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藝術的起源與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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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客觀的價值。
盡興極歡,便已達到遊戲的目的,不必有美醜的分别。
斯蒂文森說:?“我在幼時常用焦木塞畫一對胡須,雖然沒有人看見,也覺得很趾高氣揚,我現在回想這種心境,仍恍然如在昨日。
?”兒童在遊戲時,愈沒有人看見,精神愈專注,幻想愈濃密,興緻也愈暢快淋漓。
他抓住一個玩具,可以單獨一個人接連玩上幾點鐘之久,不覺困倦。
這種過度的唯我主義的色彩實在起于自我觀念的暧昧,他沒有把我和物分清楚,自己高興時以為旁人和鳥獸草木器皿等也都和自己一樣高興,所以沒有把自己的情感傳達給旁人以求同情的意思。
兒童自然也有時歡喜成群作戲,但是每個人仍隻顧到自己。
他既然可以和貓狗玩,和玩具玩,自然也就可以和同年的小伴侶玩,但是他并沒有想到這些小伴侶是旁觀者或是同戲的夥伴,他把他們也不過看作玩具一樣,借以實現自己的幻想罷了。
他扮店主,他弟弟扮主顧時,他弟弟就隻是主顧而不複是他弟弟,如果他弟弟不在時,他也可以拿傀儡做主顧。
旁的兒童隻是他的意造世界中的真人物,他并沒有心思要他們對自己的遊戲本領表示同情和贊賞。
他玩得高興時,他的伴侶頭撞痛了在号啕大哭,他心裡卻若無其事地仍繼續玩他的。
從此可知遊戲的動機中很少有社會的成分。
年齡漸長,遊戲中容或逐漸雜入社會的成分,但是那就不是純粹的為遊戲而遊戲了。
遊戲不必有欣賞者,藝術的創造就不能不先有欣賞。
遊戲隻是表現意象,藝術則除“表現”之外還要“傳達”?。
藝術家見到一種意境或是感到一種情趣,一定要使旁人也能見到這種意境,也能感到這種情趣,心裡才得安頓,所以他才把它表現出來,傳達給旁人。
傳達欲是同情心的表現。
人是社會的動物,到能看出自我和社會的分别和關聯時,總想把自我的活動擴張為社會的活動。
同情心是為群的也是為我的。
它是為群的,因為它要分享旁人的苦樂;它也是為我的,因為它要把自我伸張到和社會一樣大。
同情心最初的表現是語言。
藝術本來也是語言的一種。
沒有社會就沒有語言,沒有社會也就沒有藝術。
顧約說:?“藝術的情緒根本是社會的。
它的結果是擴張個體的生命,使它沉沒到較大的較普遍的生命裡去。
藝術的最高目的就在産生帶有社會性的美感的情緒。
?” 包爾溫以為藝術起于“自炫的沖動”?(self-exhibitingimpulse)?,也是注重藝術的社會性,不過把它看得太窄狹一點,因為他隻看到同情心的唯我的一面。
有些藝術家自然反對這種論調。
他們說:?“我們是為藝術而藝術,并非借此求名,所以沒世無聞,也不以為悔。
?”他們有時并且以為社會和藝術是不相容的,要能不求迎合社會心理,才能創造出真正藝術來。
這些話都有片面的真理,卻不能證明藝術沒有社會性。
求“名”是一件事,求“知音”?“同情”又另是一件事。
真正藝術家盡管不求虛名,卻沒有不望知音同情者。
因為遊戲缺乏社會性,而藝術沖動的要素卻恰在社會性,所以遊戲不必有作品,而藝術則必有作品。
作品的目的就在把所表現的意象和情趣留傳給旁人看。
罕恩(YrjoHirn)在《藝術的起源》裡批評席勒、斯賓塞說道:?“遊戲隻要過剩精力已發洩,或是本能已得到暫時的練習,便算是達到目的。
藝術的作用卻不僅在造作的活動,凡是真正藝術的表現都必有一件東西做了出來,可以流傳下去。
?”換句話說,遊戲和藝術雖同是把意象加以客觀化,造成另一世界,遊戲的意造世界是“逢場作戲”的,轉瞬境遷,即歸烏有,而藝術的意造世界則不随創造的活動同歸于盡,創造的活動盡管過去,而創造的成績則可永垂不朽。
