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隋唐佛教勢力之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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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士賞不及,肝腦塗地之卒輸不充,野多食草,人不識谷。
而方大起寺舍,廣造第宅。
伐木空山不足充梁棟,運土塞路不足充牆壁。
誇古耀今,逾章越制,百僚鉗口,四海傷心。
……三時之月,掘山穿池,損命也;殚府虛帑,損人也;廣殿長廊,榮身也。
損命則不慈悲,損人則不濟物,榮身則不清淨,豈大聖大神之心乎? 而張鎬之言,更至為質直: 臣聞天子修福,要在安養蒼生,靖一風化。
未聞區區僧教,以緻太平。
伏願陛下以無為為心,不以小乘而撓聖慮也。
彭偃《删汰僧道議》謂僧尼遊行浮食,于國無益,有害于人,曰: 今天下僧道,不耕而食,不織而衣,廣作危言險語,以惑愚者。
一僧衣食,歲計約三萬有餘,五丁所出不能緻此。
舉一僧以計天下,其費可知。
陛下日旰憂勤,将去人害,此而不救,奚其為政! 裴垍又言: 衣者蠶桑也,食者耕農也,男女者繼祖之重也,而二教悉禁。
國家著令,又從而助之,是以夷狄不經法,反制中夏禮義之俗。
此諸人所言,蓋謂釋教之興,上不利于君,下不利于民,費财物,養浮食,壞禮教,亂人倫,為天下衰敗、禍亂之一因也。
(乙)人主莫不求國祚悠久,故唐朝人士,恒以六朝朝代短促歸罪于佛法。
此傅奕所首唱,韓文公論佛骨表亦言之。
而狄仁傑謂梁武、簡文信佛,不救危亡之禍。
姚崇亦言,佛圖澄最賢,無益于全趙;羅什多藝,不救于秦亡。
辛替否在中宗時上疏,征夏商以來帝代,謂有道祚長,無道年短,“豈因其窮金玉修塔廟,方建長久之祚”!而在睿宗時抗言,更引唐朝近事以為鑒戒,曰: 中宗……造寺不止,枉費财者數百億;度人不休,免租庸者數十萬。
……然五六年間,再三禍變,享國不永,受終于兇。
……寺舍不能保其身,僧尼不能護妻子,取譏萬代,見笑四夷。
此陛下所眼見之,何不除而改之。
代宗為太後營章敬寺,高郢上書谏曰: 臣聞夏禹卑宮室而盡力乎溝洫,人到于今稱之。
梁武窮土木而緻飾乎寺宇,人無得而稱焉。
陛下若節用愛人,當與夏後齊駕,何必勞人動衆,而踵梁武之遺風乎?〔143〕 高郢書奏未報,又再上書冒死再谏,可謂有識之士也。
姚崇《遺令誡子孫文》亦曾引中宗、太平公主等事為戒。
(丙)韓昌黎表中引高祖沙汰佛徒,願憲宗取以為法。
而辛替否亦舉貞觀故事,以告睿宗,求其不棄太宗之治本,而棄中宗之亂階,其言曰: 太宗……撥亂反正,開階立極,得至理之體,設簡要之方。
省其官,清其吏。
舉天下職司,無一虛授;用天下财帛,無一枉費。
……不多造寺觀,而福德自至;不多度僧尼,而殃咎自滅。
……自有帝王以來,未有若斯之神聖者也。
故得享國久長,多曆年所,陛下何不取而則之? 憲宗迎佛骨,昌黎上表。
懿宗佞佛尤甚,蕭倣效法文公上疏論之曰: 昔貞觀中,高宗在東宮,以長孫皇後疾亟,嘗上言曰:“欲請度僧,以資福事。
”後曰:“為善有征,吾未為惡。
善或不報,求福非宜。
且佛者異方之教,所可存而勿論,豈以一女子而紊王道乎?”故谥為文德。
且母後之論,尚能如斯,哲王之谟,安可反是?……昔年韓愈,已得罪于憲宗。
今日微臣,固甘心于遐徼。
(丁)僧尼守戒不嚴,佛殿為貿易之場,寺刹作道逃之薮,亦中華士人痛斥佛徒之一理由。
辛替否疏中有曰: 當今出财依勢者,盡度為沙門;避役奸訛者,盡度為沙門。
其所未度,惟貧窮與善人耳,将何以作範乎?将何以租賦乎?将何以力役乎?臣以為出家者,舍塵俗,離朋黨,無私愛。
今殖貨營生,非舍塵俗;援親樹知,非離朋黨;畜妻養孥,非無私愛。
彭偃獻議亦有曰: 當今道士有名無實,時俗鮮重,亂政猶輕。
唯有僧尼,頗為穢雜。
自西方之教被于中國,去聖日遠,空門不行五濁,比丘但行粗法。
爰自後漢,至于陳隋,僧之廢滅,其亦數乎?或至坑殺,殆無遺餘。
前代帝王,豈惡僧道之善,如此之深耶?蓋其亂人,亦已甚矣。
……今出家者,皆是無識下劣之流,縱其戒行高潔,為于王者已無用矣,況是苟避征徭,于殺盜淫穢無所不犯者乎! 而僧人交通權貴,幹預政事,則見于桓彥範上中宗之一表: 胡僧慧範,矯托佛教,詭惑後妃,故得出入禁闱,撓亂時政。
陛下又輕騎微行,數幸其室。
上下媟黩,有虧尊嚴。
臣嘗聞興化緻理,必由進善;康國甯人,莫大棄惡。
故孔子曰:“執左道以亂政者殺;假鬼神以危人者殺。
”今慧範之罪,不殊于此也。
元和十四年,韓退之《論佛骨表》,其理論亦不出上述各點。
表中第一段言六朝祚短由于信佛;第二段引高祖毀法事為則;第三段斥迎佛骨之傷風敗俗,請以付之水火,永絕根本。
然其所以震動一時者,其故有數:一則直斥佛法,大異前人之諷谏,緻貶潮州,百折不悔。
二則退之素惡釋教,其肆攻擊當在上表之前。
按楊倞注《荀子》引退之《原性》全文,故《原性》之作當在元和十三年前。
且退之終身未嘗不毀佛法也。
其與大颠交遊,不足為其變更态度之證,世傳其與大颠三書尤不足信。
故文公反佛緻力之勤當不在傅奕下。
而上列反佛諸人中,亦有常與僧人交涉,且有為僧寺作碑記者,查《全唐文》可知。
〔144〕而文公自比孟轲,隐然以繼堯、舜、禹、湯、文、武、周公、孔子之道統自任,樹幟鮮明,尤非傅奕所及。
三則退之以文雄天下,名重一時,其黨徒衆多,附和者夥。
〔145〕門人李翺稱之謂,六經之學絕而複興。
〔146〕其後皮日休謂其蹴楊、墨于不毛之地,蹂釋、老于無人之境,至請以配飨孔廟。
〔147〕此其辟佛所以大著成效也。
