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鮮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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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皆為辦。
故其俗從婦人計。
至戰鬥時,乃自決之。
蓋婦女持生計,男子事戰鬥,去女系時代未遠也。
鮮卑婚姻,先髡頭,以季春月,大會饒樂水上。
飲讌畢,然後配合。
《後書》言風俗者,皆見《烏桓傳》。
《鮮卑傳》曰:“其言語習俗,與烏桓同,惟婚姻先髡頭”雲雲。
蓋惟婚禮為特異也。
其政治極為散漫,遠不如匈奴之抟結。
《後書》雲:“有勇健,能理決鬥訟者,推為大人,邑落各有小帥,不世繼也。
自檀石槐後,諸大人乃世相傳襲焉。
”孟子稱“舜、禹之有天下,必以朝觐訟獄之歸”,而自禹以後,遂變禅讓為世襲,其理可借鑒而明矣。
又雲:“數百千落,自為一部。
大人以下,各自畜牧營産,不相徭役。
”此則許行所謂“并耕而食,饔飧而治”也。
“有所召呼,刻木為信。
邑落傳行。
雖無文字,而部衆不敢違犯。
”殊足見其風俗之淳。
“其約法:違大人言者,罪至死。
盜不止死。
若相賊殺者,令部落自相報。
不止,詣大人告之。
有罪者聽出馬、牛、羊以贖死。
其自殺父兄則無罪。
若亡畔,為大人所捕者,邑落不得受之。
徙逐于雍狂之地,沙漠之中。
其土多蝮蛇,在丁令東南,烏孫西北焉。
” “俗敬鬼神。
祠天地、日月、星辰,及先大人之有健名者。
祠用牛、羊,畢,皆燒之。
”“有病,知以艾炙。
或燒石自熨,燒地卧其上。
或随痛病處,以刀決脈出血,及祝天地,山川之神。
無針藥。
”蓋重巫,而醫術則方在萌芽也。
“俗貴兵死。
斂屍以棺,有哭泣之哀。
至葬,則歌舞相送。
肥養一犬,以彩繩纓牽;并取死者所乘馬、衣物,皆燒而送之。
言以屬累犬,使護死者神靈歸赤山。
赤山,在遼東西北數千裡,如中國人死者,魂神歸岱山也。
”《三國志》注引《魏書》:“至葬,日夜聚親舊員坐。
牽犬馬曆位。
或歌哭者,擲肉與之。
使一人口誦咒文。
使死者魂神徑至,曆險阻,勿令橫鬼遮護,達其赤山。
然後殺犬馬衣物燒之。
” 以上所述,皆契丹舊俗。
既與中國交通,其文明程度頗有進。
靈帝時,議擊鮮卑,蔡邕謂“關塞不嚴,禁網多漏。
精金良鐵,皆為賊有。
漢人逋逃,為之謀主。
兵利馬疾,過于匈奴”。
又《三國志》稱轲比能:“自袁紹據河北,中國人多亡叛歸之。
教作兵器铠楯,頗學文字,故其勒禦部衆,拟制中國,出入弋獵,建立旌麾,以鼓節為進退。
”可見一斑矣。
《後書》謂烏桓:“婦人能刺韋,作文繡。
男子能作弓矢鞍勒,鍛金鐵為兵器。
”疑皆中國人所教也。
晉時五胡,羯即匈奴,氐、羌亦一族,與鮮卑而三耳。
匈奴,漢人所以畜之者太驕;羌則頗為漢人所侵役,故積怨而叛。
惟烏桓、鮮卑,雖居塞下,而不處腹心之地。
既不淩犯漢人,亦不為漢人所迫壓,能獲平和交通之利。
故五胡之中,鮮卑最能仿效漢族之文明,非偶然也。
