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編 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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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一,曰嶺北(外蒙古)、遼陽(東北三省及韓國北部)、河南江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江西、湖廣、征東(韓國南部)。
而今河北、山東,西及内蒙古則稱為腹裡,直轄于中央之中書省。
中書省直轄腹裡三,路二十九,州八。
行省各轄路一,府一,州各若幹(河南、陝西、江浙、湖廣),府州或有或無(遼陽、四川無州,甘肅、江西無府),偶有轄軍者,而嶺北、征東之制極簡是特例也。
路轄錄事司一、縣若幹,又領屬府、屬州各若幹。
屬州幾恒有,屬府則常無。
錄事司者凡路之治所皆有之,掌城中民戶,民戶特少者不置。
而杭州路先置四司,為左右兩司,是特例。
蓋杭州為南宋國都,民戶特多也。
上都則為警巡院,大都有左右兩院。
府及屬府皆轄縣,且有倚郭縣,故府及屬府皆非最低級之行政區,而亦有領屬州。
屬州又有領縣者,然不常見。
腹裡之屬府亦有此類情形(上都路之順甯府),尤為特例。
唐、宋之州皆有倚郭縣,州官不親民事。
至元,州及屬州有三種情形:一為最低級行政區,不别領縣;二為最低級行政區而别領少數縣;三為轄縣,且有倚郭縣,但以州官兼領之,則州雖非最低級行政區而官實親民。
觀此三種情形,元代州之名雖同唐、宋而實縣之比耳。
省多分道,置宣慰司,共十七道。
蓋各省地區廣闊、其距省治較遠之區,則分道置宣慰使司,以為省與本道所屬之路、府、州間轉達機關。
如江浙行省之杭州路,而置浙東、福建兩宣慰司,其浙江以西則不置也。
湖南、四川、雲南諸省又置安撫、宣撫諸司,以統蠻夷。
其地位則比于路,或亦統路、府、州。
元代地方行政區劃組織大略如此。
中書省及行省又或置分省,非經制也。
行禦史台有二:曰江南、曰陝西,亦稱南台、西台。
元初承宋置諸道提刑按察司兼勸農事。
世祖末改為肅政廉訪司,共二十二道。
内道八,直隸于禦史台;江南十道,隸屬于南台;陝西四道,隸屬于西台,分察諸省、路之行政。
元代地方行政區劃、行政系統與監察機構甚複雜,茲圖示如次: 詳觀此圖,再就《地理志》統計其數字:為路一百八十五;府之隸于省者二十二,隸于路者十一;州之隸于省者六十二,隸于路者三百一十;縣之隸于路者五百九十,隸于省轄之府州者九十八,隸于路轄之屬府屬州者四百二十五;路領之錄事司一百零三。
縣與錄事司為最低級之行政單位,州大半亦然。
故元之地方行政區劃與組織雖極複雜,但大體言之,要為省、路(府、州)、縣(州、司)三級制,偶參以四級、二級耳。
元初,行省皆以中書省官出領其事。
後别置官,有丞相一員,平章事二員,右左丞各一員,參知政事二員,略如中書省之制。
丞相不常置,各以平章事為長官。
其屬有檢校、照磨、理問等所。
宣慰司分道掌軍民之務,行省有政令,則布于下;下有所請,則轉達于省,又或兼管茶鹽等有關财政諸務。
司置使三員,同知、副使各一員,亦有經曆、照磨之屬。
宣撫司、安撫司置官與宣慰司略同,而使上各置達魯花赤一員。
此外,省級之行政機關有儒學提舉司,提舉、副提舉各一員,統諸路、府、州、縣學校;而江浙、湖廣、江西又各置蒙古提舉學校官,河南、江浙、江西、湖廣、陝西各置官醫提舉司。
東南鹽茶财富之區,又或置專司,隸于省,以掌之。
元代地方行政組織系統圖 諸路總管府置達魯花赤及總管各一員,并三品。
其佐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等員。
其屬有儒學、蒙古、醫學諸教授及司獄、平準、織染、府倉、稅務、藥局等職。
府置達魯花赤一員,知府或府尹一員,秩皆四品。
佐官有同知、判官等員。
州置達魯花赤一員,州尹或知州一員,秩皆從四品至五品;佐官與府同。
縣置達魯花赤及尹各一員,秩皆六品。
又置丞、簿、尉各一人,典史二人。
中縣以下不置丞。
州縣皆分區置巡檢司。
錄事司為元之特制,先置司候、判官之職,後置達魯花赤、判官、典史各一員,以判官兼司候之任。
兩都警巡院之制稍崇。
自司路以下,皆以達魯花赤為真正首長,以蒙古人為之,參用色目人。
禦史兩行台置官略如中央之禦史台,有禦史若幹人,大夫為之長。
