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志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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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世上疏曰:廬井荒涼,桑榆改植,良疇委而不開,柔桑枯而不采,欲令家豐歲儲其可得乎,愚謂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
《魏書》辛纂拜河南刺史,督勸農桑。
《魏書》蘇綽曰:三農之隙,陰雨之暇,當教人種桑。
《北史》崔衡除秦州刺史,修龔遂之法,勸課農桑。
《通典》北齊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其田中種桑五十株。
《隋書.食貸志》北齊河清三年定令,每歲春月,各依鄉土早晚,課人農桑。
桑蠶之月,婦女十五以上,皆營蠶桑。
《隋書》北齊正月班詔,勸課農桑。
《隋書.食貨志》丁男一牀,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絁。
《通典》隋文帝遵北齊之制,竝課樹桑。
《唐書.百官志》凡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為佐,務煩則有支使。
其三,察農桑不勤。
《唐書.百官志》寺人,掌宮人簿帳、女工。
凡宮人名籍,司其除附,公桑養蠶,會其課業。
《通典》唐開元二十五年,令每畝種桑五十根以上,三年種畢。
《文獻通考》唐武德七年,始定均田賦稅,以二十畝為永業,樹以桑。
《唐書》蕭定劭桑稼。
《五代史》唐明宗長典四年,帝幸龍門七裡亭,見??桑稼樹,枉駕勞問,親自勸課。
《五代史》張全義為河南尹,招懷流散,勸之樹藝,數年之後桑麻蔚然。
《宋史.食貨志》民造溫桑偽茶,比犯真茶,計直十分,論二分之罪。
《宋史.太祖紀》禁伐桑。
《文獻通考》宋建隆二年,課民種樹,每縣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桑半之。
太平興國二年,又禁伐桑為薪。
《文獻通考》宋太平興國二年年,江南西路轉運使上言:諸州蠶桑素少,而金價頗低。
《文獻通考》宋至道二年,靖時為直史館,上言曰:其室廬及桑棗之地,十丁者給百五十畝,七丁者百畝,五丁七十畝,三丁五十畝,二丁三十畝。
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
《文獻通考》宋熙寧六年,司農寺請立勸民種桑法,天下民種桑柘,毋得增賦。
先時,河東等戶以桑之多寡為高下,故植桑者少。
至和中,詔罷之。
時又立法勸民栽桑,有不趨令,則傲屋粟、裡布為之罰,民以為病。
既而詔罷。
《文獻通考》宋崇寧四年,尚書言:毀伐桑柘者,杖以曉眾。
從之。
《宋史.食貨志》諭民能廣植桑,墾開荒田者,止輸舊租。
《宋史.食貨志》中書議:勸民栽桑。
《宋史.食貨志》都省言:淮民復業,宜先勸課農桑。
令丞植桑三萬株至六萬株,守倅部內植二十萬株以上,竝論賞有差。
《宋史》河北東路,民富蠶桑。
契丹謂之綾絹州。
《宋名臣言行錄》張詠令崇陽,拔茶而植桑。
《東都事略》範純仁知襄陽縣,課民種桑。
民號其桑為著作林。
《金史》大定五年,伐桑為薪,命大興少尹完顏讓巡察。
《金史.食貨志》凡桑民戶以多植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之三。
《金史.食貨志》泰和元年,每田四十畝,樹桑一畝,毀樹木者有禁。
《元史.食貨志》至元二十八年,頒農桑雜令。
《元史》司農進撰《栽桑圖說》。
帝曰:農桑衣食之本,此圖甚善。
《元史.食貨志》中統元年,頒《農桑輯要》之書于民。
《元史》中統二年,命中書省宣慰司諸路達魯花赤管民,勸種植桑。
《元史》至元七年,司農司專掌農桑種植之制,每丁課種桑二十本。
《元史》至元二十三年,大司農上諸路儲義糧九萬五百三十五石,植桑棗雜果三千三百九萬四千六百七十二株。
《元史.食貨志》延祐三年,以苗好謙所至,植桑皆有成效,于是風示諸道以為式。
是年十一月,命各社出,共蒔桑苗,以社長領之。
四年,又以社桑不便,令民各畦種之。
《元史》緻和元年,頒農桑舊制十四條。