割據中國之鮮卑,以慕容、拓跋二氏為大。
北魏孝文帝,盡棄其俗,以從中國;慕容氏亦濟濟多才;夫人知之,不待贅述。
即遠竄青海之吐谷渾,其文明亦有可觀者。
史稱吐谷渾之孫慕延,援禮公孫之子,得以王父字為氏之義,因以吐谷渾為氏。
又其主阿豺,嘗升西強山,觀墊江源,曰:“水尚知歸,吾雖塞表小國,何以獨無所歸乎?”因遣使通宋,此或使臣文飾之詞,然其屢通南朝,則事實也。
其風俗,多沿鮮卑之舊,或化而從羌。
史稱其“有城郭而不居。
随逐水草,以廬帳為屋,肉酪為糧”。
國無常賦。
調用不給,辄斂富室商人,取足而止。
殺人及盜馬者死,他犯則征物以贖。
亦量事決杖。
刑人必以氈蒙頭,持石從高擊之。
其婚姻,富家厚出聘币,貧者竊妻走。
父死,妻其庶母。
兄亡,妻其諸嫂是也。
其主視罴,以子樹洛幹年少,傳位于弟烏纥提,而妻樹洛幹之母。
隋以光化公主妻其主世伏。
國人殺世伏,立其弟伏允,亦請依俗尚主。
皆鮮卑及羌俗也。
然又稱拾寅用書契,起城池,築宮殿,居止出入,拟于王者。
伏連籌準拟天朝,樹置官司,稱制諸國,以自誇大。
其官:有長史、司馬、将軍、王公、仆射、尚書、郎中。
又頗識文字。
國中又有佛法。
能與益州通商賈。
則其建國之規模,實有可觀者。
惜乎羌人程度太低,未能一時丕變也。
從來北族之強盛,雖由其種人之悍鸷,亦必接近漢族,漸染其文化,乃能緻之。
過于樸僿,雖悍鸷,亦不能振起也。
若其所居近塞,乘中國喪亂之際,能多招緻漢人,則其興起尤速。
突厥、契丹,其最著者也。
契丹太祖之興也:史稱劉守光暴虐,幽、涿之人,多亡入契丹。
阿保機又間入塞,攻陷城邑,俘其人民,依唐州縣,置城以居之。
其後自為一部,治漢城。
其地可植五谷。
阿保機率漢人耕種。
為治城郭、邑屋、廛市,如幽州制度。
漢人安之,不複思歸。
又謂遼太祖之久專旗鼓而不肯受代,實出漢人之教。
此雖未必然。
然其自為一部,所用實系漢人,則彰彰矣。
契丹隋世十部,兵多者不過三千,少者千餘。
大賀氏八部,勝兵合四萬三千。
太祖會李克用于雲中,乃以兵三十萬,伐代北,兵四十萬天祐二年,親征幽州,旌旗相望數百裡。
此如林之旅,果何自來哉?契丹建國,誠以部族為爪牙。
太祖北讨南征,所俘降遊牧之民亦不少。
然《遼史》稱其析本部疊剌部為五院六院,宮衛缺然,乃分州縣,析部族,以立宮衛軍;述律後居守之際,又摘蕃漢精騎為屬珊軍凡三十萬;則其兵實有漢人。
漢人之有造于契丹亦大矣。
契丹故遊牧之族,分地而居,合族而處。
分地所謂部,合族所謂族也。
然其後有以族而部,部而族者。
亦有部而不族,族而不部者。
部族之衆,大抵以遊牧為生。
抑或從事種植。
分地之制,始于涅裡。
其後多因俘降而置。
分合屯戍,各以政令定之,不能自專也。
部族之勝兵甲者,即著軍籍。
無事田牧草莽間。
生生之資,仰給畜牧。
各安舊風,狃習勞事,不見紛華異物而遷。
有事而戰,彍騎介夫,卯命辰集。
馬逐水草,人仰湩酪;挽強射生,以給食用;糗糧刍茭,道在是矣。
史稱其“家給人足,戎備整完,虎視四方,強朝弱附,部族實為之爪牙”,非虛語也。
然其所得中國之地,亦自為其國元氣所在。
其設官分南北面。
北以舊制治宮帳部族,南以漢法治漢人州縣。
觀其财賦之官,多在南面,即可知其立國之有資于漢人也。
