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夷 卦 (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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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上 離下 “明夷”:利艱貞。

     《彖》曰:明入地中,“明夷”。

    内文明而外柔順,以蒙大難,文王以之。

    “利艱貞”,晦其明也。

    内難而能正其志,箕子以之。

     《象》曰:明入地中,“明夷”,君子以莅衆,用晦而明。

     王弼曰:顯明于外,乃所辟也。

     初九:明夷于飛,垂其翼。

    君子于行,三日不食。

    有攸往,主人有言。

     《象》曰:“君子于行”,義不食也。

      “明夷”之主在上六。

    二與五,皆其用事之地。

    而九三勢均于其主,力足以正之,此三者皆有責于“明夷”之世者也。

    夫君子有責于斯世,力能救則救之,六二之“用拯”是也;力能正則正之,九三之“南狩”是也。

    既不能救,又不能正,則君子不敢辭其辱以私便其身,六五之“箕子”是也。

    君子居“明夷”之世,有責必有以塞之,無責必有以全其身而不失其正。

    初九、六四,無責于斯世,故近者則入腹獲心“于出門庭”,而遠者則行不及食也。

    “明夷”者,自“夷”以全其明也,将飛而舉其翼,必見縻矣,故“垂其翼”,所以示不飛之形也。

    方其未去也,“垂其翼”,緩之至也;及其去也,三日不遑食,亟之至也。

    是何也?則懼不免也。

    “明夷”之主,既已失其民矣,我有所适,所适必其敵也。

    去主而适敵,主且以我為謀之,故曰“主人有言”。

    “主人”,上六也。

     六二:明夷,夷于左股,用拯馬壯,吉。

     《象》曰:六二之吉,順以則也。

     爻言左右,猶言内外也。

    在我之上,則于我為左矣。

    “明夷”之世,“坤”,君也,而将廢也。

    “離”,臣也,而方壯也。

    自“離”言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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