瘡癰腸癰浸淫病脈證治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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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熱消。
而癰固可散。
即癰成而未膿者。
猶可以桃核、抵當等方下之。
瀉血以瀉氣。
而癰亦可除故也。
若夫洪為陰虛。
數為火熾。
癰脈陰虛。
非營血内潰而何。
癰脈火熾。
非熱毒外搏而何。
内潰之勢已欲外搏。
故知膿已成矣。
膿已成者。
不特大承之徒下實熱不可任。
即桃核、抵當之單下瘀血。
亦不可任。
故曰不可下。
猶言此不得以尋常之例下之耳。
主大黃牡丹湯者。
妙在用瓜子一味。
蓋瓜子生在瓜穣中。
而其仁則飽具生陽。
常有努芽欲出之勢。
故能善入癰中。
而主透癰潰毒之用。
佐氣竄性行之桃仁。
以破瘀逐血。
味鹹潤下之芒硝。
以軟堅消腫也。
牡丹皮詳腎氣丸注。
本方取以為使。
卻又另是一番妙義。
蓋牡丹之皮。
固為升降生陽之品。
入腎氣丸之桂附陽藥中者。
取其升性而正用之。
所以使之上補心氣。
而蒸填虛悸。
入于本方之硝黃陰藥中者。
又取其降性而倒用之。
所以使之外攝寒熱。
而下趨大腸也。
然後統以苦寒沉雄之大黃。
掃除滌蕩之。
則實熱膿血俱去矣。
名之曰大黃牡丹湯。
而三物不與者。
是以芒硝桃仁。
建左攻右取之勳。
瓜子、奏詐降内應之捷。
及其成功。
元戎之外。
惟檄文露布之參謀。
轉得同垂史冊之道也。
李氏舊注。
謂本方當在膿未成可下之之下。
誤。
如果為下未膿之方。
則成膿者。
将死不治乎。
抑别有方未傳。
或傳而殘缺耶。
且方後不得曰有膿當下矣。
問曰。
寸口脈微而澀。
法當亡血。
若汗出。
設不汗者雲何。
答曰。
若身有瘡。
被刀斧所傷。
亡血故也。
此合下條。
言金瘡之病脈症治也。
左寸、心與膻中。
為血液之宗主。
右寸、肺與胸中。
為陽氣之根蒂。
其脈微澀。
微為陽氣虛。
澀。
為血液短可知。
但陽附于陰。
氣根于血。
是此脈以責澀為首。
責微為從。
故診法為吐衄等之亡血。
并若發汗而汗出之脈。
以亡血汗出緻陰虛故澀。
遂因陰虛而陽亦虛。
故微也。
設不汗出句。
并亡血亦互在内。
猶雲設若不曾汗出。
及吐衄等亡血。
則此脈當雲因何而見也。
答曰。
此必身有瘡。
且此瘡為刀斧所傷之金瘡。
先經血氣暴亡。
故其脈。
與吐衄及汗出者。
同也。
病金瘡。
王不留行散主之。
王不留行散方王不留行(十分八月八日采)蒴細葉(十分七月七日采)桑東南根白皮(十分三月三日采) 黃芩芍藥濃樸幹姜(各二分)甘草(十八分)川椒(三分除目及閉口者妙去汗) 上九味。
桑根皮以上三味。
燒灰存性。
勿令灰過。
各别搗篩。
合治之為散。
服方寸匕。
小瘡即粉之。
大瘡但服之。
産後亦可服。
如風寒。
桑東根勿取之。
前三物。
皆陰幹百日。
金瘡。
即上條刀斧所傷。
并跌撲亦在内。
首卷所謂不内外因是也。
其與瘡癰之瘡不同者。
血液暴亡。
氣奔傷處而多熱。
熱則血液宣流。
而輕易不可止遏者。
一也。
故用苦寒之黃芩。
酸斂之芍藥。
所以清其熱而斂其血也。
