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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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以來歐洲人所崇奉的價值以宗教為首要(最低限度在表面上要超過民族國家和社會經濟地位),所以1566年,約有300多個低級貴族在布魯塞爾提出要求,請終止對宗教異端的迫害,荷蘭獨立戰争因此而展開。
荷蘭之獨立,肇始于1566年的請願活動,其實哈布斯堡王室懲辦異教徒,曆來已久。
1550年查理五世曾頒發嚴峻的命令。
内稱:凡印刷、抄寫和傳播路德、加爾文、茲文利(Zwingli)等離經叛道文件的人,一律處死。
未經批準私閱聖經或在公開及私人場合下講解聖經的也處死。
如果觸犯這罪條的表示忏悔,則男子斬首,女子活埋,不忏悔的即綁在木樁上燒死。
在查理五世退位之前,低地國家内因新教異端被處死者,數目已多,有人曾說以萬計,最低限度也以千計。
各教派的發展也有不同的命運,如再洗禮派在哈布斯堡王朝時曾受迫害,在獨立戰争時卻很少被提起,而戰事幾乎完全由加爾文派來領導。
加爾文派原由法國北部滲入低地國家,盛行于法蘭德斯,而今日比利時南部經過80年戰争,這些地區則仍為天主教盛行地區,又仍屬西班牙統治(而成為日後之比利時)。
加爾文派盛行北方,成為昔日之荷蘭共和國(今日之尼德蘭國)全國通行的信仰。
可見得宗教觸及人類之生活與思想,兩者間之關系非常微妙。
所以信民在膜拜時固然可以無限虔誠,也可以混入不少俗念,多時尚非當事人所可洞悉。
莫特裡(JohnLothropMotley)研究荷蘭獨立運動及獨立戰争多年,他曾寫出:“關于對上天問題之解釋,很多人可能因威迫利誘而放棄了他們的宗旨。
宗教上的事,人性經常是可以揉轉混合的。
一到物質上财政上的事,抵抗強權,才會衆心一緻。
”這說法即指出當日宗教之争端實為其表,而其他很多社會經濟特權等問題則為其裡。
倘非後者,也不會有前者。
現在曆史家已經公認查理五世生長于低地國家,深悉民情,他雖懲辦異教徒,仍不願驚動這區域内其他的複雜因素。
其子菲力普二世,則被認是西班牙人。
他排斥異端,借着宗教問題整饬低地國家内部管理權之情事。
他一方面計劃在全境創設新主教區(bishoprics),一方面又維持常備軍。
以宗教馴服信民,帶着一種政教合一的趨勢,而以武力作後盾,其軍費亦取給于當地人民,間接又多了一個增稅之威脅。
1566年初的請願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複,各地示威運動蜂起。
有些城市将各天主教堂裡的聖像等标幟搗毀,同時也有不少下層民衆,對幾次大洪水沒有适當的救濟而使食物價格高漲,表示憤慨。
對征收什一稅的教堂及蠻橫的法庭不滿。
低地國家的高層社會,則看穿菲力普的種種做法是在克制他們曆史上的特權。
菲力普此時人在西班牙,于1567年派阿爾瓦(DukeofAlva)帶領10000精兵越過阿爾卑斯山而來,這些隊伍穿着精良的甲胄,攜帶前所未有的滑膛槍,并且決定以戰養戰。
1569年菲力普根據阿爾瓦的建議,公布了低地國家的新稅制,内中以營業稅值百抽十最為苛刻。
當日民間經濟不像今日社會,每樣物品轉手一次就要增價10%,是全民一個極重的負擔,于是市民停止交易,各地騷動不可收拾。
