」,高注曰:「散,雜亂貌。
」引之曰:諸書無訓「散」爲「雜亂」者。
《説文》:「散,雜肉也。
」「雜」乃「離」之誤,辯見《説文攷正》。
「散」皆當爲「殽」。
隷書「殽」或作「」,見漢《殽阬君神祠碑》。
與「散」相似。
「散」或作「」,見李翕《析裡橋郙閣頌》。
與「」亦相似,故「殽」誤爲「散」。
《太平禦覽·方術部一》引《原道篇》已誤。
《莊子·齊物論篇》「樊然殽亂」,釋文:「殽,郭作散。
」《太玄·玄瑩》「晝夜
「各」誤爲「谷」,漢《郃陽令曹全碑》「各獲人爵之報」,「各」作「」,形與「谷」相似。
「各」、「谷」,草書亦相似。
後人因加「人」旁耳。
不知「不穀食」與下文「人不弛弓,馬不解勒」,皆是狄人之俗,非獨尚氣力一事也。
《太平禦覽·兵部八十九》引此正作「各尚氣力」。
化而爲枳 「故橘樹之江北,則化而爲枳。
鴝鵒不過濟,貈渡汶而死」。
高注曰:「見於《周禮》。
」念孫案:「枳」本作「橙」,此後人依《考工記》改之也。
不知彼言「橘踰淮而北爲枳」,此言「樹之江北則爲橙」,義各不同。
注言「見《周禮》」者,約舉之詞,非必句句皆同也。
《埤雅》引此作「化而爲枳」,則所見本已誤。
《文選·潘嶽〈爲賈謐贈陸機詩〉》「在南稱甘,度北則橙」,李善注引《淮南》曰:「江南橘樹之江北,化而爲橙。
」《藝文類聚》、《太平禦覽·果部》「橘」下竝引《考工記》曰「橘踰淮而北爲枳」,又引《淮南》曰「夫橘樹之江北,化而爲橙」。
《禦覽·橙》下引《淮南》同。
然則《考工》作「枳」,而《淮南》作「橙」,明矣。
晉王子升《甘橘贊》曰:「異分南域,北則枳橙。
」此兼用《考工》與《淮南》也。
與造化者爲人 下與造化爲人 「故聖人不謀而當,不言而信,不慮而得,不爲而成,精通於靈府,與造化者爲人」。
又《俶真篇》「陶治萬物,與造化者爲人」,高注竝曰:「爲,治也。
」引之曰:高未解「人」字之義,故訓「爲」爲「治」。
人者,偶也,言與造化者爲偶也。
《中庸》「仁者,人也」,鄭注曰:「『人也』讀如『相人偶』之『人』,以人意相存偶之言。
」《檜風·匪風》箋曰:「人偶能割亨者,人偶能輔周道治民者。
」《聘禮》注曰:「每門輒揖者,以相人偶爲敬也。
」《公食大夫禮》注曰:「每曲揖及當碑揖,相人偶。
」是「人」與「偶」同義,故漢時有「相人偶」之語。
上文雲:「與造化者俱。
」《本經篇》雲:「與造化者相雌雄。
」《齊俗篇》曰:「上與神明爲友,下與造化爲人。
」曰「俱」、曰「爲友」、曰「爲人」、曰「相雌雄」,皆是相偶之意。
故《本經篇》「與造化者相雌雄」,《文子·下德篇》作「與造化者爲人」,此尤其明證矣。
《莊子·大宗師篇》「彼方且與造物者爲人」,《應帝王篇》「予方將與造物者爲人」,《天運篇》「久矣夫某不與化爲人」,竝與《淮南》同意,解者亦失之。
封壤 「昔舜耕於歷山朞年,而田者争處磽埆,以封壤肥饒相讓」。
念孫案:「封壤」二字義不相屬,「封壤」本作「封畔」,此後人以意改之也。
封、畔,皆謂田界也。
《周官·保章氏》注、《呂氏春秋·孟春》《樂成》二篇注,竝雲:「封,界也。
」《説文》:「畔,田界也。
」《史記·五帝紀》:「舜耕歷山,歷山之人皆讓畔。
」本岀《韓子·難一》。
《大雅·緜》傳亦雲:「耕者讓畔。
」「封畔」與「肥饒」相對爲文。
下文「以曲隈深潭相予」,「曲隈」、「深潭」亦相對爲文。
《覽冥篇》雲「田者不侵畔,漁者不争隈」,此雲「田者以封畔肥饒相讓,漁者以曲隈深潭相予」,其義一也。
《太平禦覽·皇王部六》《爾雅·釋草》疏,引此竝作「封畔」。
後者蹷之 屬腸 「先者上高,則後者攀之。
先者踰下,則後者蹷之。
先者隤陷,則後者以謀。
先者敗績,則後者違之」。
高注曰:「蹷,履也。
音『展』,非展也。
」念孫案:「展」與「蹷」聲不相近,「蹷」皆當爲「」,字之誤也。
,女展反,履也。
言後者履先者而上也。
「」字或作「蹍」。
《廣雅》:「蹍,履也。
」曹憲音女展反。
《莊子·庚桑楚篇》「蹍市人之足」,司馬彪雲:「蹍,蹈也。
」《淮南·説山篇》「足地而爲迹」,《説林篇》「足所者淺矣」,《脩務篇》「猶釋船而欲水也」,高注竝雲:「,履也。
」,音女展反,而訓爲「履」,故此注雲:「,履也,音『展』,非展也。
