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古代行政區劃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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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也把府置于州之上,在一般情況下與路同級,在個别情況下又比路低一級。

    至于元朝的州,區域比宋朝的更小,有不少的州往往隻轄一縣或根本就不轄縣。

    甚至在江南,還有一些縣,因為戶口增多,而幹脆上升為州,所以在元朝,縣與州近似為同一級。

    因此從基本結構上看,元代的行政區劃層級大緻也隻有三級,即省—路(府)—(州)縣。

     另外,在元朝的多層級地方行政區劃中,還存在着複式的統轄關系。

    元朝複式的層級關系是從遼朝仿效過來并加以發展而形成的。

    在北宋之前,行政區劃的層級都是單式的統轄關系,二級就是二級,三級就是三級。

    但是遼代時打破了這種情況,出現了複式的層級統轄關系,也就是說,二級制與三級制并存于一個高一級的行政區劃當中。

    元代的路、府情況與遼代相似,也是除直接轄縣外,同時還可以通過屬州再領縣。

     既然元代政區層級多,并且采用複式統轄關系,因而形成了一套複雜而煩瑣的行政區劃體系,其各層次之間的關系可以大緻用下圖表示: 這就是說,元朝的地方行政區劃,除去省—路—府—州—縣的層級順序之外,還存在着省—路—州、省—路—州—縣,省—路—縣、省—府—州—縣、省—府—縣及省—州—縣等多種層級形式。

    這種複雜的行政區劃,在中國曆史上是絕無僅有的。

     元朝路一級政區,以府、州為依托,參照金代的總管府制度,而設置了總管府,負責一路的司法、行政、财政等各項事務,這與宋、金時期路級政區諸司分治的情況是不同的。

     元朝府一級的政區數量不多,在元朝的地方行政機構中并不占有重要的地位,主要設置在原來金、宋和大理的統治區域内,分為直隸于行省的府和隸屬于路的散府(也稱為諸府)。

    大的府多升為路,剩下的府雖然仍然保持原有的建制,但其地位已無足輕重了。

     元代的州,隸屬于中書省與行省的,一般稱作直隸州;隸屬于路及散府的,一般都稱為散州。

    這些州有的領縣,有的則不領縣。

     元朝縣的分布很不均勻,在蒙古部民分布的嶺北地區,就不曾設立過州縣,那裡的居民依然保持原有的千戶、百戶編制。

    元代的縣既可以隸屬于路,又可以隸屬于府,還可以隸屬于州。

     根據《元史·地理志》的記載,元朝共有185路,33府,359州,1127縣。

     另外,由于元朝的行省大多轄區較廣,中央政府時常感到鞭長莫及,因此,又往往分一省為二三大區,将離行省中心較遠的劃分為一道,設立宣慰司,負責協調臨近路、府的軍民事務。

    元朝一共設有11個宣慰使司道。

    宣慰使司道向上承接省的政令,向下傳達到各縣,然後又将各縣的一些請求向上傳遞到省,承上啟下,兼有行省派出機構和介乎省、路之間一級行政機構的職能,因此,宣慰使司道也被當做省之下的一級準政區。

     整個藏族地區在元朝時已經歸附,成為元朝版圖的一個組成部分。

    元朝稱藏族分布的區域為吐蕃,由宣政院直接統管,是與元朝的11省并列的一級行政區劃,所以在那裡不設行省。

    在吐蕃當地的最高地方權力機構,是分别設置在“吐蕃三區”(也稱為“吐蕃三道”)的由宣政院統轄的三個宣慰使司都元帥府。

    另外,在元朝的甘肅行省以西,今天的新疆東部地區,有三個不屬于行省,而直接屬于朝廷的單位,即别失八裡(今新疆吉木薩爾縣北破城子)、哈剌火州(今新疆吐魯番)與哈密力(今新疆哈密)。

     在台灣和澎湖列島,元朝時設置了澎湖巡檢司來進行管理。

    這一行政機構一直持續到明洪武二十年(1387)才被撤銷。

     第七節 删繁就簡:明朝時期 明朝建立後,依然承襲了元朝的行省制度。

    然而,明太祖朱元璋認為行中書省的權力太大,為加強中央集權,于是對元代的行省制度作了很大的改革。

    由于他對宋代高度中央集權的行政制度十分羨慕,因此便效仿宋朝分路的做法,把一個行省的原有最高權力分散在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及提刑按察使司三個不同的官員手中。