低地國家的武裝抵抗開始于1569年左右,到1648年三十年戰争(ThirtyYearsWar)(是役歐洲多數國家都被卷入)和會時,各國(包括西班牙)承認荷蘭共和國之獨立。
其中尤特列克特聯盟訂于1579年,已于上述。
荷蘭共和國宣布獨立,則在1581年,其實1609年共和國與西班牙曾簽訂12年的休戰公約,這時荷蘭已在事實上被承認,但是曆史家綜合前後,統稱荷蘭的獨立運動曆時80年之久。
此中發展之詳情非本書所能或應縷述,以下隻對與我們之題材有切要的地方扼要提及: 領導獨立戰争的奧倫治皇子(PrinceofOrange此人又名“威廉寡言”[WilliamtheSilent])承襲了法國南部奧倫治和德國西部納紹(Nassau)的采邑,又在荷蘭、齊蘭、布拉班特和格德司擁有莊園,是低地國家首富之一,也是高級貴族,向來與哈布斯堡王室接近,但到舉兵造反前夕,仍未顯露意圖,所以有此名号。
他原來為天主教徒,後改為路德派,又于戰事期間成為加爾文派信徒。
作戰16年,後于1584年被西班牙主使刺死。
荷蘭獨立之後,他的子孫繼嗣。
但是他們隻用總督(stadtholder)名号,其職務雖世襲,仍稱通過各省之選舉,其中雖有間斷,但如此直至拿破侖時為止。
也可以說是替立憲君主制(constitutionalmonarchy)打開了一條出路。
(拿破侖敗後奧倫治家的繼承人則複辟為王,也是現今荷蘭的王室。
) 戰争期間,控制城鎮成為兩方的主要戰略,所以攻城戰極為重要,1578年帕瑪公爵(DukeofParma,AlexanderFarnese西班牙國王菲力普之侄)取得軍權後,改變戰略,重點在截斷斯克爾特河下遊的交通,使依賴此河與内外交通的城鎮不戰而降(也有實效),所以其目的仍是掌握人口中心,而非消滅對方的野戰軍。
作戰方式趨向職業化,火炮與築城同屬重要。
除了被圍時全城人民因為生命财産攸關而集體加入外,通常兩方交戰員都是外籍募兵,西班牙的兵員曾到60000至80000人,使軍費與财政成為決定戰事發展的主要的因素。
獨立軍除在各地派捐之外,初期高級貴族如威廉寡言等人毀家纾難,沒收天主教堂資産,以及鄰國如英、法、德各處之接濟,都屬重要。
其長期的影響,則是戰後低地國家内之貴族更形沒落,荷蘭城鎮中之資産階級愈加擡頭。
菲力普以戰養戰的計劃完全失敗,營業稅值百抽十無法達到預期之目的,反要從馬德裡以大量金銀(首先來自南美洲)輸送到低地國家。
如此長期以現款使用于這個狹小的地區,促使此間金融經濟加速展開。
即在戰時的荷蘭,其港口的貿易也大增。
變亂開始時,南方各地新教徒及反西班牙人士包括不少技術員工。
猶太人和資本家,紛紛避地他邦,直到1588年英國女王出面援荷,各界人士重返大陸庭集于北部,助長荷蘭工商業之發展。
菲力普不能有效處置低地國家,與西班牙全面戰略有密切關系。
他這時要防備土耳其西侵(勒潘托[Lepanto]之海戰,已于第二章言及,即發生于1571年,西方之聯軍由西班牙領導),又要幹預法國之内争,且要制止英國介入低地國家之事。
最後,則有大艦隊(Armada)之征英,都是極為浩費,很多行動沒有成功,反而重重牽制菲力普的發展。
對荷戰事曠日持久,形成南北對峙的局面,當初一個宗教問題演變為荷蘭人的民族戰争,西班牙隻能控制低地國家的南部,而此地日後也終于演變為今日之比利時。
威廉寡言又以“海上乞丐”(SeaBeggars)為機動部隊。
原來1566年低級貴族請願時,一位權臣曾輕蔑的稱他們為“叫化子”(gueux),造反的人偏以此名号自榮,曾編制叫化子歌謠傳頌,設計叫化子的圖樣自相标榜。