兒童在沙灘上堆沙為屋,随堆起,随推倒,既已盡興,便無留戀;藝術家對于得意的作品,往往用慈母保護嬰兒的熱愛去珍護它。
這個分别是顯而易見的。
藝術沖動既含有社會性,所用的材料和方法因之也和遊戲不同。
遊戲對于材料是無所選擇的。
一個意象不管是粗疏或是精美,一浮到兒童的靈活的腦裡,立刻就變成一個意造世界;一個玩具,無論有生氣或無生氣,一落到兒童的好玩的手裡,立刻就變成活躍的人物。
遊戲所用的材料隻是一種象征,一種符号,它的本身價值如何,兒童常不過問。
他想戲騎馬時,目前有掃帚就用掃帚,有凳子就用凳子,反正這不過是一種符号,重要的還是騎馬這個意象。
藝術家對于材料就不能這樣随便。
無論是形色,是聲音或是文字,它一方面須能象征,一方面也須有内在的價值。
藝術的意象和情趣也是同樣的經過選擇陶煉來的。
生糙粗率的意象和情趣對于藝術是無意義的,它一定要具有一種美形式。
所謂“美形式”就是全體和部分的和諧。
藝術作品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其中全體和部分都息息相關,各部分的大小和位置也須有内在的必然性,所以添一分則嫌多,減一分則嫌少,移動一分則失去和諧。
這種特點在遊戲中是尋不出來的,遊戲沒有客觀的價值和美醜的分别。
我們隻要把兒童在遊戲時所畫的人物和藝術的作品稍加比較,這種分别就立刻現出。
兒童畫純是象征,藝術品則于象征之外還須具有形式美。
總觀以上各節,我們對于遊戲和藝術的關系可以作這樣一個結論:藝術和遊戲都要在實際生活的緊迫中發生自由活動,都是為着享受幻想世界的情趣和創造幻想世界的快慰,于是把意象加以客觀化,成為具體的情境。
這就是所謂“表現”?。
不過純粹的遊戲缺乏社會性,而藝術則有社會性,它的要務不僅在“表現”而尤在“傳達”?。
這個新要素加入,于是把原來遊戲的很粗疏的幻想的活動完全變過。
原來隻是借外物做符号,現在這種符号自身卻要有内在的價值;原來隻要有表現,現在這種表現還須具有美形式。
我們可以說,藝術沖動是由遊戲沖動發展出來的,不過藝術的活動卻在遊戲的活動之上下過進一步的功夫。
遊戲雜用金砂,無所取擇;藝術則要從砂中煉出純金來。
盡興極歡,便已達到遊戲的目的,不必有美醜的分别。
斯蒂文森說:?“我在幼時常用焦木塞畫一對胡須,雖然沒有人看見,也覺得很趾高氣揚,我現在回想這種心境,仍恍然如在昨日。
?”兒童在遊戲時,愈沒有人看見,精神愈專注,幻想愈濃密,興緻也愈暢快淋漓。
他抓住一個玩具,可以單獨一個人接連玩上幾點鐘之久,不覺困倦。
這種過度的唯我主義的色彩實在起于自我觀念的暧昧,他沒有把我和物分清楚,自己高興時以為旁人和鳥獸草木器皿等也都和自己一樣高興,所以沒有把自己的情感傳達給旁人以求同情的意思。
兒童自然也有時歡喜成群作戲,但是每個人仍隻顧到自己。
他既然可以和貓狗玩,和玩具玩,自然也就可以和同年的小伴侶玩,但是他并沒有想到這些小伴侶是旁觀者或是同戲的夥伴,他把他們也不過看作玩具一樣,借以實現自己的幻想罷了。
他扮店主,他弟弟扮主顧時,他弟弟就隻是主顧而不複是他弟弟,如果他弟弟不在時,他也可以拿傀儡做主顧。
旁的兒童隻是他的意造世界中的真人物,他并沒有心思要他們對自己的遊戲本領表示同情和贊賞。
他玩得高興時,他的伴侶頭撞痛了在号啕大哭,他心裡卻若無其事地仍繼續玩他的。
從此可知遊戲的動機中很少有社會的成分。
年齡漸長,遊戲中容或逐漸雜入社會的成分,但是那就不是純粹的為遊戲而遊戲了。
遊戲不必有欣賞者,藝術的創造就不能不先有欣賞。
遊戲隻是表現意象,藝術則除“表現”之外還要“傳達”?。
藝術家見到一種意境或是感到一種情趣,一定要使旁人也能見到這種意境,也能感到這種情趣,心裡才得安頓,所以他才把它表現出來,傳達給旁人。
傳達欲是同情心的表現。
人是社會的動物,到能看出自我和社會的分别和關聯時,總想把自我的活動擴張為社會的活動。
同情心是為群的也是為我的。
