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鄉村對控制的回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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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集中的過程中到底扮演何種角色,土地所有權的不公平一直以來就是中華帝國為人熟知的現象。

    在清代,它在18世紀引起了嚴正的關注。

    比如,一名高級官員1743年上奏清廷,指出對土地占有量進行限制是非常明智的。

    [53]湖南巡撫1748年關切地指出,該省50%或60%的土地為富戶所占有。

    [54]18世紀的一位作者指出,在1760年代,直隸一富戶擁有的土地幾乎達到一百萬畝。

    [55] 清帝國各地土地占有情況不盡相同。

    一些西方學者1888年所作的一系列研究,重新還原了19世紀中國相當多不同地方的原貌。

    表9-1所列結果範圍雖然并不廣,也不一定精确,但可以幫助我們獲得一個總印象。

    [56] 表9-1:土地租佃情況和占有情況 一些材料表明,在土地普遍肥沃的地區,土地所有權集中比較明顯;在比較貧瘠的地區,就不太嚴重。

    這個差異可能的一個解釋是,土地肥沃意味較高的農業生産;這反過來又有利于一些土地耕種者或所有者積聚财富。

    同時,高産的土地就成為有錢投資者的投資目标。

    此外,在19世紀後半期,當大城市的貿易和制造業因與西方國家發生密切聯系而快速發展起來時(比如廣東和江蘇),城市中積聚的一部分财富就流入比鄰的鄉村地區,一些成功的商人或企業者就變成高産土地的所有者。

    在這些地方,小地主相對較少,佃農為數衆多。

    而在土地相對貧瘠的地方,資本難以積累,而土地也不是理想的投資對象,小土地擁有者的人數就可能超過佃農人數。

     從普通村民的角度來看,很難說上述兩種狀況哪種要好些。

    在土地相對貧瘠的地區,雖然農民可免于地主可能的壓迫,但卻要面對惡劣的經濟環境;在土地比較肥沃的地區,雖然自然環境較好,但大多數農民不得不依靠地主,過着極不穩定的生活。

    在兩種情況下,耕種土地的農民都不能保證自己可以在相當長的時期内過着體面的生活。

    [57] 大地主的确可以給地方經濟帶來某種利益;一些紳士家庭和宗族在自己擁有土地或居住的鄉村地區,會負責修建或維持灌溉工程、橋梁、擺渡等等,但是,他們從擁有土地所取得的經濟資源中,把相當大的部分用于購買更多的土地,或投資于其他可以獲利的事業(比如在城鎮或城市經商),或捐納官位、官品。

