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觀篇

關燈
”墨子摩頂放踵,利天下為之。

    孟子曰:“生與義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

    ”範文正曰:“一家哭,何如一路哭。

    ”是其義也。

    循是以往,則所謂人生者,始合于世界進化之公例,而有真正之價值。

    否則,莊生所謂天地之委形委蛻已耳,何足道也。

     (據世界社1916年法國都爾斯出版的《民德雜志》創刊号) 洪水與猛獸 (1920年4月1日) 二千二百年前,中國有個哲學家孟轲,他說國家的曆史,常是“一亂一治”的。

    他說第一次大亂,是四千二百年前的洪水;第二次大亂,是三千年前的猛獸;後來說到他那時候的大亂,是楊朱、墨翟的學說。

    他又把自己的拒楊墨,比較禹的抑洪水,周公的驅猛獸。

    所以崇奉他的人,就說楊墨之害,甚于洪水猛獸。

    後來一個學者,要是攻擊别種學說,總是襲用“甚于洪水猛獸”這句話。

    譬如唐宋儒家攻擊佛老,用他;清朝程朱派攻擊陸王派,也用他;現在舊派攻擊新派,也用他。

     我以為用洪水來比新思潮,很有幾分相像。

    他的來勢很勇猛,把舊日的習慣沖破了,總有一部的人感受痛苦;仿佛水源太旺,舊有的河槽,不能容受他,就泛濫岸上,把田廬都揚蕩了。

    對付洪水,要是如鲧的用湮法,便愈湮愈決,不可收拾。

    所以禹改用導法,這些水歸了江河,不但無害,反有灌溉之利了。

    對付新思潮,也要舍湮法,用導法,讓他自由發展,定是有利無害的。

    孟氏謂“禹之治水,行其所無事”,這正是舊派對付新派的好方法。

     至于猛獸,恰好作軍閥的寫照。

    孟氏引公明儀的話:“庖有肥肉,廄有肥馬,民有饑色,野有餓莩,此率獸而食人也。

    ”現在軍閥的要人,都有幾千萬的家産,奢侈的了不得;别種好好作工的人,窮的餓死,這不是率獸食人的樣子麼?現在天津、北京的軍人,受了要人的指使,亂打愛國的青年,豈不明明是猛獸的派頭麼? 所以中國現在的狀況,可算洪水與猛獸競争。

    要是有人能把猛獸馴伏了,來幫同疏導洪水,那中國就立刻太平了。

     (據1920年4月1日《新青年》第7卷第5号) 勞工神聖 ——在慶祝協約國勝利演說大會上的演說詞 (1918年11月16日) 諸君! 這次世界大戰争,協商國竟得最後勝利,可以消滅種種黑暗的主義,發展種種光明的主義。

    我昨日曾經說過,可見此次戰争的價值了。

    但是我們四萬萬同胞,直接加入的,除了在法國的十五萬華工,還有什麼人?這不算怪事!此後的世界,全是勞工的世界呵! 我說的勞工,不但是金工、木工等等,凡用自己的勞力作成有益他人的事業,不管他用的是體力、是腦力,都是勞工。

    所以農是種植的工,商是轉運的工,學校職員、著述家、發明家是教育的工,我們都是勞工。

    我們要自己認識勞工的價值。

    勞工神聖!我們不要羨慕那憑藉遺産的纨绔兒!不要羨慕那賣國營私的官吏!不要羨慕那克扣軍饷的軍官!不要羨慕那操縱票價的商人!不要羨慕那領幹脩的顧問咨議!不要羨慕那出售選舉票的議員!他們雖然奢侈點,但是良心上不及我們的平安多了。

    我們要認清我們的價值。

    勞工神聖! (據1918年11月27日《北京大學日刊》) 義務與權利 ——在女子師範學校演講 (1919年12月7日) 貴校成立,于茲十載,畢業生之服務于社會者,甚有聲譽,鄙人甚所欽佩。