然吾人果明于唐朝士大夫對于佛教之态度,則韓氏之功,蓋不如常人所稱之盛。
蓋魏晉六朝,天下紛崩,學士文人,競尚清談,多趨遁世,崇尚釋教,不為士人所鄙,而其與僧徒遊者,雖不無因果福利之想,然究多以談名理相過從。
及至李唐奠定宇内,帝王名臣以治世為務,輕出世之法。
〔148〕而其取士,五經禮法為必修,文詞詩章為要事。
科舉之制,遂養成天下重孔教文學,輕釋氏名理之風,學者遂至不讀非聖之文。
〔149〕故士大夫大變六朝習尚,其與僧人遊者,蓋多交在詩文之相投,而非在玄理之契合。
文人學士如王維、白居易、梁肅等真正奉佛且深切體佛者,為數蓋少。
此諸君子之信佛,原因殊多,其要蓋不外與當時之社會風氣亦有關系也。
于此不能詳論。
文公之前,反對佛教上疏朝堂者多為進士,特以佛法勢盛,未敢昌言。
及至昌黎振臂一呼,天下自多有從之者。
然退之急于功名,無甚精造,故朱文公(熹)論之曰: 蓋韓公之學,見于《原道》者,雖有以識夫大用之流行,而于本然之全體則疑其所未睹。
且于日用之間,亦未見其有以存養省察而體之于身也。
是以雖其所以自任不為不重,而其平生用力深處終不離乎文字語言之工。
至其好樂之私,則又未能卓然有以自拔于流俗,所與遊者不過一時之文士。
〔150〕 故韓文公雖代表一時反佛之潮流,而以其純為文人,率乏理論上之建設,不能推陳出新,取佛教勢力而代之也,此則其不逮宋儒遠矣。
第六節 會昌法難 穆宗、敬宗、文宗俱循例作佛事,白香山、元微之與僧人交遊,宰臣裴休尤為笃信。
惟敬宗已酷信道教,道士趙歸真已出入禁中。
文宗已有毀法之議,大和五年禁度僧營建。
杜牧《杭州新造南亭子記》曰: 文宗皇帝嘗語宰相曰:古者三人共食一農人,今加兵、佛,……其間吾民尤困于佛。
帝念其本牢根大,不能果去之。
〔151〕 李訓亦請罷大内道場及沙汰僧尼,文宗許之。
及至武宗,佛教經最大之厄難。
帝未即位時,已好道術,及登帝位,召道士入禁中,信其所言。
又雄謀勇斷,決革積弊,因而會昌五年(845)之毀法至為嚴酷。
日本有僧人圓仁者,于仁明天皇承和年中三次渡海求法,首二次遇風不果,第三次于承和五年六月十三日首塗,七月二日到揚州海陵縣(今泰縣)。
是後數經轉折遊江南河北,于承和七年到長安,即開成五年(840)八月二十三日,時武帝已登帝位。
再五年,圓仁因毀法還俗,冒險回國,著有《入唐求法巡禮記》四卷。
身遭法難,所述極詳。
今據其文,參以他書,略述于下。
武帝于開成五年正月十四日即位。
四月中書奏以帝誕日為慶陽節(圓仁記作“德陽”,《僧史略》中亦作“德陽”),是日設齋行香。
〔152〕會昌元年正月四日國忌,敕行香設千僧齋,正月九日敕開講,其時尚奉行故事,未著手毀法也。
但在六月十一日(《舊唐書》作十二日)聖誕日于大内設齋,兩街供養大德及道士四對論議,二道士賜紫,釋門大德均不得著。
南天竺三藏寶月入朝,不先谘開府,從懷中拔出表進上,請許歸國,因犯越官罪收禁。
寶月弟子三人各決七棒,通事僧決十棒,未打三藏,但不放歸國。
蓋武帝在藩時頗好道術修攝之事,開成末年秋,已召道士趙歸真等八十一人入禁中,于三殿修金箓道場,帝親受法篆。
〔153〕本年六月又召衡山道士劉玄靖入内,與歸真同修法箓。
〔154〕事蓋與圓仁所述佛道辯論,及寶月被禁同時,武帝痛惡釋氏,已甚顯著。
或因此,八月七日圓仁上表請歸本國,但未得許。
會昌二年三月三日,因宰相李德裕奏,敕下發遣保外無名僧,又不許置童子沙彌,是毀法已見其端倪。
五月二十五日使牒勘問外國僧藝業。
五月二十九日,敕停内供奉大德、兩街各二十員。
六月十一日值聖誕,敕僧道禦前論議,道士二人得紫,僧門仍不得著紫。
十月九日敕下,天下所有僧尼解燒練、咒術、禁氣,背軍身上杖痕鳥文,雜工巧,曾犯淫、養妻、不修戒行者,并勒還俗。
若僧尼有錢谷田地,應收納入官。
如惜錢财,情願還俗,亦勒還俗,充入兩稅徭役。
後左街功德使奏,準敕條疏僧尼除年老及戒行精确者外,其愛惜資财還俗者一千二百三十二人。
右街功德使奏同此,還俗者二幹二百五十九人。
諸道亦奉敕同此處分。
所蓄奴婢,僧許留奴一人,尼許留婢二人,餘并任本家收管,無家者官為貨賣。
會昌三年正月十八日,前項僧尼還俗訖。
二十七日軍容使仇士良有帖,喚京内當街諸外國僧。
明日俱至,計青龍寺南天竺三藏寶月等五人,興善寺北天竺三藏難陀一人,慈恩寺獅子國僧一人,資聖寺日本國僧圓仁及其弟子惟正、惟曉等三人,諸寺新羅僧等,更有龜茲國僧共二十一人,仇士良親慰安存。
蓋仇乃信佛者也。
二月一日功德使牒雲,僧尼已還俗者辄不得入寺及停止。
又發遣保外僧尼不許住京入鎮内。
四月中旬,敕下殺天下摩尼師,剃發令著袈裟作沙門形而殺之。
〔155〕五月二十五日勘問諸寺外國僧來由。
六月十一日聖誕,僧道入内論議,道士二人賜紫,而僧則否。
時太子詹事韋宗卿進《涅槃經疏》二十卷,《大圓伊字鏡略》二十卷,帝敕焚之,并毀其稿。
敕書有曰: 韋宗卿參列崇班,合遵儒業,溺于邪說,是扇妖風。
既開眩惑之端,全戾典墳之旨。
簪纓之内,頹靡何深。
況非聖之言,尚宜禁斥;外方之教,安可流傳。
敕又斥佛本西戎人,經疏為胡書。
又謂韋宗卿不知共遏迷聾,使其反樸,而乃集妖妄,轉惑愚人,左遷為成都府尹。
按《全唐文》雲:韋宗卿元和中官侍禦史、戶部員外郎,出為益州刺史,敬宗時作《隐山大峒記》》。
又《義天錄》著錄有韋宗卿《金剛般若經注》二卷。
又前有敕焚宮内佛經,埋佛、菩薩并天王像等。
九月聞潞府奸人匿京城寺中,敕令兩街功德使疏理城中僧人,公案無名者盡勒還俗,遞歸本貫。
諸道州府皆同斯例。
近住寺僧,不委來由者,盡捉按問。
投新裹頭僧于府中,打殺至三百餘人。
自本年起兩街講說絕。
凡此均見武宗毀法之愈亟。
圓仁前後求歸國者百有餘次,不許。