    可能隻有一小部分财富用于提高他們已經擁有的土地的農業生産。

    無論怎樣,他們都不會關心佃農的福祉。

     清帝國各地的租佃安排各不相同。

    常見的是租金占收成的50%。

    河南東部一個縣的縣志修纂者(1882年舉人)這樣概括了當地的情況: 農受田代耕者曰佃戶,尊授田者曰田主人。

    主居之以舍,而令自備牛車籽粒者,所獲皆均之。

    主出籽粒者,佃得什之四。

    主并備牛車刍秣者,佃得什之三。

    若僅僅為種殖耘鋤,則所得不過什二而已。

    [58] 在陝西的一個縣,流行的租佃關系有三種:在稱為“租種”的租約中,按照一定數目的租金租種土地,租金在每年秋收後支付。

    在“合種”中,如果地主提供耕牛和種子,佃農提供勞動,那麼收入平均分配;如果地主沒有提供耕牛和種子,則佃農所得為收成的60%或70%。

    在“傭種”中,佃農所得收成更少。

    但是,由于該縣的土地并不肥沃,因而佃農往往難以謀生。

    “豐收僅足衣食,兇荒即不免于流離。

    ”[59] 在華南地區,廣州附近的一個縣,所流行的租佃情況如下: 近山之田,多半自耕。

    ……餘則率歸大農,是為田主。

    佃戶就田主賃田而耕,歲晚供所獲之半歸之。

    然率以銀租田,名曰批耕,其價因肥硗而異。

    ……約計腴田每畝所獲,合早晚兩造,得谷可八九石,硗田五石有奇。

    ……八口之家,耕腴田者須及十畝,方克贍給,硗田則不足矣。

    惟田稀佃衆,供不逮求,于是租約漸增,所耕益多,所收益少。

    [60] 并不隻有華南地區的佃農才是地主壓迫的犧牲者,華北地區也存在類似情況。

    直隸的縣志提供了一個說明的事例: 地硗薄……歲小歉即不免流徙。

    富民則多莊田,計村二百,為佃莊者幾三之一。

    其衣食率仰給于田主,不肖者或重利掊克之,有終歲勤苦而妻子不能飽暖者。

    [61] 這些情況,說明中華帝國絕大多數農民“迫切需要土地”,[62]而大批無地農民的存在是太平天國和其他動亂爆發的主要原因。

    [63]當然,并不是所有農民的處境都一樣。

    在自然條件特别好、地主不太苛刻的地區,或者在耕種者自己也擁有一些土地的地區,即使必須不斷勞動才能謀生,農民的生活也過得去。

    當清帝國未遭到嚴重災害或災難打擊時,這些安于現狀的農民所産生的影響,就會抵消處于悲慘境地的農民和欺詐成性的“莠民”所帶來的破壞性影響。

    這樣,鄉村就會在大體上維持平靜狀态。

     但是,災害最終降臨了。

    水災、旱災不斷發生,受災地區越來越廣,持續時間越來越長;這就很容易使停滞不前的鄉村經濟脆弱的平衡遭到破壞。

    其他各種因素逐漸而又确切地破壞了鄉村經濟,使得許多地區鄉民的生存環境越來越惡劣。

    盡管清政府竭力控制和消除災害,但是鄉村經濟衰落的趨勢日益明顯,尤其是在19世紀。

    雖然各地衰落的程度和後果各不相同,但它們共同在整體上削弱了帝國統治體系的政治基礎,并導緻王朝的崩潰。

     清政府與土地問題 就筆者手中擁有的片斷材料來看,清王朝統治者雖然清楚地認識到廣大無地農民的存在所帶來的危險,但是在總體上傾向于支持特權人士,保護地主的利益,禁止佃農對地主利益的“侵犯”。

    因此,他們所采取的政策,和明朝建立者形成一個對比。

    根據史學家的記載,朱元璋“懲元末豪強侮貧弱,立法多右貧抑富”。

    [64] 不過,清王朝統治者之所以采取這樣的态度,也很容易理解。

    财富擁有者大體上被清王朝當作維持統治的穩定性力量。

    此外,許多财富擁有者是在職或退職官員,以及在實際生活中取得一定功名的士子。

    清政府對他們的财産提供法律保護,間接地加強了他們在社會上的地位,同時赢得了他們對清王朝的忠誠。

     清朝皇帝對土地所有權采取的基本觀念,在1729年(雍正七年)所發布的一道上谕中得到說明: 其為士民而殷實者,或由于祖父之積累,或由于己身之經營,操持儉約,然後能緻此饒裕。

    此乃國家之良民也。

    其為鄉紳而有餘者,非由于先世之遺留,即由于己身之俸祿,制節謹度,始能成其家計,此乃國家之良吏也。

    是以紳衿士庶中家道殷實者,實為國家之所愛養保護。

    [65] 雍正帝清楚地假定,财産分布不平均是合法的,貧窮是祖宗或個人懶惰所緻。

    這樣的假定,使得幹涉地産的取得和持有變成不恰當、不合适的。

     事實上,清政府一直在主張不幹涉政策。

    1743年(乾隆八年)的一道上谕,以極明确的措辭重新加以肯定,雖然是用實際而非道德的理由來加以合理化: 前漕運總督顧琮奏請舉行限田之法,每戶以三十頃為限。

    以為如此則貧富可均,貧民有益。

     朕深知此事名雖正而難行,因谕雲:“爾以三十頃為限,則未至三十頃者原可置買,即已至三十頃者分之兄弟子孫,每人名下不過數頃,未嘗不可置買,何損于富民?何益于貧民?況一立限田之法,若不查問,仍屬有名無實。

