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胡安國《春秋傳》的理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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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是儒家的重要經典之一,也是宋代理學家說經的一個重點。

    考宋儒說經,其著錄之繁富,除《周易》外,當以《春秋》為最。

    清人謂“說《春秋》者莫夥于兩宋”,不無道理。

    足見《春秋》之學在宋代經學研究中所處的重要地位。

    因此,研究宋代理學,不能不對宋儒的《春秋》學加以考察。

     宋儒治《春秋》,大體循着唐代經學家啖助、趙匡、陸淳一派的學術路徑,棄專門而求通學,雖名為“棄傳從經”,實則兼采《春秋》三傳,斷以己意。

    叙事多采《左傳》,述義多采《公》《谷》,而尤着重于《春秋》“大義”的闡發,其最顯者,應首推胡安國。

     胡安國是宋代經學家,以治《春秋》見長,撰有《春秋傳》三十卷,名于世,為元、明兩朝科舉取士的經文定本,對後代有相當的影響。

    本章着重研究胡安國《春秋傳》(下簡稱《胡傳》)的學術觀點及其在學術史上的地位。

     第一節 胡安國的生平事迹和學統師承 胡安國(公元1074—1138年)字康侯,谥文定,北宋建甯崇安(今屬福建)人,哲宗紹聖四年(公元1097年)進士,擢為太學博士,旋提舉湖南學事。

    其時哲宗親政,廢除元祐舊制,崇複神宗熙甯、元豐新法,重新起用推行新法的新黨,罷黜反對新法的元祐舊黨。

    而此時的胡安國,政治上偏于保守。

    他傾向舊黨,主張複古,不以重行新法為然。

    如他在紹聖四年的進士策試中,不但沒有反對元祐舊黨的言論,而且竟“以漸複三代為對”(《宋史》本傳),主張恢複古制。

    這無疑是對哲宗重行新法的異議,其政治傾向性甚明。

    然而,胡安國政治上并非一味守舊,泥古不化。

    欽宗時,他針對北宋末年政治黑暗、吏治敗壞、奸佞弄權、朋黨猖獗的種種弊端,建議欽宗革新朝政,認為隻有行“新政”,“中興”才有希望:“若不掃除舊迹,乘勢更張,竊恐大勢一傾,不可複正”(同上)。

    其時金人南向,逼近汴京,威脅着宋王室的安全。

    有近臣建議:“分天下為四道,置四都總管,各付一面,以衛王室、捍強敵”。

    胡安國表示異議,指出“一旦以二十三路之廣,分為四道,事得專決,财得專用,官得辟置,兵得誅賞,權恐太重;萬一抗衡跋扈,何以待之”(同上)?他主張分散四都總管之權,由二十三路帥府行使。

    這種防範地方專權的思想主張,旨在尊君抑臣,加強中央集權。

    這一思想觀點在他後來治《春秋傳》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發揮。

     高宗紹興元年(公元1131年),诏胡安國為中書舍人兼侍講。

    安國獻《時政論》,講劃軍國大計,建議人主“當必志于恢複中原,祇奉陵寝;必志于掃平仇敵,迎複兩宮(指徽宗、欽宗)”,積極主張抗金,收複失地。

    其時高宗欲起用故相朱勝非都督軍務。

    安國據實直谏,力辟朱勝非讨好金人,贻誤社稷,循緻中原淪陷,宋室南渡。

    高宗遂改朱勝非為侍讀。

    安國持錄黃不下,鮮明地表明其堅決抗金的立場以及同主和派勢不兩立的态度。

     紹興五年(公元1135年),诏胡安國為經筵舊臣,令纂修所著《春秋傳》;八年(公元1138年)書成,高宗謂“深得聖人之旨”,進安國為寶文閣直學士;同年卒,終年六十五。

     胡安國一生,雖在官四十年,而實曆職不及六載。

    其為人、處事,“以聖人為标的”,重操守,講忠信,性格耿直,不趨炎附勢,阿谀權貴。

    欽宗曾問中丞許翰識胡安國否?許答:“自蔡京得政,士大夫無不受其籠絡,超然遠迹不為所汙如安國者實鮮”(《宋史》本傳)。

    胡安國不但不與權貴為伍,而且每逢召對言事,敢于直谏,“徧觸權貴”。

    因此他屢遭權貴們的排斥、打擊。

    他處事無論巨細,從不苟且。

    有人勸他“事之小者,盍姑置之”。

    他說:“事之大者無不起于細微,今小事為不必言,至于大事又不敢言,是無時而可言也”(同上)。

    這種不阿權貴,對事無所顧忌的态度,是胡安國為人、處世的顯著特點。

     宋儒特别強調忠孝等封建綱常,胡安國行之尤笃。

    靖康中,金人圍困京城。

    其時安國之子胡寅尚在城中,有客為之擔憂。

    安國則首先以人主之安危為念。

    他說:“主上在重圍中,号令不出,卿大夫恨效忠無路,敢念子乎”(同上)!其忠君之心,溢于言表。

    紹興二年(公元1132年)赴阙途中,有從臣家居者設宴用音樂,安國愀然說:“二帝蒙塵,豈吾徒為樂之日?敢辭”(《宋元學案》卷三十四《武夷學案》)。

    安國最講孝道,為學官,京師同僚勸其買妾。

    他說:“吾親待養于千裡之外,曾以是為急乎?遽寝其議”(同上)。

    徽宗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安國時提舉成都學事,父沒終喪,他對子弟說:“吾昔為親而仕,今雖有祿萬鐘,将何所施?”遂稱疾不仕,築室墓傍,耕稼自給,聊以此終身(《宋史》本傳)。