    原來的一省則改稱為布政使司,但在當時習慣上仍稱為省。

    另外,在區劃上,朱元璋也讓三司不完全一緻,這在布政使司與都指揮使司的轄區劃分上,尤為明顯。

    例如明朝設有遼東都指揮使司,而在明朝的13個布政使司中,并沒有遼東省,而把遼東都司的管轄地區劃在了山東省的範圍之内。

     明代兩京13布政使司之下的地方行政機構與區劃,大體繼承元代行省以下原有的路、府、州、縣之制,但有所簡化,取消了路的建制,隻設府、州、縣三級。

     明朝的府隸屬于京師或布政使司,其下或者轄州或者轄縣,或者州縣并轄,是地方上的二級行政機構和區劃。

    明朝的州分為兩種:一是直隸于京師或者是布政使司的,稱為直隸州,地位與府大體相同,其下或者轄縣,或者不轄縣;一種是隸屬于府的,稱為屬州,地位與縣大體相同。

    但多數屬州也領有縣,實際上這種屬州的地位介于府與縣之間。

    明朝的縣隸屬于府、領縣的直隸州或屬州。

    此外,府、州、縣除了隸屬于布政使司外,還受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的派遣機構分守道、分巡道、整饬兵備道的節制。

     據《明史·地理志》記載:終明之世,“分統之府百有十四,州百九十有三,縣千一百三十有八”。

     明朝的府、州、縣隻領民戶,又另置衛、所統領軍戶。

    每一省的衛、所一般都是由一都指揮使司統轄。

    但在邊區,由于軍戶數量很多,為便于管理,又增設了幾個都司或行都司。

    有明一代共設有16都指揮使司(其中有13個與布政使司同名,另外三個是北直隸境内的萬全都司、大同都司和屬于山東省的遼東都司。

    )、四行都司(陝西、四川、湖廣、山西)、二留守司(中都、興都)。

    據《明史·地理志》載:明曾置有493衛、2593所、315守禦千戶所。

    到了清朝初年,都司衛所因有的被裁廢,有的改置為府州縣,于是便不再存在了。

     明朝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還設置了羁縻都司衛所。

    這些機構與正式的都司衛所比起來,中央政府對它們的控制較弱,各級長官都由當地的酋長、族首領擔任,明朝中央政府發給敕書、印信,讓他們各統其衆,按照當地的習俗進行治理。

    從地理分布上看,這些羁縻都司衛所主要設置在東北、西北和四川西部、青海、西藏地區,其中有在東北黑龍江流域等地的奴兒幹都司,在今天的甘肅境内的河州、岷州、洮州、沙州等衛,在今天的青海境内的安定、阿端、曲先、罕東等衛,在今天新疆哈密的哈密衛以及在西藏地區的朵甘和烏斯藏二都指揮使司。

     另外,除府州縣衛所之外,明朝在西南地區,還設有不少土司,其中土府、土州、土縣等文職土司隸屬于布政使司;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讨司、長官司、蠻夷長官司等武職土司隸屬于都指揮使司。

    據《明史·地理志》記載,有土府19、土州47、土縣6、宣慰司11、宣撫司10、安撫司22、招讨司1、長官司169、蠻夷長官司5。

     明朝在一省之内所實行的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三司分立的制度,雖然可以使它們彼此之間相互牽制,但這一制度存在的負面影響也随之暴露出來,那就是地方由于權力分散,對外防禦與對内鎮壓反抗的能力大大削弱,尤其不能應對處理地方的突發或重大事件。

    為了彌補這些不足,更好地協調處理地方上的事務,于是在明朝中期宣德年間以後,經常向各地派出總督、巡撫兩類新型官員,負責處理所督與所撫地區内的行政、軍事及監察等方面的事情,成為最高一級的封疆大吏,并由臨時性的派遣變成長期的設置,管轄範圍也變得相對固定,逐漸在都、布、按三司之外,形成了一套總督、巡撫的體制,作為新的地方行政組織。

