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 濟 卦 (第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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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以行正也。

     六三:未濟,征兇,利涉大川。

     《象》曰:“未濟征兇”,位不當也。

     “未濟”非不濟也,有所待之辭也。

    蓋将畜其全力,一用之于大難。

    大難既平,而小者随之矣,故曰:“利涉大川”。

    六三見水之涸,幸其易濟而驟用之,後有大川,則其用廢矣,故曰“征兇”。

    見涸而濟者,初與三均也;初“吝”而已,三至于“兇”,位不當也。

     九四:貞吉,悔亡。

    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于大國。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九四有震主之威,苟不用于“鬼方”,則無所行其志矣,震主者悔也。

    貞于主而用于敵,所以“悔亡”也。

      六五:貞吉,無悔。

    君子之光,有孚;吉。

     《象》曰:“君子之光”,其晖“吉”也。

     光出于形之表,而不以力用。

    君子之廣大者也,下有九二,其應也;旁有九四、上九,其鄰也。

    險難未平,三者皆剛,莫能相用,将求用于我之不暇,非謀我者也。

    故六五信是三者,則三者為之盡力,而我無為,此“貞吉,無悔,君子之光”也。

      上九:有孚于飲酒,無咎。

    濡其首,有孚,失是。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節”,事之會也。

    “是”,是時也。

    至于是而不濟,終不濟也。

    故“未濟”之可以濟者惟是也。

    險難未平,六五信我,将以用我也;我則飲酒而已,何也?将安以待其會也,故“無咎”。

    上九之謂首,“濡其首”者,可濟之時也;若不赴其節,飲酒于可濟之時,則信我者失是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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