它是為群的,因為它要分享旁人的苦樂;它也是為我的,因為它要把自我伸張到和社會一樣大。
同情心最初的表現是語言。
藝術本來也是語言的一種。
沒有社會就沒有語言,沒有社會也就沒有藝術。
顧約說:?“藝術的情緒根本是社會的。
它的結果是擴張個體的生命,使它沉沒到較大的較普遍的生命裡去。
藝術的最高目的就在産生帶有社會性的美感的情緒。
?” 包爾溫以為藝術起于“自炫的沖動”?(self-exhibitingimpulse)?,也是注重藝術的社會性,不過把它看得太窄狹一點,因為他隻看到同情心的唯我的一面。
有些藝術家自然反對這種論調。
他們說:?“我們是為藝術而藝術,并非借此求名,所以沒世無聞,也不以為悔。
?”他們有時并且以為社會和藝術是不相容的,要能不求迎合社會心理,才能創造出真正藝術來。
這些話都有片面的真理,卻不能證明藝術沒有社會性。
求“名”是一件事,求“知音”?“同情”又另是一件事。
真正藝術家盡管不求虛名,卻沒有不望知音同情者。
因為遊戲缺乏社會性,而藝術沖動的要素卻恰在社會性,所以遊戲不必有作品,而藝術則必有作品。
作品的目的就在把所表現的意象和情趣留傳給旁人看。
罕恩(YrjoHirn)在《藝術的起源》裡批評席勒、斯賓塞說道:?“遊戲隻要過剩精力已發洩,或是本能已得到暫時的練習,便算是達到目的。
藝術的作用卻不僅在造作的活動,凡是真正藝術的表現都必有一件東西做了出來,可以流傳下去。
?”換句話說,遊戲和藝術雖同是把意象加以客觀化,造成另一世界,遊戲的意造世界是“逢場作戲”的,轉瞬境遷,即歸烏有,而藝術的意造世界則不随創造的活動同歸于盡,創造的活動盡管過去,而創造的成績則可永垂不朽。
兒童在沙灘上堆沙為屋,随堆起,随推倒,既已盡興,便無留戀;藝術家對于得意的作品,往往用慈母保護嬰兒的熱愛去珍護它。
這個分别是顯而易見的。
藝術沖動既含有社會性,所用的材料和方法因之也和遊戲不同。
遊戲對于材料是無所選擇的。
一個意象不管是粗疏或是精美,一浮到兒童的靈活的腦裡,立刻就變成一個意造世界;一個玩具,無論有生氣或無生氣,一落到兒童的好玩的手裡,立刻就變成活躍的人物。
遊戲所用的材料隻是一種象征,一種符号,它的本身價值如何,兒童常不過問。
他想戲騎馬時,目前有掃帚就用掃帚,有凳子就用凳子,反正這不過是一種符号,重要的還是騎馬這個意象。
藝術家對于材料就不能這樣随便。
無論是形色,是聲音或是文字,它一方面須能象征,一方面也須有内在的價值。
藝術的意象和情趣也是同樣的經過選擇陶煉來的。
生糙粗率的意象和情趣對于藝術是無意義的,它一定要具有一種美形式。
所謂“美形式”就是全體和部分的和諧。
藝術作品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其中全體和部分都息息相關,各部分的大小和位置也須有内在的必然性,所以添一分則嫌多,減一分則嫌少,移動一分則失去和諧。
這種特點在遊戲中是尋不出來的,遊戲沒有客觀的價值和美醜的分别。
我們隻要把兒童在遊戲時所畫的人物和藝術的作品稍加比較,這種分别就立刻現出。
兒童畫純是象征,藝術品則于象征之外還須具有形式美。
總觀以上各節,我們對于遊戲和藝術的關系可以作這樣一個結論:藝術和遊戲都要在實際生活的緊迫中發生自由活動,都是為着享受幻想世界的情趣和創造幻想世界的快慰,于是把意象加以客觀化,成為具體的情境。
這就是所謂“表現”?。
不過純粹的遊戲缺乏社會性,而藝術則有社會性,它的要務不僅在“表現”而尤在“傳達”?。
這個新要素加入,于是把原來遊戲的很粗疏的幻想的活動完全變過。
原來隻是借外物做符号,現在這種符号自身卻要有内在的價值;原來隻要有表現,現在這種表現還須具有美形式。
我們可以說,藝術沖動是由遊戲沖動發展出來的,不過藝術的活動卻在遊戲的活動之上下過進一步的功夫。
遊戲雜用金砂,無所取擇;藝術則要從砂中煉出純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