又血液暴亡。
血奔傷處。
而經絡以血去而氣虛。
氣虛則寒。
寒則其氣不貫不密。
而瘡口不能完合者。
又一也。
故用辛溫而生氣之幹姜。
辛溫而固氣之川椒者。
所以充貫其氣。
而且使固密之也。
王不留行。
行血中之氣。
蒴細葉。
主絕傷而續筋骨。
桑根白皮。
形如絲麻。
象同肌肉。
具續絕完合之性。
燒灰則色黑味鹹。
黑則入血而止斂之。
鹹則消腫而降潤之。
莖葉取其秋成。
故采于七八兩月。
根皮取其生氣。
故采于三月。
而且擇向東南也。
時日風寒。
則生氣縮伏而不全。
故以取為戒耳。
三物皆陰幹百日。
勿欲以烘曬及朽爛傷其藥性也。
君甘草而佐以濃樸。
且為散而連服渣質者。
以氣血生于胃中之精悍。
重用甘草。
使全藥從其性而停留胃腑。
配濃樸以寬展胸膈。
并使營運傷處也。
此王不留行一散。
為金瘡之聖藥也。
小瘡傷氣血者尚淺。
故可就近末之。
以取完合。
大瘡傷經絡之氣血以掣髒腑。
故必服之。
從内外托。
而遞及傷處也。
産婦宜生新逐瘀。
與金瘡同義。
故亦可服。
浸淫瘡。
從口流向四肢者可治。
從四肢流來入口者不可治。
濕熱之毒。
發于皮膚肌肉。
其浸淫沿染。
如淫佚之波靡者。
故曰浸淫瘡。
四肢于人身。
有邊遠之象。
譬之麼魔小寇。
不足為社稷之害。
口為飲食之所從入。
其象如糧饷要路。
且陽明之經氣。
終于唇口。
故從口流向四肢。
而自内外散者。
為可治。
從四肢流來入口。
而自外内犯者。
為不可治。
然言四肢與口。
而内外可知。
言浸淫瘡。
而諸病可知矣。
浸淫瘡。
黃連粉主之。
黃連粉方缺。
或即黃連而獨為粉耶。
浸淫瘡。
為濕熱流浸。
而使營氣緩散之症。
黃連苦寒。
而形性拘結。
苦以燥濕。
寒以清熱。
而形性拘結者。
尤能堅其緩散之氣故主之。
而癰固可散。
即癰成而未膿者。
猶可以桃核、抵當等方下之。
瀉血以瀉氣。
而癰亦可除故也。
若夫洪為陰虛。
數為火熾。
癰脈陰虛。
非營血内潰而何。
癰脈火熾。
非熱毒外搏而何。
内潰之勢已欲外搏。
故知膿已成矣。
膿已成者。
不特大承之徒下實熱不可任。
即桃核、抵當之單下瘀血。
亦不可任。
故曰不可下。
猶言此不得以尋常之例下之耳。
主大黃牡丹湯者。
妙在用瓜子一味。
蓋瓜子生在瓜穣中。
而其仁則飽具生陽。
常有努芽欲出之勢。
故能善入癰中。
而主透癰潰毒之用。
佐氣竄性行之桃仁。
以破瘀逐血。
味鹹潤下之芒硝。
以軟堅消腫也。
牡丹皮詳腎氣丸注。
本方取以為使。
卻又另是一番妙義。
蓋牡丹之皮。
固為升降生陽之品。
入腎氣丸之桂附陽藥中者。
取其升性而正用之。
所以使之上補心氣。
而蒸填虛悸。
入于本方之硝黃陰藥中者。
又取其降性而倒用之。
所以使之外攝寒熱。
而下趨大腸也。
然後統以苦寒沉雄之大黃。
掃除滌蕩之。
則實熱膿血俱去矣。
名之曰大黃牡丹湯。
而三物不與者。
是以芒硝桃仁。
建左攻右取之勳。
瓜子、奏詐降内應之捷。
及其成功。
元戎之外。
惟檄文露布之參謀。
轉得同垂史冊之道也。
李氏舊注。
謂本方當在膿未成可下之之下。
誤。
如果為下未膿之方。
則成膿者。
将死不治乎。
抑别有方未傳。
或傳而殘缺耶。
且方後不得曰有膿當下矣。
問曰。
寸口脈微而澀。
法當亡血。
若汗出。
設不汗者雲何。
答曰。
