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卦 (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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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居于不争之地,而後可以居于陽①。

    陽猶疑之,拒之固傷;不拒猶疑之,進退無所利者,居之過也。

    故六三之咎,位不當而已,咎在其位,不在其人,則憂懼可以免矣。

      「校注」 ①而後可以居于陽:《蘇氏易傳》作“而後可‘今’居于陽”,誤。

      六四:至臨,無咎。

     《象》曰:“至臨無咎”,位當也。

     以陰居陰而應于初,陽至而遂順之,故曰“至臨”。

     六五:知臨,大君之宜,吉。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謂也。

      見于未然之謂“知”。

    “臨”之世,陽未足以害陰,而其勢方銳;陰尚可以抗陽,而其勢方卻。

    苟以其未足以害我而不内,以吾尚足以抗之而不受,則陽将忿而攻陰。

    六五以柔居尊而應于二,方其未足而收之,故可使為吾用。

    方吾有餘而柔之,故可使懷吾德,此所以為“知”也。

    天子以是服天下之強者則可,小人以是畜君子則不可。

    故曰“大君之宜,吉”,惟“大君”為宜用是也。

    大君以是行其中,小人以是行其邪。

     上六:敦臨,吉,無咎。

     《象》曰:“敦臨”之“吉”,志在内也。

     “敦”,益也;“内”,下也。

    六五既已應九二矣,上六又從而附益之,謂之“敦臨”、“複”之。

    六四既已應初九矣,六五又從而附益之,謂之“敦”、“複”,其義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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