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 方制總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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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樞刺節真邪篇曰:真氣者,所受于天,與谷氣并而充身也。
素問疏五過論曰:治病之道,氣内為寶,循求其理,求之不得,過在表裡。
素問陰陽應象大論曰:陰陽者,天地之道也,萬物之綱紀,變化之父母,生殺之本始,神明素問至真要大論,帝曰:氣有多少,病有盛衰,治有緩急,方有大小,願聞其約,奈何?(五運六氣,各有太過不及,故曰氣有多少,人之疾病,必随氣而為盛衰。
故治之緩急,方之大小,亦必随其輕重而有要約也。
)岐伯曰:氣有高下,病有遠近,證有中外,治有輕重,适其至所為故也。
(歲有司天在泉,則氣有高下,經有髒腑上下,則病有遠近,在裡曰中,在表曰外。
緩者治宜輕,急者治宜重也,适其至所為故。
言必及于病至之所,而不可過,亦不可不及也。
)大要曰:君一臣二,奇之制也。
君二臣四,偶之制也。
君二臣三,奇之制也。
君二臣六,偶之制也。
(大要,大約也。
主病之謂君,君當倍用。
佐君之謂臣,比君當減。
奇者陽數,即古所謂單方也。
偶者陰數,即古所謂複方也。
故君一臣二其數三,君二臣三其數五,皆奇之制也。
君二臣四其數六,君二臣六其數八,皆偶之制也。
奇方屬陽而輕,偶方屬陰而重。
)故曰近者奇之,遠者偶之,汗者不以偶,下者不以奇。
(近者為上為陽,故用奇方,用其輕而緩也。
遠者為下為陰,故用偶方,用其重而急也。
汗者不以偶,陰沉不能達表也。
下者不以奇,陽升不能降下也。
按本節特舉奇偶陰陽,以分汗下之概,則氣味之陰陽,又豈後于奇偶哉。
故下文複言之,此其微意,正不止于品數之奇偶,而實以發明方制之義爾。
舊本雲:汗者不以奇,下者不以偶。
而王太仆注雲:表汗藥不以偶方,洩下藥不以奇制,是注與本文相反矣。
然王注得理,而本文似誤,今改從之,奇音箕。
)補上治上制以緩,補下治下制以急,急則氣味濃,緩則氣味薄,适其至所,此之謂也。
(補上治上制以緩,欲其留布上部也。
補下治下制以急,欲其直達下焦也。
故欲急者,須氣味之濃。
欲緩者,須氣味之薄。
若制緩方而氣味濃,則峻而去速。
用急方而氣味薄,則柔而不前。
唯緩急濃薄得其宜,則适其病至之所,而治得其要矣。
)病所遠而中道氣味之者,食而過之,無越其制度也。
(言病所有深遠,而藥必由于胃。
設用之無法,則藥未及病,而氣味在中道而止矣。
故當以食為助,而使其無遠勿達,是過之也。
如飲酒啜粥,以助藥力之類。
由此類推,則服食之疾徐。
根梢之升降,以及湯膏丸散,各有所宜,故雲無越其制度也。
王冰曰:假如病在腎,而心氣不足,服藥宜急過之。
不以氣味飼心,腎藥淩心,心複益衰矣,餘上下遠近例同。
完素曰:聖人治上不犯下,治下不犯上,治中則上下俱無犯。