契丹之國,合耕稼及遊牧之民而成,實兼居國及行國者也。
其耕稼之民,得諸中國,所謂州縣也。
遊牧之民,為契丹之國民者,部族是也。
又有所謂屬國者,則平時朝貢,戰時征其兵糧而已,與契丹之關系實淺。
其政治,雖有君主,而貴族之權頗重。
《五代史》謂其嘗推一大人,建旗鼓以統八部。
及其歲久,或其國有疾疫而畜牧衰,則八部共議,以旗鼓立其次而代之。
被代者以為約本如此,不敢争。
太祖襲殺八部大人,乃立不複代。
一似八部本無世襲之共主者。
此說雖未必然。
然八部大人之權力,則可以想見矣。
參看附錄《契丹部族》條。
太祖即位之後,部族之權力,雖不如是其偉。
然北面諸官,總以北南二宰相府。
北宰相府,皇族四帳,世預其選。
南宰相府,國舅五帳,世與其選。
猶是以同姓、外戚,為國家之桢幹也。
皇族四帳者,太祖為橫帳。
德祖次子岩木之後為孟父房。
三子釋魯之後為仲父房。
太祖五弟之後為季父房。
國舅五帳者,拔裡氏二房:曰大父、少父。
乙室己二房:曰大翁、小翁。
太宗取于回鹘糯思之後,是為述律氏。
其後為國舅别部。
遼俗東向而尚左,東西為經,南北為緯,故禦帳東向,稱橫帳,猶是烏桓穹廬東開向日之舊也。
奚與契丹,本皆以遊牧為生,《北史》稱其“随逐水草,頗類突厥”者也。
至太祖之考勻德、仲父述瀾,始教民以樹藝、組織。
太祖益招緻漢人,令其耕種。
及平諸弟之亂,弭兵輕賦,專意于農。
至太宗時,則獵及出兵,皆戒傷禾稼。
蓋骎骎進于耕稼矣。
道宗時,西蕃多叛。
命耶律唐古督耕稼以給西軍。
唐古率衆田胪朐河側,歲登上熟。
是其耕稼,不徒近中國之地,并以施之諸部族也。
然史稱“契丹舊俗,其富以馬,其強以兵”。
又稱太祖時,畜牧之盛,括富人馬不加多,賜大小鹘軍萬餘匹不加少。
“自太宗至興宗,垂二百年,群牧之盛如一日。
天祚初年,馬猶有數萬群,每群不下千匹。
”則其生業,究以畜牧為重雲。
當南北朝時,奚及契丹,即多與漢人互市。
《魏書》載宣武帝诏:謂“奚,自太和二十一年以前,與邊人參居,交易往來,并無欺貳。
至二十二年,叛逆以來,率衆遠竄。
今雖款附,猶在塞表。
每請入塞,與百姓交易”是也。
遼太祖招緻漢人,于炭山北起榷務,以通諸道貿易。
太宗既得幽州,即置市,而命有司治其征。
餘四京及他州縣貨産懋遷之地亦如之。
雄州、高昌、渤海,亦立互市,以通南宋西北諸部及高麗之貨。
史稱“女直以金帛,布,密蠟,諸藥材,鐵骊,靺鞨,于厥諸部,以蛤珠、青鼠、貂鼠、膠魚之皮,牛、羊、駝、馬、毳罽等物,來易于遼者,道路繦屬”。
則當其盛時,北族之商業,必有可觀者。
惜乎史不能紀其詳也。
契丹舊俗,亦敬天而尊祖。
《地理志》:“永州有木葉山。
上建契丹始祖廟。
奇首可汗在南廟,可敦在北廟。
繪塑二聖并八子神像。
相傳有神人,乘白馬,自馬盂山浮土河而東。
有天女,駕青牛,由平地松林泛潢河而下。
至木葉山,二水合流,相遇,為配偶。
生八子。
其後族屬漸盛,分為八部。
”《述律後傳》:“嘗至遼、土二河之會。
有女子,乘青牛車,倉猝避路。
忽不見。
未幾,童謠曰:青牛妪,曾避路。
蓋諺謂地祇為青牛妪雲。
”青牛妪為地祇,則白馬神人,必天神矣。
凡舉兵,必率文武臣僚,以白馬、青牛,祭告天、地、日神,惟不拜月。