    必須戶戶查對,人人審問,其為滋擾,不可勝言。

    ……” 而顧琮猶以為可行,請率領地方官于淮安一府試行之。

    朕令其再與尹繼善熟商。

    今據尹繼善陳奏,難行之處與朕語不約而同。

    則此事之斷不可行,斷不能行,實出人人之所同然,又豈可以嘗試?特降旨曉谕顧琮,此事着停止,并令各督撫知之。

    [66] 根據對19世紀所作的考察來看,蘇北淮安府就是一個土地高度集中的地區。

    顧琮所提建議的理由,大概在一定程度上很有說服力。

    乾隆帝自己也承認他“名正”。

    但是,很快他就堅持認為政府不應幹涉土地所有權狀況。

    40年之後,在1781年所發布的一道關于縮減支出的上谕中,乾隆帝又在事實上作了補充解釋: 夫淳樸難複,古道不行,如三代井田之法,豈非王政之善。

    ……此亦宜于古而不宜于今。

    ……即均田亦稱善政,窮儒往往希此以為必應行,而今日亦斷屬難行。

    無論奪富以益貧,萬萬不可,即使裒多益寡,而富人之有餘,亦終不能補貧人之不足,勢必緻貧者未能富,而富者先貧,亦何賴此調劑為耶?[67] 然而,皇帝們對于聽任大多數鄉村居民處于饑餓和壓迫之下的潛在危險,并非渾然不知。

    他們采取各種各樣的措施(或稱權宜辦法)來緩解鄉村的情況,同時注意不損害到對地主的法律保護。

    他們試圖通過墾荒,幫助無地農民獲得土地。

    [68]即使到19世紀中葉,清政府還在鼓勵無地農民墾荒。

    比如,道光帝在1831年(道光十一年)〔編者按:原書誤為1851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命令廣東省當局,鼓勵在廣州、惠州、潮州、肇慶、韶州、嘉應、羅定、南雄和連州等地墾荒。

    他首先指出,清政府自乾隆以來就在許多場合命令其他地區從事這項工作;然後說,他期望這個辦法真的可以奏效,因而告誡地方官切勿漠不關心和貪污腐敗,以免“貧民被累實多,轉不得沾實惠”。

