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弟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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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dot勸學篇》「怠慢身,禍災乃作」,《大戴禮》「」作「亾」。
《呂氏春秋·權勳篇》「是荊國之社稷而不恤吾衆也」,《韓子·十過篇》「」作「亾」。
《史記·主父傳》「天下幹戈之事」,《漢書》「忘」作「亾」。
言唯忘己之人,能效天地之紀也。
尹注雲:「天地,形者也。
能效天地者,其唯忘己乎。
」是其證。
《莊子·天地篇》雲:「有治在人乎物,乎天,其名爲己。
己之人,是之謂入於天。
」意與此同也。
今本作「己無己」者,俗書「亾」字作「亡」,與「己」相似,下文又有「己」字,故「亾」譌爲「己」。
兩「己」之間,又衍「無」字,「無」字涉上文「無成」而衍。
遂緻文不成義。
《呂氏春秋·權勳篇》「是荊國之社稷而不恤吾衆也」,《韓子·十過篇》「」作「亾」。
《史記·主父傳》「天下幹戈之事」,《漢書》「忘」作「亾」。
言唯忘己之人,能效天地之紀也。
尹注雲:「天地,形者也。
能效天地者,其唯忘己乎。
」是其證。
《莊子·天地篇》雲:「有治在人乎物,乎天,其名爲己。
己之人,是之謂入於天。
」意與此同也。
今本作「己無己」者,俗書「亾」字作「亡」,與「己」相似,下文又有「己」字,故「亾」譌爲「己」。
兩「己」之間,又衍「無」字,「無」字涉上文「無成」而衍。
遂緻文不成義。
「夫不能自搖者,夫或之」。
念孫案:「」當爲「」。
「」,古「搖」字也。
見《七法篇》「擔竿」下。
隷書「」字或作「」,《漢書·司馬相如傳》「消乎襄羊」。
因譌而爲「」。
《淮南·兵略篇》「推其摿摿,擠其揭揭」,「摿」,亦「」字之譌。
本書《七法篇》「竿而欲定其末」,「」字又譌作「擔」。
蓋世人多見「搖」,少見「」,故傳寫多差也。
朱本徑改「」爲「搖」,則非其本字矣。
念孫案:「」當爲「」。
「」,古「搖」字也。
見《七法篇》「擔竿」下。
隷書「」字或作「」,《漢書·司馬相如傳》「消乎襄羊」。
因譌而爲「」。
《淮南·兵略篇》「推其摿摿,擠其揭揭」,「摿」,亦「」字之譌。
本書《七法篇》「竿而欲定其末」,「」字又譌作「擔」。
蓋世人多見「搖」,少見「」,故傳寫多差也。
朱本徑改「」爲「搖」,則非其本字矣。
夫或者何若然者也
劉曰:「『或者』,指『上或搖之』之『或』,上言天地尚有所以維載之者,豈人而無治之者乎!故此問治之者之狀,下遂詳其無聲無臭之妙,而口耳目手足等莫不本之。
注皆指爲風,殊不可解。
」
注皆指爲風,殊不可解。
」
集於顔色知於肌膚
「灑乎天下滿,不見其塞,集於顔色,知於肌膚」。
引之曰:下二句當作「集於肌膚,知於顔色」,此以「塞」與「色」隔句爲韻也。
「知」,見也。
道見於面,故曰「知於顔色」也。
《心術篇》「外見於形容,知於顔色」。
今本「知」上衍「可」字,辯見前。
《呂氏春秋·自知篇》「文侯不説,知於顔色」,高注曰:「知,猶見也。
」皆謂見於面也。
今本倒「肌膚」於下,則既失其義,而又失其韻矣,尹注已誤。
引之曰:下二句當作「集於肌膚,知於顔色」,此以「塞」與「色」隔句爲韻也。
「知」,見也。
道見於面,故曰「知於顔色」也。
《心術篇》「外見於形容,知於顔色」。
今本「知」上衍「可」字,辯見前。
《呂氏春秋·自知篇》「文侯不説,知於顔色」,高注曰:「知,猶見也。
」皆謂見於面也。
今本倒「肌膚」於下,則既失其義,而又失其韻矣,尹注已誤。
上聖之人 物至而命之耳
「上聖之人,口無虛習也。
手無虛指也。
物至而命之耳」。
念孫案:「上聖之人」四字,意屬下,不屬上,尹注非。
劉曰:「耳,語辭。
注以爲『耳目』之『耳』,屬下爲句,非。