肅政廉訪司各置廉訪使、副使各二員,佥事四員,亦有經曆、照磨之屬。
第四章 科舉與用人 一、科舉 遼亦有科舉制,多分為詩賦、經義兩科。
聖宗時隻以詞賦、法律取士,詞賦為正科,法律為雜科。
考試程序,有鄉試、府試、省試。
鄉試及格曰鄉薦,府試及格曰府解,省試及格曰及第。
開科時間不一定,或每年
而今河北、山東,西及内蒙古則稱為腹裡,直轄于中央之中書省。
中書省直轄腹裡三,路二十九,州八。
行省各轄路一,府一,州各若幹(河南、陝西、江浙、湖廣),府州或有或無(遼陽、四川無州,甘肅、江西無府),偶有轄軍者,而嶺北、征東之制極簡是特例也。
路轄錄事司一、縣若幹,又領屬府、屬州各若幹。
屬州幾恒有,屬府則常無。
錄事司者凡路之治所皆有之,掌城中民戶,民戶特少者不置。
而杭州路先置四司,為左右兩司,是特例。
蓋杭州為南宋國都,民戶特多也。
上都則為警巡院,大都有左右兩院。
府及屬府皆轄縣,且有倚郭縣,故府及屬府皆非最低級之行政區,而亦有領屬州。
屬州又有領縣者,然不常見。
腹裡之屬府亦有此類情形(上都路之順甯府),尤為特例。
唐、宋之州皆有倚郭縣,州官不親民事。
至元,州及屬州有三種情形:一為最低級行政區,不别領縣;二為最低級行政區而别領少數縣;三為轄縣,且有倚郭縣,但以州官兼領之,則州雖非最低級行政區而官實親民。
觀此三種情形,元代州之名雖同唐、宋而實縣之比耳。
省多分道,置宣慰司,共十七道。
蓋各省地區廣闊、其距省治較遠之區,則分道置宣慰使司,以為省與本道所屬之路、府、州間轉達機關。
如江浙行省之杭州路,而置浙東、福建兩宣慰司,其浙江以西則不置也。
湖南、四川、雲南諸省又置安撫、宣撫諸司,以統蠻夷。
其地位則比于路,或亦統路、府、州。
元代地方行政區劃組織大略如此。
中書省及行省又或置分省,非經制也。
行禦史台有二:曰江南、曰陝西,亦稱南台、西台。
元初承宋置諸道提刑按察司兼勸農事。
世祖末改為肅政廉訪司,共二十二道。
内道八,直隸于禦史台;江南十道,隸屬于南台;陝西四道,隸屬于西台,分察諸省、路之行政。
元代地方行政區劃、行政系統與監察機構甚複雜,茲圖示如次: 詳觀此圖,再就《地理志》統計其數字:為路一百八十五;府之隸于省者二十二,隸于路者十一;州之隸于省者六十二,隸于路者三百一十;縣之隸于路者五百九十,隸于省轄之府州者九十八,隸于路轄之屬府屬州者四百二十五;路領之錄事司一百零三。
縣與錄事司為最低級之行政單位,州大半亦然。
故元之地方行政區劃與組織雖極複雜,但大體言之,要為省、路(府、州)、縣(州、司)三級制,偶參以四級、二級耳。
元初,行省皆以中書省官出領其事。
後别置官,有丞相一員,平章事二員,右左丞各一員,參知政事二員,略如中書省之制。
丞相不常置,各以平章事為長官。
其屬有檢校、照磨、理問等所。
宣慰司分道掌軍民之務,行省有政令,則布于下;下有所請,則轉達于省,又或兼管茶鹽等有關财政諸務。
司置使三員,同知、副使各一員,亦有經曆、照磨之屬。
宣撫司、安撫司置官與宣慰司略同,而使上各置達魯花赤一員。
此外,省級之行政機關有儒學提舉司,提舉、副提舉各一員,統諸路、府、州、縣學校;而江浙、湖廣、江西又各置蒙古提舉學校官,河南、江浙、江西、湖廣、陝西各置官醫提舉司。
東南鹽茶财富之區,又或置專司,隸于省,以掌之。
元代地方行政組織系統圖 諸路總管府置達魯花赤及總管各一員,并三品。
其佐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等員。
其屬有儒學、蒙古、醫學諸教授及司獄、平準、織染、府倉、稅務、藥局等職。
府置達魯花赤一員,知府或府尹一員,秩皆四品。
佐官有同知、判官等員。
州置達魯花赤一員,州尹或知州一員,秩皆從四品至五品;佐官與府同。
縣置達魯花赤及尹各一員,秩皆六品。
又置丞、簿、尉各一人,典史二人。
中縣以下不置丞。
州縣皆分區置巡檢司。
錄事司為元之特制,先置司候、判官之職,後置達魯花赤、判官、典史各一員,以判官兼司候之任。
兩都警巡院之制稍崇。
自司路以下,皆以達魯花赤為真正首長,以蒙古人為之,參用色目人。
禦史兩行台置官略如中央之禦史台,有禦史若幹人,大夫為之長。
肅政廉訪司各置廉訪使、副使各二員,佥事四員,亦有經曆、照磨之屬。
第四章 科舉與用人 一、科舉 遼亦有科舉制,多分為詩賦、經義兩科。
聖宗時隻以詞賦、法律取士,詞賦為正科,法律為雜科。
考試程序,有鄉試、府試、省試。
鄉試及格曰鄉薦,府試及格曰府解,省試及格曰及第。
開科時間不一定,或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