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子春秋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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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篇諫上 不顧于行義 昔夏之衰也以下十三句 「莊公奮乎勇力,不顧于行義。

    勇力之士,無忌于國」。

    孫氏淵如《音義》從一本改「行義」爲「仁義」,雲:「本多作『行義』,非」。

    念孫案:此文本作「莊公奮乎勇力,不顧于行,「行」字絶句,讀去聲。

    尚勇力之士,無忌于國」。

    「不顧于行」與「無忌于國」對文。

    「尚勇力之士,無忌于國」,本指莊公而言,今本「尚」作「義」,則以「義」字上屬爲句,而以「勇力之士」二句連讀,則「無忌于國」者,專指勇力之士而言,非其旨矣。

    案:下文曰「勇力之行也」,又曰「下無替罪誅暴之行」,又曰「行本淫暴」,又曰「循滅君之行」,此四「行」字,正對莊公「不顧于行」而言。

    又曰「崇尚勇力,不顧義理」,正所謂「尚勇力之士,無忌于國」也。

    今本作「不顧于行義」者,涉下文諸「義」字而誤。

    一本作「仁義」者,又涉下文「仁義」而誤。

    《太平禦覽·人事部七十七》引此正作「莊公奮乎勇力,不顧於行,尚勇力之士,無忌於國」。

    下文「今公自奮乎勇力,不顧乎行,尚勇力之士,無忌于國」,今本「尚」作「義」,誤與此同。

    又此章標題雲「莊公矜勇力,不顧行義」,「義」字亦涉下文「行義」而衍。

     「昔夏之衰也,有推移、大戲;殷之衰也,有費仲、惡來。

    足走千裡,手裂兕虎,任之以力,淩轢天下,威戮無罪,崇尚勇力,不顧義理,是以桀紂以滅,殷夏以衰」。

    孫曰:「『戲』、『來』、『裡』、『力』、『罪』、『理』、『滅』、『衰』爲韻,『虎』、『下』爲韻,周秦之語多相協,以輕重開合緩急讀之。

    」念孫案:「戲」字古韻在歌部,「來」字在之部,「裡」、「理」在止部,「力」在職部,「罪」在旨部,「滅」在月部,「衰」在脂部,此十三句,唯「虎」、「下」爲韻,「理」字或可爲合韻,其餘皆非韻也。