故曰:誅伐無過,命曰大惑。
好古曰:治上必防下,治表必連裡。
用黃芩以治肺,必妨脾。
用苁蓉以治腎,必妨心。
服幹姜以治中,必偕上。
服附子以補火,必涸水。
按服藥節度。
古今相傳,有食前食後之分。
然後宜食遠腹空,然後服之。
食後斷不可服,蓋飲食皆受納于胃,胃氣散精于脾,脾複傳精于肺,肺主治節,然後分布髒腑,是胃乃人身分金之爐也。
未有藥不入胃,而能即至于六經者。
況肺為華蓋,竅皆下向,以受飲食之薰蒸。
藥入于胃,亦必遊溢精氣,以上蒸于肺。
未聞心藥飲至心間,而始入心,肺藥飲至肺間,而始入肺也。
若上膈之藥,食後服之,胃氣先為别食所填塞,必待前食化完,方能及後藥,是欲速而反緩矣。
且經脈在肉理之中,藥之糟粕,如何得到,其所到者,不過氣味爾。
若雲上膈之藥,須令在上。
下膈之藥,須令在下。
則治頭之藥,必須在頭。
治足之藥,必須在足乎。
此理之顯明易見者也,不可不正其誤。
)是故平氣之道,近而奇偶,制小其服也。
遠而奇偶,制大其服也。
大則數少,小則數多,多則九之,少則二之。
(平氣之道,平其不平之謂也。
如在上為近,在下為遠,遠者近者,各有陰陽表裡之分,故遠方近方,亦各有奇偶相兼之法。
如方奇而分兩偶,方偶而分兩奇。
皆互用之妙也。
故近而奇偶,制小其服,小則數多而蓋于九。
蓋數多則分兩輕,分兩輕則性力薄而僅及近處也。
遠而奇偶,制大其服,大則數少而止于二。
蓋少則分兩重,分兩重則性力專而直達深遠也,是皆奇偶兼用之法。
若病近而大其制,則藥勝于病,是謂誅伐無過。
病遠而小其制,則藥不及病,亦猶風馬牛不相及爾。
上文雲近者奇之,遠者偶之,言法之常也。
此雲近而奇偶,遠而奇偶,言用之變也。
知變知常,則其應用不窮矣。
)奇之不去,則偶之,是謂重方。
偶之不去,則反佐以取之,所謂寒熱溫涼,反從其病也,(此示人以圓融通變也。
如始也用奇,奇之而病不去,此其必有未合,乃當變而為偶,奇偶疊用,是曰重方,即後世所謂複方也。
若偶之而又不去,則當求其微甚真假,而反佐以取之。
反佐者,謂藥同于病而順其性也。
如以熱治寒,而寒拒熱,則反佐于寒而入之。
以寒治熱,而熱格寒,則反佐以熱而入之。
又如寒藥熱用,借熱以行寒,熱藥寒用,借寒以行熱,是皆反佐變通之妙用也。
因勢利導,則易為力爾。
王太仆曰:夫熱與寒背,寒與熱違,微小之熱,為寒所折,微小之冷,為熱所消。
甚大寒熱,則必能與違性者争雄,能與異氣者相格。
聲不同不相應,氣不同不相合。
如是則且憚而不敢攻之,攻之則病氣與藥氣抗衡,而自為寒熱,以開閉固守矣。
是以聖人反其佐以同其氣,令聲氣應合,複令寒熱參合,使其始同終異。
淩潤而敗堅,剛強必折,柔脆同消爾。
完素曰:流變在乎病,主病在乎方,制方在乎人。
方有七,大小緩急奇偶複也。
大小者,制奇偶之法也。
假如小承氣湯,調胃承氣湯,奇之小方也。
大承氣湯,抵當湯,奇之大方也,所謂因其攻裡而用之也。
桂枝麻黃,偶之小方也。
葛根青龍,偶之大方也,所謂因其發表而用之也。
故曰:汗不以奇,下不以偶。
從正曰:大方有二,有君一臣三佐九之大方。