所以經威廉發給特許狀(let-tersofmarque)的武裝民船有交戰員之身份,通稱“海上乞丐”。
他們出沒無常,也給獨立軍助威不少。
不過他們肆無忌憚,有時趁火打劫,殺人掠貨之際,不嚴格區分敵友。
就曆史發展而言,他們助長了荷蘭人日後在海上的發展,而他們所表現“海上無騎士精神”的侵略性格也成為16、17世紀的一般風氣。
從以上各種發展綜合看來,新時代的趨向符合克拉克所說的“戰争是一種國營事業”(Warbecameabusinessofthestate)。
荷蘭立國之後,沒有更好的邏輯去支持她的存在,隻好縱容此種趨向繼續發展,而在其過程中表現出一種資本主義的性格。
荷蘭共和國之立國可以說是發揮了自由的精神,但仍不能算作民主。
而所謂的自由,也隻是容許了社會上能說話的人物繼續保全他們的權益,并不鼓勵所有人各抒所見。
在1600年前後,7個省的省議會約有代表2000人,稱為“攝政階級”(regentclass),是一切威權與财富之精萃,因之每一個城鎮裡的政治可能為極少的特殊階級壟斷,有些家族彼此照顧,他們的地方勢力也等于世襲。
獨立之初,全國的加爾文派隻占1/10人口,至1619年後,已有未皈依此派的新教信徒不能在市政府裡任職之規定。
隻是這種限制并未強制執行,随着時間之進展,其要求反更松懈。
為此,有所謂控訴派(Remonstrants)及反控訴派(Contra-remonstrants)的争執。
這兩派同稱為加爾文信徒,也同時有神學威權的支持。
他們的争執在于對命定論的解釋。
前者要求對命定論不作過于嚴格的定法。
有人批評他們根本不承認命定論。
這時荷蘭省(荷蘭共和國内7省之一省)的權要,以奧登巴内佛(JohanVanOldenbarneveldt)為領袖,堅決提倡荷蘭聯邦,為一種邦聯,權在各省,本身可以編組軍隊,軍士效忠于本省。
他在全國會議裡有多數支持的力量,1609年與西班牙停戰的協定12年,大部分應歸功于奧登巴内佛。
他站在控訴派的一邊,和他們的發言人接近,又把宗教問題與政治問題甚至憲法問題混在一起。
控訴派站在人本主義的立場,把命定論解釋得比較自由化,但因他們要求荷蘭省政府的保護,又重啟政權闡釋教義之門,使政府有決定教義的權力。
于是反控訴派(由大多數牧師組成,也算是加爾文的正規派),站在慕黎斯王子(MauriceofNassau)之後,舉他為領導。
慕黎斯王子乃威廉寡言之子,此時為7個省中5個省之總督(另外二省則推他的從兄弟為總督)。
他對宗教問題并無興趣,他本人的政策,則和奧登巴内佛格格不入。
因為他兼聯邦陸海軍總司令,當然不樂意各省在他麾下之外自組軍隊。
這時荷蘭一省占全國之大半,可能多至2/3,又是首富,如果再提倡更強化的地方分權,也等于以一省的力量淩駕于全國之上了。
總之,他認為新共和國如果不繼續向西班牙抗戰,就不能維持内部之統一,因此更不贊成奧登巴内佛所談判的12年停戰。
除此之外,他對奧倫治一家朝代之利益也相當有興趣。
在此沖突之中,奧登巴内佛與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及萊登(Leiden)大學的智囊團接近。
慕黎斯則代表當時各省的貴族,也有下級的支持,他本人則為有力量的軍事領袖。
他對付奧登巴内佛的辦法半系合法的部署,半系政變。
首先解散各省組織的軍隊,又将奧登巴内佛及其親信拘捕,更将控訴派之人士逐出各省議會之外,然後組織特别法庭以叛國罪名義于1619年将政敵奧登巴内佛處死刑。