又分命近臣告太祖以下陵及木葉山神,乃诏諸道征兵焉。
《遼史》謂“終遼之世,郊丘不建”《儀衛志》二,乃不用漢禮祭天,非其俗本不祭天也。
《禮志
故其俗從婦人計。
至戰鬥時,乃自決之。
蓋婦女持生計,男子事戰鬥,去女系時代未遠也。
鮮卑婚姻,先髡頭,以季春月,大會饒樂水上。
飲讌畢,然後配合。
《後書》言風俗者,皆見《烏桓傳》。
《鮮卑傳》曰:“其言語習俗,與烏桓同,惟婚姻先髡頭”雲雲。
蓋惟婚禮為特異也。
其政治極為散漫,遠不如匈奴之抟結。
《後書》雲:“有勇健,能理決鬥訟者,推為大人,邑落各有小帥,不世繼也。
自檀石槐後,諸大人乃世相傳襲焉。
”孟子稱“舜、禹之有天下,必以朝觐訟獄之歸”,而自禹以後,遂變禅讓為世襲,其理可借鑒而明矣。
又雲:“數百千落,自為一部。
大人以下,各自畜牧營産,不相徭役。
”此則許行所謂“并耕而食,饔飧而治”也。
“有所召呼,刻木為信。
邑落傳行。
雖無文字,而部衆不敢違犯。
”殊足見其風俗之淳。
“其約法:違大人言者,罪至死。
盜不止死。
若相賊殺者,令部落自相報。
不止,詣大人告之。
有罪者聽出馬、牛、羊以贖死。
其自殺父兄則無罪。
若亡畔,為大人所捕者,邑落不得受之。
徙逐于雍狂之地,沙漠之中。
其土多蝮蛇,在丁令東南,烏孫西北焉。
” “俗敬鬼神。
祠天地、日月、星辰,及先大人之有健名者。
祠用牛、羊,畢,皆燒之。
”“有病,知以艾炙。
或燒石自熨,燒地卧其上。
或随痛病處,以刀決脈出血,及祝天地,山川之神。
無針藥。
”蓋重巫,而醫術則方在萌芽也。
“俗貴兵死。
斂屍以棺,有哭泣之哀。
至葬,則歌舞相送。
肥養一犬,以彩繩纓牽;并取死者所乘馬、衣物,皆燒而送之。
言以屬累犬,使護死者神靈歸赤山。
赤山,在遼東西北數千裡,如中國人死者,魂神歸岱山也。
”《三國志》注引《魏書》:“至葬,日夜聚親舊員坐。
牽犬馬曆位。
或歌哭者,擲肉與之。
使一人口誦咒文。
使死者魂神徑至,曆險阻,勿令橫鬼遮護,達其赤山。
然後殺犬馬衣物燒之。
” 以上所述,皆契丹舊俗。
既與中國交通,其文明程度頗有進。
靈帝時,議擊鮮卑,蔡邕謂“關塞不嚴,禁網多漏。
精金良鐵,皆為賊有。
漢人逋逃,為之謀主。
兵利馬疾,過于匈奴”。
又《三國志》稱轲比能:“自袁紹據河北,中國人多亡叛歸之。
教作兵器铠楯,頗學文字,故其勒禦部衆,拟制中國,出入弋獵,建立旌麾,以鼓節為進退。
”可見一斑矣。
《後書》謂烏桓:“婦人能刺韋,作文繡。
男子能作弓矢鞍勒,鍛金鐵為兵器。
”疑皆中國人所教也。
晉時五胡,羯即匈奴,氐、羌亦一族,與鮮卑而三耳。
匈奴,漢人所以畜之者太驕;羌則頗為漢人所侵役,故積怨而叛。
惟烏桓、鮮卑,雖居塞下,而不處腹心之地。
既不淩犯漢人,亦不為漢人所迫壓,能獲平和交通之利。
故五胡之中,鮮卑最能仿效漢族之文明,非偶然也。
割據中國之鮮卑,以慕容、拓跋二氏為大。
北魏孝文帝,盡棄其俗,以從中國;慕容氏亦濟濟多才;夫人知之,不待贅述。
即遠竄青海之吐谷渾,其文明亦有可觀者。
史稱吐谷渾之孫慕延,援禮公孫之子,得以王父字為氏之義,因以吐谷渾為氏。