    [69] 有時,清政府幫助無地農民重新取得他們的土地,作為地方饑荒之後重新安置的一種補助措施。

    1814年發生的一個事例就能說明這一情況。

    這一年的一道上谕提到: 小民以耕作為業,借資養贍。

    直隸大名等府屬三十餘州縣,前因連年荒歉,民間地畝,多用賤價出售,較豐年所值,減至十倍。

    本處富戶及外來商賈,多利其價賤,廣而收買。

    本年雨水調勻,而失業之民,已無可耕之地,流離遷徙,情殊可憫。

     亟宜官為調劑,以遂民生。

    着照該督那彥成所請,明定章程……所賣地畝,準令照原價贖取,定以三年為期。

     ……此外,山東、河南兩省上年被擾歉收各州縣,并着各該撫饬屬查明,一體辦理。

    [70] 雖然沒有什麼材料可以說明上述措施的推行效果如何,但是,從清王朝所處的曆史環境來看,十之八九是很有限的。

    清政府另一措施——準許饑荒嚴重地區延期繳納或豁免土地稅,[71]對佃農自然也沒有什麼好處。

    這正如18世紀一位中國官員所指出: 農民為最苦,無田可耕則力佃人田,無資充佃則力傭自活。

    ……此等民人自以為上不如有田之戶得蒙恩免地丁錢糧之惠,次不如服賈之家得被恩免關津米豆之稅。

    [72] 清王朝這些慷慨的政策給所有地主帶來的好處也是不一樣的。

    小地主承擔的稅負經常比擁有紳士地位的大地主來得重。

    當清政府豁免納稅時,小地主常常得不到消息,因而不得不照常納稅,而大地主卻總能夠受益。

    [73]對此,清政府很少設法糾正這種情況,聽任不公平的稅負繼續存在下去,讓小地主承受困苦。

    在他們真正可以享受豁免納稅政策的好處前,或許早已破産了。

    19世紀晚期一位地方志修纂者就寫道: 豪強之兼并割據厚利豐殖,宴然無稅可納者,所在多有。

    糧田雖逢稔歲,供庸調尚苦不支,勿問飽妻孥也。

    遂有賠累徹骨,棄隴畝以逃匿者。

    [74] 在清帝國一些地方,不公平的稅負事實上正是土地所有權不平均的原因所在。

    根據一份中文材料: 兼并者,非豪民之鉗貧民而強奪之也。

    賦重而無等,役煩而無藝,于是均一賦也,豪民輸之而輕,弱民輸之而重;均一役也,豪民應之而易,弱民應之也難。

    [75] 值得指出的是,清政府在不危害地主特權的情況下試圖減輕佃農的痛苦。

    在1679年(康熙十八年)發布的一道上谕的基礎上,清政府推行下列措施: 凡不法紳衿,私置闆棍,擅責佃戶;及将佃戶婦女占為婢妾者,黜革治罪。

    [76] 這一措施雖然可以威懾殘酷的地主公然做出暴行,但是并不能免除佃農的沉重負擔,無論地主向佃農索取多少租金,佃農也得全額繳付。

     事實上,清政府本身常常在強調繳納田租的義務。

    舉例來說,廣東巡撫1732年下令所有佃農必須全額納租。

    [77]另一些事例也表明,清政府随時準備幫助地主向佃農收租。

    據說,19世紀晚期直隸一些地方就盛行下列情況: 殷實之家有地數十頃或數百頃,則招佃分種,佃戶借為養命之源。

    倘給租不足其數,辄禀送訊追;或地易主而佃不退地,亦禀送訊究。

    [78] 在19世紀後半期動蕩的社會背景之下,清政府更加注意保護地主的利益。

    由于種種原因,許多佃農拒絕繳納田租,有時甚至暴力抗租或威脅使用暴力。

    清政府認為有必要再次出面強調繳納田租的義務。

    1854年(鹹豐四年),清廷發布一道上谕,其部分内容如下: 業田之家,佃戶抗不交租……該地方官自應痛加懲辦。

    ……至于佃欠業租,既經該業戶控告,亦應照例懲辦,以儆刁風。

    [79] 這樣,清政府将佃農納租義務提到了同納稅義務相同的法律層次了。

     大地主利用清廷這道命令,強迫佃農竭力履行納租義務的情況,從一位著名學者關于江蘇某地減免稅收的叙述中得到間接說明: 嘗聞蘇州園田,皆在世族……農夫占田寡,而為傭耕。

    其收租稅,畝錢三千以上,有阙乏,即束縛詣吏,榜笞與逋賦等。

    [80] 因此,無論是在言語上還是在行動上,清政府在強調地主全額收租問題上是最為有力、最為明确的。

    不過,清朝皇帝意識到,地主如果壓迫極端貧窮的佃農繳納田租,或完全漠視佃農的一般痛苦,也是非常危險的,因此偶爾也對其“良民”和“良吏”作一些勸告。

    比如,雍正帝就在1729年簽發的上谕中對“各富戶等”作出勸告。

    他首先解釋了土地占有的正确性,然後接着說: 夫保家之道,奢侈糜費,固非所以善守,而悭吝刻薄,亦非所以自全。

    ……蓋凡窮乏之人,既遊閑破耗,自困其生,又不知己過,轉懷忌于溫飽之家。

    ……一遇歉荒,貧民肆行搶奪,先衆人而受其害者,皆為富不仁之家也。

    逮富家被害之後,官法究拟,必将搶奪之窮民置之重典。

    是富戶以斂财而傾其家,貧民以貪利而喪其命。

    朕為此勸導各富戶等,平時當以體恤貧民為念,凡鄰裡佃戶中之貧乏者,或遇年谷歉收,或值青黃不接,皆宜平情通融,切勿坐視其困苦而不為之援手。

    [81] 乾隆帝也作過同樣的勸告。

    他在1738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強調說,富者考慮一下貧者的需要是明智的,警告富者不要為了牟取暴利而集聚谷物或其他糧食。

    清政府認為這道上谕的内容非常重要,因而随後把它納入鄉約講習内容之中。

    [82] 值得指出的是,清王朝統治者這些勸誡性的話語,隻是要說服而不是命令。

    清政府從來就認為土地占有是合法的;它給予地主的實際勸告,不但不是損害地主的财産權利,反而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安全和利益。