會昌四年正月,中書奏定斷屠日。
〔156〕遂敕曰: 齋月斷屠,出于釋氏,國家創業,猶近梁、隋,卿相大臣,或沿茲弊。
鼓刀者既獲厚利,糾察者潛受請求。
正月以萬物生植之初,宜斷三日,列聖忌斷一日。
仍準開元二十二年敕三元日各斷三日,餘月不禁。
〔157〕 據圓仁所記,唐朝原于三長月(正、五、九月)不殺生,茲依道教于三元日(正、六、十月之十五日)斷屠。
〔158〕 三月敕不許供養佛牙。
又敕代州五台山、泗州普光王寺、終南五台、鳳翔法門寺等處有佛指亦不許供養。
如有違者,送一錢者脊杖二十;如有僧尼在前件處,受一錢者脊杖二十。
諸道州縣送供養者,捉獲脊杖同前數。
因此四處絕人往來,無人送供。
準敕勘責彼處僧人無公驗者,并當處打殺,具姓名奏聞。
此蓋恐潞府留後押衙作僧潛在彼處也。
向例長生殿内道場,安置佛像經教,抽兩街諸寺解持念僧三七人,更番入内持念。
武帝令焚燒經教,毀折佛像,起出僧衆各歸本寺,于道場内安置天尊老君之像。
本年又于誕日不召僧入内論議,并敕僧尼不許街裡行、犯鐘聲,如有外出者,須于鐘聲未動前歸。
又不許别寺宿,違者敕罪。
七月又敕以供養佛者,盡入興唐觀祭天尊。
是年聖誕日,道士奏略雲:孔子言黑衣繼十八子為天子。
黑衣者,僧人;十八子者,李氏。
而武宗為唐第十八代〔159〕,故深信之,憎佛愈甚。
此圓仁當時所聞,未悉确否。
但《舊唐書·武帝本紀》亦載本年以趙歸真為左右街教授先生,時帝志學神仙,師歸真。
歸真乘寵排毀釋氏,言非中國之教,蠹害生靈,宜盡除去,帝頗信之。
因是自此年七、八月起,法難起矣。
是年約在七月或閏七月,敕下令毀拆天下山房、蘭若、普通佛堂、義井、村邑、齋堂等未滿二百間不入寺額者,其僧尼等盡勒還俗。
按《通鑒考異》曰:《會要》元和二年薛平奏請賜中條山蘭若額為大和寺。
蓋官賜額者為寺,私造者為招提、蘭若。
〔160〕此即上文之不入寺額者也。
故杜牧《南亭子記》曰:“武宗皇帝始即位,……去其山台野邑四萬所,冠其徒幾至十萬人。
”〔161〕又《舊唐書·李德裕傳》雲:“(長慶四年)罷私邑山房一千四百六十所。
”所謂“山台野邑”、“私邑山房”等,蓋皆招提、蘭若之類也。
然據圓仁所記,是役長安城坊佛堂亦毀三百餘所,天下無數,則所毀之招提、蘭若,固有在都内者,非限于“山台野邑”也。
同時天下尊勝石幢、僧墓塔等,有敕皆令毀拆。
十月又敕令毀拆天下小寺,經佛移入大寺,鐘送道觀。
其被拆寺僧尼,不依戒行者,不論老少盡敕還俗,遞歸本貫。
年老身有戒行者配大寺,雖有戒行而是年少者盡敕還俗,歸本貫。
長安城中因又毀拆小寺三十三所。
其時,道士趙歸真等奏曰:“佛生西戎,教說不生,夫不生者,隻是死也”雲雲。
又謂煉丹服之,乃可長生,廣列神府,利益無疆,遂于禁内築仙台。
《巡禮記》又稱八月中,太後郭氏信佛法,每條疏僧尼時皆有詞谏,帝進藥酒殺之。
又太後蕭氏貌美,帝欲納為妃,不從,遂射殺之。
按郭後當即憲宗懿安皇後,系死于大中二年〔162〕;蕭後當指穆宗貞獻皇後,《新唐書》載其卒于大中元年〔163〕,此均在武宗死後也。
又據《新唐書》,武宗對于太皇太後、皇太後均甚敬重,圓仁所記,乃僧人之謠傳也。
〔164〕 會昌五年三月,敕不許天下寺置莊園,又令勘檢天下寺舍奴婢多少,并及财物。
〔165〕令都中諸寺由兩軍中尉勘檢,諸州府寺舍委中書門下檢勘。
并分城中寺舍奴婢為三等,分别收遣(詳圓仁記)。
約在三月,敕令天下諸寺僧年四十以下盡勒還俗,遞歸本貫。
又登仙台,責道士何以無一人登仙。
道士诿過于釋道之并行,于是又敕令僧尼五十歲以下還俗。
其後下诏日益嚴切,因此依年歲、戒行及祠部牒之有無,分為數起,準敕令僧尼次第還俗。
自四月一日起,年四十以下僧尼盡勒還俗,遞歸本貫。
每日三百僧還俗,十五日方訖。
自十六日起,令僧尼五十以下還俗,至五月十日方盡。
十一日起,無牒者還俗,最後有牒者亦須還俗。
五月終,長安僧尼盡。
寺惟留三綱檢理财物,訖,再還俗。
外國無祠部牒者,亦須還俗,送歸本國,因此天竺僧人難陀、寶月等因無牒,均準敕辦,日本僧人圓仁亦無祠部牒,功德使準敕,配入還俗例。
又帖諸寺牒雲:如有僧尼不伏還俗者,科違敕罪,當時決殺(詳圓仁記)。
以上當是都城内處分之年月及情形,天下州道當推後若幹日,而據圓仁記情形則相同也。
據《通鑒》載雲: 秋七月,……敕上都、東都兩街各留二寺,每寺留僧三十人;天下節度、觀察使治所及同、華、商、汝州各留一寺,分為三等:上等留僧二十人,中等留十人,下等五人。
餘僧及尼并大秦穆護、襖僧皆敕還俗。
寺非應留者,立期令所在毀撤,仍遣禦史分道督之。
财貨田産并沒官,寺材以葺公廨驿舍,銅像、鐘磐以鑄錢。
〔166〕 又诏僧尼改隸鴻胪寺。
〔167〕八月壬午下诏,略曰: 朕聞三代已前,未嘗言佛,魏晉之後,像教浸興。
是逢季時,傳此異俗,因緣染習,蔓衍滋多。
以至于耗蠹國風,而漸不覺;以至于誘惑人心,而衆益迷。
洎乎九州山原,兩京城阙,僧徒日廣,佛寺日崇,勞人力于工木之功,奪人力為金寶之飾,遺君親于師資之際,違配偶于戒律之間,壞法害人,莫過于此。
且一夫不田,有受其餒者;一婦不織,有受其寒者。
今天下僧尼不可勝數,皆待農而食,待蠶而衣。
寺宇招提,莫知紀極,皆雲構藻飾,僭拟宮殿。
晉、宋、齊、梁,物力凋瘵,風俗澆詐,莫不由是而緻也。
況我高祖、太宗以武定禍亂,以文理華夏,執此二柄,足以經邦。
豈可以區區西方之教,與我抗衡哉。
……于戲!前古未行,似将有待,及今盡去,豈謂無時。
驅遊惰不業之徒,已逾千萬;廢丹雘無用之居,何啻億千。
自此清淨訓人,慕無為之理;簡易齊政,成一俗之功。
将使六合黔黎,同歸皇化,尚以革弊之始,日用不知。
下制朝廷,宜體予意;宜布中外,鹹使知聞。
