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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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蒸論
小兒在母腹中。
胎化十月而生。
則皮膚筋骨腑髒氣血雖已全具。
而未充備。
故有變蒸者。
是長神智。
堅骨脈也。
變者易也。
蒸者熱也。
每經一次之後。
則兒骨脈氣血稍強。
精神性情特異。
是以聖濟經言。
嬰孺始生。
有變蒸者。
以體具未充。
精神未壯。
尚資陰陽之氣。
水火之濟。
甄陶以成。
非道之自然。
以變為常者哉。
故兒自生。
每三十二日一次者。
以人兩手十指。
每指三節。
共骨三十段。
又兩掌骨。
共三十二段。
足亦如之。
以應之也。
太倉公曰。
氣入内支長機骨于十變者。
乃是也。
聖濟經又曰。
變者上氣。
蒸者體熱。
上氣者。
則以五髒改易。
而皆上朝藏真。
高于肺也。
體熱者。
則以血脈敷榮。
陽方外固。
為陰使也。
故變蒸畢而形氣成就是也。
亦由萬物之生。
非陰陽氣蘊熱蒸。
無以榮變也。
兒自生三十二日。
為第一變者屬腎。
又三十二日再變且蒸者屬膀胱。
腎與膀胱為表裡。
共六十四日也。
其變則耳與KT骨皆冷者。
腎為水。
水數一。
故為變蒸之始也。
又三十二日為第三變屬心。
又三十二日為第四變且蒸屬小腸。
心與小腸為表裡。
共一百二十八日也。
其變則汗出而微驚者。
心為火。
火數二。
故為變蒸之次二也。
又三十二日為第五變屬肝。
又三十二日為第六變且蒸屬膽。
肝與膽為表裡。
共一百九十二日也。
其變則目不開而赤者。
肝為木。
木數三。
故變蒸之次三也。
又三十二日為第七變屬肺。
又三十二日為第八變且蒸屬大腸。
肺與大腸為表裡。
共二百五十八日也。
其變則皮膚熱。
或汗或不汗者。
肺屬金。
金數四。
故為變蒸之次四也。
又三十二日為第九變屬脾。
又三十二日為第十變屬胃。
脾與胃為表裡。
共三百二十日也。
其變則不食腹痛而吐乳者。
脾為土。
土數五。
故為變蒸之次五也。
後又六十四日複一大蒸。
四次積二百五十六日。
大蒸畢。
凡五百七十六日。
大小蒸變量足。
其血脈充榮。
則手受血而能握。
足受血而能步。
此亦手足之應也。
其變蒸之候。
體熱微驚。
耳冷KT冷。
上唇頭有白泡起。
若魚目珠子。
脈亂或汗或不汗。
不欲食。
食則辄吐。
目白者重。
目赤黑者。
微閉而不開。
至變蒸了。
自然明矣。
其輕者五日而衰。
重者十日而衰。
或先期五日。
或後之五日。
或十日之中。
熱乃除耳。
若熱甚違日不歇。
不得驚動。
勿令旁邊人多而語雜。
不可妄行灸刺。
但少與紫丸微利之。
則熱便止矣。
或用孫真人肘後黑散子粉香散調治亦可。
唯不可餘治。
若傷寒時行溫病。
及驚熱溫壯等候。
雖與變蒸頗皆相似。
耳熱KT熱。
唇上無白泡珠。
乃為他病。
各從其證為治。
若以變蒸内有寒。
加之寒熱交争。
臍腹夭矯。
啼不止者。
熨之則愈。
變蒸賦 看病嬰兒。
先明四時。
既有變蒸之狀。
還如溫壯之推。
寒熱初來,慎一七而方退。
周期未滿。
當四八以重期。
原夫魂魄将成。
筋骸始榮。
開舒腠理。
通徹奇經。
運用而陰陽以正。
往來而血氣初平。
頓覺精神嬰嬰。
全然有異。
未知蒸變一一。
子細須明。
肝者幹也。
東方所屬。