    上舉數端,足見其忠臣孝子的真儒本色。

     胡安國十分注重個人品格的修養,雖一生屢遭權貴貶斥,轉徙流寓,遂至空乏,然而“貧”字為口所不道,手所不書。

    他以此告誡子弟:“對人言貧,其意将何求”(《宋元學案》卷三十四《武夷學案》)?自稱:“吾平生出處皆内斷于心,浮世利名如蠛蠓過前,何足道哉”(《宋史》本傳)!他這種安貧樂道、不求利達、“蕭然塵表”的處世态度,與理學大師程頤“安貧守節,言必忠信,動遵禮法”,“不求仕進”(《宋史》卷四二七),又何其相似!無怪乎胡安國的同時代人把他與理學開派人物“二程先生”相提并論。

    謝良佐論年輩居安國之長,但對其人格卻十分敬服,稱他如大冬嚴雪中的蒼松翠柏,可見其氣節不凡,堪稱宋代儒林的表率。

    《宋先》贊他“進退合義”,為渡江以來儒者之冠,絕非虛語。

     從學統看,胡安國本人并非二程嫡傳,然其學術上宗程頤則是定論。

    他自稱其學問多得之于“伊川書”。

    高宗時,曾有谏官诋安國為“假托程頤之學者”,安國直言不諱,對程頤之學大加稱贊:“孔孟之道不傳久矣,自頤兄弟始發明之,然後知其可學而至。

    今使學者師孔、孟而禁不得從頤學,是入室而不由戶”(《宋史》本傳)。

    他建議朝廷“加之封爵,載在祀典”,诏“館閣裒其遺書,校正頒行,使邪說者不得作”(同上),公然奉程頤之學為正宗。

    全祖望稱安國為“私淑洛學而大成者”(《宋元學案》卷三十四《武夷學案》),是符合事實的。

     至于胡安國學術的直接師承,曆來說法不一。

    争論的焦點是:他與“程門高弟”謝良佐、楊時、遊酢的關系。

    多數學者認為,二程之後,有兩個分支:楊時得之而南傳于羅從彥,羅從彥傳于李侗,李侗傳于朱熹,此為一派;謝良佐得之傳于胡安國,胡安國傳其子胡宏,胡宏傳于張栻,此為又一派。

    胡安國與謝良佐之間是師承傳授關系的看法,實始于朱熹。

    朱熹在《上蔡祠記》中嘗說,胡安國“以弟子禮禀學”。

    清人黃宗羲沿襲其說,謂“先生(安國)之學,後來得于上蔡者為多”,遂列胡安國于謝良佐門下。

    全祖望以“師友”說力辟上述的“弟子”說,指出:“文定從謝、楊、遊三先生以求學統,而其言曰:‘三先生義兼師友,然吾之自得于《遺書》者為多。

    ’然則後儒因朱子之言,竟以文定列謝氏門下者,誤矣。

    ”他還認為,“南渡昌明洛學之功,文定幾侔于龜山(楊時)”,而朱熹、張栻、呂祖謙“皆其再傳”(《宋元學案》卷三十四《武夷學案》)。

    這樣,全祖望不但認為胡安國與程門謝、楊、遊三先生之間是師友關系,而且還充分肯定他在南宋洛學中的地位,與程門高足楊時齊觀。

     據《宋史》本傳,全祖望的“師友”說似乎更接近于事實: 安國所與遊者,遊酢、謝良佐、楊時皆程門高弟。

    良佐嘗語人曰:“胡康侯如大冬嚴雪,百草萎死而松柏挺然獨秀者也。

    ”安國之使湖北也,(楊)時方為府教授,良佐為應城宰,安國質疑訪道,禮之甚恭,每來谒而去,必端笏正立目送之。

     《宋史》本傳這段記載,用“所與遊者”的提法,說明安國與遊、謝、楊像是朋輩間交往、互訪的關系;所謂“質疑訪道”,也像是同人于學問上往返切磋的關系,從中很難看出安國與遊、謝、楊是師生間上下傳授的關系。

    謝良佐稱安國如大冬嚴雪中的松柏,也足以說明胡安國在謝氏心目中的地位,絕非“門人”所能比拟。

    黃宗羲本人也承認,“先生(安國)氣魄甚大,不容易收拾”(《宋元學案》卷三十四《武夷學案》)。

    像這樣的品評也與“弟子”的身份不相稱。

    胡安國在論其傳授時也稱“自有來曆”,“龜山所見在《中庸》,自明道先生所授。

    吾所聞在《春秋》,自伊川先生所發”(同上卷二十五《龜山學案·附錄》),沒有提到受于謝、楊、遊三先生。

    因此,我們可以排除胡安國為“謝氏門下”的說法。

    《宋史》本傳曾提到胡安國對楊、謝“禮之甚恭”。

    全祖望也提到安國曾向“三先生以求學統”。

    因為“三先生”畢竟是“程門高弟”,論年歲也居安國之長,所以胡安國本人稱謝、楊、遊三先生“義兼師友”是自有其道理的。

     總之,從學統看,胡安國上宗二程,尤其是“程頤之學”,下接“程門高弟”謝、楊、遊,尤其是謝良佐;從師承看,胡安國與謝、楊、遊之間是師友關系。

     第二節 胡安國的治學路徑與《春秋傳》的成書 胡安國的學問重在匡世,其為學以“康濟時艱”為職志。

    他說: 聖門之學,則以緻知為始,窮理為要,知至理得,不迷本心,如日方中,萬象皆見,則不疑所行,而内外合也。

    故自修身至于家國天下,無所處而不當矣。

    (《宋元學案》卷三十四《武夷學案》) 顯然,這種以“格”“緻”“正”“誠”為起點,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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