此诏書中并言,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餘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餘人,收充兩稅戶,拆招提蘭若四萬餘所,收膏腴上田數千萬頃,收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
〔168〕據《舊唐書·食貨志》雲:腴田鬻錢送戶部,中下田給寺家奴婢丁壯者,為兩稅戶,人十畝。
〔169〕後又诏東都止留僧二十人,諸道留二十人者減其半,留十人者減三人,留五人者更不留。
據《通鑒》,此诏在前诏之後,果爾則僧尼減去更多。
〔170〕 時宰臣執政者為李德裕,衛公不信佛教,敬宗時任浙西觀察使,表奏王智興在泗州立戒壇之不當。
〔171〕寶曆二年亳州言出聖水,飲之者愈疾,德裕奏謂為妖僧用以斂錢,請塞之。
先在浙西,罷私邑山房一千四百六十,以清寇盜;後在蜀,毀屬下浮屠私廬數千,以地予農。
蜀先主祠旁有猱村,其民剃發若浮屠者,畜妻子自如,德裕下令禁止,蜀風大變。
〔172〕凡此可證衛公早惡佛法。
按孟蜀何光遠《鑒戒錄》謂,衛公信道教,常冠褐,修房中術,求茅君點化,沙汰缁徒,超升術士,未知全确否。
德裕雖于敬宗、武宗時上表,谏言方士,惟據其所作《方士論》,則并非謂方士均欺詐,不過真方士乃習靜者為之,不必妄入朝市,自衒其術,面欺明主。
〔173〕而其《黃冶論》,則謂煉丹之術必有精理,應可成就。
〔174〕且在《李文饒集》中有《傷茅山尊師詩》,又有《三聖記》,中有曰: 有唐寶曆二年,歲次丙午,八月丙申朔十五日庚戌,玉清玄都大洞三道弟子正議大夫使持節潤州諸軍事守潤州刺史兼禦史大夫充浙西道都團練觀察處置等使上柱國贊皇縣開國男食邑三百戶賜紫金魚袋李德裕,上為九廟聖主,次為七代先靈,下為一切含識,于茅山崇元觀南,敬造老君殿院,及造老君、孔子、尹真人像三軀,皆按史籍遺文,庶垂不朽。
據此則何光遠之言,非全虛妄也。
總之,武宗信道毀佛,衛公亦不喜釋氏,宜其毀法至酷烈也。
将毀法時,兩街僧錄靈宴、辯章同推玄暢為首,上表論谏,遂著《曆代帝王錄》,奏而弗聽。
〔175〕時朝臣未聞有谏者,僧人抗議亦不如周武時之甚,佛教勢力之已衰,可知也。
杜牧《杭州新造南亭子記》,謂其時毀寺減僧,出四禦史屢行天下以督之,而禦史乘驿未出關,天下寺至于屋基耕而刓之。
且圓仁所記亦為明證。
是年六月,圓仁目擊泗州普光王寺,莊園錢物奴婢盡被官家收檢,寺裡寂寥,無人來往。
月底到揚州,見城内僧尼正裹頭,遞歸本貫,拟将寺金錢财物莊園鐘等入官收檢。
又聞有敕令盡碎天下銅佛鐵佛,稱量斤兩,委鹽鐵司收管。
七月在楚州,圓仁不敢将佛教像随身行,恐科違敕罪。
八月到登州,聞有敕令,天下金銅佛像,當州縣司剝取其金,稱量進上。
登州雖遠離京師,地處海邊,然“條疏僧尼,毀拆寺舍,禁經毀像,收檢寺物,與京城無異”。
同月到文登縣,又知另有敕天下還俗僧尼缁服,各仰本州縣盡收焚燒。
恐私家隐藏僧服,竊自披著,故須切加收檢,盡行焚訖,奏聞。
焚訖後有藏者,查出須處分。
又有敕令天下寺舍奇異寶珮、珠玉金銀,仰本州縣收檢進上。
又敕天下寺舍僧尼所用銀器鐘磐釜铛等,委諸道鹽鐵使,收入官庫。
時文登縣寺院已拆盡,圓仁無寺可住。
十一月又聞有敕令邊州還俗僧,并仰所在知存亡,且不令東西。
又據《百岩寺重建法堂記》叙法難曰: 明敦既□(疑是降字),莫不遵行,官吏頒選,敢不從命。
〔176〕 又如顔魯公《八關齋報德記》後宋州刺史崔倬石幢亦有曰: 會昌中有诏大除佛寺,凡熔塑□刻堂閣室宇關于佛祠者,焚滅銷破,一無遺餘。
分遣禦史複視之,州縣□(疑是震字)畏,至于碑幢銘镂贊述之類,亦皆毀而瘗藏之。
〔177〕 此外《重建圓覺大師塔志》、《大雲寺殘幢》及《方山證明功德記》均記有毀法事。
〔178〕而《語石》曰: 餘所藏唐幢,往往有大中重建題字,五代宋初尚有發地得之而再立者,皆因會昌之劫也。
而《金石苑》載有《重修北岩寺記》,其寺亦系毀後再修,此則在蜀之資中也。
而浙之天台名刹,亦竟破毀,事見于沈懽之《國清寺止觀堂記》。
〔179〕日本僧人敬光《唐房行履錄》,謂圓珍于台州國清寺毀後到台,建止觀堂,此毀法之事誠遍天下也。
但據圓仁言,則大河以北法難似未波及。
圓仁記曰: 三四年已來,天下州縣準敕條疏僧尼,還俗已盡;又天下毀折佛堂蘭若寺舍已盡;又天下焚燒經像僧服罄盡;又天下剝佛身上金已畢;天下打碎銅鐵佛,稱斤兩收檢訖;天下州縣收納寺家錢物莊園,收家人奴婢已訖。
唯黃河已北鎮、幽、魏、路等四節度,元來敬重佛法,不毀拆佛寺,不條疏僧尼,佛法之事一切不動之。
頻有敕使勘罰,雲:“天子自來毀拆焚燒即可然矣,臣等不能作此事也。
《佛祖統紀》卷四十二載,宣宗八年潭州嶽麓寺僧往太原求大藏經事,中雲河東節度巡官為之記,言潭州僧因天下經典武宗嚴旨毀滅幾盡,乃往太原求藏經五幹四十八卷以歸。
此亦可見會昌毀法至嚴厲,但河北幸免也。
武宗毀法後,向日遊手坐食之僧人必多困乏缺衣食,是以天下不但有拆寺除僧之擾亂,而且徒增生計無著之許多人民,社會之秩序當益因之搖動。
僧人為救濟貧困,向有悲田院之設,自僧尼還俗後,無人主領。
因是李德裕乃奏請改悲田院為養病坊,于鄉闾中選人主之。
〔180〕寺院奴婢之處分,會昌五年四月、八月均有中書門下奏,敕旨依奏。
〔181〕據《舊唐書·食貨志》,毀寺後所收中下田均與奴婢丁壯,人十畝。
但僧人老弱未知如何謀生計。
李衛公《請淮南等五道置遊弈船》,狀文有曰: 自有還僧以來,江西劫殺,比常年尤甚。
自上元至宣池地界,商旅絕行,緣所在長吏掩閉道路,頗甚嗟怨。