」
手無虛指也。
物至而命之耳」。
念孫案:「上聖之人」四字,意屬下,不屬上,尹注非。
劉曰:「耳,語辭。
注以爲『耳目』之『耳』,屬下爲句,非。
」
祥其神矣
「故曰:『濟於舟者和於水矣,義於人者祥其神矣。
』」尹注曰:「與人理相宜,則神與之福祥也。
」引之曰:「其」,當爲「於」。
正文及注「神」字皆當爲「鬼」。
上文曰「祥於鬼者義於人」是也。
「鬼」與「水」爲韻,後人改「於」爲「其」,改「鬼」爲「神」,則既失其義而又失其韻矣。
「鬼」、「神」對文則異,散文則通,故「神」亦謂之「鬼」。
定元年《左傳》「宋仲幾曰:『縱子忘之,山川鬼神其忘諸乎!』士伯怒,謂韓簡子曰:『薛徵於人,宋徵於鬼,宋罪大矣,且已無辭而抑我,以神誣我也。
』」或曰「鬼神」,或曰「鬼」,或曰「神」,其義一也。
《論語·先進篇》:「季路問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上言「鬼神」,下但言「鬼」,言「鬼」即可以該「神」也。
「鬼」亦訓「神」,無須改爲「神」字。
』」尹注曰:「與人理相宜,則神與之福祥也。
」引之曰:「其」,當爲「於」。
正文及注「神」字皆當爲「鬼」。
上文曰「祥於鬼者義於人」是也。
「鬼」與「水」爲韻,後人改「於」爲「其」,改「鬼」爲「神」,則既失其義而又失其韻矣。
「鬼」、「神」對文則異,散文則通,故「神」亦謂之「鬼」。
定元年《左傳》「宋仲幾曰:『縱子忘之,山川鬼神其忘諸乎!』士伯怒,謂韓簡子曰:『薛徵於人,宋徵於鬼,宋罪大矣,且已無辭而抑我,以神誣我也。
』」或曰「鬼神」,或曰「鬼」,或曰「神」,其義一也。
《論語·先進篇》:「季路問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上言「鬼神」,下但言「鬼」,言「鬼」即可以該「神」也。
「鬼」亦訓「神」,無須改爲「神」字。
事有適四句
「事有適而無適若有適觿解不可解而後解」。
引之曰:此當作「事有適句無適而後適句觽有解句不可解而後解句言事之有適也」,必無適而後適,觽之有解也,必不可解而後解,下文雲「善舉事者,國人莫知其解」,正所謂「不可解而後解」也。
事之無適而後適,亦猶是也。
今本「無適而」,誤作「而無適」,「後」誤作「若」,「觿有解」之「有」又誤入上句内,遂緻文不成義。
尹注及句讀皆非。
引之曰:此當作「事有適句無適而後適句觽有解句不可解而後解句言事之有適也」,必無適而後適,觽之有解也,必不可解而後解,下文雲「善舉事者,國人莫知其解」,正所謂「不可解而後解」也。
事之無適而後適,亦猶是也。
今本「無適而」,誤作「而無適」,「後」誤作「若」,「觿有解」之「有」又誤入上句内,遂緻文不成義。
尹注及句讀皆非。
提提
「爲善乎,毋提提。
爲不善乎,將陷於刑」。
念孫案:「提提」,顯著之貌,謂有爲善之名也。
「提」與「」同。
《説文》曰:「,音提。
顯也。
」爲善而有名,則必爲人所嫉。
爲不善,則陷於刑。
《莊子·養生篇》曰:「爲善無近名,爲惡無近刑。
」語意正與此同。
又《山木篇》曰:「子其意者飾知以驚愚,脩身以明汙,昭昭乎如揭日月而行,故不免也。
」《淮南·説林篇》曰:「旳旳者獲,提提者射,高注誤釋「提提」二字,辯見《淮南》。
故大白若辱,大德若不足。
」皆是爲善「毋提提」之意。
尹注非。
爲不善乎,將陷於刑」。
念孫案:「提提」,顯著之貌,謂有爲善之名也。
「提」與「」同。
《説文》曰:「,音提。
顯也。
」爲善而有名,則必爲人所嫉。
爲不善,則陷於刑。
《莊子·養生篇》曰:「爲善無近名,爲惡無近刑。
」語意正與此同。
又《山木篇》曰:「子其意者飾知以驚愚,脩身以明汙,昭昭乎如揭日月而行,故不免也。
」《淮南·説林篇》曰:「旳旳者獲,提提者射,高注誤釋「提提」二字,辯見《淮南》。
故大白若辱,大德若不足。
」皆是爲善「毋提提」之意。
尹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