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 人 卦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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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上 離下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貞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

     此專言二也。

      “同人”曰:“同人于野,亨。

    ” 此言五也,故别之。

     利涉大川,“乾”行也。

     “野”者,無求之地也。

    立于無求之地,則凡從我者,皆誠同也。

    彼非誠同,而能從我于野哉!“同人”而不得其誠同,可謂“同人”乎?故天與人同,物之能同于天者蓋寡矣。

    天非求同于物、非求不同于物也,立乎上,而天下之能同者自至焉,其不能者不至也,至者非我援之,不至者非我拒之,不拒不援,是以得其誠同,而可以“涉川”也。

    故曰“同人于野,亨。

    ”“利涉大川,乾行也”。

    苟不得其誠同,與之居安則合,與之涉川則潰矣。

    涉川而不潰者,誠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應,君子正也。

    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

      《象》曰:天與火,“同人”,君子以類族辨物。

     水之于地為“比”,火之與天為“同人”。

    “同人”與“比”,相近而不同,不可不察也。

    “比”以無所不比為“比”,而“同人”以有所不同為“同”,故“君子以類族辨物”。

     初九:同人于門,無咎。

      《象》曰:出門同人,又誰咎也? 初九自内出,同于上;上九自外入,同于下。

    自内出,故言“門”;自外入,故言“郊”。

    能出其門而同于人,不自用者也。

     六二:同人于宗,吝。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凡言“媾”者,其外應也;凡言“宗”者,其同體也。

    九五為“媾”,九三為“宗”。

    從“媾”,正也;從“宗”,不正也。

    六二之所欲從者,“媾”也;而“宗”欲得之,正者遠而不相及;不正者近而足以相困。

    苟不能自力于難而安于易,以同乎不正,則吝矣。

      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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