    今日承方校長囑以演講,鄙人以諸君在此受教,是諸君之權利;而畢業以後即當任若幹年教員,即諸君之義務,故願為諸君說義務與權利之關系。

     權利者,為所有權、自衛權等,凡有利于己者,皆屬之。

    義務則凡盡吾力而有益于社會者皆屬之。

     普通之見,每以兩者為互相對待,以為既盡某種義務,則可以要求某種權利,既享某種權利,則不可不盡某種義務。

    如買賣然,貨物與金錢,其值相當是也。

    然社會上每有例外之狀況,兩者或不能兼得,則勢必偏重其一。

    如楊朱為我,不肯拔一毛以利天下;德國之斯梯納(Steiner)及尼采(Nietzsche)等,主張惟我獨尊,而以利他主義為奴隸之道德。

    此偏重權利之說也。

    墨子之道,節用而兼愛。

    孟子曰,生與義“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

    此偏重義務之說也。

    今欲比較兩者之輕重,以三者為衡。

     (一)以意識之程度衡之。

    下等動物,求食物,衛生命,權利之意識已具;而互助之行為,則于較為高等之動物始見之。

    昆蟲之中,蜂蟻最為進化。

    其中雄者能傳種而不能作工。

    傳種既畢,則工蜂、工蟻刺殺之,以其義務無可再盡,即不認其有何等權利也。

    人之初生,即知吮乳,稍長則饑而求食,寒而求衣,權利之意義具,而義務之意識未萌;及其長也,始知有對于權利之義務,且進而有公而忘私、國而忘家之意識。

    是權利之意識,較為幼稚;而義務之意識,較為高尚也。

     (二)以範圍之廣狹衡之。

    無論何種權利,享受者以一身為限;至于義務,則如振興實業,推行教育之類,享其利益者,其人數可以無限。

    是權利之範圍狹,而義務之範圍廣也。

     (三)以時效之久暫衡之。

    無論何種權利,享受者以一生為限。

    即如名譽,雖未嘗不可認為權利之一種,而其人既死,則名譽雖存,而所含個人權利之性質,不得不随之而消滅。

    至于義務,如禹之治水,雷綏佛(Lesserps)之鑿蘇彜士河,汽機、電機之發明,文學家、美術家之著作,則其人雖死,而效力常存。

    是權利之時效短,而義務之時效長也。

     由是觀之,權利輕而義務重,且人類實為義務而生存。

    例如人有子女,即生命之派分,似即生命權之一部。

    然除孝養父母之舊法而外,曾何權利之可言?至于今日,父母已無責備子女以孝養之權利,而飲食之,教誨之,乃為父母不可逃之義務。

    且列子稱愚公之移山也,曰:“雖我之死,有子存焉。

    子又生孫,孫又生子,子子孫孫,無窮匮也,而山不加增,何苦而不平?”雖為寓言,實含至理。

    蓋人之所以有子孫者,為夫生年有盡,而義務無窮;不得不以子孫為延續生命之方法,而于權利無關。

    是即人之生存,為義務而不為權利之證也。

     惟人之生存,既為義務,則何以又有權利?曰:“盡義務者在有身,而所以保持此身,使有以盡義務者,曰權利。

    如汽機然,非有燃料,則不能作工,權利者,人身之燃料也。

    故義務為主,而權利為從。

    ” 義務為主,則以多為貴,故人不可以不勤;權利為從,則适可而止,故人不可以不儉。

    至于捐所有财産,以助文化之發展,或冒生命之危險,而探南北極、試航空術,則皆可為善盡義務者。

    其他若厭世而自殺,實為放棄義務之行為,故倫理學家常非之。

    然若其人既自知無再盡義務之能力,而坐享權利,或反以其特别之疾病若罪惡,贻害于社會,則以自由意志而決然自殺,亦有可諒者。

    獨身主義亦然,與謂為放棄權利,毋甯謂為放棄義務。

    然若有重大之義務,将竭畢生之精力以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