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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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三傳》而外,不應一無記載也)予嘗撰《長狄考》,考定其長,不過與今歐人等,自謂頗确;然考據終隻是考據,不能徑以為事實《左氏》于見殺之長狄,一一記其埋骨之處,似亦慮後人之疑惑而然。

    萬一能案其地址,掘得其遺骸,則于人種學,于史學,皆發明匪細矣。

    此事誠類夢想;然吾國曆代,種族之移徙及混合極多,若能多得古人遺骸,定其時代,考其骨骼,實足考種族遷移之迹,及其混合之漸也。

     (二)古物。

    有尚存于目前者,如雲岡石佛,無疑為南北朝之遺;有埋藏地下而複發見者,如鄭縣所得古鼎等,萬人貞觀,不容作僞,且其物巨大,亦不容作僞,此實三代彜器,複見于今者也。

    吾國地大物博,考古之學,雖不可雲盛,然國民保守之性甚笃;又偏僻之區,數百千年,未經兵燹者,亦自不乏,古代遺物,實随在而有,在能搜集鑒别之耳。

    且不必僻遠之區,吾鄉有吳某者,明亡時,其祖遺衣冠一襲,亦慎藏之,以待漢族之光複;辛亥之歲,吳氏年六十餘矣,無子,嘗衣之,一遊于市,深幸及其身,得見光複之成也。

    其衣,亦三百年前物,較之今日裁制,出于想象模拟者,迥不侔矣。

    惜當時戎馬倉皇,人無固志,未能訪得其人,請其将此衣捐贈公家,留為永久之紀念耳。

    然以吾國之大,此等古物,正自不乏,大則宮室橋梁,小則衣服械器,不待發掘而可得者,正不知凡幾也。

     (三)圖畫及模型。

    中國人仿造古器,以供研究者絕鮮,惟販賣骨董之人,恒借是等僞器,為稻粱謀耳。

    以此淆亂耳目,其罪誠可誅;然古器形制,借此而存,其功亦不可沒。

    如漢代之五铢,唐代之開元錢,今日猶得見其形制,不徒索諸譜錄中,即其一例也。

    此等仿造之品又不可得,則得圖畫而觀之,亦覺慰情勝無,如昔人所傳之《三禮圖》《宣和博古圖》是也。

    又古物形制,有本國已亡,而轉存于他國者,如寝衣之在日本是。

     (四)政俗。

    二者本一物,特法律認之,又或加以修正,成為典章,則謂之政;而不然者,則謂之俗耳。

    政俗最可考見社會情形。

    如宜興某鄉,有喪,其家若幹日不舉火,鄰人飲食之,客有往吊者,亦由鄰家款以食宿。

    此必甚古之俗,當考其何自來,并當考其何以能保存至今也。

    政原于俗,俗之成,必有其故,一推迹之,而往昔社會之情形,了然在目矣。

    政俗之距今遠者,往往遺迹無存,然他族進化較晚者,實足以資借鏡:如觀于蒙古,而可追想我族遊牧之世之情形;觀于西南之苗、瑤,而可追想我國古代山谷中之部落是也。

     以上四者,皆非記載之物。

    然一切記載,自其又一方面觀之,亦為古物之一,如宋、元書,觀其版本,而考其時之紙、墨、刻工是也;又一實物亦有多方面,如觀古之兵器,兼可知其時冶鑄之術是也。

    此皆學者所宜留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