病有兼證,而邪不一,不可以一二味治者宜之,有分兩大而頓服之大方,肝腎及下部之病,道遠者宜之。
王太仆以心肺為近,肝腎為遠,脾胃為中。
劉河間以身表為遠,身裡為近。
以予觀之,身半以上其氣三,天之分也,身半以下其氣三,地之分也,中脘人之分也。
小方有二,有君一臣二之小方。
病無兼證,邪氣專一,可一二味治者宜之。
有分兩少而頓服之小方,心肺及在上之病者宜之,徐徐細呷是也。
完素曰:肝腎位遠,藥味多則其氣緩,不能速達于下,必大劑而數少,取其性急下走也。
心肺位近,藥味少則其氣急下走,不能升發于上,必小劑而數多,取其易散上行也。
王氏所謂肺服九,心服七,脾服五,肝服三,腎服一,乃五髒生成之數也。
從正曰:緩方有五,有甘以緩之之方,甘草糖蜜之屬是也。
病在胸膈,取其留戀也。
有丸以緩之之方,比之湯散,其行遲慢也。
有品件衆多之緩方,藥衆則遞相拘制,不得各騁其性也。
有無毒治病之緩方,無毒則性純功緩也。
有氣味俱薄之緩方,氣味俱薄,則長于補上治上,比至其下,藥力已衰矣。
急方有四,有急病急攻之急方,中風關格之病是也。
有湯散蕩滌之急方,下咽易散而行速也。
有毒藥之急方,毒性能上湧下洩,以奪病勢也。
有氣味俱濃之急方,氣味俱濃,則直趨于下,而力不衰也。
奇方有二,有獨用一物之奇方,病在上而近者宜之,有藥合陽數,一三五七九之奇方,宜下不宜汗。
偶方有三,有兩味相配之偶方,有古之二方相合之偶方,古謂之複方,皆病在上而遠者宜之,有藥合陰數,二四六八十之偶方,宜汗不宜下。
王太仆言汗藥不以偶,則氣不足以外發。
下藥不以奇,則藥毒攻而緻過。
而仲景制方,桂枝汗藥,反以五味為奇。
大承氣下藥,反以四味為偶。
豈臨事制宜,複有增損乎。
好古曰:奇之不去複以偶,偶之不去複以奇,故曰複:複者重也,再也。
所謂十補一洩,數洩一補也。
又傷寒見風脈,傷風見寒脈,為脈證不相應,宜以複方主之。
從正曰:複方有三,有二方三方及數方相合之複方,如桂枝二越婢一湯,及五積散之屬是也。
又本方之外,别加餘藥,如調胃承氣加連翹薄荷黃芩栀子為涼膈散之屬是也。
有分兩均齊之複方,如胃風湯各等分是也。
王太仆以偶為複方,今七方中有偶又有複。
豈非偶乃二方相合,複乃數方相合之謂乎。
完素曰:方有七,劑有十。
方不七,不足以盡方之變。
劑不十,不足以盡劑之用。
方不對證,非方也。
劑不蠲疾,非劑也。
此乃太古先師,設繩墨而取曲直,叔世方士,乃出規矩以為方圓。
夫物各有性,制而用之,變而通之,施于品劑,其功用豈有窮哉?十劑大意,散見于本草從新内。
)素問至真要大論。
帝曰:五味陰陽之用何如?岐伯曰:辛甘發散為陽,酸苦湧洩為陰,鹹味湧洩為陰,淡味滲洩為陽。
六者,或收或散,或緩或急,或燥或潤,或軟或堅,以所利而行之,調其氣使其平也。
(湧,吐也。
洩,瀉也。
滲洩,利小便及通竅也。
辛甘酸苦鹹淡,六者之性。
辛主散主潤,甘主緩,酸主收主急,苦主燥主堅,鹹主軟,淡主滲洩。
髒氣法時論曰:辛散酸收甘緩苦堅鹹軟。
故五味之用,升而輕者為陽,降而重者為陰。
各因其利而行之,則氣可調而平矣。
湧音湧,如泉湧也。
軟同。
)帝曰:非調氣而得者,治之奈何,有毒無毒,何先何後,願聞其道。
