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無形政府之一——幕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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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即初學幕。

    當時他已經作了秀才,在他的舅父的衙門内掌書記。

    後來又漸漸地轉到刑名一途上。

    前後作了三十四年的刑名幕友,所經過的主人凡十六人。

     幕友為長官的賓客,以厚禮相遇,不是像佐雜與長官有統屬的關系。

    幕友所得報酬,不是薪給而是束脩,束脩不能出自公帑,以招請者的私财中支給之。

    因其系于私請,不得與有法律規定的官吏相提并論。

    但一個地方官對于幕友束脩所費的數目,亦極可觀。

    一個知縣,每年可以費到千兩以上,一個知府可以費到三四千兩以上。

    幕友所得束脩的數目,往往超過本官的年俸。

    這是因為從前的地方的衙門,都是取包辦主義,一個縣所應解國庫的賦稅,有一定的額數,凡是超過這個額數的款子,都是屬于長官的私收入。

    這一種收入及别的陋規的收入,為數甚巨,所以地方官有力量出巨金羅緻幕友。

     因為幕友與長官是賓主的關系,所以為長官者對于幕友要有相當的禮貌。

    汪輝祖在《佐治藥言》的《就館宜慎》條下說: 主賓相得,未有不以道義親者,薰莸強合,必不可久。

    與其急不暇擇,所主非人,席不暖而遽去之,不若于未就之前,先為慎重,則彼我同心,自無掣肘之患,愈久而愈固,異己者不得而問之。

     在《公事不宜遷就》條下又說: 賓之佐主,所辦無非公事,端貴和衷商酌,不可稍介以私。

    私之為言必己有不肖之心也;持論本是,而以主人意見不同,稍有遷就,便是私心用事。

     在《勿過受主人情》條下又說: 合則留,不合則去,是處館要義。

    然有不能即去者,不僅戀館之謂也,平日過受主人之情,往往一時卻情不得。

    歲脩無論多寡,饩廪稱事,總是分内所應得。

    此外多取主人分毫,便是情分。

    受非分之情,或不得不辦非分之事。

    故主賓雖甚相得,與受必須分明,即探支歲脩,亦宜有節,探支過度,則遇有不合,勢不得潔身而去矣。

     這都是為幕友說法的。

    至于長官對幕友應持如何态度?汪氏在《學治臆說》裡說: 刑名錢谷,動系考成,盡人而知,其當重矣!抑知賦繁之地,漏催捺閣,及大頭小尾諸弊,實皆征比核之。

    而詞訟案牍,刑錢多不上緊,全在号友稽查催辦,至書啟庸拙疏怠,亦足贻笑招尤,無一可以易視。

    惜小費者,率計較于歲脩之多寡,第其人不自愛重,往往随緣曲就。

    如心地光明,才學谙練之士,歲脩外别無染指,非饩廪足稱,必不久安其席。

    與其省費誤公,贻悔于後,何如隆禮厚币,擇友于初? 幕友輔助長官,處理其職分以内的各種事務。

    就刑名來說,聽訟是長官的事,至于“權事理之緩急,計道裡之遠近,催差集審,則幕友之責也。

    ”長官聽訟以後,就各造的供詞,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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