    淵如於古韻未能洞徹,但知古人之合,而不知古人之分,故往往以非韻者爲韻。

    又見高注《呂覽》《淮南》,有急氣、緩氣、閉口、籠口諸法。

    遂依放而爲之,不自知其似之而非也。

    故《音義》中凡言「某、某爲韻」,「某、某聲相近」及「急讀緩讀」者,大半皆謬,於古音若一一辯正,徒費筆墨。

    故但發凡於此,以例其餘,明於三代兩漢之音者,自能辨之也。

     若是孤之罪也 「公曰:『若是孤之罪也。

    』」念孫案:「若」當爲「善」。

    「公曰善」者,善晏子之言也。

    「是孤之罪也」别爲一句,不與上連讀。

    《外篇上》記景公命去禮,晏子諫之,事略與此同。

    彼文亦作「公曰善也」。

    今本「善」作「若」,則既失其句而又失其義矣。

    「善」、「若」字相似,又涉上文「若欲無禮」而誤。

    《諫下篇》「善其衣服節儉」,《雜下篇》「以善爲師」,今本「善」字竝誤作「若」。

     欲飲酒 「君欲飲酒七日七夜」。

    念孫案:「飲酒」上不當有「欲」字,蓋即「飲」字之誤而衍者。

    上文「景公飲酒,七日七夜不止」,無「欲」字。

     懷寶 三日而畢後者若不用令之罪 嗛齊 《諫上篇》:「霖雨十有七日矣。

    各本脫「霖雨」二字,據上文補。

    懷寶鄉有數十,飢氓裡有數家。

    」孫曰:「懷寶,言富家也。

    」念孫案:自此句以下,皆言百姓飢寒困苦之事,若雲富家鄉有數十,則與下文不類矣。

    下文説賑恤之事雲「懷寶二千七百家,用金三千」,謂以金散給之也。

    孫雲「言富民出金也」,尤非。

    若是富家,則無庸賑恤矣。

    予謂「懷寶」當爲「壞室」。

    「壞室」與「飢氓」對文,下文雲「室不能禦者,予之金」,是其證也。

    「懷」與「壞」字相似,俗書「寶」字作「寶」,與「室」亦相似,故「壞室」誤爲「懷寶」。

    後人不達,又改「寶」爲「寶」耳。

     「巡求氓寡用財乏者死,案:「寡用財乏」當爲「寡用乏財」。

    「死」字與上下文義不相屬,蓋衍字也。

    三日而畢,句後者若不用令之罪」。

    案:此言巡氓者限三日而畢事,如有後期者,則以不用令之罪罪之也。

    下文雲「三日,吏告畢上」,是其證。

    孫以「畢後」連讀,雲「畢後,謂後葬也」,蓋因上文「死」字而誤。

     「辟拂嗛齊,酒徒減賜」。

    孫曰:「辟拂,言屏去之。

    《説文》:『嗛,口有所銜也。

    』『嚌,嘗也。

    』『齊』與『嚌』同,言減去口味。

    」念孫案:孫雲「減去口味」是也,而引《説文》「嗛,口有所銜也」、「嚌,嘗也」則非。

    此所謂「嗛齊」者矣。

    予謂「嗛」者,快也。

    《莊子·盜跖篇》曰「口嗛於芻豢醪醴之味」,釋文:「嗛,苦簟反。

    」《趙策》曰「膳啗之嗛於口」,《魏策》曰「齊桓公夜半不嗛,易牙乃煎敖燔炙,和調五味而進之」,高注:「嗛,快也。

    」「齊」讀若「劑」。

    鄭注《周官·鹽人》曰:「齊事,和五味之事。

    」又注《少儀》曰:「齊,謂食羮醬飲有齊和者也。

    」高注《呂氏春秋·本味篇》曰:「齊,和分也。

    」《淮南·本經篇》曰:「煎熬焚炙,調齊和之適然。

    」則此所雲「嗛齊」者,謂齊和之嗛於口者也。

     莫之從 讒諛之民 立惡 「景公燕賞于國内,萬鍾者三,千鍾者五,令三出而職計莫之從。

    公怒,令免職計。

    令三出而士師莫之從」。

    元人刻本雲:「『職計莫之從』、『士師莫之從』,一作『職計筭之』、『士師筭之』。

    」明沈啟南本與此同。

