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志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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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鹽李聿求五峯甫籑 桑之事 耕桑樹藝,古聖因以利民,勸農課桑,史冊垂其令典,三代以來皆惟桑是貴,誠以衣服之大源,閭閻之至計也,志桑之事第三。

     《漢書.文帝紀》十三年正月,詔曰:皇後親桑,以奉祭服。

     《漢書.景帝紀》元年春正月,詔曰:郡國或磽陿,無所農桑??畜,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

     《漢書.景帝紀》後元二年夏四月,詔曰:朕親耕,後親桑,以奉宗廟粢盛祭服,為天下先。

     《漢書.景帝紀》後元三年春正月,詔曰:令郡國務勸農桑,益種樹,可得衣服食物。

     《漢書.昭帝紀》元平元年春二月,詔曰:天下以農桑為本,日者省用,罷不急官,減外繇,耕桑益眾,而百姓未能家給,朕甚愍也。

     《漢書.元帝紀》建昭五年春三月,詔曰:方春農桑興,百姓戮力自盡之時也。

     《漢書.成帝紀》陽朔四年正月,詔曰:令二千石勉勸農桑,出入阡陌,緻勞來之。

     《後漢書.明帝紀》詔曰:方春戒節,人耕桑,有司務順時氣,使無煩擾。

     《後漢書.明帝紀》永平三年,詔曰:春者歲之始也,始得其正,則三時有成,有司其勉順時氣,勸督農桑。

     《後漢書.明帝紀》永平十年,詔曰:百姓勉務桑稼,以備災害。

     《後漢書.章帝紀》建初元年正月,詔曰:方春東作,宜及時務,二千石勉勸農桑,宏緻勞來。

     《三國志.孫權傳》赤烏三年,詔曰:督軍郡守當農桑時以役事擾民者,舉正以聞。

     《三國志.孫休傳》永安二年,詔曰:今欲廣開田業,輕其賦稅,諸卿尚書,可共咨度,務取便佳,田桑已至,不可後時,事定施行,稱朕意焉。

     《晉書.元帝紀》大興元年秋七月,詔曰:二千石令長當祗奉憲,勸課農桑。

     《宋書.文帝紀》元嘉八年,詔曰:自頃農桑惰業,遊食者眾,郡守賦政方畿,縣宰親民之主,宜思獎訓,導以良規,鹹使肆力,地無遺利,耕蠶樹藝,各盡其力,若有力田殊眾,歲竟條名列上。

     《宋書.文帝紀》元嘉二十年,詔曰:耕桑未廣,地利多遺,有司班宣舊條,務盡敦課,遊食之徒,鹹令附業。

     《宋書.文帝紀》二十一年,詔曰:凡諸州郡皆令盡勤地利,勸導播殖,蠶桑麻枲各盡其方,不得但奉行公文而已。

     《宋書》武帝大明三年,詔曰:古者薦鞠青壇,聿祈多慶,分繭元郊,以供純服。

    來歲,可使六宮妃嬪修親桑之禮。

     《齊書.武帝紀》永明三年,詔曰:守宰親民之要,刺史案部所先,宜嚴課農桑,相土揆時,必窮地利。

     《齊書.明帝紀》建武二年,詔曰:守宰親民之主,牧伯調俗之司,宜嚴課農桑,罔令遊惰。

     《陳書.文帝紀》天嘉元年,詔曰:守宰明加勸課,務急農桑。

     《魏書.世祖紀》太年真君四年,詔曰:牧守之徒,勸課農桑。

     《魏書.高祖紀》太和元年,詔曰:農夫外布,桑婦內勤,民有惰于農桑者加罪刑。

     《魏書.世宗紀》景明三年,詔曰:比京邑初基,耕桑暫缺,遺規往旨,宜必祗修。

     《冊府元龜》唐元宗開元十七年,詔曰:方就農桑,其力役不及之務,一切竝停。

     《冊府元龜》唐肅宗上元二年,詔:刺史縣令各于所部親勸農桑。

     《冊府元龜》唐德宗貞元二十年,詔曰:宜勉務農桑,各安生業。

     《舊唐書.憲宗紀》元和三年四月,敕天下州府民戶,每田一畝,種桑二樹。

     《舊唐書.武宗紀》會昌二年,敕勸課種桑。

     《冊府元龜》後周太祖廣順元年,敕諸道州府長史,宜勸課耕桑,以豐儲積。

     《冊府元龜》後周太祖廣順二年,敕諸道府州吏,勸謀鄉縣百姓栽接桑棗。

     《玉海》宋太祖乾德四年閏八月,詔:百姓能廣植桑開荒田者,隻納舊租。

     《宋史.孝宗紀》淳熙八年,詔監司守令,勸課農桑。

     《宋史.理宗紀》寶慶三年,詔郡縣長吏,勸農桑。

     《宋史.理宗紀》端平三年,詔勸農桑。

     《遼史.太宗紀》會同元年,詔有司,勸農桑。

     《遼史.道宗紀》清寧二年,詔遣使分道,勸農桑。

     《元史.世祖紀》中統二年,詔宣撫司官,勸農桑。

     《元史.世祖紀》至元六年,命中書省采農桑事,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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