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合狐惑陰陽毒病證治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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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姜辛溫。
辛為金之味。
辛溫。
又為晴之象。
此古聖人本先天庚金伏丙火之理。
以定方也。
于幹姜又何疑焉。
蝕于下部。
則咽幹。
苦參湯洗之。
苦參湯方苦參(一斤) 上以水一鬥。
煎取七升。
去滓。
熏洗。
日三。
下部。
凡前陰及腿縫皆是。
陰火毒于下。
則陽液幹于上。
以少陰上系咽喉故也。
夫陰熱朽爛。
皆屬氣血弛縱所緻。
苦參。
味苦氣寒。
苦以堅之。
寒以斂之耳。
蝕于肛者。
雄黃散熏之。
雄黃散方雄黃(一兩) 上一味。
為末。
筒瓦二枚。
合之。
燒向肛熏之。
雄黃氣重。
能排邪而引正。
加之火燒煙性。
又能驅穢燥濕故也。
二條俱承首節諸症。
及面目之或赤或黑或白而言。
病者脈數無熱。
微煩。
默默但欲卧。
汗出。
初得之三四日。
目赤如鸠眼。
七八日。
目四黑。
若能食者。
膿已成也。
赤豆當歸湯主之。
(湯字當作散字) 赤豆當歸散方赤小豆(三升、浸令芽出。
曝幹)當歸(十兩) 上二味。
杵為散。
漿水服方寸匕。
日三服。
此陰火之結于下焦血分者。
營行脈中。
血熱而短。
故脈數。
氣不病。
故無熱也。
胸中液短者必煩。
然因無表熱。
故雖煩而亦微也。
默默欲卧。
少陰受熱之應。
下焦陰血中結熱。
故移其熱于少陰耳。
汗出者。
血得熱而蒸其液于外。
猶之地得熱而潮其濕于上也。
肝之為髒。
開竅于目。
肝統血。
故血熱者。
目赤如鸠。
赤為火之色。
黑為燼之氣。
初得之為初炎之火。
故赤。
七八日四黑者。
火亢甚。
而呈煙煤之象也。
下焦血熱而短。
血熱甚。
則上移其熱于胃。
血短甚。
又借資津液于胃。
故善饑殺谷而能食也。
夫以血熱血短之故。
以緻善能殺谷而食。
豈非氣壅血敗而成膿。
有以見此抽吸胃精之症耶。
故知之。
赤小豆味甘。
臍黑而色正紅。
甘則解毒。
臍黑則走下焦陰分。
色正紅則其入血可知。
加之浸令芽出。
芽性上銳而走氣分。
與補血之當歸相配。
明系欲其直走下焦之血分。
既補其血。
并解其毒。
且使之上銳而行提其血中之結氣。
服以漿水者。
漿水味酸性寒。
酸則取其入肝。
寒則取其解熱也。
下卷十六篇、下血而在大腸之近處者。
亦主此湯。
則其從下焦而補之升之清之散之之義。
可并見矣。
陽毒之為病。
面赤。
斑斑如錦紋。
咽喉痛。
吐膿血。
五日可治。
七日不可治。
升麻鼈甲湯主之。
升麻鼈甲湯方升麻(二兩)鼈甲(手指大一片炙)當歸(一兩)甘草(二兩)雄黃(半兩研)蜀椒(炒去汗一兩) 上六味。
以水四升。
煮取一升。
頓服之。
老小再服。
取汗。
此陰火之郁于上焦氣分。
而殘暴其血中之清陽者。
氣分屬陽而受毒。
故曰陽毒。
與俗稱陽火亢熱之毒不涉。
陽氣受陰火之毒。
不能載血流行。
面為諸陽之合。
故獨赤。
斑斑如錦紋。
氣病而不與血相入之象也。
咽喉。
為清氣上出之道。
氣從陰火之化。
故痛。
氣傷則膿。
氣傷而血亦與之俱傷者。
故吐膿亦吐血也。
五日可治。
五日以内尚可治。
七日不可治。
謂七日以外則不可治矣。
見急宜治之。
遲則必死。
警惕之詞也。
蓋此及下文二條。
系邪火銷铄真水之症。
五日以内。
為五行之生數。