〔182〕 圓仁《巡禮記》亦曰: 唐國僧尼本來貧,天下僧尼盡令還俗,乍作俗形,無衣可著,無物可吃,艱窮至甚,凍餓不徹,便入鄉村劫奪人物,觸處甚多。
州縣捉獲者皆是還俗僧,因此更條疏已還俗僧尼,勘責更甚(“甚”字原文無,今依高楠氏考證加)。
按唐末
而方大起寺舍,廣造第宅。
伐木空山不足充梁棟,運土塞路不足充牆壁。
誇古耀今,逾章越制,百僚鉗口,四海傷心。
……三時之月,掘山穿池,損命也;殚府虛帑,損人也;廣殿長廊,榮身也。
損命則不慈悲,損人則不濟物,榮身則不清淨,豈大聖大神之心乎? 而張鎬之言,更至為質直: 臣聞天子修福,要在安養蒼生,靖一風化。
未聞區區僧教,以緻太平。
伏願陛下以無為為心,不以小乘而撓聖慮也。
彭偃《删汰僧道議》謂僧尼遊行浮食,于國無益,有害于人,曰: 今天下僧道,不耕而食,不織而衣,廣作危言險語,以惑愚者。
一僧衣食,歲計約三萬有餘,五丁所出不能緻此。
舉一僧以計天下,其費可知。
陛下日旰憂勤,将去人害,此而不救,奚其為政! 裴垍又言: 衣者蠶桑也,食者耕農也,男女者繼祖之重也,而二教悉禁。
國家著令,又從而助之,是以夷狄不經法,反制中夏禮義之俗。
此諸人所言,蓋謂釋教之興,上不利于君,下不利于民,費财物,養浮食,壞禮教,亂人倫,為天下衰敗、禍亂之一因也。
(乙)人主莫不求國祚悠久,故唐朝人士,恒以六朝朝代短促歸罪于佛法。
此傅奕所首唱,韓文公論佛骨表亦言之。
而狄仁傑謂梁武、簡文信佛,不救危亡之禍。
姚崇亦言,佛圖澄最賢,無益于全趙;羅什多藝,不救于秦亡。
辛替否在中宗時上疏,征夏商以來帝代,謂有道祚長,無道年短,“豈因其窮金玉修塔廟,方建長久之祚”!而在睿宗時抗言,更引唐朝近事以為鑒戒,曰: 中宗……造寺不止,枉費财者數百億;度人不休,免租庸者數十萬。
……然五六年間,再三禍變,享國不永,受終于兇。
……寺舍不能保其身,僧尼不能護妻子,取譏萬代,見笑四夷。
此陛下所眼見之,何不除而改之。
代宗為太後營章敬寺,高郢上書谏曰: 臣聞夏禹卑宮室而盡力乎溝洫,人到于今稱之。
梁武窮土木而緻飾乎寺宇,人無得而稱焉。
陛下若節用愛人,當與夏後齊駕,何必勞人動衆,而踵梁武之遺風乎?〔143〕 高郢書奏未報,又再上書冒死再谏,可謂有識之士也。
姚崇《遺令誡子孫文》亦曾引中宗、太平公主等事為戒。
(丙)韓昌黎表中引高祖沙汰佛徒,願憲宗取以為法。
而辛替否亦舉貞觀故事,以告睿宗,求其不棄太宗之治本,而棄中宗之亂階,其言曰: 太宗……撥亂反正,開階立極,得至理之體,設簡要之方。
省其官,清其吏。
舉天下職司,無一虛授;用天下财帛,無一枉費。
……不多造寺觀,而福德自至;不多度僧尼,而殃咎自滅。
……自有帝王以來,未有若斯之神聖者也。
故得享國久長,多曆年所,陛下何不取而則之? 憲宗迎佛骨,昌黎上表。
懿宗佞佛尤甚,蕭倣效法文公上疏論之曰: 昔貞觀中,高宗在東宮,以長孫皇後疾亟,嘗上言曰:“欲請度僧,以資福事。
”後曰:“為善有征,吾未為惡。
善或不報,求福非宜。
且佛者異方之教,所可存而勿論,豈以一女子而紊王道乎?”故谥為文德。
且母後之論,尚能如斯,哲王之谟,安可反是?……昔年韓愈,已得罪于憲宗。
今日微臣,固甘心于遐徼。
(丁)僧尼守戒不嚴,佛殿為貿易之場,寺刹作道逃之薮,亦中華士人痛斥佛徒之一理由。
辛替否疏中有曰: 當今出财依勢者,盡度為沙門;避役奸訛者,盡度為沙門。
其所未度,惟貧窮與善人耳,将何以作範乎?将何以租賦乎?将何以力役乎?臣以為出家者,舍塵俗,離朋黨,無私愛。
今殖貨營生,非舍塵俗;援親樹知,非離朋黨;畜妻養孥,非無私愛。
彭偃獻議亦有曰: 當今道士有名無實,時俗鮮重,亂政猶輕。
唯有僧尼,頗為穢雜。
自西方之教被于中國,去聖日遠,空門不行五濁,比丘但行粗法。
爰自後漢,至于陳隋,僧之廢滅,其亦數乎?或至坑殺,殆無遺餘。
前代帝王,豈惡僧道之善,如此之深耶?蓋其亂人,亦已甚矣。
……今出家者,皆是無識下劣之流,縱其戒行高潔,為于王者已無用矣,況是苟避征徭,于殺盜淫穢無所不犯者乎! 而僧人交通權貴,幹預政事,則見于桓彥範上中宗之一表: 胡僧慧範,矯托佛教,詭惑後妃,故得出入禁闱,撓亂時政。
陛下又輕騎微行,數幸其室。
上下媟黩,有虧尊嚴。
臣嘗聞興化緻理,必由進善;康國甯人,莫大棄惡。
故孔子曰:“執左道以亂政者殺;假鬼神以危人者殺。
”今慧範之罪,不殊于此也。
元和十四年,韓退之《論佛骨表》,其理論亦不出上述各點。
表中第一段言六朝祚短由于信佛;第二段引高祖毀法事為則;第三段斥迎佛骨之傷風敗俗,請以付之水火,永絕根本。
然其所以震動一時者,其故有數:一則直斥佛法,大異前人之諷谏,緻貶潮州,百折不悔。
二則退之素惡釋教,其肆攻擊當在上表之前。
按楊倞注《荀子》引退之《原性》全文,故《原性》之作當在元和十三年前。
且退之終身未嘗不毀佛法也。
其與大颠交遊,不足為其變更态度之證,世傳其與大颠三書尤不足信。
故文公反佛緻力之勤當不在傅奕下。
而上列反佛諸人中,亦有常與僧人交涉,且有為僧寺作碑記者,查《全唐文》可知。
〔144〕而文公自比孟轲,隐然以繼堯、舜、禹、湯、文、武、周公、孔子之道統自任,樹幟鮮明,尤非傅奕所及。
三則退之以文雄天下,名重一時,其黨徒衆多,附和者夥。
〔145〕門人李翺稱之謂,六經之學絕而複興。
〔146〕其後皮日休謂其蹴楊、墨于不毛之地,蹂釋、老于無人之境,至請以配飨孔廟。
〔147〕此其辟佛所以大著成效也。
然吾人果明于唐朝士大夫對于佛教之态度,則韓氏之功,蓋不如常人所稱之盛。
蓋魏晉六朝,天下紛崩,學士文人,競尚清談,多趨遁世,崇尚釋教,不為士人所鄙,而其與僧徒遊者,雖不無因果福利之想,然究多以談名理相過從。
及至李唐奠定宇内,帝王名臣以治世為務,輕出世之法。