    概括說來,巡撫的主要職權是行政賦稅、考劾屬吏、提督軍務;而總督的主要職權則是,節制巡撫,調度軍隊。

    巡撫以民事為主,兼理軍務,而總督以軍事為主,兼管民事。

     由于總督、巡撫逐漸成為了地方上實際的最高軍政官員,所以,到了明代後期,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劃事實上已從兩京13布政使司,變成了幾十個總督、巡撫轄區,雖然總督、巡撫轄區到了清代初期,才正式成為一級地方政區。

    [10] 第八節 從複式到單式政區層級:清朝時期 曆史上改朝換代,幾乎都要對前代的行政區劃有所改動,但清應當算是一個特例。

    因為清秉承明制,幾乎沒有什麼變革。

     清朝建立後,在關内地區,設置行省,改承宣布政使司為省,為地方最高一級的行政區劃。

    除了明朝原設的13省之外,順治元年(1644),改明代北直隸為直隸省。

    二年,又改南直隸為江南省。

    到了康熙年間,由于覺得15省的區劃過大,不便于政令的頒布實施,清政府因此決定将一些省的範圍再劃小一些,于是分江南省為江蘇、安徽兩省,分湖廣省為湖北、湖南兩省,分陝西省為陝西、甘肅兩省,這樣,全國一共設有18省,也稱“内地十八省”。

    内地18省的格局,自康熙朝曆經雍正、乾隆、嘉慶、道光、鹹豐、同治六朝二百多年而沒有改變。

     清朝不僅在省的劃分上大體承襲明朝的舊的區劃,而且在官員的設置方面,也繼承了明朝的制度。

    清朝采用明代的總督巡撫制度,以總督、巡撫作為地方上的最高一級行政長官,而且把總督、巡撫的轄區調整到與明朝的省界相一緻。

    但是,由于按照明制,省的長官應當稱為布政使,而不是總督、巡撫,因此,在清朝,省實際上并不是正式的地方最高一級行政區劃的稱呼,而隻能說是一種俗稱。

     一般來說,清朝的每個總督統轄二三個省,主管軍事,兼管民政和監察地方官員。

    清朝到了乾隆年間,把總督設置的數目确定下來,一共設立了八個總督,它們分别是直隸、兩江、閩浙、陝甘、湖廣、兩廣、四川、雲貴。

    不過這八個總督并沒有完全覆蓋清朝的内地18個省,山東、山西、河南三省就不設總督,而隻設巡撫。

    巡撫通常隻管轄一省,負責一省的民政事務。

    不過,也有例外,直隸、四川及甘肅三省就沒有巡撫。

    因此,清朝的巡撫一共隻有15個:山東、山西、河南、陝西、江蘇、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雲南及貴州。

     由于總督、巡撫統管一方,權力很大,因此,清朝前期和中期,多讓滿人與漢軍旗人擔任總督、巡撫的職務。

    康熙時期,漢人擔任總督、巡撫的“十無二三”,乾隆時期,巡撫一職,雖然滿人與漢人各占了一半,但總督大多仍是由滿人出任。

    到了鹹豐年間以後,随着鎮壓太平天國起義軍的需要,這種情況有所改變,漢人充任總督、巡撫的逐漸增多起來。

     總督、巡撫在各省的輔助官員是布政使(又稱藩司)和按察使(又稱臬司),原來明朝在地方上所設的都指揮使一職,由于衛所制度的廢除而被裁掉了。

    布政使分管一省的民政财政,按察使則掌管一省的司法刑獄。

    清朝中期以後,布政使和按察使實際上已淪為總督與巡撫的屬吏。

    另外,還需要說的是,照理由于布政使司是省級政府,一省隻應該有一個,但是江蘇省卻出現了設有兩個布政使司的現象。

    江蘇省本來已有江蘇布政使司,駐在蘇州府。

    但在乾隆二十五年,又增設了江甯布政使司,駐在江甯府,與江蘇布政使司劃區分治。

    這樣,就使蘇州府與江甯府并為江蘇省的省會。

     布政使司與按察使司的輔佐官員稱道員,其中由布政使司的參政、參議派出道員,駐守在一定地方,有固定的轄區,稱為分守道,主管錢谷、政務;由按察司的副使、佥事派出道員,分巡某一區域,稱為分巡道,主管刑獄案件。