」且「攀」、「」爲韻,「謀」、「之」爲韻,「謀」古讀若「媒」,説見《唐韻正》。
若作「蹷」,則失其韻矣。
《兵略篇》:「白刃合,流矢接,涉血屬腸,輿死扶傷。
」案:「屬」、「腸」二字,義不可通,「屬」亦當爲「」,謂涉血履腸也。
《呂氏春秋·期賢篇》曰:「塵氣充天,流矢如雨,扶傷與死,履腸涉血。
」是其證也。
「」字本作「履」,其上半與「屬」相似,因誤爲「屬」矣。
脫四字 「此俗世庸民之所公見也,而賢知者弗能避也」。
高注曰:「以諭利欲,故曰『有所屏蔽』也。
」念孫案:如高注,則正文「避」字下當有「有所屏蔽」四字,而今本脫之也。
此承上文而言,言先者有難而後者無患,此庸人之所共見也。
而賢知者猶不能避,則爲争先之見所屏蔽故也,故注雲:「故曰『有所屏蔽』也。
」凡注内「故曰」雲雲,皆指正文而言,以是明之。
凝竭 「非謂其底滯而不發,凝竭而不流」。
念孫案:「竭」之言「遏」也。
《爾雅》曰:「遏,止也。
」底、滯、凝、竭,皆止也。
《爾雅》:「底,止也。
」《原道篇》注:「滯,止也。
」《楚辭·九歎》注:「凝,止也。
」《天文篇》曰「清妙之合專易,重濁之凝竭難」,《要略》曰「凝竭底滯,捲握而不散」,皆其證也。
《道藏》本、朱本、茅本皆作「凝竭」。
劉績不知其義,而改「竭」爲「結」,莊本從之,謬矣。
無好憎 「大包羣生而無好憎,澤及蚑蟯而不求報」。
引之曰:「無好憎」本作「無私好」,此後人以意改之也。
《文子·道原篇》正作「無私好」。
此承上文「生萬物,成百事」而言,言水之利物,非有所私好而然也。
下句「澤及蚑蟯而不求報」,亦是此意。
加一「憎」字,則非其指矣。
且「好」與「報」爲韻,上下文皆用韻。
若作「無好憎」,則失其韻矣。
劉本作「無所私」,亦非。
忽區 「動溶無形之域,而翺翔忽區之上」。
高注曰:「忽怳之區上也。
」《精神篇》「同精於太清之本,而遊於忽區之旁」,高注曰:「忽區,忽恍無形之區旁也。
」引之曰:「忽區」二字,文不成義。
兩「區」字皆當作「芒」。
隷書「芒」字作「」,與「區」相似而誤。
《太平禦覽·地部二十三》引《原道篇》已誤作「區」。
忽芒,即忽荒也。
《莊子·至樂篇》「芒乎芴乎,而無從出乎。
芴乎芒乎,而無有象乎」,釋文:「芒,音荒,又呼晃反。
芴,音忽。
」是「芒」與「荒」同。
《爾雅》「太歲在巳曰大荒落」,《史記·曆書》「荒」作「芒」。
《三代世表》「帝芒」,索隱:「芒,一作荒。
」上文「遊微霧,騖忽怳」,高注曰:「忽怳,無形之象。
」《文選·七發》注引作「騖忽荒」。
「忽芒」乃無形之貌,故曰「動溶無形之域,而翺翔忽芒之上」也。
《人閒篇》曰:「翺翔乎忽荒之上,析惕乎虹蜺之閒。
」是其明證矣。
賈誼《鵩賦》:「寥廓忽荒兮,與道翺翔。
」亦謂翺翔於忽荒之上也。
此篇及《精神篇》之「忽芒」,高注亦當雲「忽芒,無形之象」,而今本雲「忽怳之區上」、「忽恍無形之區旁」,則後人以已誤之正文改之也。
損 「去其誘慕,除其嗜欲,損其思慮」。
念孫案:「損」當爲「捐」,字之誤也。
「捐」與「去」、「除」同意,作「損」則非其指矣。
《文子·道原篇》正作「捐其思慮」。
又《精神篇》:「忘其五藏,損其形骸。
」「損」亦當爲「捐」。
「捐」與「忘」意相近,即《莊子》所謂「外其形骸」也。
作「損」則義不可通矣。
又下文「殘亡其國家,損棄其社稷」。
案:社稷可言棄,不可言損,當亦是「捐」字之誤。
不與物散 「不與物散,粹之至也」。
高注曰:「散,亂。
」又《精神篇》「精神澹然無極,不與物散,而天下自服」,高注曰:「散,雜亂貌。
」引之曰:諸書無訓「散」爲「雜亂」者。
《説文》:「散,雜肉也。
」「雜」乃「離」之誤,辯見《説文攷正》。
「散」皆當爲「殽」。
隷書「殽」或作「」,見漢《殽阬君神祠碑》。
與「散」相似。
「散」或作「」,見李翕《析裡橋郙閣頌》。
與「」亦相似,故「殽」誤爲「散」。
《太平禦覽·方術部一》引《原道篇》已誤。
《莊子·齊物論篇》「樊然殽亂」,釋文:「殽,郭作散。
」《太玄·玄瑩》「晝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