〔148〕而其取士,五經禮法為必修,文詞詩章為要事。
科舉之制,遂養成天下重孔教文學,輕釋氏名理之風,學者遂至不讀非聖之文。
〔149〕故士大夫大變六朝習尚,其與僧人遊者,蓋多交在詩文之相投,而非在玄理之契合。
文人學士如王維、白居易、梁肅等真正奉佛且深切體佛者,為數蓋少。
此諸君子之信佛,原因殊多,其要蓋不外與當時之社會風氣亦有關系也。
于此不能詳論。
文公之前,反對佛教上疏朝堂者多為進士,特以佛法勢盛,未敢昌言。
及至昌黎振臂一呼,天下自多有從之者。
然退之急于功名,無甚精造,故朱文公(熹)論之曰: 蓋韓公之學,見于《原道》者,雖有以識夫大用之流行,而于本然之全體則疑其所未睹。
且于日用之間,亦未見其有以存養省察而體之于身也。
是以雖其所以自任不為不重,而其平生用力深處終不離乎文字語言之工。
至其好樂之私,則又未能卓然有以自拔于流俗,所與遊者不過一時之文士。
〔150〕 故韓文公雖代表一時反佛之潮流,而以其純為文人,率乏理論上之建設,不能推陳出新,取佛教勢力而代之也,此則其不逮宋儒遠矣。
第六節 會昌法難 穆宗、敬宗、文宗俱循例作佛事,白香山、元微之與僧人交遊,宰臣裴休尤為笃信。
惟敬宗已酷信道教,道士趙歸真已出入禁中。
文宗已有毀法之議,大和五年禁度僧營建。
杜牧《杭州新造南亭子記》曰: 文宗皇帝嘗語宰相曰:古者三人共食一農人,今加兵、佛,……其間吾民尤困于佛。
帝念其本牢根大,不能果去之。
〔151〕 李訓亦請罷大内道場及沙汰僧尼,文宗許之。
及至武宗,佛教經最大之厄難。
帝未即位時,已好道術,及登帝位,召道士入禁中,信其所言。
又雄謀勇斷,決革積弊,因而會昌五年(845)之毀法至為嚴酷。
日本有僧人圓仁者,于仁明天皇承和年中三次渡海求法,首二次遇風不果,第三次于承和五年六月十三日首塗,七月二日到揚州海陵縣(今泰縣)。
是後數經轉折遊江南河北,于承和七年到長安,即開成五年(840)八月二十三日,時武帝已登帝位。
再五年,圓仁因毀法還俗,冒險回國,著有《入唐求法巡禮記》四卷。
身遭法難,所述極詳。
今據其文,參以他書,略述于下。
武帝于開成五年正月十四日即位。
四月中書奏以帝誕日為慶陽節(圓仁記作“德陽”,《僧史略》中亦作“德陽”),是日設齋行香。
〔152〕會昌元年正月四日國忌,敕行香設千僧齋,正月九日敕開講,其時尚奉行故事,未著手毀法也。
但在六月十一日(《舊唐書》作十二日)聖誕日于大内設齋,兩街供養大德及道士四對論議,二道士賜紫,釋門大德均不得著。
南天竺三藏寶月入朝,不先谘開府,從懷中拔出表進上,請許歸國,因犯越官罪收禁。
寶月弟子三人各決七棒,通事僧決十棒,未打三藏,但不放歸國。
蓋武帝在藩時頗好道術修攝之事,開成末年秋,已召道士趙歸真等八十一人入禁中,于三殿修金箓道場,帝親受法篆。
〔153〕本年六月又召衡山道士劉玄靖入内,與歸真同修法箓。
〔154〕事蓋與圓仁所述佛道辯論,及寶月被禁同時,武帝痛惡釋氏,已甚顯著。
或因此,八月七日圓仁上表請歸本國,但未得許。
會昌二年三月三日,因宰相李德裕奏,敕下發遣保外無名僧,又不許置童子沙彌,是毀法已見其端倪。
五月二十五日使牒勘問外國僧藝業。
五月二十九日,敕停内供奉大德、兩街各二十員。
六月十一日值聖誕,敕僧道禦前論議,道士二人得紫,僧門仍不得著紫。
十月九日敕下,天下所有僧尼解燒練、咒術、禁氣,背軍身上杖痕鳥文,雜工巧,曾犯淫、養妻、不修戒行者,并勒還俗。
若僧尼有錢谷田地,應收納入官。
如惜錢财,情願還俗,亦勒還俗,充入兩稅徭役。
後左街功德使奏,準敕條疏僧尼除年老及戒行精确者外,其愛惜資财還俗者一千二百三十二人。
右街功德使奏同此,還俗者二幹二百五十九人。
諸道亦奉敕同此處分。
所蓄奴婢,僧許留奴一人,尼許留婢二人,餘并任本家收管,無家者官為貨賣。
會昌三年正月十八日,前項僧尼還俗訖。
二十七日軍容使仇士良有帖,喚京内當街諸外國僧。
明日俱至,計青龍寺南天竺三藏寶月等五人,興善寺北天竺三藏難陀一人,慈恩寺獅子國僧一人,資聖寺日本國僧圓仁及其弟子惟正、惟曉等三人,諸寺新羅僧等,更有龜茲國僧共二十一人,仇士良親慰安存。
蓋仇乃信佛者也。
二月一日功德使牒雲,僧尼已還俗者辄不得入寺及停止。
又發遣保外僧尼不許住京入鎮内。
四月中旬,敕下殺天下摩尼師,剃發令著袈裟作沙門形而殺之。
〔155〕五月二十五日勘問諸寺外國僧來由。
六月十一日聖誕,僧道入内論議,道士二人賜紫,而僧則否。
時太子詹事韋宗卿進《涅槃經疏》二十卷,《大圓伊字鏡略》二十卷,帝敕焚之,并毀其稿。
敕書有曰: 韋宗卿參列崇班,合遵儒業,溺于邪說,是扇妖風。
既開眩惑之端,全戾典墳之旨。
簪纓之内,頹靡何深。
況非聖之言,尚宜禁斥;外方之教,安可流傳。
敕又斥佛本西戎人,經疏為胡書。
又謂韋宗卿不知共遏迷聾,使其反樸,而乃集妖妄,轉惑愚人,左遷為成都府尹。
按《全唐文》雲:韋宗卿元和中官侍禦史、戶部員外郎,出為益州刺史,敬宗時作《隐山大峒記》》。
又《義天錄》著錄有韋宗卿《金剛般若經注》二卷。
又前有敕焚宮内佛經,埋佛、菩薩并天王像等。
九月聞潞府奸人匿京城寺中,敕令兩街功德使疏理城中僧人,公案無名者盡勒還俗,遞歸本貫。
諸道州府皆同斯例。
近住寺僧,不委來由者,盡捉按問。
投新裹頭僧于府中,打殺至三百餘人。
自本年起兩街講說絕。
凡此均見武宗毀法之愈亟。
圓仁前後求歸國者百有餘次,不許。
會昌四年正月,中書奏定斷屠日。
〔156〕遂敕曰: 齋月斷屠,出于釋氏,國家創業,猶近梁、隋,卿相大臣,或沿茲弊。
鼓刀者既獲厚利,糾察者潛受請求。
正月以萬物生植之初,宜斷三日,列聖忌斷一日。
仍準開元二十二年敕三元日各斷三日,餘月不禁。