為木象之三數。
發形證于兩目。
渾身壯熱。
令瞳子以無輝。
遍體昏沉。
為神魂而未足。
四數于金。
二由在火。
咳嗽頻頻。
汗珠顆顆。
兩日間嚏噴仍加。
數夜裡虛驚又可。
暗增骨髓。
學反複以番身。
漸長性情。
畏傍人而戀我。
脾土五呼。
腎水一稱。
谷氣暗引。
精志時增。
乳哺甘甜。
KT骨成而獨坐戲。
經絡流利。
掌骨具而匍匐能。
次後筋脈之稍更。
膝踝之漸變。
氣血先榮于四肢。
光彩遂滋于滿面。
亭亭立猶未穩。
喽喽語尚聲顫。
手足受血。
移步行而堪憐。
耳目通神。
意智生而可羨。
斯由呼吸以定。
肌體乃濃。
兩氣而外陽内陰。
一息而入鼻退場門。
期來應節。
自然腑髒充盈。
将養乖宜。
緻得風邪甚有。
于是發豎無潤。
乳吐口。
珠起丹唇。
冷浸KT耳。
或腸鳴而微利。
或驚啼而勿喜。
經雲。
蒸即蒸血肉之堅。
變即變形神之正矣。
變蒸方治 紫丸 治小兒身熱。
變蒸不解。
及溫壯傷寒。
乳哺失節。
宿滞痰癖。
腹滿吐。
便利不調等疾。
亦治食痫。
先寒後熱。
代赭石(火,醋淬十次)赤石脂(各一兩)巴豆(三十個,去皮心油)杏仁(五十粒,去皮尖) 上前二味為細末。
下二味搗成膏。
相和更杵二千下相得。
若硬。
入少蜜。
同杵作劑。
密器中收之。
三十日兒。
服麻子許分丸。
乳汁送下。
候食頃之後。
方與少乳。
勿得多與。
至日中當小利。
即熱除。
若未除。
明旦更一服。
百日兒。
小豆許。
以此準量加減。
夏月多熱。
喜令發疹。
每二三十日。
辄一服甚佳。
黑散子 治嬰小身熱。
變蒸不解。
及挾時行溫病。
麻黃(去根節,二分)大黃(一分)杏仁(一分去皮,二分和皮用) 上都燒存性。
為細末。
每服一字。
或半錢。
量大小加減。
以水半銀盞。
煎少許。
須抱兒于暖溫避風處。
連進
胎化十月而生。
則皮膚筋骨腑髒氣血雖已全具。
而未充備。
故有變蒸者。
是長神智。
堅骨脈也。
變者易也。
蒸者熱也。
每經一次之後。
則兒骨脈氣血稍強。
精神性情特異。
是以聖濟經言。
嬰孺始生。
有變蒸者。
以體具未充。
精神未壯。
尚資陰陽之氣。
水火之濟。
甄陶以成。
非道之自然。
以變為常者哉。
故兒自生。
每三十二日一次者。
以人兩手十指。
每指三節。
共骨三十段。
又兩掌骨。
共三十二段。
足亦如之。
以應之也。
太倉公曰。
氣入内支長機骨于十變者。
乃是也。
聖濟經又曰。
變者上氣。
蒸者體熱。
上氣者。
則以五髒改易。
而皆上朝藏真。
高于肺也。
體熱者。
則以血脈敷榮。
陽方外固。
為陰使也。
故變蒸畢而形氣成就是也。
亦由萬物之生。
非陰陽氣蘊熱蒸。
無以榮變也。
兒自生三十二日。
為第一變者屬腎。
又三十二日再變且蒸者屬膀胱。
腎與膀胱為表裡。
共六十四日也。
其變則耳與KT骨皆冷者。
腎為水。
水數一。
故為變蒸之始也。
又三十二日為第三變屬心。
又三十二日為第四變且蒸屬小腸。
心與小腸為表裡。
共一百二十八日也。
其變則汗出而微驚者。
心為火。
火數二。
故為變蒸之次二也。
又三十二日為第五變屬肝。
又三十二日為第六變且蒸屬膽。
肝與膽為表裡。
共一百九十二日也。
其變則目不開而赤者。
肝為木。
木數三。
故變蒸之次三也。
又三十二日為第七變屬肺。
又三十二日為第八變且蒸屬大腸。
肺與大腸為表裡。
共二百五十八日也。
其變則皮膚熱。
或汗或不汗者。
肺屬金。
金數四。
故為變蒸之次四也。
又三十二日為第九變屬脾。
