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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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貞吉。
《象》曰: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盧氏曰:有離之文以自飾。
故曰“贲如”也。
有坎之水以自潤,故曰“濡如”也。
體剛履正,故“永貞吉”。
與二同德,故“終莫之陵”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馬翰如,匪寇婚媾。
王弼曰:有應在初。
三為寇難,二志相感,不獲交通。
欲靜則失初之應,欲進則懼三之難,故或飾或素。
内懷疑懼,鮮潔其馬,翰如以待。
雖履正位,未果其志。
匪緣寇隔,乃為婚媾,則終無尤也。
陸績曰:震為馬,為白,故曰“白馬翰如”。
案:皤亦白,素之貌也。
《象》曰:六四,當位疑也。
案:坎為盜,故疑。
當位乘三,悖禮難飾,應初遠陽,故曰“當位疑也”。
匪寇婚媾,終無尤也。
崔觐曰:以其守正待應,故“終無尤也”。
六五:贲于邱園,束帛戋戋,吝。
終吉。
虞翻曰:艮為山。
五半山,故稱邱;木果曰園,故“贲于邱園”也。
六五失正,動之成巽。
巽為帛、為繩。
艮手持,故“束帛”。
以艮斷巽,故“戋戋”。
失位無應,故“吝”。
變而得正,故“終吉”矣。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荀爽曰:艮,山。
震,林。
失其正位,在山林之間,贲飾邱陵,以為園圃,隐士之象也。
五為王位,體中履和,勤賢之主,尊道之君也。
故曰“贲于邱園,束帛戋戋”。
君臣失正,故“吝”。
能以中和飾上成功,故“終吉”而“有喜也”。
虞翻曰:五變之陽,故有喜。
凡言喜慶,皆陽爻。
束帛戋戋,委積之貌。
案:六五離爻,離為中女。
午為蠶絲,束帛之象。
上九:白贲,無咎。
虞翻曰:在巽上,故曰“白贲”。
乘五,陰變而得位,故“無咎”矣。
《象》曰:白贲無咎,上得志也。
幹寶曰:白,素也。
延山林之人,采素士之言,以飾其政,故“上得志”也。
虞翻曰:上之五得位,體成既濟,故曰“得志”。
坎為志也。
《序卦》曰:緻飾然後通則盡矣,故受之以剝。
剝者,剝也。
崔觐曰:以文緻飾,則上下情通,故曰“緻飾然後通”也。
文者緻理,極而無救則盡矣。
盡,猶剝也。
(坤下艮上)。
剝:不利有攸往。
虞翻曰:陰消乾也,與夬旁通。
以柔變剛,小人道長;子弑其父,臣弑其君,故“不利有攸往”也。
《彖》曰:剝,剝也。
盧氏曰:此本乾卦。
群陰剝陽,故名為剝也。
柔變剛也。
荀爽曰:謂陰外變五。
五者至尊,為陰所變,故曰“剝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
鄭玄曰:陰氣侵陽,上至于五,萬物零落,故謂之“剝也”。
五陰一陽,小人極盛,君子不可有所之,故“不利有攸往”也。
順而止之,觀象也。
虞翻曰:坤順艮止,謂五消觀成剝,故“觀象”也。
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虞翻曰:乾為君子,乾息為盈,坤消為虛,故“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則出入無疾,反複其道。
易虧巽消艮,出震息兌,盈乾虛坤,故于是見之耳。
《象》曰:山附于地,剝。
陸績曰:艮為山,坤為地。
山附于地,謂高附于卑,貴附于賤,君不能制臣也。
上以厚下安宅。
盧氏曰:上,君也。
宅,居也。
山高絕于地。
今附地者,明被剝矣。
屬地時也。
君當厚錫于下,賢當卑降于愚,然後得安其居。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兇。
虞翻曰:此卦坤變乾也。
動初成巽,巽木為床;複震在下,為足,故“剝床以足”。
蔑,無。
貞,正也。
失位無應,故“蔑貞兇”。
震在陰下,《象》曰:以滅下也。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盧氏曰:蔑,滅也。
坤所以載物,床所以安人。
在下,故稱“足”。
先從下剝,漸及于上,則君政崩滅。
故曰“以滅下也”。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兇。
虞翻曰:指間稱辨剝。
剝二成艮。
艮為指,二在指間。
故“剝床以辨”。