〔157〕 據圓仁所記,唐朝原于三長月(正、五、九月)不殺生,茲依道教于三元日(正、六、十月之十五日)斷屠。
〔158〕 三月敕不許供養佛牙。
又敕代州五台山、泗州普光王寺、終南五台、鳳翔法門寺等處有佛指亦不許供養。
如有違者,送一錢者脊杖二十;如有僧尼在前件處,受一錢者脊杖二十。
諸道州縣送供養者,捉獲脊杖同前數。
因此四處絕人往來,無人送供。
準敕勘責彼處僧人無公驗者,并當處打殺,具姓名奏聞。
此蓋恐潞府留後押衙作僧潛在彼處也。
向例長生殿内道場,安置佛像經教,抽兩街諸寺解持念僧三七人,更番入内持念。
武帝令焚燒經教,毀折佛像,起出僧衆各歸本寺,于道場内安置天尊老君之像。
本年又于誕日不召僧入内論議,并敕僧尼不許街裡行、犯鐘聲,如有外出者,須于鐘聲未動前歸。
又不許别寺宿,違者敕罪。
七月又敕以供養佛者,盡入興唐觀祭天尊。
是年聖誕日,道士奏略雲:孔子言黑衣繼十八子為天子。
黑衣者,僧人;十八子者,李氏。
而武宗為唐第十八代〔159〕,故深信之,憎佛愈甚。
此圓仁當時所聞,未悉确否。
但《舊唐書·武帝本紀》亦載本年以趙歸真為左右街教授先生,時帝志學神仙,師歸真。
歸真乘寵排毀釋氏,言非中國之教,蠹害生靈,宜盡除去,帝頗信之。
因是自此年七、八月起,法難起矣。
是年約在七月或閏七月,敕下令毀拆天下山房、蘭若、普通佛堂、義井、村邑、齋堂等未滿二百間不入寺額者,其僧尼等盡勒還俗。
按《通鑒考異》曰:《會要》元和二年薛平奏請賜中條山蘭若額為大和寺。
蓋官賜額者為寺,私造者為招提、蘭若。
〔160〕此即上文之不入寺額者也。
故杜牧《南亭子記》曰:“武宗皇帝始即位,……去其山台野邑四萬所,冠其徒幾至十萬人。
”〔161〕又《舊唐書·李德裕傳》雲:“(長慶四年)罷私邑山房一千四百六十所。
”所謂“山台野邑”、“私邑山房”等,蓋皆招提、蘭若之類也。
然據圓仁所記,是役長安城坊佛堂亦毀三百餘所,天下無數,則所毀之招提、蘭若,固有在都内者,非限于“山台野邑”也。
同時天下尊勝石幢、僧墓塔等,有敕皆令毀拆。
十月又敕令毀拆天下小寺,經佛移入大寺,鐘送道觀。
其被拆寺僧尼,不依戒行者,不論老少盡敕還俗,遞歸本貫。
年老身有戒行者配大寺,雖有戒行而是年少者盡敕還俗,歸本貫。
長安城中因又毀拆小寺三十三所。
其時,道士趙歸真等奏曰:“佛生西戎,教說不生,夫不生者,隻是死也”雲雲。
又謂煉丹服之,乃可長生,廣列神府,利益無疆,遂于禁内築仙台。
《巡禮記》又稱八月中,太後郭氏信佛法,每條疏僧尼時皆有詞谏,帝進藥酒殺之。
又太後蕭氏貌美,帝欲納為妃,不從,遂射殺之。
按郭後當即憲宗懿安皇後,系死于大中二年〔162〕;蕭後當指穆宗貞獻皇後,《新唐書》載其卒于大中元年〔163〕,此均在武宗死後也。
又據《新唐書》,武宗對于太皇太後、皇太後均甚敬重,圓仁所記,乃僧人之謠傳也。
〔164〕 會昌五年三月,敕不許天下寺置莊園,又令勘檢天下寺舍奴婢多少,并及财物。
〔165〕令都中諸寺由兩軍中尉勘檢,諸州府寺舍委中書門下檢勘。
并分城中寺舍奴婢為三等,分别收遣(詳圓仁記)。
約在三月,敕令天下諸寺僧年四十以下盡勒還俗,遞歸本貫。
又登仙台,責道士何以無一人登仙。
道士诿過于釋道之并行,于是又敕令僧尼五十歲以下還俗。
其後下诏日益嚴切,因此依年歲、戒行及祠部牒之有無,分為數起,準敕令僧尼次第還俗。
自四月一日起,年四十以下僧尼盡勒還俗,遞歸本貫。
每日三百僧還俗,十五日方訖。
自十六日起,令僧尼五十以下還俗,至五月十日方盡。
十一日起,無牒者還俗,最後有牒者亦須還俗。
五月終,長安僧尼盡。
寺惟留三綱檢理财物,訖,再還俗。
外國無祠部牒者,亦須還俗,送歸本國,因此天竺僧人難陀、寶月等因無牒,均準敕辦,日本僧人圓仁亦無祠部牒,功德使準敕,配入還俗例。
又帖諸寺牒雲:如有僧尼不伏還俗者,科違敕罪,當時決殺(詳圓仁記)。
以上當是都城内處分之年月及情形,天下州道當推後若幹日,而據圓仁記情形則相同也。
據《通鑒》載雲: 秋七月,……敕上都、東都兩街各留二寺,每寺留僧三十人;天下節度、觀察使治所及同、華、商、汝州各留一寺,分為三等:上等留僧二十人,中等留十人,下等五人。
餘僧及尼并大秦穆護、襖僧皆敕還俗。
寺非應留者,立期令所在毀撤,仍遣禦史分道督之。
财貨田産并沒官,寺材以葺公廨驿舍,銅像、鐘磐以鑄錢。
〔166〕 又诏僧尼改隸鴻胪寺。
〔167〕八月壬午下诏,略曰: 朕聞三代已前,未嘗言佛,魏晉之後,像教浸興。
是逢季時,傳此異俗,因緣染習,蔓衍滋多。
以至于耗蠹國風,而漸不覺;以至于誘惑人心,而衆益迷。
洎乎九州山原,兩京城阙,僧徒日廣,佛寺日崇,勞人力于工木之功,奪人力為金寶之飾,遺君親于師資之際,違配偶于戒律之間,壞法害人,莫過于此。
且一夫不田,有受其餒者;一婦不織,有受其寒者。
今天下僧尼不可勝數,皆待農而食,待蠶而衣。
寺宇招提,莫知紀極,皆雲構藻飾,僭拟宮殿。
晉、宋、齊、梁,物力凋瘵,風俗澆詐,莫不由是而緻也。
況我高祖、太宗以武定禍亂,以文理華夏,執此二柄,足以經邦。
豈可以區區西方之教,與我抗衡哉。
……于戲!前古未行,似将有待,及今盡去,豈謂無時。
驅遊惰不業之徒,已逾千萬;廢丹雘無用之居,何啻億千。
自此清淨訓人,慕無為之理;簡易齊政,成一俗之功。
将使六合黔黎,同歸皇化,尚以革弊之始,日用不知。
下制朝廷,宜體予意;宜布中外,鹹使知聞。
此诏書中并言,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餘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餘人,收充兩稅戶,拆招提蘭若四萬餘所,收膏腴上田數千萬頃,收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