《續文獻通考》元至大二年,苗好謙獻種蒔之法。
其說分農民為三等,上戶地一十畝,中戶地五畝,下戶地二畝或一畝,皆築牆圍之,以時收采桑椹,依法種植。
元主善而行之。
《元史》李德輝為太原守,勸農桑。
《元史》姜彧知濱州,課民種桑,歲餘新桑遍野,人名為太守桑。
桑志卷第三
《魏書》辛纂拜河南刺史,督勸農桑。
《魏書》蘇綽曰:三農之隙,陰雨之暇,當教人種桑。
《北史》崔衡除秦州刺史,修龔遂之法,勸課農桑。
《通典》北齊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其田中種桑五十株。
《隋書.食貸志》北齊河清三年定令,每歲春月,各依鄉土早晚,課人農桑。
桑蠶之月,婦女十五以上,皆營蠶桑。
《隋書》北齊正月班詔,勸課農桑。
《隋書.食貨志》丁男一牀,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絁。
《通典》隋文帝遵北齊之制,竝課樹桑。
《唐書.百官志》凡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為佐,務煩則有支使。
其三,察農桑不勤。
《唐書.百官志》寺人,掌宮人簿帳、女工。
凡宮人名籍,司其除附,公桑養蠶,會其課業。
《通典》唐開元二十五年,令每畝種桑五十根以上,三年種畢。
《文獻通考》唐武德七年,始定均田賦稅,以二十畝為永業,樹以桑。
《唐書》蕭定劭桑稼。
《五代史》唐明宗長典四年,帝幸龍門七裡亭,見??桑稼樹,枉駕勞問,親自勸課。
《五代史》張全義為河南尹,招懷流散,勸之樹藝,數年之後桑麻蔚然。
《宋史.食貨志》民造溫桑偽茶,比犯真茶,計直十分,論二分之罪。
《宋史.太祖紀》禁伐桑。
《文獻通考》宋建隆二年,課民種樹,每縣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桑半之。
太平興國二年,又禁伐桑為薪。
《文獻通考》宋太平興國二年年,江南西路轉運使上言:諸州蠶桑素少,而金價頗低。
《文獻通考》宋至道二年,靖時為直史館,上言曰:其室廬及桑棗之地,十丁者給百五十畝,七丁者百畝,五丁七十畝,三丁五十畝,二丁三十畝。
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
《文獻通考》宋熙寧六年,司農寺請立勸民種桑法,天下民種桑柘,毋得增賦。
先時,河東等戶以桑之多寡為高下,故植桑者少。
至和中,詔罷之。
時又立法勸民栽桑,有不趨令,則傲屋粟、裡布為之罰,民以為病。
既而詔罷。
《文獻通考》宋崇寧四年,尚書言:毀伐桑柘者,杖以曉眾。
從之。
《宋史.食貨志》諭民能廣植桑,墾開荒田者,止輸舊租。
《宋史.食貨志》中書議:勸民栽桑。
《宋史.食貨志》都省言:淮民復業,宜先勸課農桑。
令丞植桑三萬株至六萬株,守倅部內植二十萬株以上,竝論賞有差。
《宋史》河北東路,民富蠶桑。
契丹謂之綾絹州。
《宋名臣言行錄》張詠令崇陽,拔茶而植桑。
《東都事略》範純仁知襄陽縣,課民種桑。
民號其桑為著作林。
《金史》大定五年,伐桑為薪,命大興少尹完顏讓巡察。
《金史.食貨志》凡桑民戶以多植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之三。
《金史.食貨志》泰和元年,每田四十畝,樹桑一畝,毀樹木者有禁。
《元史.食貨志》至元二十八年,頒農桑雜令。
《元史》司農進撰《栽桑圖說》。
帝曰:農桑衣食之本,此圖甚善。
《元史.食貨志》中統元年,頒《農桑輯要》之書于民。
《元史》中統二年,命中書省宣慰司諸路達魯花赤管民,勸種植桑。
《元史》至元七年,司農司專掌農桑種植之制,每丁課種桑二十本。
《元史》至元二十三年,大司農上諸路儲義糧九萬五百三十五石,植桑棗雜果三千三百九萬四千六百七十二株。
《元史.食貨志》延祐三年,以苗好謙所至,植桑皆有成效,于是風示諸道以為式。
是年十一月,命各社出,共蒔桑苗,以社長領之。
四年,又以社桑不便,令民各畦種之。
《元史》緻和元年,頒農桑舊制十四條。
《續文獻通考》元至大二年,苗好謙獻種蒔之法。
其說分農民為三等,上戶地一十畝,中戶地五畝,下戶地二畝或一畝,皆築牆圍之,以時收采桑椹,依法種植。
元主善而行之。
《元史》李德輝為太原守,勸農桑。
《元史》姜彧知濱州,課民種桑,歲餘新桑遍野,人名為太守桑。
桑志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