    《羣書治要》作「職計筴之」、「士師筴之」。

    念孫案:《羣書治要》是也。

    「筴」,隷書「策」字也。

    據下文雲「請從士師之策」,則本作「策之」明矣。

    「策之」,蓋謂以策書諫也,故曰:「請從士師之策。

    」一本作「筭之」者,俗書「筭」字或作「」,與「筴」字相似,故「筴之」誤爲「筭之」。

    今本作「莫之從」者,「筭」字或作「算」,而隷書從竹從艸之字多相亂,故「算」字或書作「」,形與「莫」相似,故「算之」又誤爲「莫之」。

    後人不解「莫之」二字之義,又見下文有「令吏必從」之語,因加「從」字,以曲爲附會耳。

     「今君賞讒諛之民」。

    案:「民」本作「臣」。

    凡以讒諛事君者,皆臣也,非民也。

    《下篇》雲「景公信用讒佞,賞無功,罰不辜」,則此篇之萬鍾、千鍾,皆是賞讒諛之臣,而非賞民也。

    《羣書治要》正作「賞讒諛之臣」。

     「先王之立愛,以勸善也。

    其立惡,以禁暴也」。

    案:「立惡」本作「去惡」。

    去惡,斯可以禁暴。

    今作「立惡」,則文義相反矣。

    「去」本作「厺」,「立」本作「」,二形相似,又涉上句「立愛」而誤也。

    《羣書治要》正作「去惡」。

     尤佚 蔽諂 忠臣之常有災傷 順教 「民愁苦約病而姦驅尤佚」。

    念孫案:尤,過也,甚也,見《左傳·襄二十六年》注。

    「佚」與「溢」同。

    昭三年《左傳》曰:「道殣相望而女富溢尤。

    」此雲「民愁苦約病而姦驅尤佚」,句法正相似。

    「尤佚」即「溢尤」。

     「隱情奄惡,蔽諂其上」。

    案:蔽者,擁蔽。

    諂者,諂諛。

    二字義不相近,不當以「蔽諂」連文。

    「諂」當爲「謟」,字之誤也,「謟」讀若「滔」。

    謟者,惑也,謂隱其情,掩其惡,以蔽惑其君也。

    《爾雅》:「蠱,謟疑也。

    」「疑」即「惑」也。

    《管子·五輔篇》曰:「上謟君上,而下惑百姓。

    」 「是以忠臣之常有災傷也」。

    案:「之」字衍。

     「不能順教以至此極」。

    案:「順教」即「訓教」。

     君子所誡 「且《詩》曰:『載驂載駟,君子所誡。

    』」孫曰:「《小雅·采菽》之詩『誡』作『屆』,箋:『極也。

    』案:當從此。

    《説文》:『誡,敕也』。

    」念孫案:孫説非也。

    《晏子》引《詩》亦作「屆」,今作「誡」者,俗音亂之也。

    屆者,至也。

    「君子所屆」者,君子至也。

    所,語詞耳。

    説見《釋詞》。

    案:「君子」,謂來朝之諸侯也。

    鄭《箋》:「屆,極也。

    諸侯將朝,王則驂乘,乘四馬而往。

    此之服飾,君子法制之極也。

    」與《詩》意不合。

    若改「屆」爲「誡」,而訓爲「誡敕」,則其不可通者有二:「屆」字以凷爲聲,「凷」,古「塊」字,於古音屬至部。

    於古音屬至部,其上聲則爲旨部,其入聲則爲質部。

    《詩》中用「屆」字者,《小雅·節南山》與「惠」、「戾」、「闋」爲韻,《小弁》與「嘒」、「淠」、「寐」爲韻,《采菽》與「淠」、「嘒」、「駟」爲韻,《大雅·瞻卬》與「疾」爲韻。

    以上與「屆」爲韻之字,古音皆在至部。

    若「誡」字則以「戒」爲聲,於古音屬志部,其上聲則爲止部,其入聲則爲職部。

    《詩》中用「戒」字者,《小雅·采薇》與「翼」、「服」、「棘」爲韻,《大田》與「事」、「耜」、「畝」爲韻,《大雅·常武》與「國」爲韻,《易·震·象傳》與「得」爲韻,《楚辭·天問》與「代」爲韻。