又其主阿豺,嘗升西強山,觀墊江源,曰:“水尚知歸,吾雖塞表小國,何以獨無所歸乎?”因遣使通宋,此或使臣文飾之詞,然其屢通南朝,則事實也。
其風俗,多沿鮮卑之舊,或化而從羌。
史稱其“有城郭而不居。
随逐水草,以廬帳為屋,肉酪為糧”。
國無常賦。
調用不給,辄斂富室商人,取足而止。
殺人及盜馬者死,他犯則征物以贖。
亦量事決杖。
刑人必以氈蒙頭,持石從高擊之。
其婚姻,富家厚出聘币,貧者竊妻走。
父死,妻其庶母。
兄亡,妻其諸嫂是也。
其主視罴,以子樹洛幹年少,傳位于弟烏纥提,而妻樹洛幹之母。
隋以光化公主妻其主世伏。
國人殺世伏,立其弟伏允,亦請依俗尚主。
皆鮮卑及羌俗也。
然又稱拾寅用書契,起城池,築宮殿,居止出入,拟于王者。
伏連籌準拟天朝,樹置官司,稱制諸國,以自誇大。
其官:有長史、司馬、将軍、王公、仆射、尚書、郎中。
又頗識文字。
國中又有佛法。
能與益州通商賈。
則其建國之規模,實有可觀者。
惜乎羌人程度太低,未能一時丕變也。
從來北族之強盛,雖由其種人之悍鸷,亦必接近漢族,漸染其文化,乃能緻之。
過于樸僿,雖悍鸷,亦不能振起也。
若其所居近塞,乘中國喪亂之際,能多招緻漢人,則其興起尤速。
突厥、契丹,其最著者也。
契丹太祖之興也:史稱劉守光暴虐,幽、涿之人,多亡入契丹。
阿保機又間入塞,攻陷城邑,俘其人民,依唐州縣,置城以居之。
其後自為一部,治漢城。
其地可植五谷。
阿保機率漢人耕種。
為治城郭、邑屋、廛市,如幽州制度。
漢人安之,不複思歸。
又謂遼太祖之久專旗鼓而不肯受代,實出漢人之教。
此雖未必然。
然其自為一部,所用實系漢人,則彰彰矣。
契丹隋世十部,兵多者不過三千,少者千餘。
大賀氏八部,勝兵合四萬三千。
太祖會李克用于雲中,乃以兵三十萬,伐代北,兵四十萬天祐二年,親征幽州,旌旗相望數百裡。
此如林之旅,果何自來哉?契丹建國,誠以部族為爪牙。
太祖北讨南征,所俘降遊牧之民亦不少。
然《遼史》稱其析本部疊剌部為五院六院,宮衛缺然,乃分州縣,析部族,以立宮衛軍;述律後居守之際,又摘蕃漢精騎為屬珊軍凡三十萬;則其兵實有漢人。
漢人之有造于契丹亦大矣。
契丹故遊牧之族,分地而居,合族而處。
分地所謂部,合族所謂族也。
然其後有以族而部,部而族者。
亦有部而不族,族而不部者。
部族之衆,大抵以遊牧為生。
抑或從事種植。
分地之制,始于涅裡。
其後多因俘降而置。
分合屯戍,各以政令定之,不能自專也。
部族之勝兵甲者,即著軍籍。
無事田牧草莽間。
生生之資,仰給畜牧。
各安舊風,狃習勞事,不見紛華異物而遷。
有事而戰,彍騎介夫,卯命辰集。
馬逐水草,人仰湩酪;挽強射生,以給食用;糗糧刍茭,道在是矣。
史稱其“家給人足,戎備整完,虎視四方,強朝弱附,部族實為之爪牙”,非虛語也。
然其所得中國之地,亦自為其國元氣所在。
其設官分南北面。
北以舊制治宮帳部族,南以漢法治漢人州縣。
觀其财賦之官,多在南面,即可知其立國之有資于漢人也。
契丹之國,合耕稼及遊牧之民而成,實兼居國及行國者也。
其耕稼之民,得諸中國,所謂州縣也。
遊牧之民,為契丹之國民者,部族是也。
又有所謂屬國者,則平時朝貢,戰時征其兵糧而已,與契丹之關系實淺。
其政治,雖有君主,而貴族之權頗重。
