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 卦 (第十一)

關燈
無咎。

    勿恤其孚,于食有福。

     《象》曰:“無往不複”,天地際也。

     “乾”本上也,“坤”本下也。

    上下交,故“乾”居于内,而“坤”在外。

    苟“乾”不安其所而務進以迫“坤”,則夫順者将至于逆,故曰“無平不陂”。

    “坤”不獲安于上,則将下複以奪“乾”,“乾”之往适,所以速其複也,故曰“無往不複”。

    當是時也,“坤”已知難,而貞于我則可以“無咎”之矣。

    九三之所孚者,初與二也;以其所孚者為樂,進以迫“坤”而重違之,則危矣。

    故教之以“勿恤其孚”,而安“于食”,是以有“泰”之“福”。

     六四:翩翩不富,以其鄰,不戒以孚。

     《象》曰:“翩翩不富”,皆失實也;“不戒以孚”,中心願也。

     王弼曰:“‘乾’樂上複,‘坤’樂下複,四處‘坤’首,”六五、上六皆失其故處而樂下者,故翩翩相從,不必富而能用其鄰,不待戒而自孚。

     六五:帝乙歸妹,以祉元吉。

     《象》曰:“以祉元吉”,中以行願也。

      “妹”,女之少者也。

    《易》女少而男長,則權在女。

    六五以陰居尊位,有“帝乙歸妹”之象焉。

    “坤”樂下複,下複而奪“乾”,“乾”則病矣,而亦非“坤”之利也,“乾”病而疾“坤”,“坤”亦将傷焉。

    使“乾”不病、“坤”不傷,莫如以輔“乾”之意而行其下複之願,如帝女之歸其夫者。

    帝女之歸也,非求勝其夫,将以祉之。

    “坤”之下複,非以奪“乾”,将以輔之,如是而後可。

     上六:城複于隍,勿用師,自邑告命,貞吝。

     《象》曰:“城複于隍”,其命亂也。

     取土于隍,而以為城;封而高之,非城之利,以利人也。

    “泰”之所以厚“坤”于外者,非以利“坤”,亦以衛“乾”爾。

    “坤”之在上,而欲複于下,猶土之為城,而欲複于隍也。

    有城而不能固之,使複于隍,非城之罪,人之過也,故“勿用師”。

    上失其衛,則下思擅命,故“自邑告命”。

    邑非所以出命也,然既以失之矣,從而懷之則可,正之則吝。

    
0.04457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