    從乾隆年間以後,雖然道員由原來的臨時派遣,變為了地方實官,但是道在實際上并沒有成為一級行政區劃,而隻能稱為一級準政區。

    在分守道與分巡道之外,清朝在各省還設置有不少沒有區劃的專職道員,如:督糧道、鹽法道、河道、驿傳道、海關道等。

     清朝省以下的地方行政區劃分為府(直隸州、直隸廳)、縣(散州、散廳)二級,又恢複了單式的三級制。

     府是省以下的一級行政區劃,其下轄縣(州、廳)。

    雍正中期,全國共設有167府,到了乾隆年間,增加到184府。

    光緒二十五年,又增為187府。

    到清朝末年,全國共有府二百多個。

     清朝的州有直隸州與散州之分,直隸州直屬于布政使司,與府相當,其下轄縣,隻是規模略小而已;散州隸屬于府,與縣相當,其下不再屬縣。

    到了光緒末年,全國共設有二百多個直隸州與散州。

     廳也分為直隸廳和散廳,直隸廳隸屬于布政使司,地位與府或直隸州相當,但是很少轄縣。

    散廳一般隸屬于府,與縣同級。

    光緒末年,全國有直隸廳、散廳一百多個。

     縣是地方最低的一級行政機構。

    清朝末年,全國一共設有1358個縣。

     清政府在光緒九年(1883)又設立新疆省。

    新疆巡撫駐迪化府(今新疆烏魯木齊)。

    仍設伊犁将軍駐惠遠城(今新疆伊犁霍城縣東南),民國二年(1912),伊犁才并入新疆。

     光緒十一年(1885),為加強對台灣的控制,清政府又分福建台灣府建立台灣省,随後分建台灣、台北、台南3府,台東1直隸州,3廳、11縣。

    台灣巡撫駐台北府。

    光緒二十一年(1895),清政府在甲午戰争失敗後,被迫與日本簽訂了不平等的《馬關條約》,台灣省被割讓給了日本,淪為了日本的殖民地。

     日俄戰争爆發後,東北地區的情況變得日益複雜起來,于是在光緒三十三年(1907),清政府便将原來的奉天、吉林、黑龍江三将軍的統轄地區,改立奉天、吉林、黑龍江三行省,俗稱東三省,各設巡撫,又設東三省總督統轄。

    總督奉天巡撫駐奉天府(今遼甯沈陽)、吉林巡撫駐吉林府(今吉林省吉林市)、黑龍江巡撫駐龍江府(今黑龍江齊齊哈爾)。

    三省的各自轄區由于内蒙古哲裡木盟一些牧地的劃入,而發生了一些變化。

     綜上所述,到了清朝末年,全國共設立了22省。

     第九節 結語:行政區劃的演變規律 以上我們将中國曆史上兩千多年的行政區劃,從起源到發展,作了一個概括的介紹。

    從中我們可以大緻發現以下的一些規律: (一)數量由少到多,轄區由大到小,層級由高到低 縣級以上的同一名稱的政區,随着曆史的發展,通常都會出現這樣的現象,那就是數量越劃越多,轄區越劃越小,到了一定的程度,它的級别就會逐層降低,甚至走向消亡。

    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具有代表性的一些政區的變化情況。

     秦朝建立後,天下設立了36郡,郡成為最高的行政區劃。

    到了秦朝末年,郡的數目增加到了48個。

    漢朝以後,由于秦郡的轄區較大,于是将這些郡的轄區範圍劃小,一郡被分成幾郡。

    西漢末年,漢郡的數目已達到103個(包括與郡級相當的王國)。

     東漢時期,雖然有一些郡國的範圍比西漢時要小,但總體來說,兩漢時期郡國的範圍大小相差不是很大。

    到了東漢末年,随着州成為最高的一級行政區劃,郡國的地位下降,變為二級政區了。

     三國時期,郡國的數目比東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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