〔168〕據《舊唐書·食貨志》雲:腴田鬻錢送戶部,中下田給寺家奴婢丁壯者,為兩稅戶,人十畝。
〔169〕後又诏東都止留僧二十人,諸道留二十人者減其半,留十人者減三人,留五人者更不留。
據《通鑒》,此诏在前诏之後,果爾則僧尼減去更多。
〔170〕 時宰臣執政者為李德裕,衛公不信佛教,敬宗時任浙西觀察使,表奏王智興在泗州立戒壇之不當。
〔171〕寶曆二年亳州言出聖水,飲之者愈疾,德裕奏謂為妖僧用以斂錢,請塞之。
先在浙西,罷私邑山房一千四百六十,以清寇盜;後在蜀,毀屬下浮屠私廬數千,以地予農。
蜀先主祠旁有猱村,其民剃發若浮屠者,畜妻子自如,德裕下令禁止,蜀風大變。
〔172〕凡此可證衛公早惡佛法。
按孟蜀何光遠《鑒戒錄》謂,衛公信道教,常冠褐,修房中術,求茅君點化,沙汰缁徒,超升術士,未知全确否。
德裕雖于敬宗、武宗時上表,谏言方士,惟據其所作《方士論》,則并非謂方士均欺詐,不過真方士乃習靜者為之,不必妄入朝市,自衒其術,面欺明主。
〔173〕而其《黃冶論》,則謂煉丹之術必有精理,應可成就。
〔174〕且在《李文饒集》中有《傷茅山尊師詩》,又有《三聖記》,中有曰: 有唐寶曆二年,歲次丙午,八月丙申朔十五日庚戌,玉清玄都大洞三道弟子正議大夫使持節潤州諸軍事守潤州刺史兼禦史大夫充浙西道都團練觀察處置等使上柱國贊皇縣開國男食邑三百戶賜紫金魚袋李德裕,上為九廟聖主,次為七代先靈,下為一切含識,于茅山崇元觀南,敬造老君殿院,及造老君、孔子、尹真人像三軀,皆按史籍遺文,庶垂不朽。
據此則何光遠之言,非全虛妄也。
總之,武宗信道毀佛,衛公亦不喜釋氏,宜其毀法至酷烈也。
将毀法時,兩街僧錄靈宴、辯章同推玄暢為首,上表論谏,遂著《曆代帝王錄》,奏而弗聽。
〔175〕時朝臣未聞有谏者,僧人抗議亦不如周武時之甚,佛教勢力之已衰,可知也。
杜牧《杭州新造南亭子記》,謂其時毀寺減僧,出四禦史屢行天下以督之,而禦史乘驿未出關,天下寺至于屋基耕而刓之。
且圓仁所記亦為明證。
是年六月,圓仁目擊泗州普光王寺,莊園錢物奴婢盡被官家收檢,寺裡寂寥,無人來往。
月底到揚州,見城内僧尼正裹頭,遞歸本貫,拟将寺金錢财物莊園鐘等入官收檢。
又聞有敕令盡碎天下銅佛鐵佛,稱量斤兩,委鹽鐵司收管。
七月在楚州,圓仁不敢将佛教像随身行,恐科違敕罪。
八月到登州,聞有敕令,天下金銅佛像,當州縣司剝取其金,稱量進上。
登州雖遠離京師,地處海邊,然“條疏僧尼,毀拆寺舍,禁經毀像,收檢寺物,與京城無異”。
同月到文登縣,又知另有敕天下還俗僧尼缁服,各仰本州縣盡收焚燒。
恐私家隐藏僧服,竊自披著,故須切加收檢,盡行焚訖,奏聞。
焚訖後有藏者,查出須處分。
又有敕令天下寺舍奇異寶珮、珠玉金銀,仰本州縣收檢進上。
又敕天下寺舍僧尼所用銀器鐘磐釜铛等,委諸道鹽鐵使,收入官庫。
時文登縣寺院已拆盡,圓仁無寺可住。
十一月又聞有敕令邊州還俗僧,并仰所在知存亡,且不令東西。
又據《百岩寺重建法堂記》叙法難曰: 明敦既□(疑是降字),莫不遵行,官吏頒選,敢不從命。
〔176〕 又如顔魯公《八關齋報德記》後宋州刺史崔倬石幢亦有曰: 會昌中有诏大除佛寺,凡熔塑□刻堂閣室宇關于佛祠者,焚滅銷破,一無遺餘。
分遣禦史複視之,州縣□(疑是震字)畏,至于碑幢銘镂贊述之類,亦皆毀而瘗藏之。
〔177〕 此外《重建圓覺大師塔志》、《大雲寺殘幢》及《方山證明功德記》均記有毀法事。
〔178〕而《語石》曰: 餘所藏唐幢,往往有大中重建題字,五代宋初尚有發地得之而再立者,皆因會昌之劫也。
而《金石苑》載有《重修北岩寺記》,其寺亦系毀後再修,此則在蜀之資中也。
而浙之天台名刹,亦竟破毀,事見于沈懽之《國清寺止觀堂記》。
〔179〕日本僧人敬光《唐房行履錄》,謂圓珍于台州國清寺毀後到台,建止觀堂,此毀法之事誠遍天下也。
但據圓仁言,則大河以北法難似未波及。
圓仁記曰: 三四年已來,天下州縣準敕條疏僧尼,還俗已盡;又天下毀折佛堂蘭若寺舍已盡;又天下焚燒經像僧服罄盡;又天下剝佛身上金已畢;天下打碎銅鐵佛,稱斤兩收檢訖;天下州縣收納寺家錢物莊園,收家人奴婢已訖。
唯黃河已北鎮、幽、魏、路等四節度,元來敬重佛法,不毀拆佛寺,不條疏僧尼,佛法之事一切不動之。
頻有敕使勘罰,雲:“天子自來毀拆焚燒即可然矣,臣等不能作此事也。
《佛祖統紀》卷四十二載,宣宗八年潭州嶽麓寺僧往太原求大藏經事,中雲河東節度巡官為之記,言潭州僧因天下經典武宗嚴旨毀滅幾盡,乃往太原求藏經五幹四十八卷以歸。
此亦可見會昌毀法至嚴厲,但河北幸免也。
武宗毀法後,向日遊手坐食之僧人必多困乏缺衣食,是以天下不但有拆寺除僧之擾亂,而且徒增生計無著之許多人民,社會之秩序當益因之搖動。
僧人為救濟貧困,向有悲田院之設,自僧尼還俗後,無人主領。
因是李德裕乃奏請改悲田院為養病坊,于鄉闾中選人主之。
〔180〕寺院奴婢之處分,會昌五年四月、八月均有中書門下奏,敕旨依奏。
〔181〕據《舊唐書·食貨志》,毀寺後所收中下田均與奴婢丁壯,人十畝。
但僧人老弱未知如何謀生計。
李衛公《請淮南等五道置遊弈船》,狀文有曰: 自有還僧以來,江西劫殺,比常年尤甚。
自上元至宣池地界,商旅絕行,緣所在長吏掩閉道路,頗甚嗟怨。
〔182〕 圓仁《巡禮記》亦曰: 唐國僧尼本來貧,天下僧尼盡令還俗,乍作俗形,無衣可著,無物可吃,艱窮至甚,凍餓不徹,便入鄉村劫奪人物,觸處甚多。
州縣捉獲者皆是還俗僧,因此更條疏已還俗僧尼,勘責更甚(“甚”字原文無,今依高楠氏考證加)。
按唐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