無應在剝,故“蔑貞,兇”也。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鄭玄曰:足上稱辨,謂近膝之下。
屈則相近,信則相遠,故謂之辨。
辨,分也。
崔觐曰:今以床言之,則辨當在第足之間,是床梐也。
“未有與”者,言至三則應,故二“未有與”也。
六三:剝無咎。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荀爽曰:衆皆剝陽,三獨應上,無剝害意,是以“無咎”。
《象》曰:失上下也。
六四:剝床以膚,兇。
虞翻曰:辨上稱膚。
艮為膚。
以陰變陽,至四乾毀,故“剝床以膚”。
臣弑君,子弑父,故“兇”矣。
王肅曰:在下而安人者,床也。
在上而處床者,人也。
坤以象床,艮以象人。
床剝盡,以及人身,為敗滋深,害莫甚焉。
故曰:“剝床以膚,兇”也。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崔觐曰:床之膚謂薦席,若獸之有皮毛也。
床以剝盡,次及其膚,剝于大臣之象,言近身與君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虞翻曰:剝消觀五。
巽為魚,為繩;艮手持繩貫巽,故“貫魚”也。
艮為宮室,人謂乾;五以陰代陽,五貫乾,為寵人,陰得麗之,故“以宮人寵”。
動得正成觀,故“無不利”也。
何妥曰:夫剝之為卦,下比五陰,骈頭相次,似貫魚也。
魚為陰物,以喻衆陰也。
夫宮人者,後夫人嫔妾,各有次序,不相渎亂,此則貴賤有章,寵禦有序。
六五既為衆陰之主,能有貫魚之次第,故得“無不利”矣。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崔觐曰:魚與宮人皆陰類,以比小人焉。
魚大小一貫,若後夫人嫔婦禦女,小大雖殊,寵禦則一,故“終無尤也”。
上九:碩果不食。
君子德車,小人剝廬。
虞翻曰:艮為碩果,謂三已複位,有頤象。
頤中無物,故“不食”也。
夬乾為君子,為德;坤為車,為民;乾在坤,故以德為車。
小人謂坤,艮為廬;上變滅艮,坤陰迷亂,故“小人剝廬”也。
《象》曰:君子德車,民所載也。
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侯果曰:艮為果,為廬。
坤為輿。
處剝之上,有剛直之德,群小人不能傷害也。
故果至碩大,不被剝食矣。
君子居此,萬姓賴安,若得乘其車輿也。
小人處之,則庶方無控,被剝其廬舍,故曰“剝廬,終不可用”矣。
九三:贲如濡如,永貞吉。
《象》曰: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盧氏曰:有離之文以自飾。
故曰“贲如”也。
有坎之水以自潤,故曰“濡如”也。
體剛履正,故“永貞吉”。
與二同德,故“終莫之陵”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馬翰如,匪寇婚媾。
王弼曰:有應在初。
三為寇難,二志相感,不獲交通。
欲靜則失初之應,欲進則懼三之難,故或飾或素。
内懷疑懼,鮮潔其馬,翰如以待。
雖履正位,未果其志。
匪緣寇隔,乃為婚媾,則終無尤也。
陸績曰:震為馬,為白,故曰“白馬翰如”。
案:皤亦白,素之貌也。
《象》曰:六四,當位疑也。
案:坎為盜,故疑。
當位乘三,悖禮難飾,應初遠陽,故曰“當位疑也”。
匪寇婚媾,終無尤也。
崔觐曰:以其守正待應,故“終無尤也”。
六五:贲于邱園,束帛戋戋,吝。
終吉。
虞翻曰:艮為山。
五半山,故稱邱;木果曰園,故“贲于邱園”也。
六五失正,動之成巽。
巽為帛、為繩。
艮手持,故“束帛”。
以艮斷巽,故“戋戋”。
失位無應,故“吝”。
變而得正,故“終吉”矣。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荀爽曰:艮,山。
震,林。
失其正位,在山林之間,贲飾邱陵,以為園圃,隐士之象也。
五為王位,體中履和,勤賢之主,尊道之君也。
故曰“贲于邱園,束帛戋戋”。
君臣失正,故“吝”。
能以中和飾上成功,故“終吉”而“有喜也”。
虞翻曰:五變之陽,故有喜。
凡言喜慶,皆陽爻。
束帛戋戋,委積之貌。
案:六五離爻,離為中女。
午為蠶絲,束帛之象。
上九:白贲,無咎。
虞翻曰:在巽上,故曰“白贲”。
乘五,陰變而得位,故“無咎”矣。
《象》曰:白贲無咎,上得志也。
幹寶曰:白,素也。
延山林之人,采素士之言,以飾其政,故“上得志”也。
虞翻曰:上之五得位,體成既濟,故曰“得志”。
坎為志也。
《序卦》曰:緻飾然後通則盡矣,故受之以剝。
剝者,剝也。
崔觐曰:以文緻飾,則上下情通,故曰“緻飾然後通”也。
文者緻理,極而無救則盡矣。
盡,猶剝也。
(坤下艮上)。
剝:不利有攸往。
