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令下 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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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篇是講述執行戰場紀律、懲辦開小差及懲辦逃避守邊的内容。
諸去大軍為前禦之備者,邊縣列候①,各相去三五裡。聞大軍為前禦之備戰,則皆禁行,所以安内也。
内卒出戍②,令将吏授旗鼓戈甲。發日,後将吏及出縣封界者,以坐後戍法③。兵戍邊一歲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軍。父母妻子知之與同罪,弗知赦之。卒後将吏而至大将所一日,父母妻子盡同罪,卒逃歸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執及不言,亦同罪。
諸戰而亡其将吏者,及将吏棄卒獨北者,盡斬之。前吏棄其卒而北,後吏能斬之而奪其卒者賞,軍無功者戍三歲。三軍大戰,若大将死而從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敵者斬,大将左右近卒在陳中者皆斬,餘士卒有軍功者奪一級,無軍功者戍三歲。戰亡伍人,及伍人戰死不得其屍,同伍盡奪其功,得其屍罪皆赦。
軍之利害,在國之名實。今名在官而實在家,官不得其實,家不得共名。聚卒為軍,有空名而無實,外不足以禦敵,内不足以守國,此軍之所以不給,将之所以奪威也。臣以謂卒逃歸者,同舍伍人及吏罰入糧為饒④,名為軍實,是有一軍之名,而有二實之出,國内空虛,自竭民歲⑤,曷以免奔北之禍乎⑥?今以法止逃歸禁亡軍,是兵之一勝也。仟伍相聯,及戰鬥則卒吏相救,是兵之二勝也。将能立威,卒能節制,号令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勝也。
臣聞古之善用兵者,能殺卒之半,其次殺其十三,其下殺其十一。能殺其半者威加海内,殺十三者力加諸侯,殺十一者令行士卒。故曰百萬之衆不用命,不如萬人之鬥也。萬人之鬥(不用命)⑦,不如百人之奮也。賞如日月,信如四時,令如斧钺,(制)[利]如幹将⑧,土卒不用命者,未之有也。
注釋
①列候——設置許多偵察哨所。列,羅列,許多。候,這裡指斥候,即偵察兵或偵察哨所。
②戍(shù術)——防守
③坐——辦罪。後戍法——守邊遲到治罪法令。
④饒(ráo娆)——寬容,免予處分。
⑤歲——年成,收入。
⑥曷(hé何)——怎麼,何能。
⑦不用命——原本脫,從鄂局本補。簡本作:“萬人而不死,不如百人之鬼。”
⑨利如幹将——原作制如幹将,從簡本改。幹将,見《武議》第八注○37。
譯文
各個離開大軍到前線傲防禦工作的先遣部隊,在邊界縣境設列偵察哨所,各個距離三五裡。聽到大軍到前方來準備作戰時,就戒嚴禁止通行,為的是安定内部。
内地的士兵出守邊疆,命令将吏授予他們旗鼓兵器衣甲。發兵之日,落後于将吏走出縣界的,按後戍法治罪。士兵守邊一年就擅離職守,不等待接替的人,法辦就仿照逃兵論罪。其父母妻子如果知道的就同樣辦罪,不知道就赦免。士兵比将吏晚到大将所在地方一天,連同他父母妻子一起辦罪。士兵逃跑回家一天,其父母妻子不把他扭送官家又不揭發,也同樣辦罪。
在作戰中士兵丢下将吏不管,以及将吏丢下士兵獨自敗逃的,都要殺掉。前面的軍吏丢下士兵敗逃,後面的軍吏能殺掉他并能帶領他的士兵的有賞,這些士兵沒有立過功的罰守邊三年。三軍大戰,若大将戰死,而跟随他的軍吏凡軍職在管帶五百人以上不能戰死的要殺掉,大将左右的衛護人員在陣中的都殺掉。其餘士兵有軍功的降一級,無軍功的罰守邊三年。戰鬥時一伍中有戰死者,以及沒有将戰死者的屍首奪回來,那就剝奪同伍的戰功,能奪回戰死者屍體就都赦免。
軍隊的利弊,在于國家兵員名額與實際人數是否相符。現在好多士兵名籍在軍隊而人在家裡,軍隊裡沒有這個人,而家裡又沒有他的戶口。征集士兵組織軍隊,隻有空空的名額而無實足人數,弄得對外不足以抵禦強敵,對内不足以維持統治,這就是軍隊不充實、将領喪失威望的原因。我認為現在士兵逃跑回家的,他的同伍戰士和上司都要罰納糧食免罪,名為軍糧,因此隻有一個當兵的名額,要出二份軍糧。搞得國内空虛,竭盡民财,這怎能免除失敗的禍患呢?現在以法令制止開小差的現象,是軍隊取勝條件之一。什伍互相連保,戰鬥時則官兵相救,是軍隊取勝條件之二。将領樹立威信,士兵聽從指揮,号令明确可行,進攻退守都保持主動權,是軍隊取勝條件之三。
我聽說古時候會用兵的人執行紀律,能誅殺所屬士兵的一半,其次能殺掉十分之三,再其次能殺掉十分之一。能殺掉一半的威行天下,能殺掉十分之三的稱霸諸侯,能殺掉十分之一的士兵聽從命令。所以說一百萬大軍不拚死效命,不如一萬人的部隊齊心戰鬥。一萬人的部隊不拚死效命,不如一百人奮勇殺敵。行賞如日月那樣明正,信用如四時那樣可靠,命令如斧钺那樣嚴厲,兵器如幹将那樣鋒利,如果士兵還是不拚死效命,未曾有過。