     清王朝統治者這種基本态度在下列情況下更加明顯:即使在困難時期,他們也拒絕強迫地主減少一些租金,而隻是嘗試說服地主把從政府那得到的恩惠分一點給佃農。

    雍正帝1735年發布的一道上谕就很能說明問題。

    他宣布說: 朕臨禦以來,加惠元元,将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民欠錢糧,悉行寬免。

    ……惟是輸納錢糧,多由業戶,則蠲免之典,大概業戶邀恩者居多,彼無業窮民,終歲勤動,按産輸糧,未被國家之恩。

    尚非公溥之義。

    若欲照所蠲之數,履畝除租,繩以官法,則勢有不能,徒滋紛擾。

    然業戶受朕惠者,當十捐其五,以分惠佃戶亦未為不可。

    近聞江南已有向義樂輸之業戶,情願蠲免佃戶之租者,闾閻興仁讓之風,朕實嘉悅。

    其令所在有司,善為勸谕各業戶,酌量寬減彼佃戶之租,不必限定分數,使耕作貧民,有餘糧以贍妻子。

    若有素封業戶,能善體此意,加惠佃戶者,則酌量獎賞之。

    其不願者聽之,亦不得勉強從事。

    ……若彼刁頑佃戶,借此觀望遷延,則仍治以抗租之罪。

    朕視天下業戶佃戶,皆吾赤子,恩欲其均也。

    [83] 并不隻是雍正帝有這個想法。

    他的父親康熙帝和兒子乾隆帝,也遵循這一思想。

    康熙帝在一道未注明日期的上谕中這樣建議山東省的地主: 東省小民,俱依有身家者為之耕種,豐年所得者少,兇年則己身并無田産,有力者流于四方,無力者即轉于溝壑。

    ……東省大臣庶僚及有身家者,若能輕減田租,亦各贍養其佃戶,不但深有益于窮民,即汝等田地,日後亦不緻荒蕪。

    [84] 乾隆帝在1748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首先引述上面康熙帝發布的上谕,然後強調說: 今朕省方問俗,親見……歲偶不登,闾閻即無所恃……實緣有身家者不能贍養佃戶,以緻滋生無策。

    ……轉徙既多,則佃種乏人,鞠為茂草,富者不能獨耕也。

    何如有無相資,使農民不肯輕去其鄉?……總之,貧固資富之食,富亦資貧之力,不計其食而但資其力,貧民複何所圖繼?自今該督撫董率群有司實力稽查勸谕,務使曉然于貧富相維之道。

    [85] 乾隆帝還在他1790年八十壽誕發布一道上谕,重複雍正帝1735年所發上谕的内容:地主應該把自己從清政府那裡所得好處分出一點給自己的佃農;減少租金,應該在地主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

    [86] 然而,不應因此就認為乾隆帝準備修改保護地主收租權利的政策。

    情況遠遠不是這樣。

    1749年(即發給山東巡撫上谕的第二年),他發布一道上谕,堅決拒絕有關地主應該同其佃農平均分配當年糧食收入、不得追讨曆年欠租的建議: 佃民終歲勤動,固宜體恤。

    ……但有田之戶,經營産業,納糧供賦,亦圖自贍身家,豈能迫以禁令,俾其推以予人?況佃民多屬貧無聊賴……豐收之歲,尚不免淩其田主,抗負租息。

    今若明降谕旨,令地方大吏出示饬遵,在田主既不能強以必從,而頑佃更得借端抗欠。

    [87] 至此,情況已經非常清楚,清政府對地主和佃農的基本政策是:在法律上全面保護地主占有土地和收租的權利,同時防止無地農民的境況悲慘得難以承受。

    沒有材料可以表明,這一政策在18世紀和19世紀作過任何明顯的修改。

    的确,19世紀的清王朝統治者看來更多地關注農民的悲慘境地,比如,嘉慶帝1814年下令各省官員幫助小地主重新獲得土地;又如,道光帝1822年指出,土地抵押限一年贖回是錯誤的,并對大臣下令準許庶民“聽其自便”(照例三年為限),[88]但是一般來說,清王朝政策的基本思想仍然在于保護土地所有權。

