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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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是非太無标準,令人無所适從;時勢不同,未可以今人之見,議古人也。
且彼固主選賢以為長矣,是尚同亦即同于賢者也,而又何訾焉。
《兼愛上》第十四 《兼愛中》第十五 《兼愛下》第十六 亦三篇相複,而上篇最略。
兼愛為墨家之根本義,讀《墨子書》,當一切以是貫通之。
《非攻上》第十七 《非攻中》第十八 《非攻下》第十九 亦首篇最略,但言其不義;中下篇則兼言其不利,且多引古事。
《節用上》第二十 《節用中》第二十一 《節用下》第二十二 上篇校略,中篇校詳。
兼有及節葬之語。
下篇亡。
篇中欲限民婚嫁之年以求庶;以人力為生财之本,因節用而兼及之也。
《節葬上》第二十三 《節葬中》第二十四 《節葬下》第二十五 上中皆阙。
節葬之說,亦見《節用中篇》及《非儒》,宜參看。
此篇言墨子所制葬法與禹同,亦墨子用夏道之證。
《天志上》第二十六 《天志中》第二十七 《天志下》第二十八 亦三篇相複。
以兼愛為天志而非攻;又雲:“無從下之政上,必從上之政下,夫為政于天子。
”則其義又與上同通也。
《明鬼上》第二十九 《明鬼中》第三十 《明鬼下》第三十一 上、中皆阙。
論理并無足取,但引古事及夏、商、周之書以實之。
按《論語》言“禹緻孝乎鬼神”;據《禮記·祭法》,則嚴父配天,實始于禹;《漢志》謂墨家“宗祀嚴父,是以右鬼”,鬼者人鬼,明鬼蓋亦夏教也。
《非樂上》第三十二 《非樂中》第三十三 《非樂下》第三十四 中、下皆阙。
非樂之旨,太偏于實利;而其道大觳,使人不堪;故多為諸家所難。
《非命上》第三十五 《非命中》第三十六 《非命下》第三十七此篇謂言有三表。
三表者,上本之古聖王之事,下察之百姓耳目之實,發為刑政,中百姓人民之利。
今上篇之論,大緻本之古聖王,中篇大緻考之耳目之實,下篇則言為政也。
然則其餘分為三篇者,亦必有一區别;特今或偏亡,或編次混亂,遂不可見耳。
非命之說,亦見《非儒篇》中,宜參看。
《非儒上》第三十八 《非儒下》第三十九 上篇亡。
下篇所言:非其喪服及喪禮,以其違節葬之旨也;非其娶妻親迎,以其尊妻侔于父,違尚同之義也;非其執有命,以神非命之說也;非其貪飲食、惰作務,以明貴儉之義也,非其循而不作,以與背周用夏之旨不合也;非其勝不逐奔,掩函弗射,以其不如非攻之論之徹底也;非其徒古其服及言;非其君子若鐘,擊之則鳴,弗擊不鳴;以其無強聒不舍之風,背于貴義之旨也。
蓋墨之非儒如此,皆以與其宗旨不同者為限,原無害于其說之本出于儒矣。
此外诋訾孔子之詞,多涉誣妄,則諸子書述古事者類然;因其說出于傳述,不能無誤也。
此誠不必皆墨子之言,亦不必遂非墨子之說。
當時傳其家之學者,或推衍師意而自立說;或祖述師言,存其意而易其辭,固不能一一分别。
畢氏必辨為非墨子之言,殊可不必矣。
非儒之論,亦見《耕柱》《公孟》二篇,宜參看。
《經上》第四十 《經下》第四十一 《經說上》第四十二 《經說下》第四十三 《大取》第四十四 《小取》第四十五 以上六篇,皆名家言。
《經說》即釋《經》者。
魯勝注《墨辯》叙謂《墨辯》有上下經,經各有說,凡四篇,蓋即指此。
《大/小取》之“取”,孫诒讓謂即“取譬”之取,蓋是。
六篇唯《小取》篇較易解,餘皆極難解,宜參看近人著述,已見前。
《耕柱》第四十六 《貴義》第四十七 此兩篇皆雜記墨子之言,論明鬼、貴義、非攻、兼愛等事。
又有難公孟子非儒之言,疑《公孟》篇簡錯也。
《公孟》第四十八 此篇多非儒之論,皆墨子與公孟子,旗鼓相當,多與《非儒》複者。
間有雜記墨子之言,與非儒無涉者。
《魯問》第四十九 此篇多非攻之論,亦及勸學、貴義、明鬼。
《公輸》第五十 此篇亦言非攻。
《□□篇》第五十一 亡。
《備城門》第五十二 《備高臨》第五十三 《□□》第五十四 《□□》第五十五 《備梯》第五十六 《□□》第五十七 《備水》第五十八 《□□》第五十九 《□□》第六十 《備突》第六十一 《備穴》第六十二 《備蛾傅》第六十三 《□□》第六十四 《□□》第六十五 《□□》第六十六 《□□》第六十七 《迎敵祠》第六十八 《旗幟》第六十九 《号令》第七十 《雜守》第七十一 自《備城門》至此,凡二十一篇。
今亡五十一、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共十篇。
諸篇皆專門家言,不易曉。
讀一過,就其可考者考之可也。
(凡讀古書,遇不能解者,亦仍須讀一過,不得跳過;以單詞隻義,亦有用處。
且絕學複明,往往自一二語悟入也)今《墨子目錄》,為畢氏所定。