《五代史》謂其嘗推一大人,建旗鼓以統八部。
及其歲久,或其國有疾疫而畜牧衰,則八部共議,以旗鼓立其次而代之。
被代者以為約本如此,不敢争。
太祖襲殺八部大人,乃立不複代。
一似八部本無世襲之共主者。
此說雖未必然。
然八部大人之權力,則可以想見矣。
參看附錄《契丹部族》條。
太祖即位之後,部族之權力,雖不如是其偉。
然北面諸官,總以北南二宰相府。
北宰相府,皇族四帳,世預其選。
南宰相府,國舅五帳,世與其選。
猶是以同姓、外戚,為國家之桢幹也。
皇族四帳者,太祖為橫帳。
德祖次子岩木之後為孟父房。
三子釋魯之後為仲父房。
太祖五弟之後為季父房。
國舅五帳者,拔裡氏二房:曰大父、少父。
乙室己二房:曰大翁、小翁。
太宗取于回鹘糯思之後,是為述律氏。
其後為國舅别部。
遼俗東向而尚左,東西為經,南北為緯,故禦帳東向,稱橫帳,猶是烏桓穹廬東開向日之舊也。
奚與契丹,本皆以遊牧為生,《北史》稱其“随逐水草,頗類突厥”者也。
至太祖之考勻德、仲父述瀾,始教民以樹藝、組織。
太祖益招緻漢人,令其耕種。
及平諸弟之亂,弭兵輕賦,專意于農。
至太宗時,則獵及出兵,皆戒傷禾稼。
蓋骎骎進于耕稼矣。
道宗時,西蕃多叛。
命耶律唐古督耕稼以給西軍。
唐古率衆田胪朐河側,歲登上熟。
是其耕稼,不徒近中國之地,并以施之諸部族也。
然史稱“契丹舊俗,其富以馬,其強以兵”。
又稱太祖時,畜牧之盛,括富人馬不加多,賜大小鹘軍萬餘匹不加少。
“自太宗至興宗,垂二百年,群牧之盛如一日。
天祚初年,馬猶有數萬群,每群不下千匹。
”則其生業,究以畜牧為重雲。
當南北朝時,奚及契丹,即多與漢人互市。
《魏書》載宣武帝诏:謂“奚,自太和二十一年以前,與邊人參居,交易往來,并無欺貳。
至二十二年,叛逆以來,率衆遠竄。
今雖款附,猶在塞表。
每請入塞,與百姓交易”是也。
遼太祖招緻漢人,于炭山北起榷務,以通諸道貿易。
太宗既得幽州,即置市,而命有司治其征。
餘四京及他州縣貨産懋遷之地亦如之。
雄州、高昌、渤海,亦立互市,以通南宋西北諸部及高麗之貨。
史稱“女直以金帛,布,密蠟,諸藥材,鐵骊,靺鞨,于厥諸部,以蛤珠、青鼠、貂鼠、膠魚之皮,牛、羊、駝、馬、毳罽等物,來易于遼者,道路繦屬”。
則當其盛時,北族之商業,必有可觀者。
惜乎史不能紀其詳也。
契丹舊俗,亦敬天而尊祖。
《地理志》:“永州有木葉山。
上建契丹始祖廟。
奇首可汗在南廟,可敦在北廟。
繪塑二聖并八子神像。
相傳有神人,乘白馬,自馬盂山浮土河而東。
有天女,駕青牛,由平地松林泛潢河而下。
至木葉山,二水合流,相遇,為配偶。
生八子。
其後族屬漸盛,分為八部。
”《述律後傳》:“嘗至遼、土二河之會。
有女子,乘青牛車,倉猝避路。
忽不見。
未幾,童謠曰:青牛妪,曾避路。
蓋諺謂地祇為青牛妪雲。
”青牛妪為地祇,則白馬神人,必天神矣。
凡舉兵,必率文武臣僚,以白馬、青牛,祭告天、地、日神,惟不拜月。
又分命近臣告太祖以下陵及木葉山神,乃诏諸道征兵焉。
《遼史》謂“終遼之世,郊丘不建”《儀衛志》二,乃不用漢禮祭天,非其俗本不祭天也。
《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