一方面全國改革教堂集會,六個月後,于1619年閉幕,正式宣布控訴派為異端,自此确定了狹義加爾文派之立場。
局勢急轉直下,以奧倫治家為核心,組織皇室,中央集權,
荷蘭之獨立,肇始于1566年的請願活動,其實哈布斯堡王室懲辦異教徒,曆來已久。
1550年查理五世曾頒發嚴峻的命令。
内稱:凡印刷、抄寫和傳播路德、加爾文、茲文利(Zwingli)等離經叛道文件的人,一律處死。
未經批準私閱聖經或在公開及私人場合下講解聖經的也處死。
如果觸犯這罪條的表示忏悔,則男子斬首,女子活埋,不忏悔的即綁在木樁上燒死。
在查理五世退位之前,低地國家内因新教異端被處死者,數目已多,有人曾說以萬計,最低限度也以千計。
各教派的發展也有不同的命運,如再洗禮派在哈布斯堡王朝時曾受迫害,在獨立戰争時卻很少被提起,而戰事幾乎完全由加爾文派來領導。
加爾文派原由法國北部滲入低地國家,盛行于法蘭德斯,而今日比利時南部經過80年戰争,這些地區則仍為天主教盛行地區,又仍屬西班牙統治(而成為日後之比利時)。
加爾文派盛行北方,成為昔日之荷蘭共和國(今日之尼德蘭國)全國通行的信仰。
可見得宗教觸及人類之生活與思想,兩者間之關系非常微妙。
所以信民在膜拜時固然可以無限虔誠,也可以混入不少俗念,多時尚非當事人所可洞悉。
莫特裡(JohnLothropMotley)研究荷蘭獨立運動及獨立戰争多年,他曾寫出:“關于對上天問題之解釋,很多人可能因威迫利誘而放棄了他們的宗旨。
宗教上的事,人性經常是可以揉轉混合的。
一到物質上财政上的事,抵抗強權,才會衆心一緻。
”這說法即指出當日宗教之争端實為其表,而其他很多社會經濟特權等問題則為其裡。
倘非後者,也不會有前者。
現在曆史家已經公認查理五世生長于低地國家,深悉民情,他雖懲辦異教徒,仍不願驚動這區域内其他的複雜因素。
其子菲力普二世,則被認是西班牙人。
他排斥異端,借着宗教問題整饬低地國家内部管理權之情事。
他一方面計劃在全境創設新主教區(bishoprics),一方面又維持常備軍。
以宗教馴服信民,帶着一種政教合一的趨勢,而以武力作後盾,其軍費亦取給于當地人民,間接又多了一個增稅之威脅。
1566年初的請願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複,各地示威運動蜂起。
有些城市将各天主教堂裡的聖像等标幟搗毀,同時也有不少下層民衆,對幾次大洪水沒有适當的救濟而使食物價格高漲,表示憤慨。
對征收什一稅的教堂及蠻橫的法庭不滿。
低地國家的高層社會,則看穿菲力普的種種做法是在克制他們曆史上的特權。
菲力普此時人在西班牙,于1567年派阿爾瓦(DukeofAlva)帶領10000精兵越過阿爾卑斯山而來,這些隊伍穿着精良的甲胄,攜帶前所未有的滑膛槍,并且決定以戰養戰。
1569年菲力普根據阿爾瓦的建議,公布了低地國家的新稅制,内中以營業稅值百抽十最為苛刻。
當日民間經濟不像今日社會,每樣物品轉手一次就要增價10%,是全民一個極重的負擔,于是市民停止交易,各地騷動不可收拾。
低地國家的武裝抵抗開始于1569年左右,到1648年三十年戰争(ThirtyYearsWar)(是役歐洲多數國家都被卷入)和會時,各國(包括西班牙)承認荷蘭共和國之獨立。
其中尤特列克特聯盟訂于1579年,已于上述。
荷蘭共和國宣布獨立,則在1581年,其實1609年共和國與西班牙曾簽訂12年的休戰公約,這時荷蘭已在事實上被承認,但是曆史家綜合前後,統稱荷蘭的獨立運動曆時80年之久。