生而未成。
則邪火尚易撲滅。
故可治。
七為火之成數。
燎原之勢。
便不可向迩矣。
況七日以外乎。
故不可治也。
所謂五日可治。
而主升麻鼈甲湯者。
妙哉仲景。
誠聰明睿智。
高視九天九地之下。
而秋毫不遺者也。
夫此症。
原為陰邪之火。
郁于上焦氣分。
而殘暴其血中之清陽。
故用鼈甲為主。
以鼈為水族疥蟲。
得金水之正。
後天之水能制火。
先天之丙伏于庚。
合先後天而兩治。
陰邪之火。
焉有不服者哉。
且鼈性屬陰。
而其甲屬天象。
是為陰中之陽。
與補血之當歸相合。
則峻補殘暴之陰。
而尤能行血中之氣矣。
雄黃、蜀椒。
俱屬味辛氣重之品。
味辛則能制伏陰火。
氣重。
則又能專引鼈甲、當歸。
而入于氣分矣。
且雄黃之氣重于散。
而不使陰火之毒。
内郁于氣機。
蜀椒之氣重于斂。
而不使陰火之毒。
上炎于喉咽。
然後以甘緩守中之甘草。
兜托諸藥之性。
高理于上焦。
以輕浮疏洩之升麻。
薄引陰火之邪。
分散于玄竅。
頓服者。
取其力并也。
老小再服。
非老人小兒另行作服。
蓋一升分作再服之義。
舊注謬甚。
陰毒之為病。
面目青。
身痛如被杖。
咽喉痛。
五日可治。
七日不可治。
升麻鼈甲湯。
去雄黃蜀椒主之。
此陰火之郁于上焦營分。
而殘暴其血中之清陽者。
營血屬陰而受毒。
故曰陰毒。
與傷寒陰邪中髒之毒。
不涉。
營血受陰火之毒。
色不上華。
故面青。
又肝藏血。
而開竅于目。
營血傷于陰熱。
而肝氣外應。
故目亦青也。
營行脈中。
營血熱而脈絡之氣不舒。
故身痛如被杖也。
膻中為陽腑而多熱。
其别絡。
則内通心主之血。
而外絡咽喉。
陰火逼營陰。
而膻中更熱。
故上逆于咽喉而刺痛也。
五日以内可治。
七日以外不可治。
以陰火之毒。
如陰險陰毒之人。
其陰狠忍酷。
不問中氣中血。
俱不得因循養禍以待斃也。
即主本湯而獨去雄黃蜀椒者。
以陰火熱邪。
其中傷血分而耗血。
與中傷氣分而耗血頗同。
故隻消去其氣分之使藥。
而已足矣。
舊注牽扯疫熱陰寒。
以釋陰陽二毒。
略無是處。
辛為金之味。
辛溫。
又為晴之象。
此古聖人本先天庚金伏丙火之理。
以定方也。
于幹姜又何疑焉。
蝕于下部。
則咽幹。
苦參湯洗之。
苦參湯方苦參(一斤) 上以水一鬥。
煎取七升。
去滓。
熏洗。
日三。
下部。
凡前陰及腿縫皆是。
陰火毒于下。
則陽液幹于上。
以少陰上系咽喉故也。
夫陰熱朽爛。
皆屬氣血弛縱所緻。
苦參。
味苦氣寒。
苦以堅之。
寒以斂之耳。
蝕于肛者。
雄黃散熏之。
雄黃散方雄黃(一兩) 上一味。
為末。
筒瓦二枚。
合之。
燒向肛熏之。
雄黃氣重。
能排邪而引正。
加之火燒煙性。
又能驅穢燥濕故也。
二條俱承首節諸症。
及面目之或赤或黑或白而言。
病者脈數無熱。
微煩。
默默但欲卧。
汗出。
初得之三四日。
目赤如鸠眼。
七八日。
目四黑。
若能食者。
膿已成也。
赤豆當歸湯主之。
(湯字當作散字) 赤豆當歸散方赤小豆(三升、浸令芽出。
曝幹)當歸(十兩) 上二味。
杵為散。
漿水服方寸匕。
日三服。
此陰火之結于下焦血分者。
營行脈中。
血熱而短。
故脈數。
氣不病。
故無熱也。
胸中液短者必煩。
然因無表熱。
故雖煩而亦微也。
默默欲卧。
少陰受熱之應。
下焦陰血中結熱。
故移其熱于少陰耳。
汗出者。
血得熱而蒸其液于外。
猶之地得熱而潮其濕于上也。
肝之為髒。
開竅于目。
肝統血。
故血熱者。
目赤如鸠。
赤為火之色。
黑為燼之氣。
初得之為初炎之火。
故赤。
七八日四黑者。
火亢甚。
而呈煙煤之象也。
下焦血熱而短。
血熱甚。
則上移其熱于胃。
血短甚。
又借資津液于胃。
故善饑殺谷而能食也。