     清王朝統治者有充分理由推行此種政策。

    繳納賦稅的是地主,而此種賦稅在相當長的時期裡,是清王朝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

    保護地主占有土地和收租的權利,也就是間接保護這筆收入的主要來源。

    但是,由于地主所繳賦稅來自佃農所繳田租,因而清政府必須給予佃農足夠保護,使他們能夠繼續生産,按時完納;這對清王朝是有利的。

    清王朝在救濟受到饑荒打擊的地區時,特别照顧農民,規定隻有農民才可以得到地方糧倉的救濟;至于其他居民,雖然也極端悲慘,但是并不能進入領取救濟品的名單之内。

    [89]這一事實表明,清政府考慮“小民”需求,其動機并不完全是人道主義的,而是出于政治維度的考量。

    地主容易成為清帝國的穩定因素。

    清王朝統治者毫不懷疑地接受了孟子的觀點,認為有“恒産”的人會有“恒心”。

    [90]因此,給予地主保護,就是一種對自己政權安全的投資。

    此外,相當多的地主是紳士;用雍正帝的話來說,這些紳士就是“良吏”。

    清政府更有理由保護紳士作為地主的權利和利益。

     然而,這種政策在長期看來有一些缺陷。

    清政府準許土地占有日益集中,幾乎不加以控制;同時又聽任無地農戶數目日益增加。

    這樣,小農的生活處于崩潰的邊緣,清政府也就在無意中降低了自己政權的穩定因素,同時使得越來越多的鄉民的處境變得難以忍受。

    清政府偶爾采取的緩解小農、佃農痛苦的措施,因與大地主的自私利益直接沖突,沒有取得什麼實質效果。

    除了少數例外,地主和佃農之間關系非常緊張。

    無論什麼地方,隻要經濟、社會環境惡化到臨界點,或者當鄉村經濟因災害而受到嚴重打擊時,既未得到清政府什麼利益保護,也未得到清政府信任的小農、佃農,就會因絕望而走上暴力反抗地主,或許也反抗地方官的道路。

    這樣,清王朝的鄉村控制體系就會暫時或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裡崩潰。

     長時期的醞釀最終爆發出來。

    帝制中國的鄉村居民可以忍受相當多的痛苦,直到其中一些人采取極端的措施。

    在本章餘下的篇幅中,我們要描述各地村民所處困境的突出方面,以及他們在這種境遇中的基本行為方式。

    這就可以呈現出著名的“堅忍的中國人”一詞的真相和内涵。

     鄉村之衰敗 研究中國近代史的多數學者都認為,特别是自19世紀以來,中國鄉村經濟衰敗的總趨勢是顯而易見的。

    [91]原因首先是不斷發生的災害,使清帝國廣大地區都受到打擊;其次,19世紀中葉爆發了前所未有的社會大動蕩;還有,自乾隆晚年以來,地方官吏的腐敗越來越嚴重。

    當然,雖然并不是所有地區都走上了衰敗的道路,但是可以肯定,随着時間推移,鄉村繁榮成為非常罕見的現象;在經濟受到嚴重打擊的地區,即使是先前處境比佃農要好的許多居民,也不能長久地維持他們的好生活。