此中發展之詳情非本書所能或應縷述,以下隻對與我們之題材有切要的地方扼要提及: 領導獨立戰争的奧倫治皇子(PrinceofOrange此人又名“威廉寡言”[WilliamtheSilent])承襲了法國南部奧倫治和德國西部納紹(Nassau)的采邑,又在荷蘭、齊蘭、布拉班特和格德司擁有莊園,是低地國家首富之一,也是高級貴族,向來與哈布斯堡王室接近,但到舉兵造反前夕,仍未顯露意圖,所以有此名号。
他原來為天主教徒,後改為路德派,又于戰事期間成為加爾文派信徒。
作戰16年,後于1584年被西班牙主使刺死。
荷蘭獨立之後,他的子孫繼嗣。
但是他們隻用總督(stadtholder)名号,其職務雖世襲,仍稱通過各省之選舉,其中雖有間斷,但如此直至拿破侖時為止。
也可以說是替立憲君主制(constitutionalmonarchy)打開了一條出路。
(拿破侖敗後奧倫治家的繼承人則複辟為王,也是現今荷蘭的王室。
) 戰争期間,控制城鎮成為兩方的主要戰略,所以攻城戰極為重要,1578年帕瑪公爵(DukeofParma,AlexanderFarnese西班牙國王菲力普之侄)取得軍權後,改變戰略,重點在截斷斯克爾特河下遊的交通,使依賴此河與内外交通的城鎮不戰而降(也有實效),所以其目的仍是掌握人口中心,而非消滅對方的野戰軍。
作戰方式趨向職業化,火炮與築城同屬重要。
除了被圍時全城人民因為生命财産攸關而集體加入外,通常兩方交戰員都是外籍募兵,西班牙的兵員曾到60000至80000人,使軍費與财政成為決定戰事發展的主要的因素。
獨立軍除在各地派捐之外,初期高級貴族如威廉寡言等人毀家纾難,沒收天主教堂資産,以及鄰國如英、法、德各處之接濟,都屬重要。
其長期的影響,則是戰後低地國家内之貴族更形沒落,荷蘭城鎮中之資産階級愈加擡頭。
菲力普以戰養戰的計劃完全失敗,營業稅值百抽十無法達到預期之目的,反要從馬德裡以大量金銀(首先來自南美洲)輸送到低地國家。
如此長期以現款使用于這個狹小的地區,促使此間金融經濟加速展開。
即在戰時的荷蘭,其港口的貿易也大增。
變亂開始時,南方各地新教徒及反西班牙人士包括不少技術員工。
猶太人和資本家,紛紛避地他邦,直到1588年英國女王出面援荷,各界人士重返大陸庭集于北部,助長荷蘭工商業之發展。
菲力普不能有效處置低地國家,與西班牙全面戰略有密切關系。
他這時要防備土耳其西侵(勒潘托[Lepanto]之海戰,已于第二章言及,即發生于1571年,西方之聯軍由西班牙領導),又要幹預法國之内争,且要制止英國介入低地國家之事。
最後,則有大艦隊(Armada)之征英,都是極為浩費,很多行動沒有成功,反而重重牽制菲力普的發展。
對荷戰事曠日持久,形成南北對峙的局面,當初一個宗教問題演變為荷蘭人的民族戰争,西班牙隻能控制低地國家的南部,而此地日後也終于演變為今日之比利時。
威廉寡言又以“海上乞丐”(SeaBeggars)為機動部隊。
原來1566年低級貴族請願時,一位權臣曾輕蔑的稱他們為“叫化子”(gueux),造反的人偏以此名号自榮,曾編制叫化子歌謠傳頌,設計叫化子的圖樣自相标榜。
所以經威廉發給特許狀(let-tersofmarque)的武裝民船有交戰員之身份,通稱“海上乞丐”。
他們出沒無常,也給獨立軍助威不少。
不過他們肆無忌憚,有時趁火打劫,殺人掠貨之際,不嚴格區分敵友。