(非調氣,謂病有不因于氣而得者也。
王太仆曰:病生之類有四,一者始因氣動而内有所成,謂積聚症瘕,瘤氣瘿氣,結核癫痫之類也。
二者因氣動而外有所成,謂癰腫瘡瘍,疣疥疽痔,掉螈浮腫,目赤瘭
素問疏五過論曰:治病之道,氣内為寶,循求其理,求之不得,過在表裡。
素問陰陽應象大論曰:陰陽者,天地之道也,萬物之綱紀,變化之父母,生殺之本始,神明素問至真要大論,帝曰:氣有多少,病有盛衰,治有緩急,方有大小,願聞其約,奈何?(五運六氣,各有太過不及,故曰氣有多少,人之疾病,必随氣而為盛衰。
故治之緩急,方之大小,亦必随其輕重而有要約也。
)岐伯曰:氣有高下,病有遠近,證有中外,治有輕重,适其至所為故也。
(歲有司天在泉,則氣有高下,經有髒腑上下,則病有遠近,在裡曰中,在表曰外。
緩者治宜輕,急者治宜重也,适其至所為故。
言必及于病至之所,而不可過,亦不可不及也。
)大要曰:君一臣二,奇之制也。
君二臣四,偶之制也。
君二臣三,奇之制也。
君二臣六,偶之制也。
(大要,大約也。
主病之謂君,君當倍用。
佐君之謂臣,比君當減。
奇者陽數,即古所謂單方也。
偶者陰數,即古所謂複方也。
故君一臣二其數三,君二臣三其數五,皆奇之制也。
君二臣四其數六,君二臣六其數八,皆偶之制也。
奇方屬陽而輕,偶方屬陰而重。
)故曰近者奇之,遠者偶之,汗者不以偶,下者不以奇。
(近者為上為陽,故用奇方,用其輕而緩也。
遠者為下為陰,故用偶方,用其重而急也。
汗者不以偶,陰沉不能達表也。
下者不以奇,陽升不能降下也。
按本節特舉奇偶陰陽,以分汗下之概,則氣味之陰陽,又豈後于奇偶哉。
故下文複言之,此其微意,正不止于品數之奇偶,而實以發明方制之義爾。
舊本雲:汗者不以奇,下者不以偶。
而王太仆注雲:表汗藥不以偶方,洩下藥不以奇制,是注與本文相反矣。
然王注得理,而本文似誤,今改從之,奇音箕。
)補上治上制以緩,補下治下制以急,急則氣味濃,緩則氣味薄,适其至所,此之謂也。
(補上治上制以緩,欲其留布上部也。
補下治下制以急,欲其直達下焦也。
故欲急者,須氣味之濃。
欲緩者,須氣味之薄。
若制緩方而氣味濃,則峻而去速。
用急方而氣味薄,則柔而不前。
唯緩急濃薄得其宜,則适其病至之所,而治得其要矣。
)病所遠而中道氣味之者,食而過之,無越其制度也。
(言病所有深遠,而藥必由于胃。
設用之無法,則藥未及病,而氣味在中道而止矣。
故當以食為助,而使其無遠勿達,是過之也。
如飲酒啜粥,以助藥力之類。
由此類推,則服食之疾徐。
根梢之升降,以及湯膏丸散,各有所宜,故雲無越其制度也。
王冰曰:假如病在腎,而心氣不足,服藥宜急過之。
不以氣味飼心,腎藥淩心,心複益衰矣,餘上下遠近例同。
完素曰:聖人治上不犯下,治下不犯上,治中則上下俱無犯。
故曰:誅伐無過,命曰大惑。
好古曰:治上必防下,治表必連裡。
用黃芩以治肺,必妨脾。
用苁蓉以治腎,必妨心。
服幹姜以治中,必偕上。
服附子以補火,必涸水。
按服藥節度。
古今相傳,有食前食後之分。
然後宜食遠腹空,然後服之。
食後斷不可服,蓋飲食皆受納于胃,胃氣散精于脾,脾複傳精于肺,肺主治節,然後分布髒腑,是胃乃人身分金之爐也。