若身有瘡。
被刀斧所傷。
亡血故也。
此合下條。
言金瘡之病脈症治也。
左寸、心與膻中。
為血液之宗主。
右寸、肺與胸中。
為陽氣之根蒂。
其脈微澀。
微為陽氣虛。
澀。
為血液短可知。
但陽附于陰。
氣根于血。
是此脈以責澀為首。
責微為從。
故診法為吐衄等之亡血。
并若發汗而汗出之脈。
以亡血汗出緻陰虛故澀。
遂因陰虛而陽亦虛。
故微也。
設不汗出句。
并亡血亦互在内。
猶雲設若不曾汗出。
及吐衄等亡血。
則此脈當雲因何而見也。
答曰。
此必身有瘡。
且此瘡為刀斧所傷之金瘡。
先經血氣暴亡。
故其脈。
與吐衄及汗出者。
同也。
病金瘡。
王不留行散主之。
王不留行散方王不留行(十分八月八日采)蒴細葉(十分七月七日采)桑東南根白皮(十分三月三日采) 黃芩芍藥濃樸幹姜(各二分)甘草(十八分)川椒(三分除目及閉口者妙去汗) 上九味。
桑根皮以上三味。
燒灰存性。
勿令灰過。
各别搗篩。
合治之為散。
服方寸匕。
小瘡即粉之。
大瘡但服之。
産後亦可服。
如風寒。
桑東根勿取之。
前三物。
皆陰幹百日。
金瘡。
即上條刀斧所傷。
并跌撲亦在内。
首卷所謂不内外因是也。
其與瘡癰之瘡不同者。
血液暴亡。
氣奔傷處而多熱。
熱則血液宣流。
而輕易不可止遏者。
一也。
故用苦寒之黃芩。
酸斂之芍藥。
所以清其熱而斂其血也。
又血液暴亡。
血奔傷處。
而經絡以血去而氣虛。
氣虛則寒。
寒則其氣不貫不密。
而瘡口不能完合者。
又一也。
故用辛溫而生氣之幹姜。
辛溫而固氣之川椒者。
所以充貫其氣。
而且使固密之也。
王不留行。
行血中之氣。
蒴細葉。
主絕傷而續筋骨。
桑根白皮。
形如絲麻。
象同肌肉。
具續絕完合之性。
燒灰則色黑味鹹。
黑則入血而止斂之。
鹹則消腫而降潤之。
莖葉取其秋成。
故采于七八兩月。
根皮取其生氣。
故采于三月。
而且擇向東南也。
時日風寒。
則生氣縮伏而不全。
故以取為戒耳。
三物皆陰幹百日。
勿欲以烘曬及朽爛傷其藥性也。
君甘草而佐以濃樸。
且為散而連服渣質者。
以氣血生于胃中之精悍。
重用甘草。
使全藥從其性而停留胃腑。
配濃樸以寬展胸膈。
并使營運傷處也。
此王不留行一散。
為金瘡之聖藥也。
小瘡傷氣血者尚淺。
故可就近末之。
以取完合。
大瘡傷經絡之氣血以掣髒腑。
故必服之。
從内外托。
而遞及傷處也。
産婦宜生新逐瘀。
與金瘡同義。
故亦可服。
浸淫瘡。
從口流向四肢者可治。
從四肢流來入口者不可治。
濕熱之毒。
發于皮膚肌肉。
其浸淫沿染。
如淫佚之波靡者。
故曰浸淫瘡。
四肢于人身。
有邊遠之象。
譬之麼魔小寇。
不足為社稷之害。
口為飲食之所從入。
其象如糧饷要路。
且陽明之經氣。
終于唇口。
故從口流向四肢。
而自内外散者。
為可治。
從四肢流來入口。
而自外内犯者。
為不可治。
然言四肢與口。
而内外可知。
言浸淫瘡。
而諸病可知矣。
浸淫瘡。
黃連粉主之。
黃連粉方缺。
或即黃連而獨為粉耶。
浸淫瘡。
為濕熱流浸。
而使營氣緩散之症。
黃連苦寒。
而形性拘結。
苦以燥濕。
寒以清熱。
而形性拘結者。
尤能堅其緩散之氣故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