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三:“耆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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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為三裡,每裡分十甲,各設老人一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期滿時另行推選家道殷實、品行端正、素孚衆望……接充之,非必其年老也。

    職權甚大,催繳田賦,排難解紛,綜理坡内一切事務。

    [8] 修纂者并沒有說明三坡村盛行這個有趣制度的具體時間,但是他指出直到1929年仍還在運作。

    這個地區的“老人”在20世紀來臨之前,可能就已經存在了。

     “elders”一詞有時被用來指稱非正式設置的鄉村領袖。

    比如步濟時、明恩溥、楊懋春等就是這樣用;他們的觀點已見于第七章。

    如果該詞被用來指稱“耆老”外的任何清代正式設置的鄉村領袖,嚴格說來都是用詞不當。

    不過,該詞可以合理地用來表明一位被非正式地當作鄉村領袖的長者,隻要不是被用作那個人的特定頭銜。

     *** [1]《明史》,77/1b。

    根據《續文獻通考》,16/2914,這道命令是洪武二十八年發布的。

    顧炎武在其《日知錄》8/10b中,引用《太祖實錄》說,這道命令是前一年(1394年)發布的。

    〔編者按:引文前半見《明史》卷三,事在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己醜。

    “裡設老人”以下,見卷七十七。

    參考台版。

    〕應該指出的是,明太祖設置“老人”的最初目的是把保護自己利益的機會,給予那些沒有特權的鄉民。

    據《明史》在77/2b記載說,“懲元末豪強侮貧弱,立法多右貧抑富。

    ”然而還不到40年,“老人”制度明顯表露出一些混亂的迹象。

    顧炎武則在《日知錄》8/11b解釋此種情形說:“洪熙元年,巡按四川監察禦史何文淵言:太祖高皇帝令天下州縣設立老人……比年所用,多非其人,或出自隸仆,規避差科,縣官不究年德如何,辄令充應,使得賃借官府……肆虐闾閻。

    ”《續文獻通考》,16/2914的叙述幾乎完全相同。

     [2]《大清律例彙輯便覽》,8/1a-b;《清朝文獻通考》,21/5045。

    根據《清朝文獻通考》21/5043中的記載,“耆老”一項,例有頂戴。

    該法律中提到的“鄉三老”是一種漢朝制度。

    漢高祖“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衆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

    這種“三老”負責教化人民,而另一種鄉村代理人“啬夫”則負責地方訴訟和收稅;還有一種,即“遊徼”,屬于行政司法長官的性質,其職責是偵查和鎮壓土匪。

    參見《文獻通考》,12/124。

     [3]《清朝文獻通考》,21/5044。

     [4]SamuelW.Williams,TheMiddleKingdom(1883),I,p.500. [5]ArthurH.Smith,VillageLife(1899),p.227. [6]ChinaReview,VI(1877-1878),p.369. [7]RobertK.Douglas,SocietyinChina(1894),pp.111-112. [8]《涿縣志》(1936),3/3a-b〔譯者按:應為18/3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