未有藥不入胃,而能即至于六經者。
況肺為華蓋,竅皆下向,以受飲食之薰蒸。
藥入于胃,亦必遊溢精氣,以上蒸于肺。
未聞心藥飲至心間,而始入心,肺藥飲至肺間,而始入肺也。
若上膈之藥,食後服之,胃氣先為别食所填塞,必待前食化完,方能及後藥,是欲速而反緩矣。
且經脈在肉理之中,藥之糟粕,如何得到,其所到者,不過氣味爾。
若雲上膈之藥,須令在上。
下膈之藥,須令在下。
則治頭之藥,必須在頭。
治足之藥,必須在足乎。
此理之顯明易見者也,不可不正其誤。
)是故平氣之道,近而奇偶,制小其服也。
遠而奇偶,制大其服也。
大則數少,小則數多,多則九之,少則二之。
(平氣之道,平其不平之謂也。
如在上為近,在下為遠,遠者近者,各有陰陽表裡之分,故遠方近方,亦各有奇偶相兼之法。
如方奇而分兩偶,方偶而分兩奇。
皆互用之妙也。
故近而奇偶,制小其服,小則數多而蓋于九。
蓋數多則分兩輕,分兩輕則性力薄而僅及近處也。
遠而奇偶,制大其服,大則數少而止于二。
蓋少則分兩重,分兩重則性力專而直達深遠也,是皆奇偶兼用之法。
若病近而大其制,則藥勝于病,是謂誅伐無過。
病遠而小其制,則藥不及病,亦猶風馬牛不相及爾。
上文雲近者奇之,遠者偶之,言法之常也。
此雲近而奇偶,遠而奇偶,言用之變也。
知變知常,則其應用不窮矣。
)奇之不去,則偶之,是謂重方。
偶之不去,則反佐以取之,所謂寒熱溫涼,反從其病也,(此示人以圓融通變也。
如始也用奇,奇之而病不去,此其必有未合,乃當變而為偶,奇偶疊用,是曰重方,即後世所謂複方也。
若偶之而又不去,則當求其微甚真假,而反佐以取之。
反佐者,謂藥同于病而順其性也。
如以熱治寒,而寒拒熱,則反佐于寒而入之。
以寒治熱,而熱格寒,則反佐以熱而入之。
又如寒藥熱用,借熱以行寒,熱藥寒用,借寒以行熱,是皆反佐變通之妙用也。
因勢利導,則易為力爾。
王太仆曰:夫熱與寒背,寒與熱違,微小之熱,為寒所折,微小之冷,為熱所消。
甚大寒熱,則必能與違性者争雄,能與異氣者相格。
聲不同不相應,氣不同不相合。
如是則且憚而不敢攻之,攻之則病氣與藥氣抗衡,而自為寒熱,以開閉固守矣。
是以聖人反其佐以同其氣,令聲氣應合,複令寒熱參合,使其始同終異。
淩潤而敗堅,剛強必折,柔脆同消爾。
完素曰:流變在乎病,主病在乎方,制方在乎人。
方有七,大小緩急奇偶複也。
大小者,制奇偶之法也。
假如小承氣湯,調胃承氣湯,奇之小方也。
大承氣湯,抵當湯,奇之大方也,所謂因其攻裡而用之也。
桂枝麻黃,偶之小方也。
葛根青龍,偶之大方也,所謂因其發表而用之也。
故曰:汗不以奇,下不以偶。
從正曰:大方有二,有君一臣三佐九之大方。
病有兼證,而邪不一,不可以一二味治者宜之,有分兩大而頓服之大方,肝腎及下部之病,道遠者宜之。
王太仆以心肺為近,肝腎為遠,脾胃為中。
劉河間以身表為遠,身裡為近。
以予觀之,身半以上其氣三,天之分也,身半以下其氣三,地之分也,中脘人之分也。
小方有二,有君一臣二之小方。
病無兼證,邪氣專一,可一二味治者宜之。