諸去大軍為前禦之備者,邊縣列候①,各相去三五裡。聞大軍為前禦之備戰,則皆禁行,所以安内也。
内卒出戍②,令将吏授旗鼓戈甲。發日,後将吏及出縣封界者,以坐後戍法③。兵戍邊一歲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軍。父母妻子知之與同罪,弗知赦之。卒後将吏而至大将所一日,父母妻子盡同罪,卒逃歸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執及不言,亦同罪。
諸戰而亡其将吏者,及将吏棄卒獨北者,盡斬之。前吏棄其卒而北,後吏能斬之而奪其卒者賞,軍無功者戍三歲。三軍大戰,若大将死而從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敵者斬,大将左右近卒在陳中者皆斬,餘士卒有軍功者奪一級,無軍功者戍三歲。戰亡伍人,及伍人戰死不得其屍,同伍盡奪其功,得其屍罪皆赦。
軍之利害,在國之名實。今名在官而實在家,官不得其實,家不得共名。聚卒為軍,有空名而無實,外不足以禦敵,内不足以守國,此軍之所以不給,将之所以奪威也。臣以謂卒逃歸者,同舍伍人及吏罰入糧為饒④,名為軍實,是有一軍之名,而有二實之出,國内空虛,自竭民歲⑤,曷以免奔北之禍乎⑥?今以法止逃歸禁亡軍,是兵之一勝也。仟伍相聯,及戰鬥則卒吏相救,是兵之二勝也。将能立威,卒能節制,号令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勝也。
臣聞古之善用兵者,能殺卒之半,其次殺其十三,其下殺其十一。能殺其半者威加海内,殺十三者力加諸侯,殺十一者令行士卒。故曰百萬之衆不用命,不如萬人之鬥也。萬人之鬥(不用命)⑦,不如百人之奮也。賞如日月,信如四時,令如斧钺,(制)[利]如幹将⑧,土卒不用命者,未之有也。
注釋
①列候——設置許多偵察哨所。列,羅列,許多。候,這裡指斥候,即偵察兵或偵察哨所。
②戍(shù術)——防守
③坐——辦罪。後戍法——守邊遲到治罪法令。
④饒(ráo娆)——寬容,免予處分。
⑤歲——年成,收入。
⑥曷(hé何)——怎麼,何能。
⑦不用命——原本脫,從鄂局本補。簡本作:“萬人而不死,不如百人之鬼。”
⑨利如幹将——原作制如幹将,從簡本改。幹将,見《武議》第八注○37。
譯文
各個離開大軍到前線傲防禦工作的先遣部隊,在邊界縣境設列偵察哨所,各個距離三五裡。聽到大軍到前方來準備作戰時,就戒嚴禁止通行,為的是安定内部。
内地的士兵出守邊疆,命令将吏授予他們旗鼓兵器衣甲。發兵之日,落後于将吏走出縣界的,按後戍法治罪。士兵守邊一年就擅離職守,不等待接替的人,法辦就仿照逃兵論罪。其父母妻子如果知道的就同樣辦罪,不知道就赦免。士兵比将吏晚到大将所在地方一天,連同他父母妻子一起辦罪。士兵逃跑回家一天,其父母妻子不把他扭送官家又不揭發,也同樣辦罪。
在作戰中士兵丢下将吏不管,以及将吏丢下士兵獨自敗逃的,都要殺掉。前面的軍吏丢下士兵敗逃,後面的軍吏能殺掉他并能帶領他的士兵的有賞,這些士兵沒有立過功的罰守邊三年。三軍大戰,若大将戰死,而跟随他的軍吏凡軍職在管帶五百人以上不能戰死的要殺掉,大将左右的衛護人員在陣中的都殺掉。其餘士兵有軍功的降一級,無軍功的罰守邊三年。戰鬥時一伍中有戰死者,以及沒有将戰死者的屍首奪回來,那就剝奪同伍的戰功,能奪回戰死者屍體就都赦免。
軍隊的利弊,在于國家兵員名額與實際人數是否相符。現在好多士兵名籍在軍隊而人在家裡,軍隊裡沒有這個人,而家裡又沒有他的戶口。征集士兵組織軍隊,隻有空空的名額而無實足人數,弄得對外不足以抵禦強敵,對内不足以維持統治,這就是軍隊不充實、将領喪失威望的原因。我認為現在士兵逃跑回家的,他的同伍戰士和上司都要罰納糧食免罪,名為軍糧,因此隻有一個當兵的名額,要出二份軍糧。搞得國内空虛,竭盡民财,這怎能免除失敗的禍患呢?現在以法令制止開小差的現象,是軍隊取勝條件之一。什伍互相連保,戰鬥時則官兵相救,是軍隊取勝條件之二。将領樹立威信,士兵聽從指揮,号令明确可行,進攻退守都保持主動權,是軍隊取勝條件之三。
我聽說古時候會用兵的人執行紀律,能誅殺所屬士兵的一半,其次能殺掉十分之三,再其次能殺掉十分之一。能殺掉一半的威行天下,能殺掉十分之三的稱霸諸侯,能殺掉十分之一的士兵聽從命令。所以說一百萬大軍不拚死效命,不如一萬人的部隊齊心戰鬥。一萬人的部隊不拚死效命,不如一百人奮勇殺敵。行賞如日月那樣明正,信用如四時那樣可靠,命令如斧钺那樣嚴厲,兵器如幹将那樣鋒利,如果士兵還是不拚死效命,未曾有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