虞翻曰:陰消乾也,與夬旁通。
以柔變剛,小人道長;子弑其父,臣弑其君,故“不利有攸往”也。
《彖》曰:剝,剝也。
盧氏曰:此本乾卦。
群陰剝陽,故名為剝也。
柔變剛也。
荀爽曰:謂陰外變五。
五者至尊,為陰所變,故曰“剝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
鄭玄曰:陰氣侵陽,上至于五,萬物零落,故謂之“剝也”。
五陰一陽,小人極盛,君子不可有所之,故“不利有攸往”也。
順而止之,觀象也。
虞翻曰:坤順艮止,謂五消觀成剝,故“觀象”也。
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虞翻曰:乾為君子,乾息為盈,坤消為虛,故“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則出入無疾,反複其道。
易虧巽消艮,出震息兌,盈乾虛坤,故于是見之耳。
《象》曰:山附于地,剝。
陸績曰:艮為山,坤為地。
山附于地,謂高附于卑,貴附于賤,君不能制臣也。
上以厚下安宅。
盧氏曰:上,君也。
宅,居也。
山高絕于地。
今附地者,明被剝矣。
屬地時也。
君當厚錫于下,賢當卑降于愚,然後得安其居。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兇。
虞翻曰:此卦坤變乾也。
動初成巽,巽木為床;複震在下,為足,故“剝床以足”。
蔑,無。
貞,正也。
失位無應,故“蔑貞兇”。
震在陰下,《象》曰:以滅下也。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盧氏曰:蔑,滅也。
坤所以載物,床所以安人。
在下,故稱“足”。
先從下剝,漸及于上,則君政崩滅。
故曰“以滅下也”。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兇。
虞翻曰:指間稱辨剝。
剝二成艮。
艮為指,二在指間。
故“剝床以辨”。
無應在剝,故“蔑貞,兇”也。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鄭玄曰:足上稱辨,謂近膝之下。
屈則相近,信則相遠,故謂之辨。
辨,分也。
崔觐曰:今以床言之,則辨當在第足之間,是床梐也。
“未有與”者,言至三則應,故二“未有與”也。
六三:剝無咎。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荀爽曰:衆皆剝陽,三獨應上,無剝害意,是以“無咎”。
《象》曰:失上下也。
六四:剝床以膚,兇。
虞翻曰:辨上稱膚。
艮為膚。
以陰變陽,至四乾毀,故“剝床以膚”。
臣弑君,子弑父,故“兇”矣。
王肅曰:在下而安人者,床也。
在上而處床者,人也。
坤以象床,艮以象人。
床剝盡,以及人身,為敗滋深,害莫甚焉。
故曰:“剝床以膚,兇”也。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崔觐曰:床之膚謂薦席,若獸之有皮毛也。
床以剝盡,次及其膚,剝于大臣之象,言近身與君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虞翻曰:剝消觀五。
巽為魚,為繩;艮手持繩貫巽,故“貫魚”也。
艮為宮室,人謂乾;五以陰代陽,五貫乾,為寵人,陰得麗之,故“以宮人寵”。
動得正成觀,故“無不利”也。
何妥曰:夫剝之為卦,下比五陰,骈頭相次,似貫魚也。
魚為陰物,以喻衆陰也。
夫宮人者,後夫人嫔妾,各有次序,不相渎亂,此則貴賤有章,寵禦有序。
六五既為衆陰之主,能有貫魚之次第,故得“無不利”矣。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崔觐曰:魚與宮人皆陰類,以比小人焉。
魚大小一貫,若後夫人嫔婦禦女,小大雖殊,寵禦則一,故“終無尤也”。
上九:碩果不食。
君子德車,小人剝廬。
虞翻曰:艮為碩果,謂三已複位,有頤象。
頤中無物,故“不食”也。
夬乾為君子,為德;坤為車,為民;乾在坤,故以德為車。
小人謂坤,艮為廬;上變滅艮,坤陰迷亂,故“小人剝廬”也。
《象》曰:君子德車,民所載也。
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侯果曰:艮為果,為廬。
坤為輿。
處剝之上,有剛直之德,群小人不能傷害也。
故果至碩大,不被剝食矣。
君子居此,萬姓賴安,若得乘其車輿也。
小人處之,則庶方無控,被剝其廬舍,故曰“剝廬,終不可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