有分兩少而頓服之小方,心肺及在上之病者宜之,徐徐細呷是也。
完素曰:肝腎位遠,藥味多則其氣緩,不能速達于下,必大劑而數少,取其性急下走也。
心肺位近,藥味少則其氣急下走,不能升發于上,必小劑而數多,取其易散上行也。
王氏所謂肺服九,心服七,脾服五,肝服三,腎服一,乃五髒生成之數也。
從正曰:緩方有五,有甘以緩之之方,甘草糖蜜之屬是也。
病在胸膈,取其留戀也。
有丸以緩之之方,比之湯散,其行遲慢也。
有品件衆多之緩方,藥衆則遞相拘制,不得各騁其性也。
有無毒治病之緩方,無毒則性純功緩也。
有氣味俱薄之緩方,氣味俱薄,則長于補上治上,比至其下,藥力已衰矣。
急方有四,有急病急攻之急方,中風關格之病是也。
有湯散蕩滌之急方,下咽易散而行速也。
有毒藥之急方,毒性能上湧下洩,以奪病勢也。
有氣味俱濃之急方,氣味俱濃,則直趨于下,而力不衰也。
奇方有二,有獨用一物之奇方,病在上而近者宜之,有藥合陽數,一三五七九之奇方,宜下不宜汗。
偶方有三,有兩味相配之偶方,有古之二方相合之偶方,古謂之複方,皆病在上而遠者宜之,有藥合陰數,二四六八十之偶方,宜汗不宜下。
王太仆言汗藥不以偶,則氣不足以外發。
下藥不以奇,則藥毒攻而緻過。
而仲景制方,桂枝汗藥,反以五味為奇。
大承氣下藥,反以四味為偶。
豈臨事制宜,複有增損乎。
好古曰:奇之不去複以偶,偶之不去複以奇,故曰複:複者重也,再也。
所謂十補一洩,數洩一補也。
又傷寒見風脈,傷風見寒脈,為脈證不相應,宜以複方主之。
從正曰:複方有三,有二方三方及數方相合之複方,如桂枝二越婢一湯,及五積散之屬是也。
又本方之外,别加餘藥,如調胃承氣加連翹薄荷黃芩栀子為涼膈散之屬是也。
有分兩均齊之複方,如胃風湯各等分是也。
王太仆以偶為複方,今七方中有偶又有複。
豈非偶乃二方相合,複乃數方相合之謂乎。
完素曰:方有七,劑有十。
方不七,不足以盡方之變。
劑不十,不足以盡劑之用。
方不對證,非方也。
劑不蠲疾,非劑也。
此乃太古先師,設繩墨而取曲直,叔世方士,乃出規矩以為方圓。
夫物各有性,制而用之,變而通之,施于品劑,其功用豈有窮哉?十劑大意,散見于本草從新内。
)素問至真要大論。
帝曰:五味陰陽之用何如?岐伯曰:辛甘發散為陽,酸苦湧洩為陰,鹹味湧洩為陰,淡味滲洩為陽。
六者,或收或散,或緩或急,或燥或潤,或軟或堅,以所利而行之,調其氣使其平也。
(湧,吐也。
洩,瀉也。
滲洩,利小便及通竅也。
辛甘酸苦鹹淡,六者之性。
辛主散主潤,甘主緩,酸主收主急,苦主燥主堅,鹹主軟,淡主滲洩。
髒氣法時論曰:辛散酸收甘緩苦堅鹹軟。
故五味之用,升而輕者為陽,降而重者為陰。
各因其利而行之,則氣可調而平矣。
湧音湧,如泉湧也。
軟同。
)帝曰:非調氣而得者,治之奈何,有毒無毒,何先何後,願聞其道。
(非調氣,謂病有不因于氣而得者也。
王太仆曰:病生之類有四,一者始因氣動而内有所成,謂積聚症瘕,瘤氣瘿氣,結核癫痫之類也。
二者因氣動而外有所成,謂癰腫瘡瘍,疣疥疽痔,掉螈浮腫,目赤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