又三十二日為第十變屬胃。
脾與胃為表裡。
共三百二十日也。
其變則不食腹痛而吐乳者。
脾為土。
土數五。
故為變蒸之次五也。
後又六十四日複一大蒸。
四次積二百五十六日。
大蒸畢。
凡五百七十六日。
大小蒸變量足。
其血脈充榮。
則手受血而能握。
足受血而能步。
此亦手足之應也。
其變蒸之候。
體熱微驚。
耳冷KT冷。
上唇頭有白泡起。
若魚目珠子。
脈亂或汗或不汗。
不欲食。
食則辄吐。
目白者重。
目赤黑者。
微閉而不開。
至變蒸了。
自然明矣。
其輕者五日而衰。
重者十日而衰。
或先期五日。
或後之五日。
或十日之中。
熱乃除耳。
若熱甚違日不歇。
不得驚動。
勿令旁邊人多而語雜。
不可妄行灸刺。
但少與紫丸微利之。
則熱便止矣。
或用孫真人肘後黑散子粉香散調治亦可。
唯不可餘治。
若傷寒時行溫病。
及驚熱溫壯等候。
雖與變蒸頗皆相似。
耳熱KT熱。
唇上無白泡珠。
乃為他病。
各從其證為治。
若以變蒸内有寒。
加之寒熱交争。
臍腹夭矯。
啼不止者。
熨之則愈。
變蒸賦 看病嬰兒。
先明四時。
既有變蒸之狀。
還如溫壯之推。
寒熱初來,慎一七而方退。
周期未滿。
當四八以重期。
原夫魂魄将成。
筋骸始榮。
開舒腠理。
通徹奇經。
運用而陰陽以正。
往來而血氣初平。
頓覺精神嬰嬰。
全然有異。
未知蒸變一一。
子細須明。
肝者幹也。
東方所屬。
為木象之三數。
發形證于兩目。
渾身壯熱。
令瞳子以無輝。
遍體昏沉。
為神魂而未足。
四數于金。
二由在火。
咳嗽頻頻。
汗珠顆顆。
兩日間嚏噴仍加。
數夜裡虛驚又可。
暗增骨髓。
學反複以番身。
漸長性情。
畏傍人而戀我。
脾土五呼。
腎水一稱。
谷氣暗引。
精志時增。
乳哺甘甜。
KT骨成而獨坐戲。
經絡流利。
掌骨具而匍匐能。
次後筋脈之稍更。
膝踝之漸變。
氣血先榮于四肢。
光彩遂滋于滿面。
亭亭立猶未穩。
喽喽語尚聲顫。
手足受血。
移步行而堪憐。
耳目通神。
意智生而可羨。
斯由呼吸以定。
肌體乃濃。
兩氣而外陽内陰。
一息而入鼻退場門。
期來應節。
自然腑髒充盈。
将養乖宜。
緻得風邪甚有。
于是發豎無潤。
乳吐口。
珠起丹唇。
冷浸KT耳。
或腸鳴而微利。
或驚啼而勿喜。
經雲。
蒸即蒸血肉之堅。
變即變形神之正矣。
變蒸方治 紫丸 治小兒身熱。
變蒸不解。
及溫壯傷寒。
乳哺失節。
宿滞痰癖。
腹滿吐。
便利不調等疾。
亦治食痫。
先寒後熱。
代赭石(火,醋淬十次)赤石脂(各一兩)巴豆(三十個,去皮心油)杏仁(五十粒,去皮尖) 上前二味為細末。
下二味搗成膏。
相和更杵二千下相得。
若硬。
入少蜜。
同杵作劑。
密器中收之。
三十日兒。
服麻子許分丸。
乳汁送下。
候食頃之後。
方與少乳。
勿得多與。
至日中當小利。
即熱除。
若未除。
明旦更一服。
百日兒。
小豆許。
以此準量加減。
夏月多熱。
喜令發疹。
每二三十日。
辄一服甚佳。
黑散子 治嬰小身熱。
變蒸不解。
及挾時行溫病。
麻黃(去根節,二分)大黃(一分)杏仁(一分去皮,二分和皮用) 上都燒存性。
為細末。
每服一字。
或半錢。
量大小加減。
以水半銀盞。
煎少許。
須抱兒于暖溫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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