    以上與「戒」爲韻之字,古音皆在志部。

    此兩部之音,今人讀之相近,而古音則絶不相通。

    至於老、莊諸子,無不皆然。

    此非精於三代兩漢之音者,固不能辨也。

    今改「屆」爲「誡」,則與「淠」、「嘒」、「駟」之音不協。

    此其不可通者一也。

    下文雲:「夫駕八,固非制也,今又重此,其爲非制也,不滋甚乎。

    」是晏子之意,謂古之諸侯所駕不過四馬,今駕八,則非制矣。

    況又倍之乎,故引《詩》「載驂載駟」雲雲以諫也。

    若雲「載驂載駟,君子所誡」,則三馬、四馬亦當誡矣。

    三馬、四馬當誡,則諸侯但可駕兩馬矣,豈其然乎!此其不可通者二也。

    檢王伯厚《詩攷》所載異字,曾無「君子所誡」之文,蓋伯厚所見本尚未誤作「誡」也,乃反以子書中之誤字爲是,而以經文爲非,見異思遷而不顧其安,是惑也。

     置大 而長 「夫以賤匹貴國之害也。

    置大立少,亂之本也」。

    念孫案:「置大」本作「置子」,今本「子」作「大」者,後人不曉「子」字之義,而妄改之也。

    「子」,即太子也。

    「置子立少」,謂廢太子而立少子也。

    上章公謂五子之傅曰「勉之,將以而所傅爲子」,本章曰「立子有禮,故孽不亂宗」,皆其明證矣。

    《羣書治要》正作「置子立少」。

     「夫陽生而長國人戴之」。

    孫本於「而長」上加「生」字,雲:「今本脫一『生』字,以意增。

    」念孫案:孫加「生」字,非也。

    此文本作「夫陽生長而國人戴之」。

    言陽生長於荼,而爲國人所戴也。

    今本「長而」誤作「而長」,又加「生」字於其上,則贅矣。

    《羣書治要》正作「夫陽生長而國人戴之」。

     數其常多先君桓公 「使史固與祝佗巡山川宗廟,犧牲珪璧莫不備具,數其常多先君桓公」。

    念孫案:「數其常多先君桓公」,文不成義,當作「其數常多於先君桓公」。

    謂所用犧牲珪璧之數,常多於桓公也,故下文曰:「桓公一,則寡人再。

    」今本「其數」誤作「數其」,又脫「於」字。

     曰鄙臣 「曰:『使君之嗣,夀皆若鄙臣之年。

    』」念孫案:「曰」上原有「封人」二字,「鄙臣」作「鄙人」,與上下文同一例,今本脫「封人」二字,「鄙人」又誤作「鄙臣」。

    《羣書治要》正作「封人曰:『使君之嗣,夀皆若鄙人之年。

    』」 導裔款 有七年 「楚巫微「微」蓋楚巫之名,《太平禦覽》作「徵」。

    導裔款以見景公」。

    孫曰:「導引之。

    」念孫案:孫説非也。

    「導」本作「道」,此後人不曉文義而改之也。

    道者,由也。

    裔款,齊之佞臣,故薦楚巫於景公,是楚巫由裔款以見景公也。

    下文曰「裔款以楚巫命寡人」,是其證。

    若作「導」而訓爲「引」,則是楚巫引裔款以見景公,與本事相反矣。

    《太平禦覽·人事部九十七》引此正作「道」。

     「公即位有七年矣」。

    案:「有」上有十字,而今本脫之。

    「有」讀爲「又」,若雲「即位有七年」,則「有」字可删矣。

    《太平禦覽》引此正作「十有七年」。

     蔔雲 祠靈山 無益 出野居 「吾使人蔔雲,祟在高山廣水」。

    念孫案:「蔔雲」本作「蔔之」,此草書之誤也。

    若作「雲」,則當别爲一句,破碎不成文理矣。

    《藝文類聚·災異部》《太平禦覽·咎徵部六》竝引作「吾使人蔔之」。

    《説苑·辯物篇》同。

     「寡人欲少賦斂以祠靈山」。

    盧氏《抱經羣書拾補》曰:「『祠』,《禦覽八百七十九》作『招』。

    案:《周禮·男巫》『旁招以茅,招四方之所望祭者』,他卷亦或作『祠』、作『祀』。

    」念孫案:作「招」者,誤字也。

    《禦覽》固多誤字,不必附會以《周官》之「旁招」。

    且祠是祭名,而招非祭名,可言「祠靈山」、「祠河伯」,不可言「招靈山」、「招河伯」也。

    《周官》:「男巫掌望祀望衍,旁招以茅。

    」望是祭名,而招非祭名,故可言「望于山川」,不可言「招于山川」。

    案:下文晏子曰「祠此無益也」,公曰「吾欲祠河伯」,其字皆作「祠」。

    又此章標題雲「景公欲祠靈山河伯」,其字亦作「祠」,則此文之本作「祠靈山」明矣。

    《禦覽·咎徵部》雖作「招靈山」,而下文之「祠此無益」及「祠河伯」仍作「祠」,則「招」爲「祠」之誤明矣。

    《初學記·天部下》《禦覽·時序部二十》竝引作「祀靈山」。

    「祀」、「祠」古字通,則仍是「祠」字。

    《藝文類聚·山部》《災異部》及《禦覽·天部十一》竝引作「祠靈山」。

    《説苑》同。

     「祠之無益」。

    案:「無益」本作「何益」。

    上文已言「祠此無益矣」,故復作問祠以終之曰「祠之何益」。

    若雲「祠之無益」,則直與上文相複矣。

    《説苑》作「無益」,亦後人依誤本《晏子》改之。

    下文論祠河伯之事,先言「無益」,而後言「何益」,正與此文相應。

    《藝文類聚·山部》《災異部》及《禦覽·天部》《咎徵部》《地部三》竝引作「祠之何益」,《禦覽·時序部》作「祀之何益」,皆是「何」字。

    「于是景公出野居暴露」。

    案:「野」下本無「居」字,「出野暴露」四字連讀,後人誤以「出」字絶句,故又於「野」下加「居」字耳。

    《初學記》《太平禦覽》引此皆無「居」字。

    《説苑》同。

     將觀于淄上 而聲欲保之 謀因豎刀 誅虐 待于君使 「景公將觀于淄上,與晏子閒立」。

    念孫案:「將」字後人所加。

    「與晏子閒立」,即謂「立於淄上」也,則上句本無「將」字明矣。

    《羣書治要》及《太平禦覽·人事部六十九》皆無「將」字。

     「今君以政亂國以行棄民久矣,而聲欲保之,不亦難乎」。

    案:「聲」字義不可通,蓋衍文也。

    《羣書治要》無。

     「怠于德而并于樂,身溺于婦侍而謀因豎刀俗作「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