就曆史發展而言,他們助長了荷蘭人日後在海上的發展,而他們所表現“海上無騎士精神”的侵略性格也成為16、17世紀的一般風氣。
從以上各種發展綜合看來,新時代的趨向符合克拉克所說的“戰争是一種國營事業”(Warbecameabusinessofthestate)。
荷蘭立國之後,沒有更好的邏輯去支持她的存在,隻好縱容此種趨向繼續發展,而在其過程中表現出一種資本主義的性格。
荷蘭共和國之立國可以說是發揮了自由的精神,但仍不能算作民主。
而所謂的自由,也隻是容許了社會上能說話的人物繼續保全他們的權益,并不鼓勵所有人各抒所見。
在1600年前後,7個省的省議會約有代表2000人,稱為“攝政階級”(regentclass),是一切威權與财富之精萃,因之每一個城鎮裡的政治可能為極少的特殊階級壟斷,有些家族彼此照顧,他們的地方勢力也等于世襲。
獨立之初,全國的加爾文派隻占1/10人口,至1619年後,已有未皈依此派的新教信徒不能在市政府裡任職之規定。
隻是這種限制并未強制執行,随着時間之進展,其要求反更松懈。
為此,有所謂控訴派(Remonstrants)及反控訴派(Contra-remonstrants)的争執。
這兩派同稱為加爾文信徒,也同時有神學威權的支持。
他們的争執在于對命定論的解釋。
前者要求對命定論不作過于嚴格的定法。
有人批評他們根本不承認命定論。
這時荷蘭省(荷蘭共和國内7省之一省)的權要,以奧登巴内佛(JohanVanOldenbarneveldt)為領袖,堅決提倡荷蘭聯邦,為一種邦聯,權在各省,本身可以編組軍隊,軍士效忠于本省。
他在全國會議裡有多數支持的力量,1609年與西班牙停戰的協定12年,大部分應歸功于奧登巴内佛。
他站在控訴派的一邊,和他們的發言人接近,又把宗教問題與政治問題甚至憲法問題混在一起。
控訴派站在人本主義的立場,把命定論解釋得比較自由化,但因他們要求荷蘭省政府的保護,又重啟政權闡釋教義之門,使政府有決定教義的權力。
于是反控訴派(由大多數牧師組成,也算是加爾文的正規派),站在慕黎斯王子(MauriceofNassau)之後,舉他為領導。
慕黎斯王子乃威廉寡言之子,此時為7個省中5個省之總督(另外二省則推他的從兄弟為總督)。
他對宗教問題并無興趣,他本人的政策,則和奧登巴内佛格格不入。
因為他兼聯邦陸海軍總司令,當然不樂意各省在他麾下之外自組軍隊。
這時荷蘭一省占全國之大半,可能多至2/3,又是首富,如果再提倡更強化的地方分權,也等于以一省的力量淩駕于全國之上了。
總之,他認為新共和國如果不繼續向西班牙抗戰,就不能維持内部之統一,因此更不贊成奧登巴内佛所談判的12年停戰。
除此之外,他對奧倫治一家朝代之利益也相當有興趣。
在此沖突之中,奧登巴内佛與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及萊登(Leiden)大學的智囊團接近。
慕黎斯則代表當時各省的貴族,也有下級的支持,他本人則為有力量的軍事領袖。
他對付奧登巴内佛的辦法半系合法的部署,半系政變。
首先解散各省組織的軍隊,又将奧登巴内佛及其親信拘捕,更将控訴派之人士逐出各省議會之外,然後組織特别法庭以叛國罪名義于1619年将政敵奧登巴内佛處死刑。
一方面全國改革教堂集會,六個月後,于1619年閉幕,正式宣布控訴派為異端,自此确定了狹義加爾文派之立場。
局勢急轉直下,以奧倫治家為核心,組織皇室,中央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