孫氏據明吳寬抄本,當養篇目,以《備城門》為五十四,《備高臨》為五十五,冊末《吳氏手跋》雲“本書七十一篇,其五十一之五十三、五十七、五十九之六十、六十四之六十七,篇目并阙”雲雲,是吳所據本,實如此也。
且彼固主選賢以為長矣,是尚同亦即同于賢者也,而又何訾焉。
《兼愛上》第十四 《兼愛中》第十五 《兼愛下》第十六 亦三篇相複,而上篇最略。
兼愛為墨家之根本義,讀《墨子書》,當一切以是貫通之。
《非攻上》第十七 《非攻中》第十八 《非攻下》第十九 亦首篇最略,但言其不義;中下篇則兼言其不利,且多引古事。
《節用上》第二十 《節用中》第二十一 《節用下》第二十二 上篇校略,中篇校詳。
兼有及節葬之語。
下篇亡。
篇中欲限民婚嫁之年以求庶;以人力為生财之本,因節用而兼及之也。
《節葬上》第二十三 《節葬中》第二十四 《節葬下》第二十五 上中皆阙。
節葬之說,亦見《節用中篇》及《非儒》,宜參看。
此篇言墨子所制葬法與禹同,亦墨子用夏道之證。
《天志上》第二十六 《天志中》第二十七 《天志下》第二十八 亦三篇相複。
以兼愛為天志而非攻;又雲:“無從下之政上,必從上之政下,夫為政于天子。
”則其義又與上同通也。
《明鬼上》第二十九 《明鬼中》第三十 《明鬼下》第三十一 上、中皆阙。
論理并無足取,但引古事及夏、商、周之書以實之。
按《論語》言“禹緻孝乎鬼神”;據《禮記·祭法》,則嚴父配天,實始于禹;《漢志》謂墨家“宗祀嚴父,是以右鬼”,鬼者人鬼,明鬼蓋亦夏教也。
《非樂上》第三十二 《非樂中》第三十三 《非樂下》第三十四 中、下皆阙。
非樂之旨,太偏于實利;而其道大觳,使人不堪;故多為諸家所難。
《非命上》第三十五 《非命中》第三十六 《非命下》第三十七此篇謂言有三表。
三表者,上本之古聖王之事,下察之百姓耳目之實,發為刑政,中百姓人民之利。
今上篇之論,大緻本之古聖王,中篇大緻考之耳目之實,下篇則言為政也。
然則其餘分為三篇者,亦必有一區别;特今或偏亡,或編次混亂,遂不可見耳。
非命之說,亦見《非儒篇》中,宜參看。
《非儒上》第三十八 《非儒下》第三十九 上篇亡。
下篇所言:非其喪服及喪禮,以其違節葬之旨也;非其娶妻親迎,以其尊妻侔于父,違尚同之義也;非其執有命,以神非命之說也;非其貪飲食、惰作務,以明貴儉之義也,非其循而不作,以與背周用夏之旨不合也;非其勝不逐奔,掩函弗射,以其不如非攻之論之徹底也;非其徒古其服及言;非其君子若鐘,擊之則鳴,弗擊不鳴;以其無強聒不舍之風,背于貴義之旨也。
蓋墨之非儒如此,皆以與其宗旨不同者為限,原無害于其說之本出于儒矣。
此外诋訾孔子之詞,多涉誣妄,則諸子書述古事者類然;因其說出于傳述,不能無誤也。
此誠不必皆墨子之言,亦不必遂非墨子之說。
當時傳其家之學者,或推衍師意而自立說;或祖述師言,存其意而易其辭,固不能一一分别。
畢氏必辨為非墨子之言,殊可不必矣。
非儒之論,亦見《耕柱》《公孟》二篇,宜參看。
《經上》第四十 《經下》第四十一 《經說上》第四十二 《經說下》第四十三 《大取》第四十四 《小取》第四十五 以上六篇,皆名家言。
《經說》即釋《經》者。
魯勝注《墨辯》叙謂《墨辯》有上下經,經各有說,凡四篇,蓋即指此。
《大/小取》之“取”,孫诒讓謂即“取譬”之取,蓋是。
六篇唯《小取》篇較易解,餘皆極難解,宜參看近人著述,已見前。
《耕柱》第四十六 《貴義》第四十七 此兩篇皆雜記墨子之言,論明鬼、貴義、非攻、兼愛等事。
又有難公孟子非儒之言,疑《公孟》篇簡錯也。
《公孟》第四十八 此篇多非儒之論,皆墨子與公孟子,旗鼓相當,多與《非儒》複者。
間有雜記墨子之言,與非儒無涉者。
《魯問》第四十九 此篇多非攻之論,亦及勸學、貴義、明鬼。
《公輸》第五十 此篇亦言非攻。
《□□篇》第五十一 亡。
《備城門》第五十二 《備高臨》第五十三 《□□》第五十四 《□□》第五十五 《備梯》第五十六 《□□》第五十七 《備水》第五十八 《□□》第五十九 《□□》第六十 《備突》第六十一 《備穴》第六十二 《備蛾傅》第六十三 《□□》第六十四 《□□》第六十五 《□□》第六十六 《□□》第六十七 《迎敵祠》第六十八 《旗幟》第六十九 《号令》第七十 《雜守》第七十一 自《備城門》至此,凡二十一篇。
今亡五十一、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共十篇。
諸篇皆專門家言,不易曉。
讀一過,就其可考者考之可也。
(凡讀古書,遇不能解者,亦仍須讀一過,不得跳過;以單詞隻義,亦有用處。
且絕學複明,往往自一二語悟入也)今《墨子目錄》,為畢氏所定。
孫氏據明吳寬抄本,當養篇目,以《備城門》為五十四,《備高臨》為五十五,冊末《吳氏手跋》雲“本書七十一篇,其五十一之五十三、五十七、五十九之六十、六十四之六十七,篇目并阙”雲雲,是吳所據本,實如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