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官僚政治在世界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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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啟蒙運動,不足以喚醒這般貴族官僚的昏頑,到頭隻有讓大革命去作着無情的清算了。

     三 在歐洲,專制政體——官僚政治出現較早的國家是英法,而出現較遲的國家則是德俄。

     直至法國發生劃時期大革命的1789年,日耳曼的兩個民族國家,始在國際政治上起着重大作用。

    當時屬于哈布斯堡王朝的,除奧大利而外,還有匈牙利和斯拉夫國家;而屬于霍享佐倫王朝的,在普魯士王國中部有包括柏林在内的勃蘭登堡侯國,在西部有薩克森的一部分和威士特發利亞的一部分,在東部有西裡西亞、東普魯士及“西普魯士”,在北部有帕麥拉尼亞的一部分。

    就把屬于哈布斯堡王朝的奧國抛開不講,德國内部統一聯合事業的遲滞是不難想見的。

     可是領土範圍的狹小,并不曾限制德國君主們采行專制政體的雄心。

    在同世紀的上半期,被譽稱為現代德國最初建立者斐特烈大帝(FriedrichderGrosse)父子注18,就已經在從多方面進行那種統一聯合的事業。

    如其說斐特烈大帝的業績偏重在武功方面,而對于文治、對于官制,就是由他的父親斐特烈·威廉一世(FriedrichWilhelmⅠ)開始創建的。

    行政的集中管理,由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機構的建立,官吏服務條件(如為避免因緣舞弊,不許在本市、本省做官等等)的确立,特别是公私财政的明确劃分,差不多成為此後将近一個世紀中德國行政上的規範。

    注19 德國的專制君主,雖不像英國國王那樣,說“國王出自上帝”,也不像法國國王那樣說,“朕即國家”,而隻是較謙抑的說:“皇帝不是專制的主人,但隻是國家的第一個臣仆”(斐特烈大帝語),然而,語言的表現,并不能改變事物的本質。

    落後而被四周強鄰所宰割脅制的德國,為了對付外侮,終不能不在國内各邦領間、在社會階級間采行較妥協的姿态;而資産階級力量之不易培成,更促使那種妥協受着一種絕對主義的領導。

    因此,直至19世紀中葉以後,德國還是被支配“在專制主義的、官僚主義的、封建主義的混合行政之下”注20。

     至若在這種政體下,照一個自诩非常愛國的德國學者桑巴特(Sombart)所說:“官吏不正當的行為,表現為一種普遍的現象。

    這現象在它的普遍之中,隻須由幾個特例,特别是普魯士的就可以證實。

    無論如何,這是早前一切時代的常規……斐特烈三世(FriedrichⅢ)治下的政府人員,為一種無賴漢,殊令人讨厭。

    他們像一群饑餓的獵犬,總是利用每種機會作蠅營狗苟的勾當。

    ”注21就是在德國人誇稱為聖潔、嚴格訓練的普魯士軍隊中,軍需亦公認為是發财緻富的肥缺。

    注22 本來,在19世紀70年代前後,德國在俾斯馬克(Bismark)主政當中,已因幾次對外戰争的意外收獲和資本主義經濟的突躍成長,采行了一些立憲的步驟。

    但曆史學家把德國那種政府,看作是“稍加掩飾的專制政體”。

    盡管憲法把德國境内二十五個邦合成一個聯邦,有點像北美合衆國一樣,各邦都有相當權力。

    但是帝國政府控制工業團體、鐵路、法典、社會福利和外交事務。

    皇帝可以統制普魯士在聯邦會議(Bundsrat)裡的票數。

    他利用這個方法可以統制憲法的修正,可以召集和解散國會,可以任命、罷免内閣總理。

    下議院(Reichstag)的立法權是有限的,法律的通過可以不經過它的同意。

    注23惟其如此,前述專制主義、封建主義、官僚主義的混合行政體制,隻是在韋瑪憲法所由實現的社會民主黨政權之下才被暫時鏟除過,但為時不久,第三帝國的英雄們,又在各種矯造與增飾之下,變相的複活了德國的政治傳統,那是我們要在下面補說到的。

     俄國直到彼得大帝(PetertheGreat,1682—1725)同卡薩林(CatherinetheGreat,1762—1796)才把專制統治奠立起來。

    全國帶有原始性的自治政府都分别予以鏟除,而任用與皇帝有親近關系的人管理全國的行政。

    俄皇在名義上雖掌握全國立法、行政的大權,但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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