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論偏官取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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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用,不以煞論也。

    戊己運食傷生财自是美運;寅卯印太旺不利;最佳者為庚辰辛十五年,巳運刑沖合并見,不免多事。

    壬運露煞不忌,而以劫财之鄉為最忌也。

     原文:煞帶正官,不論去官留煞,去煞留官,身輕則喜助身,食輕則喜助食。

    莫去取清之物,無傷制煞之神。

     徐注:官煞混雜者,以取清為貴,“莫去取清之物,無傷制煞之神”兩語,實為取運扼之言。

    如本篇嶽統制命: 癸卯丁巳庚寅庚辰 丙辰乙卯甲寅癸醜壬子辛亥 巳中丙火為煞,丁火為官,丁以巳為根,非混雜也(詳得時不旺失時不弱節)。

    特丁從巳透,官作煞論,以癸水制煞為用也。

    最忌見戊己土,所謂“無傷制煞之神”也。

    乙卯甲寅運,雖不甚吉,而無妨礙,因不傷用也。

    癸醜壬子辛亥,用神得地,順利可知唉。

     丙子甲午辛亥辛卯 乙未丙申丁酉戊戌己亥庚子 本篇沈郎中命,以子午沖為去煞留官,似非的論,午亦可為丙火之根,非混也。

    官作煞論,與上造同,特辛金不通根,身弱印輕,非行幫身之地不可。

    制煞雖佳,尚未全美,幸所行之運,申本比劫之地,戊戌己印地,足以幫身化煞,補其不足耳。

     按此兩造,均不能以官煞混雜論,詳見《訂正滴天髓征義》官煞相混節。

     原文:煞無食制而用刃當煞,煞輕刃重則喜助煞,刃輕煞重,則宜制伏,無食可奪,印運何傷?七煞既純,雜官不利。

     徐注:煞無食制,全恃身強,方能敵煞,身強必是用刃也。

    然刃輕煞重,仍宜制煞之運,原局無食印運亦佳。

    煞輕刃重,官運無傷,煞重刃輕,官運有害。

    如本篇趙員外造: 戊辰甲寅戊寅戊午 乙卯丙辰丁巳戊午己未庚申 身強煞旺,而所行之運,皆是印劫幫身之地,故為美運也。

    煞雖純而日元更旺,故乙卯官鄉尚有礙,而庚辛制煞為不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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