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 人 卦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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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歲不興。

     《象》曰:“伏戎于莽”,敵剛也;“三歲不興”,安行也?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象》曰:“乘其墉”,義“弗克”也;其吉,則困而反則也。

      六二之欲,同乎五也。

    曆三與四而後至①,故三與四皆欲得之。

    四近于五,五乘其墉,其勢至迫而不可動,是以雖有争二之心,而未有起戎之迹,故猶可知困而不攻,反而獲吉也。

    若三之于五也②,稍遠而肆焉。

    五在其陵,而不在其墉,是以伏戎于莽而伺之,既已起戎矣,雖欲反,則可得乎?欲興不能,欲歸不可,至于三歲,行将安入?故曰“三歲不興,安行也?”  「校注」 ①而後至:《蘇氏易傳》作“而後五”。

     ②若三之至于五也:《蘇氏易傳》作“凡三之至于五也”。

     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後笑。

    大師克,相遇。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克也。

      子曰:“君子之道,或出或處,或默或語。

    二人同心,其利斷金;同心之言,其臭如蘭。

    ”由此觀之,豈以用師而少五哉?夫以三、四之強而不能奪,始于“号啕”,而卒達于“笑”。

    至于用師,相克矣;而不能散其同,此所以知二、五之誠同也。

    二,陰也;五,陽也;陰陽不同而為“同人”,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

    君子出、處、語、默不同而為“同人”,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

    苟可必也,則雖有堅強之物,莫能間之矣。

    故曰“其利斷金”。

    蘭之有臭,誠有之也;二五之同,其心誠同也;故曰“其臭如蘭”。

     上九:同人于郊,無悔。

     《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

     物之同于“乾”者已寡矣,今又處“乾”之上,則同之者尤難。

    以其無所苟同,則可以“無悔”;以其莫與共立,則“志未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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