    在破壞最嚴重的地區,村社嚴重蕭條,變成“鬼鎮”或“荒村”。

     20世紀早期觀察到的直隸南部某個鄉村的情況,有力地說明了鄉村衰敗的某些突出特點: 這個村沒有大地主的原因之一,是以土地為主的家産被不斷分割。

    現在,該村擁有100畝以上土地的僅僅有18戶,擁有50到100畝土地的有40戶,但是,擁有的土地少于20畝的達到323戶之多。

    …… 總的趨勢是,各戶的日子越來越不好過,即使是相當富裕的家庭,前景也不樂觀。

    …… 在本世紀頭10年裡(即光緒帝在位的最後幾年),有好幾個年份發生嚴重的歉收和饑荒,村中大多數年輕人在同來村催征交稅官軍的沖突中被殺。

    ……1911年民國建立之後,又是另一個戰争的年份,接踵而來的是瘟疫、饑荒。

    許多少地或無地的人戶隻得移民逃荒。

    …… 該村經濟狀況惡化的情況,清楚反映在教育的衰敗。

    在20世紀20年代早期,該村有兩所男校,學生将近200人;還有一所女校,學生有40多名。

    但是目前(1935年左右),一所男校……已經關閉;……一半學齡男童和3/4的學齡女童連小學也未上過。

    [92] 在對這幾段叙述作必要修正之後,這則報告可以作為19世紀中國許多鄉村經濟沉淪的絕佳範例。

    這種情況實際上在清帝國任何地方都可以看到,當然在社會條件尤為不幸的北方地區更為常見。

     我們可以引用19世紀一些作者的觀察,以說明這一鄉村衰敗的總趨勢。

    一位地方志修纂者描述直隸定州的情況如下: 人無遠慮,家無素儲,農作外别無生理,一遇荒歉,辄仰屋袖手。

    ……至于族無祠宇,圹乏志銘,譜系罕傳。

    [93] 對華北許多地區的農業生産來說,灌溉是最必不可少的條件,甚至比起修祖墳和宗祠更令人關注。

    但是,因為鄉村的長久衰落,也常常任其毀壞。

    《鹿邑縣志》(河南,1896)就向我們提供了一個事例: 農苦而不勤,播種既畢,旱澇皆聽之于天。

    境内舊有溝渠百數十道,皆導積潦歸于幹川者,近多堙塞,或犁為田。

    每值盛夏雨集下隰,半為澤國,自拯無術,有束手嗟歎而已。

    高壤易旱,掘地尺許可以得泉,然語以灌溉之利,亦率憚于圖始,無肯為者。

    [94] 在土壤貧瘠的華中和華南一些地區,也可以發現類似鹿邑縣那樣令人悲觀的現象。

    安徽蒙城縣志以三句話概括了居民的貧窮:“其土地薄鹵,田無灌溉之源,家無累世之富。

    ”[95]同樣的,靈山縣志(廣東,1914)以如下言語概括了靈山縣在19世紀晚期和20世紀早期的經濟狀況: 靈地向多曠土,又不講蓋藏,貧者春夏稱貸,歲終則盡粜其谷以償之。

    富者每俟青黃不接時始發粜而享其值,若大旱,則皇皇如也。

    [96] 即使在同一省區,各鄉村的經濟狀況都是各不相同的。

    在1850年代清帝國大部分地區受到太平天國叛亂嚴重打擊期間,廣州附近一個“世外桃源”,享受着不可思議的安定繁榮,對外面的社會動蕩一無所知。

    一英國軍官對此記述說: 2月20日,我們幾個朋友結隊到郊外野餐,看到了一些鄉村景象和村民情況。

    ……其中一些景象令人賞心悅目。

    在中國這塊地區,給人留下深刻印象、令人愉快的景色,是各個村莊在“精耕細作”——如果可以這樣說的話——的平原上的位置,周圍環繞的樹籬是郁郁蔥蔥、長滿羽毛式葉子的竹林,體态優雅。

    …… 所有村民看上去繁忙而滿足。

    在一個村子,當我們走過去時,許多人敲打銅鑼,我們不知其用意所在。

    随後一個人走出來,邀請我們喝茶。

    于是,我們認為他們沒别的意思,隻是向我們表示和平。

    [97] 根據一份中文資料的記載,江蘇省許多地區在18世紀和19世紀同樣也有不同程度的繁榮景象。

    [98]根據另一些資料,浙江、山東和四川一些地區在19世紀中葉和20世紀早期也呈現出令人鼓舞的繁榮景象。

    [99] 同一地區的情況,在不同時期變化極大。

    一般說來,1850年代和1860年代,在受太平天國和撚軍影響的省區,其情況最糟糕。

    在社會秩序恢複之後,環境較好的地區,可以看到不同程度的經濟恢複;但是在其他地區,要麼是經濟恢複非常緩慢,要麼是開始走上了衰敗的道路。

    一位非常著名的西方作者1870年指出了一些北方省份的情況: 在河南和山西,已經發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