夫以血熱血短之故。
以緻善能殺谷而食。
豈非氣壅血敗而成膿。
有以見此抽吸胃精之症耶。
故知之。
赤小豆味甘。
臍黑而色正紅。
甘則解毒。
臍黑則走下焦陰分。
色正紅則其入血可知。
加之浸令芽出。
芽性上銳而走氣分。
與補血之當歸相配。
明系欲其直走下焦之血分。
既補其血。
并解其毒。
且使之上銳而行提其血中之結氣。
服以漿水者。
漿水味酸性寒。
酸則取其入肝。
寒則取其解熱也。
下卷十六篇、下血而在大腸之近處者。
亦主此湯。
則其從下焦而補之升之清之散之之義。
可并見矣。
陽毒之為病。
面赤。
斑斑如錦紋。
咽喉痛。
吐膿血。
五日可治。
七日不可治。
升麻鼈甲湯主之。
升麻鼈甲湯方升麻(二兩)鼈甲(手指大一片炙)當歸(一兩)甘草(二兩)雄黃(半兩研)蜀椒(炒去汗一兩) 上六味。
以水四升。
煮取一升。
頓服之。
老小再服。
取汗。
此陰火之郁于上焦氣分。
而殘暴其血中之清陽者。
氣分屬陽而受毒。
故曰陽毒。
與俗稱陽火亢熱之毒不涉。
陽氣受陰火之毒。
不能載血流行。
面為諸陽之合。
故獨赤。
斑斑如錦紋。
氣病而不與血相入之象也。
咽喉。
為清氣上出之道。
氣從陰火之化。
故痛。
氣傷則膿。
氣傷而血亦與之俱傷者。
故吐膿亦吐血也。
五日可治。
五日以内尚可治。
七日不可治。
謂七日以外則不可治矣。
見急宜治之。
遲則必死。
警惕之詞也。
蓋此及下文二條。
系邪火銷铄真水之症。
五日以内。
為五行之生數。
生而未成。
則邪火尚易撲滅。
故可治。
七為火之成數。
燎原之勢。
便不可向迩矣。
況七日以外乎。
故不可治也。
所謂五日可治。
而主升麻鼈甲湯者。
妙哉仲景。
誠聰明睿智。
高視九天九地之下。
而秋毫不遺者也。
夫此症。
原為陰邪之火。
郁于上焦氣分。
而殘暴其血中之清陽。
故用鼈甲為主。
以鼈為水族疥蟲。
得金水之正。
後天之水能制火。
先天之丙伏于庚。
合先後天而兩治。
陰邪之火。
焉有不服者哉。
且鼈性屬陰。
而其甲屬天象。
是為陰中之陽。
與補血之當歸相合。
則峻補殘暴之陰。
而尤能行血中之氣矣。
雄黃、蜀椒。
俱屬味辛氣重之品。
味辛則能制伏陰火。
氣重。
則又能專引鼈甲、當歸。
而入于氣分矣。
且雄黃之氣重于散。
而不使陰火之毒。
内郁于氣機。
蜀椒之氣重于斂。
而不使陰火之毒。
上炎于喉咽。
然後以甘緩守中之甘草。
兜托諸藥之性。
高理于上焦。
以輕浮疏洩之升麻。
薄引陰火之邪。
分散于玄竅。
頓服者。
取其力并也。
老小再服。
非老人小兒另行作服。
蓋一升分作再服之義。
舊注謬甚。
陰毒之為病。
面目青。
身痛如被杖。
咽喉痛。
五日可治。
七日不可治。
升麻鼈甲湯。
去雄黃蜀椒主之。
此陰火之郁于上焦營分。
而殘暴其血中之清陽者。
營血屬陰而受毒。
故曰陰毒。
與傷寒陰邪中髒之毒。
不涉。
營血受陰火之毒。
色不上華。
故面青。
又肝藏血。
而開竅于目。
營血傷于陰熱。
而肝氣外應。
故目亦青也。
營行脈中。
營血熱而脈絡之氣不舒。
故身痛如被杖也。
膻中為陽腑而多熱。
其别絡。
則内通心主之血。
而外絡咽喉。
陰火逼營陰。
而膻中更熱。
故上逆于咽喉而刺痛也。
五日以内可治。
七日以外不可治。
以陰火之毒。
如陰險陰毒之人。
其陰狠忍酷。
不問中氣中血。
俱不得因循養禍以待斃也。
即主本湯而獨去雄黃蜀椒者。
以陰火熱邪。
其中傷血分而耗血。
與中傷氣分而耗血頗同。
故隻消去其氣分之使藥。
而已足矣。
舊注牽扯疫熱陰寒。
以釋陰陽二毒。
略無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